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工作长效机制研究
2019-01-03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课题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课题组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云南 昆明 650000)
自律规则的存在是市场经济规则体系的一个明显特征,其与法律规则一起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体系,是法治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自律机制,在世界范围内较为普遍,从国际上看,伦敦、纽约、东京、新加坡、欧元区等八大主要外汇市场都有比较成熟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实践.随着我国外汇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的外汇管理工作迫切需要与国际接轨,2016年6月“全国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立大会”在上海召开,2016年9月底,全国范围内搭建完成覆盖36个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如今,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已经运行一年多的时间,自律机制的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标志着我国外汇市场由过去的他律为主转向了他律与自律并重,随着外汇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下一阶段应如何推动形成长效机制,持续维护我国外汇市场的健康发展,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工作建设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国的外汇市场取得了较大的进步,2005年-2015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年平均增长31.9%,2015年各类产品累计成交17.8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17.5倍,其中衍生品交易量增长560倍,占交易总量的比重由2004年1.8%增长至2015年53.5%。2016年,全年共成交约124.2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44%。外汇市场建设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2016年6月我国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为全球外汇市场自律规范贡献了中国样本。
(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发起成立
1.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成立时间及组织构架。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指导和推动下,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于2016年6月24日成立,这是由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成员组成的市场自律和协调机制。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构架分为核心成员、基础成员和观察成员三个层级。其中核心成员是指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等14家在外汇市场上系统重要性程度高、市场影响力大、业务流程规范、内控机制完善、综合实力比较显著的金融机构;基础成员是指柜台结售汇业务或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达到一定标准、业务流程较为规范、内控机制较为完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观察成员是指除核心成员、基础成员外的其他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2.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工作方法及模式。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下设三个工作组,分别是汇率工作组、银行间市场交易规范工作组、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工作组。其中,汇率工作组由中国工商银行牵头,负责对人民币汇率中间报价行为进行自律;银行间市场交易规范工作组由中信银行牵头,负责对银行间市场行为进行自律,制定银行间市场交易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并负责督促落实;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工作组由中国银行牵头,负责对银行柜台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自律,制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并负责督促落实。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还在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中心设立了秘书处,负责自律机制的日常事务,执行自律机制决议,并向自律机制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发布的相关“公约”是经公约发起单位共同磋商和制定实施。目前,我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和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由外汇局组织实施,覆盖我国外汇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独立于2005年由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建发起的银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
