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图示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研究

2018-12-27秦雅楠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摘 要 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推理论证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图示法作为一种集图示与文字分析于一体的证据分析方法,能够直观的展示证据的分析过程和结果,对组织归纳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做出分析判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关键词 图示法 审查起诉 证据分析

作者简介:秦雅楠,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28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归纳和提炼,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帮助检察官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这一阶段需紧紧围绕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不能脱离案件事实谈证据,更不能抛开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主观臆断。实践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往往是单独的、孤立的,而证据分析的过程是主动的、整体的、联系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审查和归纳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于对整个案件证据情况的把握是否全面,对案件的证据分析是否准确、透彻。

图示法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威格莫尔发明的一种借助逻辑学、法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的证据分析方法,这种方法通过类似于“方程式”式的图示为案件的推理过程提供了一种新的范式。图示法围绕着证明力、可采性以及相关性对证据、待证事实、推论链条进行细致的勾画,帮助检察官将细碎的证据材料串联、捏合在一起形成证据网络,以体现证据、事实以及主张之间的关系。

一、图示法的基本内容

(一)图示法是对“推论链条”的形式化

事实认定的过程实质上是认识主体对事实客体的“能动建构过程”,以认识论的原理来研究事实认定,可以将事实认定看作是一个对信息进行加工、组织和构建的过程,是一个依据已掌握的证据对实际上发生了什么进行推断的过程,这就打破了所谓的不可言传的“自由心证”的神话。

威廉·特文宁教授认为,在法律语境中,论证由证据、假设和概括三部分组成。 一个概括其实是一个陈述过程,即证明证据与假设之间的存在正当关系的过程,通常用“如果……那么……”表示。一个假设是一个待证明的主张,即待证事实。在一个推论链条中,待证事实存在于几个不同的层级:存在争议的主要或基本待证事实,被称为最终待证事实,通常居于推论链条的顶端; 为了能够证明最终待证事实,推论者需要证明每一个简单命题,这些简单命题被称为次终待证事实;由于推论的复杂性不同,还会出现中间待证事实,将证据和次终待证事实串联成一个推论链。

(二)图示中的符号及其运用

运用图示法主要会形成一个关键事项表和一个图表。 “关键事项表”包含所有的证据性以及推论性命题,它们都是简单的事实命题,可被编排整理以支持或削弱最终待证事实;“图表”是用威格莫尔发明的具有不同象征意义的符号来描绘这些事实命题之间所断言的逻辑关系。 证据像一面镜子反映出事实,事实认定者只能通过“证据之境”来认定事实,换言之,事实认定者只有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通过推论行思维,才能对事实进行科学的判断。 图示法的运用要求分析者在论证中必须清晰地表达每一步,慎重的罗列手中的证据,并且把论证分解成众多简单命题,然后图解这些命题与最终待证事实(或潜在待证事实)之间的所有关系。这恰好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事实才是证据法的逻辑起点”。

威格莫尔设计的图示法采用了二十多种象征不同意义的符号,特文宁等将其简化为最为常用的八种。它们分别是:

(1)□ 方框代表证人证言。

(2)○ 圆圈代表推断性命题或者描述间接性证据。

(3)> 大于号用来表示对方可能提出的以削弱己方提出的推论的论证。

(4)头部向左的立式三角形代表补强一个提出推论的论证。

(5)直线表示命题之间的推理方向,↑表示有助于支持,←表示倾向于削弱或否定,推论链条的方向一般是从底部向顶部汇聚,一般情况下使用的都是不带箭头的直线,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使用带有箭头的直线进行标示。

(6)∞ 正无穷号表示事实认定者听到的证言性主张,或者他们用自己其他感官感知到的实感为真的证据。

(7) 段落符号代表没有证据支持,法庭通过其他方式接受的事实。

(8)G 字母G表示在论证过程中的一个概括,但那可能并不是一个将被证据支持的主张或者将要求法庭正式进行司法认知的命题。

二、圖示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

下面就以美国历史上最受关注的刑事案件——辛普森案为例具体阐释图示法的应用过程。

假设笔者现在是一名检察官,就辛普森极大可能谋杀妮可这一案件进行论证,通过整合手中的资料,可以做出如下图示和关键事项表:

本案的关键事项表:(以下所列关键事项与图示中的数字一一对应)

1.妮可死了;且死于一项非法行为;实施造成妮可死亡的非法行为的人是辛普森;辛普森对谋杀妮可早有预谋。

2.妮可死了。

3.妮可死于一项非法行为。

4.实施造成妮可死亡的非法行为的人是辛普森。

5.实施杀害妮可的人早有预谋。

6.辛普森有实施杀害妮可的动机。

7.辛普森有实施杀害妮可的机会。

8.有物证显示实施杀害行为时辛普森在场。

9.妮可的狗的哀叫声证明她于6月12日晚10:15左右在自己家中被谋杀。

10.在杀害妮可和高曼后到辛普森从自己家中出来乘坐帕克的轿车之间,间隔了约40分钟左右。

11.G:对于刚刚谋杀他人的犯罪人而言,离开犯罪现场开车回到五分钟车程的自己家中,处理掉犯罪现场所穿血衣不留任何痕迹,并且洗澡换装后,镇定的乘坐雇佣司机的车去机场,40分钟左右的时间肯定是足够的。

12.案发现场尸体旁的血脚印、妮可公寓后门处采集到的血液样本与辛普森的血液样本吻合。

13.辛普森家中发现的血手套,血迹样本检测结果显示是受害者妮可、高曼以及嫌疑人辛普森的。

14.妮可的邻居帕布鲁称,他在案发当晚10:15左右听到一只狗的哀叫声。

15.帕布鲁将会作证说:“我在6月12日晚10:15左右听到一只狗的哀鸣声。”

