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马克思投票思想及其当代启示*
——读马克思《莱茵报》时期著作
2018-12-31方章东
刘 莉,方章东
(安徽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1842年4月至1843年3月的《莱茵报》时期,青年马克思面向现实和社会,撰写了《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政论性著作。青年马克思通过投票思想将哲学上的理性、经济学的人本论、民主政治的自由相交织于“物质利益”。对“物质利益”这一经济学的人本性的世俗基础的揭示,不仅促成了青年马克思哲学世界观的变革,也是其民主政治思想变革贯穿于其中的一条红线。《莱茵报》时期,马克思通过投票思想表达了其世界观转变的契机。投票已从政治生活扩展到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成为常见形态,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每个人可能既是投票者,又是被投票对象。然而,这一现代政治武器装备并不易操作。青年马克思投票思想对于构建现代文明生活具有一定启示。
一、投票表达信任:体现了自由本性
投票是一项古老的政治行为,它“是公民个人在竞争性的政策之间,或政治和公共职务候选人职位之间,或其他有争议的政治问题面前表达其政治偏好或政治态度的一种政治行为方式”[1]。这种政治行为是人类实现民主价值理念的基本方式,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后,投票得以广泛推行。19世纪三四十年代,德国虽然属于普鲁士封建专制统治时代,但资本主义思潮广泛传播,资本主义思想逐步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其政治上的要求便是参与各项政治事务,进而获得各项政治权益。而政治投票正是行使政治权力、获得政治权利的基本方式。在这一背景下,政治投票成了当时普鲁士政治生活中的常态,是现代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典型成就。一旦涉及各项社会资源分配,对于特定资源的利益攸关方来说,他们更是习惯在议会的讲台上,通过激烈的辩论来达成对特定资源分配方案的共识,投票则是表达这种共识的工具。在《莱茵报》时期政论性著作中,马克思常常用“表决”“决定”“通过”等词语来表达与“投票”一词相同的意指。表面上,投票意味着举手(或签字等)等人体的机械运动,实则是信任的表达,体现了事物和人的自由本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这些政论性著作中多次使用“投信任票”表述。
与费尔巴哈不同,马克思思想的哲学变革之路,不是借助于思维的逻辑或固守于纯粹自然界之中,而是同社会政治打交道的结果。1843年,马克思给卢格写信指出,“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强调自然过多而强调政治太少”[2]53。马克思宁肯做醉心于国家的人,而不做醉心于自然的人。政治生活是人的社会性的集中体现。青年马克思对费尔巴哈哲学不关心政治、脱离现实的不满表明,他不仅研究法学和哲学,更关心政治、关心身边发生的事情,并按此要求告诉朋友们:“少发些不着边际的空论,少唱些高调,少来些自我欣赏,多说些明确的意见,多注意一些具体的事实,多提供一些实际的知识。”[2]42正是基于对社会切实生活的思考,青年马克思才在对政治投票进行阐释时,从哲学高度进行了本质上的探析,把哲学变革同政治思想的变革相融合。多维度融合,是青年马克思思想演进的脉络。
马克思把政治投票看成是事物自由本性和人的自由本性的真正实现。马克思认为,政治投票不仅是政治实践行为,更是作为独立个体的自我意识的自由表达的实现,因为,自由“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予的自然礼物”[3]163,“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因此就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自由的现实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3]167。受青年黑格尔派的影响,马克思把人的自由叫作自我意识。
