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
2018-12-27王艳
摘 要 夫妻的共同债务是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对于明确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的财产性质有着重大的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及划分还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认定标准不一、共同债务清偿机制混淆等不足,可以通过完善制度、统一认定标准、补充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等来进行完善。
关键词 夫妻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区分
作者简介:王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47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概述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1.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我国法学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一直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也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当中的一方或者是双方,为着一起生活的共同目的,在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当中所产生的债务 ”。还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某种作为或是不作为义务,这种义务来源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者是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婚后缘于双方共同生活或是生产经营的目的,以及以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对外承担的债务总合。
2.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身份依附性,产生的原因非常繁多,且具有连带性等特点。
(1)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身份依附性。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债务主体的身份需要满足夫妻这一特定身份。虽然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于特定的期间,但是特定期间以外的债务也可以转化为共同债务。例如,婚前的个人债务可以经双方合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债务发生时间是在婚姻存續时间以外,但是转化以后并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身份依附性。
(2)产生的原因十分繁多。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原因非常繁杂,多种民事行为都可以引发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因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行为、夫妻当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是最终是用于家庭、赠送老人、扶助子女、互相扶养等,都可以引发夫妻共同债务。
(3)清偿具有强制的连带性。强制连带偿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在我国,婚后夫妻一般默认施行共同财产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都是共同拥有财产和承担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以后,以家庭为单位视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清偿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
夫妻个人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提出的概念,理论上来说,凡是共同债务范畴之外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关联在一起,通常来说,在施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当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施行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后没有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用途的个人负债、虽以个人的名义借贷,但是超出了日常生活正常范围负债,以及个人以夫妻名义负债但未经另一方同意的,这些都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
1.产生的时间不同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需要满足产生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一特定期间,虽然个别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婚前个人负债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非常有限;夫妻个人债务的产生在时间方面的限制较小,在婚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产生,并没有特殊的限制。
2.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
在法学界,通用观点是根据举债的目的来确定债务产生的原因,进而明确债务的性质。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是缘于共同生产或是共同经营,以及履行必要的义务等所产生的债务,其他用途的借贷,或者是非负债一方属于不同意、不知情的债务,则为个人债务。
3.承担债务的主体不同
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夫妻个人债务则由举债的夫妻一方当事人负责承担清偿义务,也就是说夫妻个人债务由借贷的一方独自承担偿还义务,但另一方主动偿还的不在此限。
二、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分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内容的定位不准
从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离婚章节,这种设置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因为在现实生活当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法律关系时,并非都是发生在夫妻离婚时的清算环节,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引发的债务认定或清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双方认定共同债务和离婚并没有直接的关联,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的不足,使得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定位并不准确,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条款,导致债权人主张权利时,不管夫妻双方是否离婚,都援引离婚章节的条款,从法理上来说非常不合理,而且还容易对夫妻双方当中另一方的利益产生影响。
(二)区分债务的标准不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标准并非绝对统一,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例如,我国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婚姻法》的用途标准、《婚姻法解释(二)》的期限标准,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的推定标准,规定夫妻双方当中的另一方不能列举证据说明债务并非用于共同生活,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三)清偿规则不明确
夫妻间施行的财产制度关系到债务的清偿规则,但是夫妻间施行何种财产制度并不会对外公布,很难被外界所知晓。在我国,共同财产制是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关于财产制度多是通过口头约定的方式确定的,很少有夫妻双方就财产制内容进行书面约定,外界想要了解夫妻财产制的方式除非在举债时明确告知,这对债权人主张权利造成了很大的不便。
其次,夫妻双方在确立婚姻关系之后,如果并非施行约定财产制,那么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并没有明显的区别,在清偿共同债务的时候,用何种财物清偿、清偿的顺序、清偿的最大限度等问题,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有明确的规定,清偿规则也就难以明确。
再次,对于婚前债务,在婚后需要债务人从共同财产当中支取部分用于清偿,如果是施行共同财产制,用共同财产清偿是否有明确的额度,能否超出共有的比例进行超额偿还,我国的相关法律还没有进行确定。
最后,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超额偿还债务的夫妻当中的非负责方,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规定,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当中的一方偿还了共同债务之后,并不能从另一方的财产当中获得补偿,从保护非负债方的权益来看,这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分的建议
(一)调整夫妻债务立法定位
夫妻共同债务与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一定的联系,但是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必然导致离婚的结果,所以,应当对我国的《婚姻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建议增加财产制度这一章节,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和约定财产制度单独罗列到一个章节,并在该章节当中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在援引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时,避开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必须要进行离婚,或是双方只是想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并没有离婚的打算,而不得不适用离婚章节内容的尴尬处境。
(二)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存在多项标准,例如,可以根据产生债务的用途、产生债务的时间,以及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的认同度等来划分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不同的认定标准,非常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要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就需要统一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参考国外的立法,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可以以债务的用途和产生时间为双重标准来进行双重界定,即认定夫妻共同債务需要同时满足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以及在夫妻婚姻关系有效的期间以内产生两个条件。在规范和调整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时,对于夫妻之间的争议,以用途作为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评判标准;对于债权人与夫妻当中一方的争议,以债务发生的时间为主要评判标准。当然,现行的夫妻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是共同经营,以及用于资助非负有法定义务的债务,并不在此限制范围之内。
其次,谨慎地适用推定原则。推定原则偏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当中非负债一方的权益保障,而且,推定原则的评判标准过于简单,非常容易导致虚假诉讼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的现象,在适用推定原则时需要谨慎适用,审案法官必须严格、认真地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之后再小心适用推定原则。
(三)完善夫妻债务清偿规则
我国的相关法律对于共同债务的清偿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在用何种财产清偿、清偿的限度,以及财产清偿顺序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参照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增加以下内容:
首先,关于清偿共同债务财产的范围,建议施行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共同清偿的原则,即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划归为清偿财产的范围。
其次,关于共同财产的清偿限度,建议以共同财产的一半和个人所有财产的数额为限,当然,如果夫妻当中的非负债方愿意代为清偿的,则不在此限。
再次,关于共同债务的清偿顺序,建议依次从负债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非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最后,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追偿机制,如果夫妻当中的非负债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科或是自身拥有的共同财产份额清偿了夫妻债务的,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存在着法律定位不准、认定标准不一、清偿机制不明等问题。要完善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制度,首先,要从完善《婚姻法》着手,增加夫妻财产章节,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及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其次,需要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针对现行标准的不足,或以采用用途和时间期限的双重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最后,要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清偿范围、清偿限度,以及清偿的顺序。
注释:
蔡学勇.论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24).30.
马原.新婚姻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杨柳青.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兼评《婚姻法》第41条的不足.福建教育学院学报.2007(10).
[2]叶名怡.《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废除论——基于相关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法学.2017(6).
[3]陈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法商研究.2017,34(1).
[4]王雷.《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法律适用.2017(3).
[5]李霞、曹相见.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6(5).
[6]江玲.“父债子还”还是“夫债妻还”.乡村科技.2016(31).
[7]吴荣凯.从一个债权实现的曲折过程浅析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法制博览.2015(4).
[8]王德良.妻子对丈夫诈骗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许某某诉杨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天津法学.2015,31(3).
[9]王虹.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认定.辽宁警专学报.2008(2).
[10]李洪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政法论丛.2015(2).
[11]姜修娟.一方举债不宜简单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山东审判.201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