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工作目标及职责。我国的外汇业务自律机制承诺按照“展业三原则”(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和“三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等要求以及“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原则,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审慎开展外汇业务。主要以推动银行自觉落实“展业三原则”和宏观审慎政策导向为整体目标,外汇市场主体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更多侧重于银行在外汇业务中所承担的责任,行业自律的色彩更为浓厚。
我国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目前采取“1+N”模式构建,即以“公约”作为总纲,并制定一系列围绕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审查的业务操作规范。并把加强职业操守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和促进同业业务交流与合作,强化考核监测评估和互相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等列入工作职责。
(二)省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顺势而立
2015年12月31日,江苏省率先在省内开展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建设的试点,打响了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的第一枪。在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和各省当地人民银行及外汇局的指导下,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纷纷成立,2016年9月底,已在全国范围内搭建完成36个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目前,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已搭建好基本架构,通过了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或章程,理顺了工作流程,并建立了有效的工作制度。总体看来,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覆盖面广、参与度高,在辖区具有广泛影响力。
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在成立过程积极发挥了主观能动性,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自律机制体系。例如江苏省自律机制搭建的是牵头行、秘书处和专业工作小组三级架构。
云南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以下简称云南省自律机制)在建立之初就不设置秘书处、不区分核心成员与基础成员,而是通过推选了牵头行和成立工作组来负责自律机制的日常运行。
根据云南省的实际情况,云南省自律机制在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核心成员云南分行的基础上,新增了民营商业银行代表民生银行昆明分行和云南省地方性法人机构代表富滇银行作为工作组成员,进一步优化了云南省自律机制组织构架。
(三)地市级外汇市场银行自律工作机制已在部分地区成立
根据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工作部署,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需搭建地市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目前,我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地市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工作建设还相对较少,尚未全面铺开。
作为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的试点省份,江苏省的地市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也走在了前面。截止目前,江苏省已先后有8个省辖市启动了外汇自律机制建设工作。云南省外汇市场受自身特殊的地理位置影响,外汇业务错综复杂,也迫切需要建立地市级自律机制,对区域特色业务进行细化规范。目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已启动了地市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建设工作。
二、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工作运行情况
(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有序运行并取得丰硕成果
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成立后,在各成员行和秘书处的共同努力下,自律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果。一是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指引》、《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覆盖外汇市场主要业务,构成了外汇市场自律管理的基本框架;二是明确了秘书处的工作职责,理顺了工作流程,建立了发文制度和工作简报制度;三是建立了自律机制与监管机构、自律机制内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有效沟通联系机制,并通过网页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开展对外宣传,保障了外汇监管要求的顺利传导和自律机制工作信息的及时共享;四是建立了外汇自律行为监测评估机制,对成员行的自律行为进行监督;五是初步建立了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管理框架,并通过走访多地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广泛开展调研研究,交流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工作动向和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先进经验做法,为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管理积累了经验;六是制定了统一的培训规划,统筹编制教材、教案和题库,引入第三方培训机构,丰富培训资源,组织并指导核心成员和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开展分层培训,切实推动了自律规范实施。通过上述这一系列的措施,保障了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有序运行。
