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视野下的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
2018-12-27蒋琤琤
摘 要 网络犯罪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特征和发展趋势,检察机关在犯罪治理方面还存在权威性、专业性、有效性不足等问题。“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其治理理念与网络犯罪治理理念相融合,将“枫桥经验”融入网络社会司法治理有其必要性和重大意义。检察机关需要以“枫桥经验”的精神理念为引领,通过完善刑事司法制度、构建多元主体共治格局、发挥司法教育引领规范职能等,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司法治理。
关键词 “枫桥经验” 网络犯罪 犯罪治理
作者简介:蒋琤琤,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71
随着网络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日益增长。司法治理是犯罪治理的重要途径,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高度关切网络犯罪问题并发挥检察职能加强对犯罪的治理,亦是其内在职责。但网络犯罪多样化、隐蔽化、复杂化,如何有效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是司法实务面临的难题。“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将“枫桥经验”的治理理念融入网络社会的治理是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犯罪治理的有效途径。
一、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新形势下网络犯罪发展趋势
1.网络作为犯罪空间的趋势明显。伴随着网络应用的便捷和普及,网络犯罪的技术特征逐渐淡化,网络在犯罪中已经不再局限于犯罪对象、犯罪工具,而是作为犯罪空间而存在,传统犯罪网络化程度越来越深。以我省的网络犯罪情况为例,94%的网络犯罪涉及诈骗、盗窃、开设赌场等12类传统犯罪。可以说网络逐渐独立为新的生产生活时空维度,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双层社会逐渐形成。
2.网络犯罪多重耦合态势明显。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呈现多重犯罪耦合之态。犯罪的组织化、产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不少犯罪是有组织有分工的专业化、团伙式犯罪。通过以利益為纽带,将违法犯罪与技术应用相融合,形成了包括技术开发、推广、犯罪实施等多个环节的分工协作、互利互惠的犯罪产业链,产业链上的这些人员互不接触、相对独立,但关联协作。如电信诈骗犯罪往往会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破坏计算机秩序犯罪、信用卡犯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犯罪等关联犯罪,各环节相互协作,形成完整的犯罪利益链。
3.网络犯罪的精准度和危害性增大。虽然网络社会人员互不接触,但因公众在网络使用中大量的个人信息被网络存储了下来,加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还存在较大漏洞,随意泄露或买卖个人信息严重,犯罪人员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更显便捷,因此,网络犯罪已经由过去的撒网式更多地向利用信息进行精准式转化。而且基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和不受地域限制性,犯罪的危害后果成倍放大,从我省的网络犯罪看,传统的诈骗、盗窃等犯罪最高通常是几十万或几百万,而网络犯罪动辄数亿,损害后果非常严重。
(二)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受制约之处
从司法实践看,对犯罪的司法治理检察机关践行的是司法办案和延伸检察职能并行的路径。但鉴于网络犯罪特点和发展趋势,检察机关现行网络犯罪治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治理理念上,检察机关网络犯罪司法治理权威性和专业性还不够。治理主体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是影响治理效果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显然还不够。对网络犯罪治理我们采取的是政府主导治理模式,党委政府是网络治理的主导。该治理模式的本质是行政主导的方式,在这种治理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司法治理附属于行政治理,加之检察机关的诸如检察建议等治理方式本身存在的刚性不足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司法治理的自主性和权威性不够。网络犯罪往往涉及计算机技术、网络软件、刑法、民法、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在犯罪空间、犯罪方式、犯罪原因后果等方面异于传统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网络犯罪方面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还不能适应网络犯罪快速发展的形势,也导致其网络犯罪治理的专业性不够。
2.治理方式上,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性还不够。惩治犯罪、实现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主要方式和要实现的基本功能,然基于网络犯罪的特性,检察机关在惩治网络犯罪时还存在两个方面的难点。一是证据审查认定难。其一,是证据规则适用难。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的证据形式,但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材料,具有难以识别、易变、虚拟性等特点,在固定、保存、移交等方面相对更难,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规则的适用带来挑战。其二,电子证据效力认定难。电子证据的特点加之网络犯罪方式的隐蔽性、多样性,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观故意的认定上都存在难点;尤其是共同犯罪、关联犯罪认定上,网络犯罪的非接触性导致对如何利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人案关联性、犯罪事实、犯罪金额、犯罪责任分担认定等带来难度。二是犯罪定性难。这主要是由法律规定不完善所致,一方面网络犯罪发展变化快,但网络犯罪刑事立法的前瞻性和体系性还不足,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还存在碎片化和事后性的特点,导致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另一方面在网络犯罪设置上,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思维还不够,法律适用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罪名体系设置、犯罪的主客观构成、刑罚设置、证据规则设置等方面与网络犯罪特征要求不相匹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对网络犯罪特别是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件管辖、证据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公检法之间或各地司法机关之间会存在争议,影响惩治网络犯罪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3.治理机制上,协作不顺畅增加网络犯罪控制的难度。网络犯罪往往离不开电信网络技术的支撑,涉及通信、银行等行业,相关行业的配合程度很大程度上影响网络犯罪的案件侦查和案件审查认定的质量。但实践中,相关单位的配合侦查、防控的力度和主动性方面都还不能满足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客观上影响了网络犯罪的治理。
