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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初创企业股权设计研究

2018-12-27李永清

法制与社会 2018年29期

摘 要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鼓励下,我国掀起了一股创业潮,对于初创企业而言,核心技术、优秀的团队、稳定的客户等因素决定了企业能够生存下来,但利益分配和决策权等战略性因素则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顺利成长。

关键词 股权设计 初创企业 公司控制权

作者简介:李永清,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54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因股权结构不合理而导致创始人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或团队解散的事情时有发生。如雷士照明创始人与投资人之间的控制权之争,以及国美电器、真功夫、土豆网等热门事件,众多商界的英雄豪杰们,几起几落,身影浮沉,令人深思。

本文以创业公司为主线,分析了初创企业创始股东如何保持控制权、以及初创企业股权设计的原理和方法等问题。希望本文能激发创业者的独立思考,启发创业者的智慧。

股权属于初創企业顶层设计的问题,而且股权的问题不可逆,股权设计需要从项目一开始就要安排,通过有效的合伙股权架构的设计,可以有效地进行股权融资,做好股权激励的设计和安排。

一、创始股东如何保持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是创始人掌握企业的根本权利,它决定公司的命运。在近一个世纪的西方经济发展史中,关于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一直是公司组织研究领域的核心问题。在当下中国的企业,有关公司控制权的案例可谓不胜枚举。这其中不乏许多失败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二、如何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要实现创始人的控制地位,首先要了解一个公司的治理机制以及它的组织架构。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来讲,通常是一个三层的治理结构:最高层是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二层是公司董事会,第三层是公司经营管理。因此,对于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控制权。

三、 实现公司控制权的五条股权生命线

股东表决权作为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由于公司运作过程中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持股多少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以及股东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除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特别约定之外,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了其表决权的大小,简言之,在通常情况下,股东的股权比例决定了其在公司话语权的大小。

对于股权的表决权,根据《公司法》规定,存在五条重要的股权比列红线,从小到大依次是:

(一) 百分之一:股东的代位诉讼权

核心权力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代为诉讼权,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代位诉讼权。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享有代位诉讼权的条件有所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均有权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即使该股东的股权比例小于1%。不过,《公司法》并没有剥夺股权比列小于1%的小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高层的监督权,因为这些股东也可以通过其他有资格的股东或者通过代表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意愿。

(二)百分之十: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核心权力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权利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表决权以上的股东,有权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10股东的股东,有权申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法赋予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和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重要性,在于参与人可以依法通报信息、平等对话、对新提案表决,从而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现有的人事格局和其他重大事项的布局,从而使公司发生根本改变。临时股东会和定期股东会的拘役法律效力相同,临时董事会和定期董事会的决议法律效力也相同。

(三) 三分之一: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

该比例的意义在于阻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3形成绝对控股,即针对取得公司绝对控股权股东的防御性股权比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1/3席位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四)二分之一:超过此比例,则被称为控股股东

公司的普通决议,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立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相对过半数,是指相对于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过半数,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相对过半数表决形式,是比较宽松的简单多数决,因此,其表决事项不及绝对过半数表决规则所规制的事项重要。在创始人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持股超过50%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的话语权。

(五)三分之二:超过此比列,则成为绝对控股

“公司章程”,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股东集体合意产生的记载法定信息和公司规则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运行和发展的具有独特性质根本性文件。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非经 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不能修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如果把公司比作“家庭”,就非常容易理解其极端的重要性。公司合并、分立对股东、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公司形式的变更,导致公司的治理结构、法律适用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公司解散,将会影响更多主体的法律关系,法律适用也很复杂。所以,在公司法层面上,其重要性与公司合并、分立的重要性相同。

因此,《公司法》规定,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決议,以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2/3以上绝对多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2/3的相对多数(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为基础)通过。

四、初创公司股权设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

股权设计,复杂微妙且考验技术。如果处理得不好,它不仅可能会对重要的合作关系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也可能将一次创业良机扼杀于萌芽之中。当变化不可避免地发生时,要么你和合伙人不得不劳心费神重新谈判以消除混乱、重上正轨,要么你们可以勉强忍受不公平的蛋糕分配。不管哪种方式,关系都将受损,造成的裂痕有时无法修复。

在合伙股权设计里面要重点考虑几个方面:

第一,一定要有大股东,要有核心股东,就是通常所说的”带头大哥”。一个公司在初期发展的时候实际上是比较脆弱的,项目的抗风险能力、市场能力都是比较弱的。如果这个时候没有一个主心骨或者大家的意见比较分散的情况下通常会出现一些问题。一个企业的资源是有限的,特别是在创业初期的时候要聚焦,要集中资源把事情做好。做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个时候需要有个当家的。如果一开始的时候股权过于分散,谁都想当老大,谁都想控制公司,最后公司就分崩离析了。

第二,股权是融人而非融资。对于一个初创企业,人是最重要的。在选择合伙人的时候一定要考虑他的价值观、他的资源、他的能力,所以资金不是最重要的,人是最重要的。

第三,要有主营业务和管理团队,也就是说做一个项目一定要有核心的东西,同时我们要一个强有力的团队。

第四,要规范合伙人的进入机制。合伙关系是近似于婚姻关系的长期深度绑定。合伙创业合伙人的选择很重要,一定要选对合伙人。选择合伙人有几个参考标准。一是要和有共同价值观的人合作,创业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如果遇到困难退缩显然不适合做合伙人。二是找有共同理想的人。合伙人是不是有共同的理念、价值观对行业的认识是否足够深入。所以,对于和谁合伙,找什么样的人合伙人是很关键的。

选合伙人就好比选择人生伴侣,如果选择错误的话很有可能要承担一些不利后果。合伙当中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在一起,需要建立规则,通过有效的规则去解决合伙关系里面的利益关系,情感关系、分工关系、管理关系等等。只有合伙关系和谐才能保证项目健康地发展。

第五,设计好股份分配方案。在股份比例上建议大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多数,67%(三分之以上多数),这个比例能够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比如增、减资,合并等重大事项。或者68%是比较合适的。

《公司法》第43条规定,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多数的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的分立、合并以及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对于初创企业,建议大股东的股权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在合伙当中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三人以上合伙。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大股东,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是因为在股权设计的时候股权比较分散,对于三人以上的股权结构,最简单的设计原则是一大于二加三。如果总共三个股东,那么二股东和三股东的股权比例加起来少于一股东。

在股权设计方面要注意,公司初创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建议不要出现导致僵局的股权比例,比如说五十比五十;这种两个人完全平分的股权比例除非这两个人永远一条心,永远意见一致。否则,当出现任何不一致意见的时候,所有的事项都通不过,最后就会陷入公司僵局。

第六,明确合伙人退出机制。关于合伙人股权退出的规则有几个注意事项:

第一个是合伙人股权退出机制要写到公司章程里面去。也就是股东的进退规则都要写到公司的章程里面。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如果章程里面不能把个性化的条款写进去,应该要把个性化的条款体现在投资协议里面去,当章程和投资协议约定不同的情况下,投资协议优先。

第二个是退出规则是合伙人退出的时候价格的确定。比如合伙人投了一百万,占股20%,那退出的时候怎么退了?如果是在亏损的情况下你要中途退出,是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还是全部股东一致同意,你才能退出?如果是把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怎么作价?按什么价格退?如果公司赚钱怎么退?是不是要把溢价的那部分分走了?这些是要事先在章程里面或者投资协议里面约定。

第三个是合伙人离婚股权怎么处理。如果作防火墙设计的话可以约定:当股东出现离婚的情形要约定不作身份的分割,只分割价值。还有股东发生意外股权怎么处理?这种情况可以约定不继承身份,只继承股权对应的价值。

第四个是股权分配比例跟合伙人贡献不匹配怎么处理?随着公司的发展和成长,合伙人在企业里面所起的作用不一样了,比如之前排名第二、第三地位的股东,随着公司战略布局、发展,他成为公司的核心和灵魂的时候,股权要不要做调整?有没有调整的机制?可以考虑以下建议:合伙是要经过磨合期的,就是先恋爱再结婚,不要闪婚。前期可以预留一部分股权放在期权池里面,从预留的股份里面作一些安排。

股权分配不仅仅是技术,也是一门艺术,它需要公司创始人有足够的智慧去包容,方可让企业走得更长远。尽可能把兄弟感情放到制度中去,不要用兄弟情谊去追求共同利益,而要用共同的利益追求兄弟情谊,这样的合作才是长久的,才是利于各方的。

参考文献:

[1]刘连煜.公司法原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2]肖斌.我国上市公司控制权价值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07.

[3]王景婷.大股东控制权与管理层激励的冲突对股权激励有效性的影响研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