此外,以中国自律机制委员会身份积极参与国际交流。2017年5月,全球外汇委员会在伦敦成立,中国自律机制作为创始成员国加入全球外汇委员会,并积极参与全球外汇市场准则的制定、更新和推广。这对于我国外汇管理与国际接轨,提升我国在国际市场中的影响力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与国际社会的深入交流合作,也有利于我国外汇市场准则的完善和推动实施。
(二)各省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运行精彩纷呈
根据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统一部署,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运行良好,初步实现了自律机制“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具体来说,一是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均完成了制度建设,并建立了完整的工作流程;二是建立了有效的宣传机制,推动了自律理念的传播;三是开展了成员自律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素质;四是与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秘书处保持紧密联系,保证了自律工作要求自上而下的顺利传导。
具体来看,全国32个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运行呈现出百花齐放,各具特色的恢弘场景。例如北京、天津、福建、重庆、宁夏、辽宁、山东、云南等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均开展了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规范相关培训,深圳自律机制开展了外汇知识竞赛,北京自律机制成立了尽职审查操作规范小组、自律机制执行情况监测评估小组、政策解读与分析小组、金融市场和产品小组,广西自律机制发布了培训机制和宣传机制等等。
(三)地市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运行初见成效
各地市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进度不一,运行情况也各有不同。以云南省为例,云南省自律机制在辖内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率先开展了地市级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红河州地处云南省东南部,南部与越南接壤,经济总量和部分社会经济指标居全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之首。由于特殊的位置和市场环境,红河州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难度也较大.边境贸易但受越南盾兑人民币汇率无统一报价等因素影响,部分越南进口商往往不通过银行渠道支付货款,银行单据审核更无从谈起。针对这些情况,红河州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越南盾汇率自律报价工作,以规范和统一越南盾兑人民币的报价,初步发挥了稳定中越金融合作关系的作用。
三、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工作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各部门不断加快简政放权的步伐,对某一行业的监管管理权限正在政府和行业各组织机构之间持续的进行着再分配,行业自律从根本上来讲是政府把一部分监管权限让度给各行业组织自己。从世界范围来看,这样的安排日益广泛。可以说行业自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必经阶段,银行外汇市场自律组织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来参与外汇市场机制建设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市场治理形式;可以预见,这一市场创新操作方式定会在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程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自律机制职责构架和法律规范方面尚存欠缺,影响自律机制独立运作功能的发挥
一是自律机制建立初期并未从概念上明确对其定义,银行具体操作出现理解不到位的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的行业自律组织通常从以下三方面开展行业自律:1.法律层面而言,以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及时修改过时的法律规定为主;2.经济层面而言,以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产品创新、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为主;3.政治层面而言,以追求更宽松的行业发展环境、减少政府对本行业的过分关注或请求政府的帮助为主。然而对照我国建立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公约”职责方面来看,主要定义为组织制定自律工作机制、组织履行《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编写行业准则、业务规范等文件、定期不定期召开讨论会议、评估成员执行执行自律公约情况、信息共享和关注外汇市场变化和风险状况、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等方面,对比我国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建立,从最初概念的提出就未明确定义是否包括上述侠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实际操作上来看,相反对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更侧重于执行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规范方面,而在代表行业利益方面尚未有效发挥作用,因此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并未准确把握自律机制建立的真实意义。
二是未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关系,具体实践中机构定位和费用来源出现困难。我国银行业协会于1996年11月开始筹备,随后由于国务院对全国的社团进行清理和整顿而被搁浅,一直到了2000年5月,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正式成立了中国银行业协会,其会员为各类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并设各省级银行业协会为其准会员。2004年10月,协会的主管部门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银监会,协会按照《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严格履行“维权、服务、自律、协调”的相关职能。相关官网对该机构的定义是:其是经过央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其会员要按照要求缴纳会费。而对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在建立之初就未明确其与银行业协会的关系,因此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难以把握机构定为,经费来源也无法获得保障,活动经费均由各银行小组成员共同摊派,从各银行自身会议费中列支,出现一定的工作困难。
