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独立的价值分析研究
2018-12-27邹桦
摘 要 很多国家创立检察权原因是为了限制法院的权力和控制警察的滥权,所以,对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以及检察机关不受外来势力的干涉进行了不断的努力,由于各国在法律制度的历史背景、法律的理念和结构、政治文化等不同,检察独立表现出不同的个性和特征。但总的来说,任何国家对于权力都具有不受外来支配、干扰的意志与愿望,检察权也具有先天性根源于司法独立的精神和实践之中。
关键词 检察权 检察独立 检察官 价值
基金项目:1.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 PY11);2.第三军医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2016XRW12) 。
作者简介:邹桦,重庆邮电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信息法学院,讲师,博士。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128
检察独立作为检察权的基本运行原则,在各国的法律理论及权力实践中都有提及和反映,所谓“检察独立”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独立,检察机关的外部是指检察机关与国家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对外是一个统一独立的共同体,共同面对外界的压力独立行使检察权,只服从法律而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不当干涉。二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独立。检察机关内部独立是指检察官在组织内独立的主体地位,检察官依法执行公务所具有的独立性,受制于检察一体原则中检察首长或上级检察官正常的指挥和监督,而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而且,检察官的身份序列独立于行政官和法官,具有独立的职务法规进行保障。检察权的运行是以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为目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守护人的代表,其司法活动是为了保障客观法意的执行,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能够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大多数国家的检察独立在宪法或法律都作了规定,从宪法层面具体规定检察独立的较少,大多从基本法角度加以明确的规定,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在具体的法规中检察独立的存在都具有法律的正当性及其现实的价值。
一、检察职能的需求
检察权是一种集公诉、侦查、监督等多项职能的权力,在检察职能的行使中,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履行检察的职能,需要平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等之间的冲突矛盾,公正作出合理合法的裁决。而检察官具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为了保证权力的合理行使,有必要保持检察官一定的独立性。比如,检察官是否进行起诉时,需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和事实的证据作出独立的判断,不能受到外界的干涉,而丧失了检察官的法律守护者的形象。因此,“检察官应当考虑一切有助于有效、高效地执行刑事法律的适当因素,包括具体案件中被害人的参与以及被告人的情况后,独立地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同时,为了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公正的行使,对检察官实施监督的职能。比如,在法国,检察官具有监督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包括律师、司法助理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权力;还具有监督司法警察及其相关机构的职能。同样,日本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在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具有指挥其辖区内的司法警察协助侦查、指挥刑事案件的裁决、指挥拘留的执行、指挥判决的执行、以及请求法院正式适用法律的权限等权力。检察官如何有效的执行是检察机构一直以来思考的问题,显然维护有效的监督指挥职能,给予检察机关独立的地位、自由的裁量、更小的受制干预,才能使检察的监督指挥职能更好的发挥,不丧失监督指挥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对国家犯罪活动进行追诉,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检察机关与检察官就必须与其他国家机构保持相应的独立性,以免成为其他机构、团体或个人“肆意的工具”。
二、检察官的价值取向要求
在当今的世界各国,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人、是大众权益的保护者,是法律的监督实施者、所以,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客观公正,也就是说,检察官在职务上具有客观公正的义务,所谓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义务保持公平公正,始终坚持客观的事实。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不能偏袒被害人,也不能过分惩处被告人,对案件及个人的裁定是站在客观事实的立场,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断。检察官的角色定位是法律守护人,代表国家、公民的利益进行犯罪的追诉,保护国家、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检察官唯一的信仰是法律要求的职责。另外,检察权作为国家机关的重要权力,与国家其他权力互不干涉,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甚至对其他权力造成极大限制作用,防止了国家权力的专横,避免或遏制了国家强权政治的出现。特别是在审判权运行的过程中检察权有效限制了法官的擅断,检察官具有监督国家刑罚权的职责,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不受外界的干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平公正的审判,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另外,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利都应该不受侵犯。
三、法律上的正当诉求
检察权作为国家重要的权力之一,最基本表现是具有合法性,在法律上以宪法或者普通法的形式显示其正当性,从宪法层面加以规定是社会主义法系的国家,比如,独联体成员国家大都在宪法中对检察权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权限、组织与活动程序,由法律予以规定。”俄罗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其他的国家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同时在《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权是国家机关的权力之一,检察机关享有检察权并独立行使。《意大利的宪法》规定了检察官具有自治性和独立性,还对检察官的人身保障和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了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从宪法的层面对检察权进行规定的不多。其次,从基本法的层面加以规定,这是当今很多国家都采用的方式。比如,法国的《司法组织法典》中就对检察官的职能和检察权的行使进行了规定。
以上,不管是从宪法的层面还是从基本法的角度都对检察独立作了相关的规定,虽是不同的规定但都强调了检察权在一定的范围内所具有独立的必要性。比如,英国在《刑事起诉法》中规定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检察权,而且在财政、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和保持检察官的独立性,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涉。美国在《司法法》中对检察官的独立行使公訴权进行了规定,在上世纪80年代,美国制定了针对特殊重大刑事案件的独立检察官制度,虽然这项制度最后废除,但,可以看到检察独立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法律地位和实践价值都有增强的趋势。
四、确保个案公正的需求
公正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没有偏私,公正是一种价值判断,内含有一定的价值标准,在常规情况下这一标准便是法律。检察权跟司法权一样,它们有许多相同的理论支点,都具有一种判断性、技能性、适法性、亲历性等特征,需要法官和检察官经过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实践训练来保障职能要求。其最终目的是在法律的尺度上寻求公正的支点,在寻求这样支点的过程中,检察官是以职能为活动的载体,是公正执行的主体,毫无疑问,裁决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检察官的职务活动,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着,是司法公正承受的主体或对象,倘若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原告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依靠被告或原告来达成司法公正显然是不可能的。司法中的公正是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的重要保证。它是对法律自身的需求,其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出来的平等、正义、正当等精神最直接的结果。法律的公正实施需要司法活动的强有力的保障,司法活动是司法公正的执行者,针对检察活动而言,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其根本的目的,所以,在刑事诉讼中不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是站在客观立场上进行活动,努力发现并尊重事实真相,防止外部干涉造成个案不公,所以,在个案的处理上追求实质真实,平衡控辩事例悬殊与追求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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