投信任票是对特定公众事务表决的工具。在是否赋予新闻出版以自由这一问题上,普鲁士莱茵省议会进行了大量辩论。针对这些辩论,马克思指出:“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3]175显然,“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表明了马克思的鲜明立场,即:“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自由的每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其他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了问题。”[3]201受青年黑格尔派影响,青年马克思的重要理论主张之一,就是凸显自我意识在事物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因此,马克思是从自我意识这一哲学高度来探讨政治投票的。在《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一文中,马克思从比较伊壁鸠鲁关于原子三种运动认识与德谟克利特关于原子两种运动认识的不同出发,指出了原子运动的独立性、能动性和自我个性等。马克思所强调的自我意识、自我个性是超越黑格尔及其他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马克思在张扬自我意识、自我个性的同时,强调自我意识要“在批评现实中不断完善”。同时,马克思对自我意识自由的追求也与伊壁鸠鲁不同,马克思否认抽象的、脱离定在式的自由,认为只有存在于定在中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原子既被假定为抽象的、个别的和完成的东西,就不能把自己显示为将这种多样性理想化并且贯穿在其中的力量。抽象的个别性是脱离定在的自由,而不是在定在中的自由。它不能在定在之光中发亮”[3]50。《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尽管还站在博士论文时关于自由的概念立场,但所不同的是他将自由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相嫁接,认为政治投票就是投票者个体意识自由的表达,这就为马克思思想的嬗变找到了哲学方法论和“市民社会”条件。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甚至是最优秀的立法者也不应该使他个人凌驾于他的法律之上。任何人都无权命令别人对自己投信任票,因为这种投票对第三者带来后果”[3]265。在马克思看来,任何人都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无法剥夺意识自由人表达自己政治态度和政治偏好的投票权利,否则,就是对投票者权利的剥夺,更是会损害第三者利益。
马克思之所以从哲学自我意识这一角度来分析日常政治生活中的投票行为,第一,是超越德国古典哲学的需要。1835年马克思进入波恩大学学习法律,1836年后,转入柏林大学,此后,他对哲学研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逐步成为自己学习与研究的主题。初入哲学学习与研究领域,马克思受费希特那种“把应有和现有、理想和现实对立起来,用应有评判和否定现有、用理想否定和批判现实”研究范式影响,他的早期文章特别是他的文学习作“空洞而无物”[4]。后来,马克思显然意识到这一不足,认为诸如康德、费希特等德国古典哲学是在天空飞翔,而自己只求深入而全面地领悟在地面上遇到的日常事务。马克思对哲学研究要深入日常生活的认识,使得青年马克思十分关注日常生活中各项“行为习惯”,并力求从哲学高度来解释。第二,认识到哲学与政治之间相互作用及其对改变社会的重大作用。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中,马克思指出,哲学研究不应远离现实,宁静孤寂,“哲学家并不像蘑菇那样是从地里冒出来的,他们是自己的时代、自己的人民的产物,人民最美好、最珍贵、最隐蔽的精髓都汇集在哲学思想里”[3]219-220,基于此,马克思认为,哲学研究应该关注和研究政治,他以哲学要以研究国家为例指出:“问题不在于应该不应该对国家进行哲学研究,而在于应该怎样进行这种研究,——善意地还是恶意地、哲学地还是非哲学地、有成见地还是无成见地、有意识地还是无意识地、彻底地还是不彻底地、完全合理地还是半合理地。”[3]223上述思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以哲学的现实性思想得到进一步论证。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哲学不再是空洞无物了,它有确定性的社会生活及无产阶级革命使命。