三是人员设置和组织构架上难以保障自律机制独立操作。中国银行业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同时设立秘书处以及29个专业委员会、1个联席会、包括农村合作工作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具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并独立开展相关工作。对照全国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虽然设立了秘书处和三个工组组,但并未设置专业的机构组织和配备相关的工作人员,各省级自律机制主要的工作都由当地中国银行牵头完成,其人员配备完全是兼职的形式开展各项工作,专业化操作水平和工作方法相对短缺,独立开展相关工作更加无从谈起。
四是未建立公开的行业自律政策宣传网站和信息共享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有相对独立的机构设置和公开的网站,对协会制定的相关自律政策可以公开向社会公布,也可以通过公开的网站宣传自律机构工作情况和自律文化建设等。对照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到目前为止仅有一个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公众号对自律机制进行宣传。
(二)自律机制运作功能与目标定位相距甚远,影响自律机制长远运作功能的拓展
一是定位与功能发挥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尚存差距。我国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主要以推动银行自觉落实“展业三原则”和宏观审慎政策导向为整体目标,“展业自律”被商业银行视为重中之重,更多侧重于银行在外汇业务中所承担的责任。由于我国的自律机制起步较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完全属于新生事物,加之其又是在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的,商业银行普遍认为行政色彩较为浓厚,错误理解为“监管部门的代言人”,因此目前实际操作中各省级自律机制主要行使了监管部门意图的直接传导功能,对于为各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以及协调本行业与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工作还较为欠缺,与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自律机制建立的目标定位有一定差距。与发达国家经济体相比差距甚远。
二是会员的吸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行业影响力相对欠缺。目前全国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平台是由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推动的,成员都是外汇市场参与主体,会员的吸收主要依靠行政指令,加之我国商业银行在自律机制的建设及参与上尚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其次财务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尚未申请加入,因此在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全行业影响力方面还显得相对不足;
三是各银行自律机制工作委员会委员都由各行一把手担任,行业自律性相对欠缺。参照全国自律机制,云南省自律机制工作委员会,建立由27家外汇指定银行组成的自律,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26名,主任委员由牵头行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余26家外汇指定银行行长担任。相关自律工作都由各小组银行业务业兼职承担,行政代位管理的运作模式较为浓厚,自律性体现相对不足。
(三)商业银行“自律”与“他律”界定存在模糊,直接影响自律机制市场主体服务功能的发挥
一是当“他律”成为习惯,要向“自律”转变存在硬伤。长期以来,商业银行习惯于被动执行监管部门的外汇管理要求,将有无违反监管规定作为判断外汇业务能不能办的唯一标准,商业银行在外汇市场中仅仅扮演着规则执行者的角色。而随着自律机制的建立,商业银行不仅仅是外汇市场规则的执行者,同时还要作为规则的制定者,承担起制定行业规范,规范外汇业务经营环境,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责。而就目前来看,很多商业银行并未完全适应“他律”向“自律”的这种角色巨大转变,习惯被监管的“他律”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自律”的理念并未得到深入贯彻。
二是“自律”掌握不好就会成为“放任自流”。自律机制的成立的目的之一为了解决过分依赖于监管处罚而出现的权力寻租和政策套利现象,而商业银行既当规则的制定者又当规则执行者,且商业银行都有追逐利益的本能,这样是否还能保证规则的制定不会有失偏颇,是否能保证制定的规则符合外汇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否能保证不会出现新的权力滥用或规则套利的不正当现象等等。总之,让长期生长“他律”的这片土壤上结出“自律”的果实,还需要更长时间的成长锻炼和精心耕耘。
三“自律”和“他律”和谐发展的文化建设尚需时日。展业规范初期,部分商业银行还只是停留在文件转发或口号宣传的阶段,自律理念宣传也仅仅流于形式,基层外汇从业人员对自律意识尚有欠缺,展业规范的执行力度也参差不齐。从而导致各家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难免会出现偏差,有的银行“严”有行的“松”,有的银行“能做”有的银行“不能做”,而严格遵守规则的银行反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产生。同时,各家银行各自为政,缺乏沟通的局面也给别有用心者有机可乘,推动“自律”和“他律”和谐发展的文化建设尚需时日。
四是以中国银行各级省分行为牵头行的省级自律机制运作模式,市场主体的培育受到限制。从世界发达经济体的运作模式看,自律机制市场化的发展过程中,多样化的市场主体引导至关重要,而目前各省级自律机制的运作主要由中国银行牵头、各银行单独参与,这一运作模式必然将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等主体排除在自律机制之外,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引导势必也受到限制。