二、“枫桥经验”之于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的必要性与意义
网络犯罪对于网络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司法治理显得力不从心,需要进一步完善治理方式。“网络社会治理其实质是对伴随着互联网应运而生的相关社会关系以及社会问题的治理。” “枫桥经验”是社会治理的成功典范,其经过不断发展,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枫桥经验”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方式方法,更是一种融合综合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进行统筹思考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治理理念。网络犯罪作为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枫桥经验”作为一种统筹的综合治理理念,将其融入网络犯罪的司法治理是必要并且有意义的。
1.“枫桥经验”注重预防的理念与网络犯罪治理相融合。从法律控制角度而言,刑法控制是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犯罪司法治理的最主要途径。网络犯罪蔓延快,产业链式发展,危害后果严重,导致其结果往往不可逆。理想的网络犯罪控制一方面要注重刑法调节的适度化,另一方面更要注重犯罪的预防。刑法作为规范法的学科而且刑法控制的着重点在于已然犯罪,检察机关单纯采取刑法控制方式进行网络犯罪治理显然是不够的,防范于未然更需得到重视。预防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枫桥经验”经过不断探索,形成了“早、小、了”的工作方式,注重抓小、抓早、抓源头,把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枫桥经验强调对社会纠纷的及时发现、提前介入、早期治理、在萌芽之际就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措施,从而避免矛盾激化和违法升级。” “枫桥经验”体现了一种立足预防,重在治本的犯罪治理理念,这种治理理念正是网络犯罪治理所需的。
2.“枫桥经验”强调社会参与的理念与网络犯罪治理相融合。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本质要求,“枫桥经验”强调群防群治,其内涵是指要发挥社会共享共治精神,通过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等力量的自治作用,共同进行预防和违法犯罪治理。从各国实践看,根据政府在网络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可以将网络治理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型、政府与行业共同管理型三种类型。我国属于第一种,是政府主导的层级治理模式,即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政府强制力,进行网络监管。这种治理模式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但我们也必须看到随着网络犯罪的发展,网络犯罪治理所面临的现实,即更多的犯罪信息和线索来源于互联网企业,网络犯罪的特点也使得互联网企业成为防控的重点地带,单纯依靠国家力量进行治理显然是不够的。而且治理有别于管理等概念,“治理的根本要义在于多方合作、多元并举、多管齐下” ,国家主导并不排斥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网络犯罪治理。因此,新形势下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更需融入“枫桥经验”群防群治的理念,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等这些社会“群众”的自治力量,助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的构建。
3.“枫桥经验”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网络犯罪治理相融合。“枫桥经验”一直体现人本关怀,以人为本是其的活力所在。新时期的“枫桥经验”就是“以稳定安民、发展富民为其目标,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广泛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着力营造政通人和的良好局面”。 应该说“枫桥经验”的人本精神,实质追求的是一种稳定有序但又自由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秩序,“枫桥经验”下的犯罪治理的目的不仅在于犯罪本身,更在于通过犯罪治理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让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网络犯罪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空间社会的形成而发展的,网络犯罪的治理关涉网络秩序的构建与民众自由思想表达、与信息保护、与网络科技自由创新等之间的价值衡量。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开放包容平等共享的精神。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要重视这个特点,要符合多元价值需求,以“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着眼发展的理念为指引,处理好打击与服务、社会控制和法律控制、国家与互联网企业及公众等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有序、开放创新、自由共享的网络社会秩序。
4.“枫桥经验”法治化理念与新时代网络治理相融合。“枫桥经验”有其深刻的法治内涵,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前提和根本要求是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是“枫桥经验”的重要体现,是时代的要求。“枫桥经验”的价值目标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犯罪治理要求各治理主体间的功能分化应更为清晰明确。将“枫桥经验”融入网络犯罪治理,对检察机关而言,更应注重发挥司法独特的功能作用,通过司法治理,推进网络犯罪治理法治化,构建和谐有序依法的网络社会秩序,實现公平正义。这既是检察机关治理的目标所在,也是检察机关进行网络犯罪治理的内在要求。
三、以“枫桥经验”引领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治理
司法必须分担国家治理的责任,回应时代问题。对于日益增长的网络犯罪,检察机关要以“枫桥经验”为引领,转变治理理念,立足网络犯罪发展实践和检察职能,完善治理方式,不断向社会拓展正义发挥司法对网络秩序影响作用,促进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网络社会秩序。
(一)将“枫桥经验”精神理念融入网络犯罪刑事法律制度