投票具有排他性,自由意识是有效性投票的保证。在任命林木护林员这一问题上,不同的林木占有者具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可以终身任命,而有的则认为,为了有效监督他们,必须采用定期投信任票方式予以任用,否则,难以保障林木护林官的绝对忠诚,即:“有一个为了反对终身任命而提出的论据,最明显不过的证明,短期雇佣负责告发的护林官员这一做法是多么的不恰当。……我要提醒大家,当问题涉及授予前来告发的护林官员以估价的权力时,曾宣布对他充分信任,我还要提醒大家,第四条曾是对护林官员的一次信任投票。”[3]262投票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投票只能在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当投票者投向一方时,就不能投向另一方;反之亦然。有效投票就是在被投票对象中进行选择,没有任何中间道路可走,任何双边或多边的讨好都成为不可能。投票终究有一个结果。因此,投票者不能成为他人的“外观”;反之,任何受外在因素干扰的投票会对第三者造成严重后果和伤害。所以,马克思反对干扰式的投票,主张投票者意志的自主和独立。
政治投票具有一定的虚假性。投票是投票者与被投票者之间的斗智斗勇过程。被投票者也是机智的,为获得胜算,一些被投票者往往会无意识甚至是有意识地在一些关于个人的公布信息中夹杂着各种虚假的或不合格的材料,甄别能力不强的投票者会以为他们是多么光彩,被投票者恰巧利用它们作“幌子”以蒙混过关。当他们真的蒙混过关后,当事者是拒不承认其材料的“软肋”的。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讨论并辩论对林木盗窃者惩罚的原则时,为了投票通过有利于林木所有者利益的法条原则,一些林木所有者便玩起欺骗虚假手段,马克思毫不留情地指出了这种欺骗性,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写道:“同刚刚确定的条数截然相反,只有大家大致回顾一下就可以了解,在考察每一条款时重新讨论原则是多么必要,在对那些看来相互间没有联系并保持着相当距离条款进行表决时,有人是怎样地骗取了代表的信任,让规定一个接着一个顺利通过了。第一个规定一旦通过,这个规定借以获得通过的那种条件的幌子后来也就扔掉不用了。”[3]278马克思看到,被投票者想方设法地截取全部材料中的某个片断,以骗取投票信任,一旦投票通过了,专捡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这就叫政治投票虚假性。换句话说,政治投票虚假性是指投票者因为被材料本身所迷惑或被投票者的意志干扰的投票行为,它不是投票者自主的真实意思表达,这一投票的结果与材料本身的本质认识不相符。为此,马克思要求一切政治活动都要公开而自由地进行,才能避免投票虚假性后果的发生。马克思把政治生活与植物世界相类比,只有在公开的公众精神的保护下,它才能健康生长。“一切生物只有在开阔的室外环境中才能繁茂,真正的政治会议也只有在公众精神的密切保护下才能昌盛。只有异国的植物……才需要在温室中加以保护和培养”,作为对政治活动公开性的进一步追问,马克思反问道:“难道辩论人把省议会看作莱茵省的自由而晴朗气候中的‘异国’的植物吗?”[3]162普鲁士省议会的代表们自己也不得不承认投票虚假性的存在。这些代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省议会的代表,一旦他们一方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就会大胆揭露另一方因在私下对选举“施加影响”而导致选举虚假。马克思在《本地省议会议员选举》一文中予以清楚地描述。1843年,科隆市举行第七届莱茵省议会选举,在酝酿过程中涉及到由什么样人代表科隆市,经过激烈“选举斗争”,代表自由资产阶级利益的人物梅尔肯斯当选,此事引起保守派不满,他们便严厉地指出,选举投票前,“有人曾向科隆市一些选民散发如下的石印信件”,这些信件被保守派认为是“对这次选举‘施加影响’的理由”[3]432-437。
投票是维护利益的政治行为。1842年4月,马克思开始成为《莱茵报》的撰稿人,并于同年10月作为该报的主编。马克思直接投身于政治生活,最初涉足经济利益问题,以此为契机,开始了马克思世界观的第一次转变: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5]。这就为马克思进一步研究经济学,实现其世界观的第二次彻底转变奠定了思想前提。
对黑格尔哲学的变革靠其哲学体系内部的推演是不能完成的,而对法、国家普遍理性的揭示止于黑格尔哲学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两者都必须交汇于物质生活。马克思第一次遇到了“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即对林木盗窃和摩泽尔地区贫困农民生活状况问题发表意见。在参与对这些问题的辩论中,马克思逐步认识到利益是纠缠一切的根本原因。首先,利益是自私的,当利益只忠实于自己,当与他人相冲突、相矛盾时,它是“毫无心肝”的、“漠不关心”的[3]246;其次,利益是“没有记忆的”,因为“利益只考虑自己。它所念念不忘的只是一件东西,即它最关心的东西——自己”[3]270,利益具有选择性记忆,一旦对自己不利就选择遗忘;再次,由于利益是“自私”的,所以利益自己对事物的判断标准也是双重的,“自私自利用两种尺度和两种天平评价人,它具有两种世界观和两副眼镜,一副把一切都变成黑色,另一副把一切都变成彩色。当需要牺牲别人来充当自己的工具时,当需要粉饰自己的不正当手段时,自私自利就戴上彩色眼镜”[3]262-263。