(四)纠纷处理制度相对缺位,影响自律机制市场化运作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是法律框架相对欠缺;行业协会自治权应当包括规章制定权、监管权、非法律惩罚权、纠纷解决权以及起诉权,但由于我国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建立初期没有相配套的法律规范推出和适用,也未明确与银行业协会的关系,因此从立法的角度而言,相关职能并未明确。
二是自律组织内部机构职能尚不完善;我国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在机构设立时,并未明确法律规范方面的组织框架,更未建立相应的律师服务团队,法律援助方面的服务职能尚未确立。现行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制度依据虽然拟写了部分规定,如评估其成员执行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及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文件情况,对成员不遵守或执行不力的,酌情通报评估结果。对成员异常或涉嫌违规行为,可以提请所在地外汇局审议或采取相关措施。但实际操作中自律机制成员监测评估结果还未纳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评(MPA)体系。自律机制并无执法权或行政处罚权,对不规范行为并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三是纠纷处理渠道建设尚未完整;从《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上看,云南省自律机制接受全国自律机制指导,须执行全国自律机制文件。云南省自律成员间执行全国自律和云南省自律机制文件发生纠纷的,由云南省自律机制协调解处理。但比如自律机制的职能还包括在非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权,我国的地方性自律机制未明确规定相关职能,而对于纠纷解决权和起诉权等方面的规定更是空白。
(五)各区域市场执行力度发展不均衡,影响自律机制运作成效
目前已经建立完成的只有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和各省级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展业自律的理念传输也多限于各银行总行或省级分行,地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律机制建设中参与度较低,自律理念传输也尚不到位。许多具有区域特色的特殊性的外汇业务更是缺乏相应规范。例如,随着云南省边境地区贸易、投资、旅游业的迅速发展,人民币以稳定的币值、良好的流通性深受越南、老挝、缅甸等与我国接壤的境外机构和边民的欢迎,多种境外机构、境外边民到境内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局面。然而大多数出入我国的境外边民无法提供护照,而是使用出入境通行证、境外边民临时居留证或外国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出入境。而现行的展业规范并未对此类业务有过细化规定,商业银行在对境外边民进行身份核实时,无法保证证件的唯一性,也缺乏有效的真实性审核方式,展业原则的第一步“了解你的客户”方面就存在较大困难。
四、国际经验与启示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在我国成立仅一年多的时间,而在国际上很多成熟资本市场均存在此类似的组织,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秘书处在其编发的2016年《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工作简报第6期》——《国际主要外汇市场委员会职能综述》中就以全球八大外汇委员会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在外汇市场上发挥的职能进行了探索。基于此,我们在此基础上对委员会的成员及构架等做进一步的梳理。
(一)机构名称
全球较有影响力的八大外汇委员会分别是:
1.(美国)纽约外汇委员会,New York Foreign Exchange Committee,FXC。
2.(英国)伦敦外汇联合常务委员会,London Foreign Exchange Joint Standing Committee,FXJSC。
3.欧央行外汇联系小组,ECB’s Foreign Exchange Contact Group,FXCG。
4.(日本)东京外汇市场委员会,Tokyo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Committee,TFEMC。
5.新加坡外汇委员会,Singapore Foreign Exchange Market Committee,SFEMC。
6.香港财资市场公会,Hong Kong Treasury Markets Association,TMA。
7.澳大利亚外汇委员会,Australian Foreign Exchange Committee,AFXC。
8.加拿大外汇委员会,Canadian Foreign Exchange Committee,CFEC。
从上述八个主要国家或地区外汇委员会(以下简称“八委会”)名称来看,一半以上称为“外汇委员会”或“外汇市场委员会”。我国全国自律机制英文名称为“China Foreign Exchange Committee”,但中文名称与“中国外汇委员会”有较大差异,其成立初衷与各国外汇委员会相近。
(二)机构目标和职能
“八委会”的职能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特征十分显著:
1.目标明确。每个委员会在建立之初均提出了明确目标或拥有清晰的自我定位:如纽约外汇委员会(FXC)认为自身是一个引领全球外汇市场并提供指导的行业协会 [来自美国外汇委员会网站,“about us”,https://www.newyorkfed.org/fxc/about.html],同样香港财资公会 [来自香港财资公会网站,“公会简介”,http://www.tma.org.hk/gb_about.aspx]和新加坡外汇委员会[来自新加坡外汇委员会网站,“about SFEMC”,http://www.sfemc.org/about.asp]有同样有保持器外汇市场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以及巩固自身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目标。无论是目标较为宽泛的引领全球外汇市场还是较为具体的促进市场内参与者(欧央行外汇联络组)的交流,外汇市场委员会均通过会议讨论、制定行业准则、提升从业水平、进行市场研究等各方面努力,以达成其制定的目标。
2.召开讨论会议。“八委会”均有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讨论会的制度,这是各外汇委员会的最重要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通过这些研讨会议,成员之间将就会议主题或会议提出问题进行讨论,以达到相互沟通,解决问题,或达成共识的目的。这类会议通常定期举行,且有严格的出席会议要求,如东京外汇委员会规定,除非委员会特别要求,15位委员会成员应该准时到会 [东京外汇委员会网站,charter第 3 点,http://www.fxcomtky.com/koyo/index_e.html]。
