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浅析
2018-12-27程多奇
摘 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发挥诉讼监督职能是必须着力解决的问题。本文试从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完善审前分流机制、强化出庭公诉工作等层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读,以期对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证据标准 诉前主导 审前分流 出庭公诉
作者简介:程多奇,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5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坚持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和基本訴讼格局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权力的合理配置,意味着庭审将成为定罪量刑的主要和决定性阶段。对刑事案件审判的影响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庭审实质化增强,对抗性加剧;另一方面是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定罪标准更加严格。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否定也非弱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是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笔者试图通过对于程序公正、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尊重庭审、保障庭审、控辩平等以及“大指控”格局等理念的树立,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以期对新型诉审、诉辩关系的构建予以启迪。
一、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统一证据标准
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统一证据标准,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要抓住证据标准的核心要求,从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出发,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制定并完善各类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指引,细化证据标准,使其指引和规范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尽量避免因在抽象层面讨论证据标准而引发的争议,通过捍卫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
一要转变证据审查运用方式。以审判为中心,实质是以庭审为中心,即要实现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与证据采信的决定权,这就要求侦查、审查起诉环节需以审判标准来严格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由传统的书面审查模式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要特别重视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注重发挥技术性证据在案件定性中的作用,构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体系。要高度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强化对证据收集过程(如同步录音录像等材料)的合法性审查,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审查关键性证据,排查相互矛盾的证据,实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达到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实现公诉人出庭效果的最优化。
二要提升证据审查能力。检察人员应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深改组通过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认真研究最高院制定并于2018年1月1日试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及时调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证据证明标准,提升证据审查能力,及时对相关证据进行补正,排除非法证据,坚决杜绝案件“带病逮捕”、“带病起诉”,充分发挥诉前准备程序的过滤把关作用,严防冤假错案。
二、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确保精准指控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客观上要求,在诉前发挥好对调查取证、构建刑事指控体系方面的主导功能,确保公诉能够有效控制侦查质量,使侦查活动符合公诉的价值和审判的需要。
一要全面引导侦查取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联合制定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统一证据标准,从制度层面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引导,以利于侦查取证更好地面向起诉、面向审判。适时扩大引导侦查的范围。除自侦案件之外,与公安机关可以协商建立相对固定的引导机制,将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由重大有影响案件、新型案件逐步扩大到常见多发的疑难复杂案件,如诈骗类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形成包括个案指引、类案指引在内的完整的引导侦查方式,实现对侦查质量的微观和宏观把关。以审判标准来严格做好审查起诉的证据审查与认定工作,并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职能,引导侦查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合法收集证据。
二要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设置的主要目的是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确保不枉不纵发挥了积极作用。要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杜绝退补环节的随意性。公诉部门应当制作补查提纲,详细列出补查事项、方向和要求,并说明相应理由。补查期限届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逐项将补查情况书面回复公诉部门。同时,也要善于运用提供法庭审判证据材料通知书,尽可能补强夯实指控证据体系。
三、完善审前分流机制,切实保障起诉质效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要以审判方式解决,也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应当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检察机关要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的建议适用来保障审前过滤功能的实现。公诉部门要认真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妥善行使不起诉权,发挥好检察机关对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质量的把控功能。
对于达不到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杜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程序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基本权属,各级公诉和金融检察部门要针对刑事案件持续高位运行的现状,立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充分行使程序建议权,完善案件的繁简分流机制,根据案件审结情况,分别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同时必须坚持提速与增效并重原则,建立完善与之相衔接的公诉模式,区分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的诉讼模式,按照“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
四、强化出庭公诉工作,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
全面加强公诉人的讯问能力、举证质证能力和辩论能力,积极探索建立认罪与不认罪案件有别的出庭公诉模式,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提升应对侦查人员、证人(含被害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能力。加强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出庭公诉力量,提升指控犯罪力度。
一要善于运用庭前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发挥庭前会议在保证庭审效果、防范和化解公诉风险方面的作用,听取辩护人关于证据收集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意见,掌握庭前案件动态。在庭前会议结束后要利用了解到的证据信息和辩护意见,做好证据补强和庭审预案的完善等工作。
二要做好“四类人员”出庭预判和应对。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公诉部门要在庭前与“四类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发问重点,确保出庭作证顺利进行。同时,合理评估“四类人员”出庭是否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力和对案件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对可能出现的不利证言提前预判和应对到位,确保出庭效果。
此外,随着“四类人员”的出庭作证,庭审方式由静态的书面证言变为动态的法庭作证,公诉部门要创新法庭指控犯罪模式,安排“四类人员”出庭作证证实犯罪;要求出庭人员当庭对实物证据进行辨认并陈述案件事实;要对“四类人员”进行交叉询问、质证。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应积极适应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发挥审前主导作用,提升证据审查能力,巩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成果,构建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在内的立体化多元诉讼体系,不断提升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