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完善
2018-12-27刘梦遥
摘 要 以适应我国司法改革发展要求和现实需要为目的,对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及监督的成效,是对我国司法系统内部能否适应新时代司法改革方向发展的深刻考验。本文围绕我国现行的检察院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内容、制度、程序等关键问题,指出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在我国现阶段司法改革过程中的重要意义,针对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和为满足我国司法改革发展需要,本文着力从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重要程序和重点内容等方面入手,提出了几点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和机制构建的建议,以期进一步规范检察权运行行为,保障案件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 检察权 内部监督 规范 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刘梦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176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的现实意义
人民检察院作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深化司法领域改革的条件和背景下,检察权的正确运用和科学行使无疑是司法系统内部监督程序及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规范和监督好检察权运行行为,是现代社会法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
(一)司法原则“权利制约”的必然要求
法国大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句话已被世人无数次的证实。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约翰·阿克顿的警世名言将此问题做出了更深层次的探讨说明,他指出: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我国全面推进社会改革及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官的办案职责必然产生与其自身的监督权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序上的相融与对接,這显然是权力高度集中的体现。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司法原则“权力制约”在检察系统内部程序的必然延伸。
(二)优化案件质量和提高办案效率的制度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在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就是要通过各种制度程序设置来保障每例案件公平公正,体现社会正义。201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闻会,对外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指出检察院系统应结合检察机关职能及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设计与之相适应的检察权责任监督体系,要重点突出办案检察官的主体地位,赋予其更多独立自主权的同时,加大其对各种诉讼活动中的监督。要改革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在放权的同时,加强完善各种配套机制制度建设,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成果手段,实现检察官办理案件各阶段、各环节监督的全覆盖。
(三)落实司法公开、透明的有效保障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现代法治社会司法领域落实好司法公开的总体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更是应该紧紧围绕这个目标任务开展、改进和完善各项监督工作,努力使每一个办理案件做到公开、透明,提升检察权的亲和力,增强司法公信力。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权是检察院系统公开、透明运行机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进一步增强检察权运行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完善和有效运行内部监督机制是司法为民,推进和延伸检务公开工作,变被动为主动工作程序的司法监督模式的有力举措。
二、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机制评析
一般而言,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是检察机关系统内部门之间和存在审批、审核、复核案件关系的检察官之间存在的监督管理行为。在接受外部监督的同时,加强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对促进和规范我国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准确行使和健康发展具有特殊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监督的一般内容
1.组织机构设置。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检察机关系统内部建立了专门履行内部监督的机构。在2002年以后,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陆续设置了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2007年后,全国各地检察院系统各种专门的监督机构接踵而生。在司法改革发展的大背景下,近几年全国各地纪委成立专门监察督察机构,派驻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各项纪律检察工作,形成和实现了纪检与人民检察院内部监督协调配合,合力办案、双重监督的交融对接式的监督机制工作格局。
2.制度监督体系。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度体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态:一是党纪国法,检察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时刻忠于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要求。二是条例规定和部门规章。三是预防与惩治腐败的意见和办法。四是关于检察官职业行为的管理规定。五是检察纪律要求的规定等。
3.内部监督形态。针对人民检察官具体办案这一关键环节,主要是平衡与制约检察官检察权的合法合规行使问题。通过社会公众考验和司法实践反馈,积极制定符合检察权行使的各种办案规则,主要对检察官在刑事、行政、民事诉讼中的活动和诉讼中各个阶段承担检察监督职能的具体环节实行监督。在检察官具体案件过程中,检察院内部不同职能内设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协调,即在对每一例案件检察工作的推进中,也属于对办案检察官行使内部监督权的范围。
(二)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的主要问题
1.监督执行乏力,制度支撑不足。在现行体制下,不对称的业务考核使检察院内部的监督职能部门权力有弱化趋势,在检察院系统,全院工作的业绩主要以审查案件为主,相比而言,其监督部门的职权发挥较为困难,纠其原因,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因为检察权运行监督缺少法律强制力的制度支撑保障。
2.监督职能虚化,制约力不强。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行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执法办案责任进一步落实,诉讼效益进一步提升,原来的行政化监督管理模式被逐渐弱化;检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大多数重议案轻议事,监督方式不科学,监督的经常性和时效性不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与监督往往更多地侧重于业务,监督机制始终缺乏规范性。
3.纪检检察权限一时难以厘清,监督合力一时难以形成。近几年,纪检派驻检察院履行督察职能已成常态化的双重监督模式,“纪检检察”合署办公已然演变成合二为一的监督工作机制。 中央或地方派驻检察院纪检组长的行政级别一般较高,在中国以行政权为主导的国家体制中,国家纪检与检察职能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混淆,对检察院内部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合力一时亦无法有效优化整合。
三、完善我国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运行机制的路径与对策
(一)加强检察系统其他部门对检察权运行的有效监督
检察官办理案件过程中,检察委员会应加大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和领导,发现问题应及时加以纠正。对社会公众反应的问题,准确做出舆情判断,及时纠正办案检察官的不当处理决定。要加强各程序阶段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的常态化监督,认真履行和发挥好内部监督职责。 充分发挥检察院其他部门对办案的监督作用。案件管理部门,要以案件分流、受理、批捕、起诉等阶段为重点监督环节,完善部门间执法办案的制约监督機制。 控告申诉部门应对每一名办案检察官进行动态风险预防和管控,降低检察权运行的职业风险。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督察职能,以党的纪律要求和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规范来约束和防止检察官违法违纪。
(二)优化构建检察院内部监督和纪检监察委的多重预防机制
要利用好纪检委和监察委的监察督察功能,抓住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时代契机,在检察院内部健全和完善具有检察特色的风险防控机制。一是完善各级检察院检察权力清单与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保证权力与责任的相应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依托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大数据分析成果实时进行网络监督管理。 三是进一步建立好检察权运行廉政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检察院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使制度作用充分发挥功效。
(三)健全完善检察系统科学运行的办案监督制度
一是改进和完善办案检察官违法违纪线索查处通报制度,对接外部监督制度程序。要大力加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互结合的配套制度机制建设。二是健全完善各项评议制度,加强司法评议在检察权运行过程中内部监督的风险防范作用。三是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落实员额检察官“谁办案,谁负责”的终生责任制度。改善原先分散、多头监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注释:
根据《浙江检察工作规范》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履行两种职能体制。
李刚.海淀检察院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3).
中纪委派驻高院纪检组组长奠文秀在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廉政风险防控暨机制建设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2月6日.
参考文献:
[1]泮建辉.公诉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研究.浙江大学.2017.
[2]贺英杰.我国检察权运行责任制研究.湖南大学.2015.
[3]杨征军、蒋家棣.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优化整合研究——检察权运行责任制改革背景下的思考.人民检察.2015(21).
[4]向泽选.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改革.人民检察.2014(2).
[5]沈曙昆、张福全、贾永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的运行与完善.人民检察.2013(6).
[6]龙宗智.检察机关办案方式的适度司法化改革.法学研究.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