3.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八委会”多数均将提升外汇市场的管理水平以及提供好的市场经验作为主要工作目标。这一目标的推进很大程度上要求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则和提供专业意见。为了推动最好的市场实践和高标准的管理和专业化,同时促进外汇市场的公平性、流动性、和透明度,“八委会”联合发布《全球序言:最好市场实践准则和全球共享原则》[来自纽约外汇委员会网站,2015年3月30日发布《Global Preamble:Codes of Best Market Practice and Shared Global Principle》,https://www.newyorkfed.org/FXC/news/index.html],香港、纽约、新加坡和东京均建有有各自的行为准则,澳大利亚外汇委员会和欧央行外汇联络组和一些其他区域委员会采用了金融市场协会(The Financial Market Association,ACI)制定的外汇市场全球准则(FX Global Code)。
4.促进沟通交流。“八委会”均将搭建沟通平台作为其基本职能之一,一是加深外汇市场内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二是增进市场主体与相关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三是积极参与到国际相关委员会的沟通交流之中。
(三)机构设置
根据其职能的不同,其机构设置也有所差异。有的委员会直接是隶属中央银行或由监管部门倡导,如纽约外汇委员会在其介绍中直接说明其为纽约储备银行发起的行业协会,欧央行外汇联系组是其市场联系组下属的分组[来自欧洲中央银行网站,https://www.ecb.europa.eu/paym/groups/fxcg/html/index.en.html]。新加坡外汇市场委员会的基本构架为下设五个分会对其职能进行落实。具体如下图 [引用于新加坡外汇市场委员会网站,“ORGANISATION STRUCTURE”,http://www.sfemc.org/abt_os.asp]:
图1 新加坡外汇委员会机构情况
机构设置是与其职能紧密相连的,如日本委员会的基本职能有主要的五个方面,一是组织研讨外汇市场问题,二是提供会员理解国际惯例,三是制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操作规则,四是提升个人参与外汇市场的能力,五是加强与外部组织的沟通以获得信息[来自东京外汇市场网站,“Charter”中第3点,http://www.fxcomtky.com/koyo/index_e.html],为此其设立了指导委员会总管委员会事务,下设公共关系、教育、法律事务、市场研究、买方、BCP和电子商务[来自东京外汇市场委员会网站,“Document of Organization”,http://www.fxcomtky.com/document/index_e.html]分会,推动整个委员会完成既定目标。
(四)机构成员
委员会成员形式也分为两种,一种为以个人名义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如东京外汇市场委员会是以其个人名义加入委员会的,因此委员会成员不能让别人带其参加委员会会议[来自东京外汇市场委员会网站,“Charter”中第 6 点,http://www.fxcomtky.com/koyo/index_e.html],非会员只能在受到委员会邀请之后才能参会,实际上这些个人仍然是代表所在机构的立场表达意见的,包含美国、英国,欧央行均是采用类似做法;另一种直接是以机构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如新加坡外汇委员会直接是以“花旗银行”(CITIBANK)“联合海外银行”(UNITED OVERSEAS BANK)等作为委员会会员的,机构相关人员代表机构参加会议。[来自新加坡外汇委员会网站,“COMMITTEE MEMBERS”,http://www.sfemc.org/abt_mcm.asp]
(五)其他相关机构
为了完善外汇委员会的职能以及提升其专业水平,外汇委员会常会设置一些其他机构以作为职能的补充,如美国成立了金融市场律师组(Financial Markets Lawyers Group,FMLG)给予外汇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专业法律问题咨询 [来自金融市场律师组网站,“About us”,https://www.newyorkfed.org/fmlg/index.html];欧央行市场联系组中除了外汇联系组之外,还有股票市场联系组(Bond Market Contact Group,BMCG),货币市场联系组(Money Market Contact Group,MMCG),欧央行运营管理组(ECB Operations Managers Group,ECB OMG)和欧元支付策略联系组(Contact Group on Euro Payments Strategy)[来自欧央行网站,“Matket contact groups”,https://www.ecb.europa.eu/paym/groups/html/index.en.html]。
(六)信息公开和公布
信息的公开和公布是一个组织的宣传渠道,也是其影响力传导的重要途径。“八委会”均已建立了较为系统、完善、更新较快的专业网站,对其委员会的目标、工作形式、职责、会议纪要、委员会成员、研究成果等内容进行公布,其他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轻松查阅到相关信息,我国现在尚未建立相关网站,仅有一个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公众号对自律机制进行宣传。
(七)启示
通过上述资料收集和整理,可以从国际外汇委员会中得到以三点启示:一是目标明确职能完善。各外汇委员会设立之初均有较为明确的定位,并根据此定位明确职能,以此为导向开展工作。二是统一规范接轨国际。各外汇委员会均重视与国际准则和国际市场的接轨,即使是自身制定的行为准则也很大程度上参考国际通行做法。三是加强沟通强化宣传。在最新的外汇市场联合申明中,中国自律机制也积极参与 [来自加拿大外汇委员会网站:“Joint Statenment on the Publication of the FX Global Code:May 2017”,http://www.sfemc.org/pdf/FINAL_For_publication_Joint_FXC_Statement.pdf],但是在自身影响力以及对国际市场的领导力方面仍未发挥重要作用,完善自身网站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各外汇委员会的沟通交流,是学习经验和扩大影响力的有效手段。
五、建立银行外汇业务展业自律工作长效机制意见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当前我们已经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只有坚持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些新战略、新思想、新论理的提出,为构建我国外汇市场自律工作长效机制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
