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全文 (二)
2019-01-03
中国烧伤创疡杂志 2019年2期
19.在指导医学生临床诊疗活动中应避免给患者带来身心损害。
20.慎重对待患者对于维持生命治疗的选择。尊重丧失能力患者在其丧失能力之前所表达的意愿,可通过生前遗嘱、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21.为患者保守秘密,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或评论涉及患者隐私或有身份识别的信息。
22.除信息公开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而需要隐瞒信息的情况外,患者有权知道病历上与其相关的信息及健康状况,但病历上如涉及第三者的保密信息,医师则应征得第三者同意才可以告知患者。
23.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选择,尊重其接受或拒绝任何医疗建议的权利。
24.面对失去意识的急危患者,应寻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无法联系患者法定代理人时,医师可默认为患者同意,报经医疗机构管理者或授权负责人同意后施救。对自杀患者,也应挽救其生命。
25.对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应尽量让其在诊疗过程中参与决策。
26.如果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禁止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时,医师有义务提出异议,如在危急时则以患者利益至上而从事医疗行为。
27.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应特别关注对未成年人、妇女和精神障碍者的人身保护。
28.在宣告患者死亡时,要严格按照临床死亡标准和相关医疗程序施行。在患者死亡后,应当安慰家属,告知其善后事宜。
三、医师与同行
29.医师应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正确对待中医、西医各自的理论与实践。
30.公正、客观评价同行医师的品格和能力,不包庇和袒护同行,积极参与医疗技术鉴定和出庭作证等法律程序。
31.医师不应相互诋毁,更不得以不正当方法妨碍患者对其他同行的信赖。
32.医师应与同行相互学习与交流,并将自己的技术和知识无私地传授给年轻或下级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