利益只与它有利益的一方相瓜葛而不顾其他方面;最后,利益是很有眼力的。马克思鲜明地指出了林木所有者利益眼睛的与众不同,“以前肉眼看得见的东西它却看不见,现在甚至是只用显微镜才能看得清楚的东西它却看见了”[3]272。基于对利益的这些深刻认识,马克思分析了政治投票的利益因素,他形象地指出:“刚才谈到的委员会的提案和省议会的投赞成票,是整个辩论的精彩场面,……于是,省议会对下述问题进行表决:应该为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呢,还是为了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的票超过了法的票数。”[3]288马克思认为,投票者由于受利益的纠缠,而导致不公正即破坏了法的原则的政治投票,这是常有的事,绝大多数人无法摆脱利益的狡诈。从一定意义上说,人在利益面前是微不足道的,与法、正义等其他原则和理念相比,利益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和特性。在此之后,马克思逐步意识到,物质利益决定人们的一切行为,“人们所奋斗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187, “每一个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6],虽然,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利益”的内涵,还是在黑格尔“理性主义”光环之下的“利益”,是“非理性的永不满足、无法限制的‘下流唯物主义’”[7]具有唯心主义性质。但青年马克思对利益的认识,特别是运用利益这一工具来透视政治投票,是渗透了物质需要、经济需要等唯物主义因子的。投票是维护利益的政治行为。这表明,马克思哲学观开始尝试摆脱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羁绊,开始具有了从物质利益角度分析问题的思维倾向,尽管还没有达到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利益范畴的高度。
二、青年马克思投票思想的当代启示
狭义的投票是指人们在政治生活中的政治行为,如民主选举、法律表决等。广义的投票泛指公民在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生活中的一切意思表达、行为选择。随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及社会治理现代的发展,与投票意思相一致的一系列诸如投标、评审、评估、表决等覆盖经济与民生、教育与文化、社区与社会等各个领域。尽管青年马克思投票思想仍然带有旧唯物主义的人本主义的理想化“人格”思想倾向,但其价值原则和方法论对于指导各类民主政治生活及社会治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8]具有参考性启示。
(一)慎重遴选高素质的投票主体
现代民主政治生活是对专制制度和极权主义的“合法反叛”,而政治投票既是这一反叛的具体体现,又是这一反叛的有效工具。从这一角度看,政治投票的最大价值主张,就是基于个体自由选择基础上的公平性。然而,正如马克思所分析的那样,政治投票时刻都受到利益的“纠缠”,政治投票价值理念的“自由性”“公平性”在实际中却遭遇了“利益性”的强烈对抗。世界民主政治发展实践表明,若不采取恰当措施,二者对抗的天平,往往偏向了利益性一方,政治投票实践中的“利益性”往往压倒了价值理念要求的“自由性”“公平性”,这样,政治投票中的不公正现象便不足为奇了。传统上对政治投票主体的认识,存在着这样一个假设,即他们是公正无私的,且具有投票所要求的能力与素质。马克思对政治投票利益排他性的分析启示我们,为有效保障投票者“自由而公正”地投票,须认真重新审视传统上对政治投票主体假设的认识,在此基础上,慎重确定投票的主体。
高素质的、甄别能力强的投票主体是确保理性投票的根本保证。政治投票行为是选举特定公共职位候选人、表决特定公共政策行为,而其他各类投票也是在特定对象范围内,根据对象,进行优劣性选择,以表达投票主体的政治的或学术的判断。这种行为在整个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都产生极大的后果和影响。这要求投票者必须慎重行使自己的权力。一般说来,投票主体的素质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政治道德素质,主要指敬业精神、责任心、职业道德素养等;其次,业务素质和职业能力、水平。这两个方面构成了投票主体的综合素质,它直接影响着投票主体的行为和判断、选择。高素质的主体是公平、正义、理性的保证,如果说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主体可以免除投票过程中的各种利益“纠缠”、狡诈,那么,业务素质高的主体可以真正把握事物的本质,避免对象的“虚假的幌子”干扰,达到真理性的认识,使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由此,排除投票主体因职业道德因素的主观故意外,专业化水平和职业能力就显得格外重要。