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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问题研究

2018-12-27魏萌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摘 要 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的使用存在量刑采纳率普遍不高、个案量刑建议采纳率参差不齐等诸多问题,致使量刑建议制度尚未真正发挥控诉职能。本文以某基层检察院半年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为切入点,对量刑建议采纳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深入探究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优化量刑建议制度,不断完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采纳率

作者简介:魏萌,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管理部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62

量刑建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已久,是检察机关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针对案件被告人所判刑罚的建议请求权,有助于保证程序公正、公开,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但实践中,量刑建议制度的使用存在量刑采纳率普遍不高、个案量刑建议采纳率参差不齐、量刑依据缺乏明确的依据和不采纳说理等问题,准确分析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的特点,找出未被采纳的原因,构建科学合理的量刑建议制度。

一、量刑建议采纳情况特点分析

(一)量刑建议采纳总体特点

1.发案率较高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

以某基层检察院2018年上半年的量刑建议采纳情况为例,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采纳率最高,为87.50%,非法狩猎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受贿罪量刑建议采纳率最低,为0%。反映出对于常发、多发性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对于发案率较低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较低。

案件人数位于前五位的罪名,其相应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分别是:(见表1)

上述表格可见,除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之外,其他较为多发、常发的案件的量刑采纳率均超过了公诉部门平均量刑采纳率,反映出检察官对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质量较高,对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节的掌握较为精准,量刑建议采纳率较高。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低于平均水平

此类案件涉及的6个罪名,量刑建议采纳率为71.08%,低于平均水平。其中,强奸罪生效判决人数7人,量刑建议采纳6人,采纳率为85.71%;故意伤害罪生效判决人数65人,量刑建议采纳47人,采纳率为72.31%;故意杀人罪生效判决人数3人,量刑建议采纳2人,采纳率为66.67%;强制猥亵、侮辱罪生效判决人数2人,量刑建议采纳1人,采纳率为50%;猥亵儿童罪生效判决人数2人,量刑建议采纳为0,采纳率为0%;非法拘禁罪生效判决人数为4人,量刑建议采纳3人,采纳率为75%。此类案件除强奸罪的量刑建议采纳率高于平均水平,其他罪名案件均低于平均水平。

3. 检察官办理案件量刑建议采纳率呈两极分化

该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共有6名检察官承办案件,6名检察官中有1名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100%(生效判决总人数66人,量刑建议采纳66人),有2名检察官量刑建议采纳率低于平均水平,量刑建议采纳率总体上呈两级分化。

(二) 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案件特点

1.在同一刑种范围内缩短刑期

主要体现在法院判决刑罚在刑种上与量刑建议一致,但是在刑期上轻于量刑建议幅度。此类情况共涉及 24人,占比22.02%,主要分布于有期徒刑、拘役两个刑种的刑期变化。 如被告人“黄某某盗窃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跨越刑种轻刑化

主要体现在法院判决从刑种上改变量刑建议,一种是主刑范围内改变刑种,如“孟某某故意伤害案”,量刑建议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为拘役五个月;另一种情况是由主刑改变为附加刑独立适用,如“赵某某非法狩猎案”,量刑建议为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院判决为单处罚金。这两种情况共涉及21人,占比19.27%。

3.判处主刑,适用缓刑

刑诉法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使用缓刑。经统计,此种情况在量刑建议未采纳情况中居于多数,集中分布于建议有期徒刑,判决适用有期徒刑缓刑;建议拘役,判决适用拘役缓刑。如被告人“郭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法院判决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二、 量刑建议未被采纳原因分析

(一)案件认识不同导致裁判不同

一是对案件定性存在认识不同。对案件是否应当认定为有罪,或者是否认定有罪但是免于刑事处罚,或者认定为此罪而非彼罪,或者构成犯罪未遂而非既遂,均对量刑产生影响,而检察官与法官对同一案件的定性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二是对案件刑期认识不同,主要体现为对于司法解释应当“从重”或“从轻”处罚,例如,对于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尚未明确的量刑情节,法检两家存在认识上的不同。三是对案件证据认识不同,对于证据对案件的证明力大小、是否构成证据链条,以及瑕疵证据对案件的影响,存在认识和理解不同。