16.妮可的狗因妮可死亡而哀鸣。

17.妮可的几位邻居称,案发当日晚10:15左右他们散步时看到一只爪子沾有血迹的狗在哀叫。

18.妮可的其他邻居称,这条狗的主人正是妮可。

19.G:一只发现主人带血的尸体的狗,极大可能开始哀叫。

20.司机阿兰·帕克称,他于案发当晚10:25到达辛普森的住所,10:40左右按门铃、打电话均无人回应,10:50左右他看见一名身高体态均和辛十分相似的男子进入其住所,随后房内灯亮起,辛回复了阿兰的电话,并解释称自己之前睡过头了。

21.居住在邦迪大道的目击证人称,在案发当晚10:35左右看到和辛普森的越野车一样的一辆汽车快速驶过这一区域。

22.快速驶过的汽车只是和辛普森的越野车相似的车,或者开车的并非辛普森本人。

23.目击者的观察力可能受客观环境影响而减弱。

24.案发当晚,邦迪大道附近的路灯灯光十分昏暗,行人难以准确辨别极速行驶中的汽车。

25.案发当晚10:25左右驶过邦迪大道的越野车极大可能就是辛的车且是他本人驾驶的。

26.辛普森在杀害妮可和高曼后快速驾车向自己家驶去。

27.辛普森的房客卡托·凯琳称,案发当晚10:50分,他听到他所在的客房的墙有三声重击。

28.案发当晚10:50墙面发出的三声重击很有可能是辛普森摸黑进入房间时不小心造成的。

将图示中的不同符号和关键事项表结合在一起,我方可以很容易的就目前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己方所具有的优势和劣势。例如,我方要证明“辛普森10:15左右杀害妮可和高曼后于迅速驾车赶往家中并于11:00前出门乘坐雇佣的轿车前往机场”,目前掌握的司机阿兰·帕克、房客卡托以及邦迪大道目击证人的证言对我方是有利的,因此我方的工作便是尽可能让法庭认定他们的证言是可信的,然而,针对邦迪大道目击证人的证言,对方完全可以以案发当晚目击证人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而出现了辨别的偏差,误将其他车辆当作辛普森驾驶的车辆,从而给我方的推论带来威胁。但是,我方同样可以以目击证人提供的证言为线索,围绕邦迪大道展开调查,继续寻找能够证明案发当晚辛普森确实驾驶其越野车驶过的证据,从而对我方的现有证据进行补强。由于事实认定者(法官或者陪审团成员)对法庭之外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没有亲身感受,证据便成为事实认识主体认识事实的“桥梁”, 而图示法恰恰很像一张具有指导检察官如何更高效的说服事实认定者的“战略性图谱”,对将未来在法庭辩论中可能出现的种种对抗情形进行提前梳理和呈现,帮助检察官事先做到各个击破,有备无患,提高获胜的概率。

证据制度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无疑对检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很多时候能否对案件证据做出准确的分析和评断直接关系到办理案件的质量。事实上,图示法更像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将审查起诉阶段已掌握的每一个证据一层一层的编制成一张证据网,使每个单一的证据对号入座,逐层进行系统分析,当整个案件事实网编制成功后也依然能够迅速找到以前用过的每一个证据。毫无疑问,这将更加直观,更加有效的指导我们从事证据分析这项工作。当然,图示法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从证据性事实到推断性事实,再到要素性事实,最后到实体法规定的具体要件的推论,每一个步骤都需要概括,概括往往是基于经验或直觉而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这便使得概括在对有争议的问题的论证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且常常表现为论证中的薄弱点。 为了最大程度的避免由于概括出现偏差导致最终结果出现错误,在运用图示法的过程中,检察官需要对正在论证或可能论证的要素性事实尽最大可能进行明确的表达,只有这样,才能更容易发现论证中的最弱点,提高图示分析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注释:

张保生.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101页.

[美]特伦斯·安德森、[美]戴维·舒姆、[美]威廉·特文宁著.张保生、朱婷、张月波,等译.证据分析(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82页,第144-145页,第170-171页,第363页.

最终待证事实可以是一个简单命题,也可以是一个能被分解为简单命题的复杂命题,实际案例中,它通常是一个复杂命题。将最终决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权获得救济的法律规则视为一个大前提,最终待证事实则可以被视为小前提。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其主张的最终待证事实为真的证明达到了所要求的证明程度,那么就应当做出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Terence Anderson ,.David Schum,.William Twining,.Analysis of Evidence(2nd ed.).United Kingdom:Cambridge.61.

[美]特倫斯·安德森、[美]戴维·舒姆、[美]威廉·特文宁著.张保生、朱婷、张月波,等译.证据分析(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82页.事实上,待证事实即待证明的事实,所有的待证事实——最终、次终和中间的——都是不确定的或者存在疑问的。

张保生.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6页.

为了能够清楚的说明八种符号的含义,笔者对案例内容进行了简化,所作图表也只是为了尽可能全面展示这八种符号的用途,并非为了展示全部案件细节。因此,在作图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简化,就真实案例的分析而言可能存在一些不严谨的地方。

张保生.刑事错案及其纠错制度的证据分析.中国法学.2013(1).第96页.

张保生.证据制度建设是司法改革首要任务.中国改革.2011(9).第50页.

参考文献:

[1] 道格拉斯·沃尔顿著.梁庆寅、熊明辉,等译.法律论证与证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 吴洪淇.边沁、威格莫尔与英美证据法的知识传统——以证据与证明的一般理论进路为核心的一个叙述.比较法研究.2009(5).

[3] John H.Wigmore, “The Problem of Proof”, Illinois Law Review,191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