法者,治之端也。在法治型社会,法律控制特别是刑法控制是治理犯罪的主要方式,而完善的刑事立法制度是网络犯罪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检察机关有效治理的制度保障。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升级。为进一步强化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治理,要充分考虑网络犯罪的发展形势,融合“枫桥经验”理念精神,完善刑法法律机制,为司法机关网络犯罪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网络犯罪刑事法律制度完善上,要由报复性司法思维向防控思维转变、被动式思维向前瞻性体系性思维转变、精准式思维向互联网思维转变,积极回应网络犯罪司法治理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具体而言,一方面针对传统罪名对于网络犯罪难以实现有效规制的情况,要对网络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其要件要素遴选、共同犯罪特殊形态、危害行为类型、定罪量刑设置等问题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另一方面针对现有司法办案机制还不能适应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的情况,要对相关的证据制度、管辖制度等制度进行明确。网络犯罪刑事法律制度设置,要体现防控思维,要适当前置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刑法预防和打击方面的作用,同时网络犯罪的刑法设置也要注意不适当的扩大刑法打击边界,不应让刑法沦为保护网络准则的工具,而要以发展的思想探索刑法与准则、市场、技术的作用和边界,从而为其他治理领域行动多样性提供更加充分的法治保障。
(二)以共赢共治为宗旨完善多元主体共治格局
群策群力,构建多元主体共治格局,是践行“枫桥经验”的主要途径,也是“枫桥经验”为网络犯罪治理开出良方。从犯罪治理理论而言,多元主体参与治理并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是实现善治的有效途径。网络犯罪有其特殊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互联网企业和网络监管机构在网络犯罪防控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一定层面构建司法、企业、相关监管机构的多部门跨行业的长效协作机制,明确各方在共同治理中的分工职责和协作方式,促进共防共治机制的完善。一是实现信息共有共享,加强源头治理。在大数据时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方式是治理的关键。互联网企业、监管机构在网络信息、网络技术方面有其先天优势,因此,检察机关要在信息收集、信息分享、信息分析等方面加强与他们的合作,更加准确全面地通过大数据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同时,要及时对治理中发现的犯罪信息线索或办案中梳理出来的监管问题、监管漏洞进行互相交流、互相反馈,尤其是针对非法买卖个人信息行为和非法开发网络技术行为要注重加强监管,共同做好源头治理工作。二是推进法律技术共融,加强办案协作。检察机关和互联网企业、监管机构要通过交流协作,融合专业技术和司法制度,共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办案难题。一方面要注重建立多方协作的办案机制,对检察机关而言,要注重依托互联网企业专业的大数据和技术方面的建构,对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取得其技术支持和办案协助;司法机关自身之间也要加强协作,特别是对网络犯罪证据方面,在证据的调取、认定、举证方式方面要统一认识、明确规则,提高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给互联网企业设定了较高的法律义务,但在违法认定、责任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之处,检察机关也要在这方面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研究交流,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三)以预防发展思维为引领发挥司法规范教育引导功能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教育引导,规范人们行为,是“枫桥经验”的精神要求。对司法本身而言,“司法的过程不仅承载着解决纠纷的作用,而且它还向社会宣示公平与正义的理念,以使得社会成员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精神受到法律价值的洗礼” 。因此,检察机关在网络犯罪治理过程中,通过行使检察职能对网络社会问题和纠纷进行司法处理定纷止争外,更主要的是要注重发挥司法规范教育引导功能,维护网络社会秩序。一是要把握好网络犯罪特征,宽严相济打击犯罪。以打击的方式治理网络犯罪是践行“枫桥經验”的应有之义。以传统犯罪为参照标准,有观点将网络犯罪分为与传统犯罪本质无异的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呈危害量变的犯罪和呈危害质变的犯罪。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危害不一,加之网络具有的开放性包容性的特质,在打击网络犯罪时要更加尊重网络社会的发展规律,根据犯罪特征把握好宽严相济精神,分而治之,充分发挥司法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保障民主发展精神的作用。二是注重发挥检察能动功能,增强司法对网络秩序的影响作用。“司法治理的焦点不应仅仅局限于个案事实,而是要扩大至影响诸当事人的生存、生活状态的人文视野和国家政治权力的运作空间。” 检察机关对网络犯罪的司法治理,除了个案的惩治和特殊预防外,还要注重发挥司法对整个网络社会秩序和网络社会生活的影响和作用,强化网络犯罪的前瞻性预防,推进网络犯罪治理。检察机关要以案件办理为基石,发挥原来在职务犯罪预防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加强网络刑事犯罪的预防。通过对网络犯罪方式、案发原因和存在问题等的分析研判,一方面运用检察建议、情况通报等方式及时向互联网企业和监管单位提出预防、整治的对策和建议,促进其他治理主体防控理念的增强和防控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鉴于网络犯罪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要结合办理的案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宣讲,增强公众的预防意识,并吸纳引导民众力量参与网络犯罪治理。
注释:
张乐、刘亚男.刍议网络社会治理中网络犯罪的法治应对.社会治理法治前沿.2017年刊.
冯卫国.转型期中国基层社会的犯罪治理——以“枫桥经验”为视角.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4).
操宏均.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体系构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1).
马永定、戴大新.“枫桥经验”法治化路径研究——以绍兴市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为例.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6).
王玉薇.网络犯罪治理:从层级模式到功能分化.河北法学.2018(4).
侯明明.以司法回应时代:通过司法的社会治理——以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为导引.政法学刊.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