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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民商法研究

2018-12-28朱晟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0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建设

朱晟祺

摘要:信用体系是维护一个国家各项事务顺利进展的前提,在当前中国各项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信用体系建设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在民商法研究中体现的较为明显,本文主要基于信用体系建设中对民商法进行研究,介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诠释民商法的信用特征,提出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新的思考。

关键词:信用体系;民商法;建设

引言

民商法信用体系在构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比较多,同样涉及的内容也相对广泛,各种信用原则的制定具有较强的社会地位,其可操作性以及可行性也得到了普遍的关注。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在贯彻中国信用思想方面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优势,首先,加强中国民商法律体系的建设能够促进中国立法制度的建设,能够更好的划分主体育客体之间权利主体的确认,更好的辨别民事活动的相关活动;其次,能够进一步的提升地方保护主义所带来的危害性,通过民商法律的建设,能够有效的降低政府对当前市场经济的干预,为合理的政府行为与经济制度带来较大的保障;最后,此项制度的建设能够更要的帮助中国法律形成规范化的法律形式,帮助执法人员本职工作的有效开展,提升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民商法的信用特征

(一)信用是民事主体资格

信用是民事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实现良好民事治理的基本原则,是当前中国和谐社会建构的基本形态,如果一个社会成员具有良好的信誉,那么在权利主体方面便具有较强的权利,也能够顺利的进入市场中,一个人如果拥有了信用就等于他能够顺利的进入到法律社会中。

(二)信用是和财产相关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前提下,中国人传统的信用眼光已经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并且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此种认证的标准已经被社会上新思想逐步取代,并且得到了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认可。信用与财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首先,拥有信用的企业可以利用个人的信用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他不仅仅可以获得国家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还可以享受到更多的社会认可,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更多的机会;其次,信用与有形资产具有同一性,这不仅仅能够通过货币本身进行沟通,同时还能够将个人的信用价值与自身的固定资产相比较,作为公司未来发展的评价指标,构成公司的发展;最后,信用侵犯所担负的责任同样也是财产责任,在我国相关民商法规定中,如果经营者捏造事实,对他人的声誉以及个人信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仅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是也要给予被伤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信用的可量化

在信息化充盈的社会中,信用已经逐渐呗信息化所取代,在任何一项交易结束的时候,民事主体都会对自身的信用记录进行明确的标记,但是这种记录在未来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已经普遍存在,并且以信息化的方式呈现在社会成员的心目中。信用是一种可以量化的體系,其中有两个层面是必须考虑的,一方面,信用以财产的形式呈现在生活中,以财产为基本的转化前提,将企业的资本情况进行完整的表述;另一方面,信用以信息的方式得以量化的表现,利用信用评价指数的高低进行信用等级的诠释,这不仅能够给投资者提供良好的信用交易平台,同时还能够帮助合作对象提供完整、直观、简明的评判标准,实现最佳信用呈现模式。

三、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

(一)加强信用权的构建

因为立法部门为了社会的进步应该构建良好的信用制度,并且争取通过个人的努力将信用权利从法律程序中独立,成为一种适用于当前社会发展的信用权利核心,进而让更多的法人以及自然人能够获得一定的信用权益。通过信用权利的确立,能够帮助社会成员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帮助社会形成良好的诚实守信的风气,在完善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让更多的人能够自觉维护市场新秩序。

(二)加强公司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信用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性问题,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内容,公司必须严格履行企业的工作准则,并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如果其中出现了违约的现象,该单位就必须给与相应的赔偿。在当前全社会季度缺乏信任的年代,要想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最重要的便是加强社会主义信用制度的完善,进而保护公司信用工作的有效开展。一个公司是否具有较高的信用水平,不仅仅需要利益相关群体的关注,同样害需要债权人的安全交流,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公司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不仅仅以公司应该履行的各项义务为前提,同样还应该充分的考虑公司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重中之重,任何一个立法机构在制定信用体系的过程的过程中都需要一定的法律支持,一般情况下需要尊重个人的发展权利,因为宪法赋予每个人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对于不同情况,权利与义务具有一定的效益。在我国由于缺乏一定的个人保护立法意识,所以将隐私的权利调整为名誉权的范围之内,从这个角度来看将会对中国隐私立法形成一定的限制。因为在很多民商案件中,需要搜集依稀诶个人信息,不可避免的将会导致个人隐私信息的泄漏,为了能够加强中国人立法权益的保护,立法机关应该大力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以法律的层面保证个人权利不受侵害。

(四)加强政府信用体系的建设

信用体系建设是中国未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构成中国人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政府信用是保证全社会能够更好、更快运转的前提,也是形成全社会较强监督行为的基本形式。为了加强中国政府建设,首先应该建立健全中国政府工作的基本行为,并且以完善法律法规为最基本的前提条件,进一步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其法律意识,进而全面提升中国公务员的整体素质。法律是维护社会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一道基本的防线,政府工作人员要依法行政。做好个人本职工作,对于失信的行为要严惩不怠,通过市场经济监督与管理这个角色来要求每一位公职人员,形成对市场主体的示范性作用。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是维护中国市场经济运转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层。尽管法律具有较强的强制性,但是要想推进法律制度的健全,还需要社会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以诚信为依托、一道的为纽带、以法律为保证,完善民商法各项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玉鹏,孙岩.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J].学术探索,2014(09):45-48.

[2]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70-71.

[3]姜浩.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10):275-276+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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