就政治领域而言,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措施和办法,积极鼓励、引导群众参与各项基层民主政治生活,在公民中大力开展民主政治规范性程序教育,鼓励人们有序参与各项民主治理,培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实践中提升道德水平和参与政治的能力,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发展的必然方向。就其他领域而言,需要建立专家库制度,健全培训、遴选、考核、轮换等机制,造就一批高素质的专家队伍。改革开放以来,“学历、学位、职称、学术荣誉等学术身份标识,成为个人在知识社会生存的社会资本和追逐的利益倾向。在分配与调控过程中,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学术投票权力的重要性凸显”[9]。在学术、科研评价中,问题不在于究竟是实行“面对面”的实名制评审,还是实行“背靠背”的匿名制评审,而在于评审者究竟是否具有客观而公正的主体素质和条件,并能够做到如此结果。匿名制转向是基于实名制可能影响公正制的假设。事实上,匿名制专家评审也可能因评审对象对其信息的无知,从而导致评审者的盲从、无知。在关于科研等评价体系的设置上,逐步实现由量向质的转变,其基本方向是对的,但问题是质总是通过量为其规定性的。因此,在科学指标存量范围内,不同量的组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质的性质,终究取决于评判者本身。
(二)谨防“多数人法则”的陷阱,实施有效的救济措施
从青年马克思投票思想可以看出,利益干扰是绝对的,通过完善程序可以一定程度地有效减少这种干扰,但利益的“心计”“狡诈”决定了绝对杜绝干扰多么不易。高素质的投票主体为公正投票提供了前提条件保证。进一步细化投票决定前的意思表达过程,反复考量,权衡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意见关系,才能形成真理性认识结论。
政治投票一般采取“多数人法则”,即是对多数人意见的肯定和对少数人意见的否定,这一后果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给予群众选择自己心中政治公共人选和探究公共政策的机会,“让人民尝试着做一个主动的公民,更为积极地关心公共事务”[10];而另一方面,少数人的观点和意志尽管有时是对的,但被“多数人法则”所遮蔽,这一情形在社会运动实践中偶有明证。从本质上说,上述两面性后果意味着对多数人利益的积极张扬,对少数人利益的忽略甚至是否定。投票的公正必须以公正的投票为前提。然而,从价值角度看,政治投票的逻辑起点与价值旨归就是彰显公平与正义于所有具体的现实的个人。用得票数量多寡来判决胜负的办法,是衡量政治投票公平、正义的通则,然而,数量多寡并非是公平、正义本身,它至多说明在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一法则是对的。在青年马克思看来,每个投票者找出批判对象的自身内在逻辑规律,这样一来,投票的结果一定是相一致的,就形成了共识性,“多数人法则”就成为多余了。无疑,青年马克思仍带有唯心主义色彩,除非每个投票主体都成为思想的“超人”,否则在实践中是根本做不到的。尽管如此,健全投票结果的有效的救济措施是必要的。公示制度的广泛采取,是这一救济措施的具体实践,最广泛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验证投票正确与否。但现行的公示制度仅对公示中的内容和事项进行校正,而对于被投票所排除的内容和事项不予以关涉。为此,健全救济措施就意味着需要启动重新投票机制,将全部投票对象纳入到整个体系之内。现代民主政治强调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通达结果正义的必要条件,但程序正义并非一定导致正义的结果。青年马克思更强调实质正义。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中,青年马克思投票思想是其转向科学世界观的思想粘合。通过对书报检查、林木盗窃法等讨论,青年马克思发现了资本主义的法、国家和民主政治受物质利益的摆弄。《莱茵报》时期为马克思形成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奠定了基础。当然,青年马克思主张政治投票应符合理性、自由和公正价值,这表明,他未能彻底摆脱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羁绊,此时的马克思还没有彻底完成思想的“脱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