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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应该如何防止形式主义

2018-12-29李明李欣越金龙

决策探索 2018年22期
关键词:实事求是形式主义团体

李明 李欣越 金龙

《论语·雍也》中有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文中的“質”指事物的本质;“文”指对事实的文饰。20世纪初期,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官僚制理论,为当代社会治理模式打开了新的理论大门,也为系统性地分析政府治理过程中伴生的形式主义问题提供了系统的方法论依据:注重层级、依靠决策文书、组织管理的非人格化等。形式主义缺陷逐渐深化为其固有缺陷,是违背实事求是原则下的行事风格和“委托—代理”问题的具体表象。即出现因为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诉求而损害委托人利益。本文从形式主义的出现成因进行分析,就如何破解政府中的形式主义进行探究。

一、形式主义的类型

(一)重程序轻结果

重程序轻结果指倾向于在解决问题时更注重形式上的规范化,而非着重决策、执行与评估流程的科学性。对最终结果缺少足够重视,行政过程没有形成闭环,忽略了实事求是中的“实”,以形式应对形式。

(二)重形象轻民众

重形象轻民众指不顾现实条件和客观情况,热衷于具有轰动效应的政绩工程,是歪曲实事求是中“事”的一种表现。官员以形象工程作为衡量自身工作成绩的重要指标,导致其忽视了社会公众的真实意愿,也是形式主义最为常见的表现之一。

(三)重当前轻长远

重当前轻长远指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使用“短平快”的侧重短期利益的做法。“短平快”做法的诱因是政府狭隘利益超过涵盖利益,政府工作人员希望在考核机制中使用更“奏效”的方法来获得更好的评价。

二、解决方案

(一)从“结果评价”到“过程评价”

完成从“结果评价”到“过程评价”的模式转化,是贯彻实事求是中的“实”的表现。应纠正过分强调个人政绩的评价理念,将行政绩效评价从衡量官员定量指标完成度评价转为考察官员治理行为过程是否符合当地情况和人民是否满意。

(二)强化服务意识

当前行政绩效评价机制的设计和落实都是政府机关。要构建以人为本的评价机制,必须通过教育与宣传的方式,增强评价主体的服务意识,使其注重“是”的服务性,进一步强调其在业绩评价中“服务性”的比重。

(三)定量与定性结合

科学合理多元的绩效评价体系不仅要有具化的指标,如经济指标、就业指标等,同时也应有定性指标,如思想道德指标、政治素质指标等。将两者相结合,可以消除行政绩效评价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动机。

(四)构建立体的行政绩效观测体系

构建立体的行政绩效观测体系的目的在于扭转政府机关单方为主体的行政绩效评价局面,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要充分发挥社会第三方的力量,即公共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丰富行政绩效评价主体的类型,对行政工作进行多维度、客观、理性地评价。构建立体的行政绩效观测体系要确保以下几点:

1.打通第三方及民众成为行政绩效评价主体的通道。一方面,要端正态度,将社会团体和民众评价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愿主动纳入政府评价体系中。另一方面,为保障社会团体及民众进入行政绩效评价过程创造条件,为其成为行政绩效评价主体提供相应的政策依据。

2.鼓励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到行政绩效评价过程当中。应简化社会团体进入评价体系的程序,并放宽准入条件,向社会团体及个人提供必要的建议和一定的补贴,建立与社会团体和个人平等的对话关系,使其愿意进入到行政绩效评价过程当中。

3.要建立独立的绩效评价机构,并配备专业的评价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机构应相对独立,有调查、评价政府行为的权力,且不受任何行政干扰。评价机构建议由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组成,且评价过程独立于行政部门以外。

4.制定保障行政绩效评价主体权力的法律规范。健全法律法规就是要使评价主体能够顺利使用手中的评价权力,特别是保障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行政绩效评价权力,保证其评价过程的独立性,从法律上树立绩效评价的权威性。

三、结语

总之,政府行为中的形式主义由来已久,要预防形式主义,就需要从根本上消除形式主义的动机,实事求是。从消除委托代理问题做起,通过政绩评价机制的优化,从制度上防止其涵盖利益狭隘化,通过过程性的保障,使官员从“求实”过程上升到“求是”,最后形成内心自发的“求是”精神,从而优化政府自身的“求实”本领,如此往复,以达到消除形式主义的目的。

(作者李明、李欣越的单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金龙的单位为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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