(二)证据变化引起量刑变化

主要表现为量刑情节当庭发生变化。如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再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案件量刑采纳率普遍较低。此类案件的法定量刑幅度跨度较大,量刑区间基本都在三年以上,加之案件案件性质较为复杂、证据在庭审前后易变化或者出现新事实、新证据,导致量刑建议变化的空间较大,是法院采纳率較低的原因之一。

(三)法院调解影响量刑建议采纳

若案件在法院审理阶段,经法院调解后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之后,可以从轻处罚。这种情况在量刑建议未被采纳情况中居于多数,共涉及48人,占比44.04%。经法院调解之后的案件,所判刑罚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判处实刑,适用缓刑,反映出量刑建议采纳轻刑化趋势。

(四)案外因素影响量刑建议采纳率

案件信访压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量刑建议采纳率产生影响,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家属对法院施压,或采取极端方式上访,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身体原因也可能影响判处刑罚,主要表现在因被告人自身身体原因,判处实刑无法收押执行,只能适用缓刑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始料未及。此外,法院考虑审限,有时候会做技术处理,此类情况主要是因为法院在判决时,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超过了量刑建议期限,故做技术处理,导致量刑建议未被采纳。

三、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量刑建议精准量刑能力

通过对量刑建议未被采纳的原因分析,检察官总结个案经验,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是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的有效途经。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其他犯罪构成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拟定宣告刑,综合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充分考虑刑事和解等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不断总结经验,以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对于当庭出现的影响定罪或量刑的变化,检察官可以当庭变更、修正量刑建议,并將量刑建议书及时送达法院。

(二)深入理解量刑规律,明确量刑规范

由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对被告人适用的从重、从轻程度也很难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对常见罪名的量刑标准和幅度做了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且对同一从轻、从重情节,各法官尚未完全统一标准,所以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建立不采纳量刑建议判决书说明解释机制

现阶段判决书对检察机关起诉的罪名是否采纳予以说明,但是在量刑建议方面,除认罪认罚案件外,对采纳或者不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未评判、说明理由。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对案件处理意见的建议,如不被采纳,应与评判辩护意见一样,说明其具体理由。对量刑建议进行评判,对不予采纳原因进行说明,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高量刑建议质量;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若不予采纳的理由明显不成立,符合抗诉条件的,应依法抗诉,有效发挥审判监督职能。

(四)完善不被采纳量刑建议救济机制,加大审判监督力度

1.完善抗诉之外的监督方式

实践中,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被采纳,并无明确的救济机制。且现行法律对“畸轻畸重”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即便人民法院处罚偏轻,一般也不提出抗诉,这就对实践中“花钱买刑”的现象无从监督。所以关于量刑建议未予采纳的救济机制格外重要。建议充分发挥审判监督检察建议的作用,如果出现酌定从轻情节过分高估,致使量刑建议未被采纳且不符合一般抗诉规定时,可以根据程度轻重下发检察建议进行监督救济。

2.加大对缓刑适用案件的监督

现行量刑指导规范中,关于缓刑的具体适用规范并无明确的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都可以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羁押与否,其执行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尤其是针对认罪案件、刑事和解案件的缓刑适用条件。一方面,司法局应严格按照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并作为法院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执检部门应加大对司法局适用缓刑调查评估监督,保证缓刑适用有理有据,若发现不当适用情形,应及时采取相应举措,有效发挥监督职能。

参考文献:

[1]刘宁、史栋梁.量刑建议制度:比较法视野内的考察.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

[2]皮勇、王刚.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几个问题.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3).

[3]饶冠俊.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理论辨析与制度改进.学术交流.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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