未来,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将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更多发挥市场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毋庸置疑,这其中必然存在着一个“放”与“管”的问题。“放”意味着要赋予外汇市场参与者更多权利,“管”意味着要在防止恶性竞争、防止操纵汇率等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因此如何平衡好“放”和“管”的关系,积极推动“他律”和“自律”形成合力非常重要。
(一)建立自律机制市场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市场引导方向
自律机制长效运行的重点在于明确发展目前,激活内生动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外汇市场主体自主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建议采用三步走的方式建立发展规划:
第一步:用1-2年的时间,开展自律机制市场初的实践和探索,银行业协会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分别运行,初步建立和完善不同体系的市场规范。
第二步:用2-3年的时间,开展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自律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开展银行业协会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合并运行,大力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引导自律文化逐步成长和成熟,深入推进和补充完善市场规范。
第三步:用3-5年的时间,推动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自律机制的功能拓展和职能延伸,组织开展市场机制纵深创新和发展,建立健全高度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引导形成自主参与度较高的自律文化,大力提升和全面完善市场规范。
(二)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法律规范,明确市场运行路径
一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基础,抓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定位,研究推出一系列金融领域自律行业发展规范,建立和完善金融领域自律行业法律框架,填补法律空白。二是明确金融领域自律行业独立操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能定位。三梳理银行业自律机制和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关系,明确外汇市场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内部构架。四强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和操作方法,解决经费开支和网站设置的问题,规范自律文化传导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培训和宣传服务的规范管理标准。
(三)完善自律机制市场主体引导机制,强化服务功能
一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愿入会的引导机制,释放市场自主自律方面的功能。自主自律是所有自律机制的最终目标,并逐步实现市场主体理解自律机制和运用自律机制维护自身权利。二是处理好自律机制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通过自律机制创新和完善市场运行规范,逐步推动实现填补法律空缺的目标。三是处理好自律机制内部成员的关系。牵头行和各工作小组的职能和权限等方面的划分,还需要各成员单位进一步细化,出现争议应采取那种方式来协调和解决等,需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规范。四处理好自律机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要利用各种手段和渠道,发挥自律机制的平台作用,服务于社会公众,大力倡导自律文化建设。最终形成社会公众人人懂自律、人人讲自律的良好自律文化氛围。
(四)引入自律机制纠纷处理机制,拓展市场化发展空间
一是建立和完善纠纷处理运作机制。我国的自律机制建设可借鉴新加坡、香港财资公会(TMA)、东京外汇市场委员会(TFEMC)、ACI金融市场协会等自律机制的做法,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规范纠纷的投诉处理和争议处理机制,并设置专门处理机构,细化处理流程等。二是各级自律机制可以在内部设立委员会或工作组等纠纷处理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成员间的投诉。针对成员间的争议事项,也可由监管机构、成员单位及第三方的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家团队进行调解、裁决。三是建立和启动调节管理机制。建立机制保障纠纷处理结果的顺利执行,比如,对于交易争议类纠纷,可将专家评议意见反馈纠纷双方,待其接受后形成调解协议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对于投诉类纠纷和违反自律规范的共性问题,可将评议意见提交自律机制,由其自行采取自律处罚等措施或提交监管机构处理等。四是明确建立和完善“针对各单位的惩罚”和“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惩罚”两方面的内容,明确和告知法律意义上的起诉权操作义务等。
(五)补充和完善自律机制地区差异规范,推动市场全覆盖
一是激活内生动力,丰富自律机制激励约束制度。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统一向社会公布自律机制执行优秀单位名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自律机制监测评估制度。二是积极推动地市级以下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建设,确保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全覆盖。三是补充区域特色规范,填补市场空白。
维护外汇市场的长期稳定。四是强化自律理念的传导,加大自律机制宣传力度。自上而下将自律理念传导到银行基层,充分激发基层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营造“人人讲自律”的良好氛围;加大自律机制的对外宣传力度,向社会传递外汇业务展业自律的理念,实现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客户、个人客户等所有外汇市场参与者共同参与,让自律理念真正地生根发芽,茁壮成长,推动自律机制建设的长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