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的伦理思想与创新发展
2018-12-27艾晚晴
【摘要】在党的十九大成功召开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启了全新的征程,其中需要特别注意要平衡好建设法治政府和发展法治伦理观二者的关系。若二者能够形成良性互动,只要提高社会及政治伦理水平和政府的法治水平,就能够让新时期法制建设有着源源不断的动力;若二者一旦形成不良互动,则会形成牵制的关系,甚至有时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为了能够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政府迈上新的征程,就需要创新发展伦理思想,我们可以将早已深入人心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加大宣传力度,一定要落实到每个机构,为了能够让大家都明白知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各机构落实有关宣传和做法,合理引导法治政府的建设。保持法治和德治并举、立法和立德同行,加大法治政府的伦理创新力度。
【关键词】法治政府 法治建设 政治伦理 伦理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45-0095-02
一、法治建设与法治政府伦理思想的关系
在十九大开启了法治建设的崭新征程之后,分析以往法治建设和剖析创新发展与法治政府的伦理思想这二者存在的内在关系,不难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和本质要求即全面依法治国,理清这些关系有助于我们来到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的里程碑。从个人角度出发,法治政府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的具体化以及灵魂所在便是规范法治政府和具体的伦理观,这对于引导、规范法治政府的运转和创新是至关重要的。其实法治政府并不是一个具体的实体,它只是一个发展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相随出现的伦理观也经历了由表及里、简单到复杂、浮浅到深入的慢慢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谁能完成,将其终结的,一定是动态变化无法完结的,可见法治政府的伦理上的指导以及规范章程是何其的重要,需要仔细研究,给出合理科学的分析,以此为基础,结合每个时代的特点加以创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形势下保证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的合力推进[1]。
万物皆不是单独存在的,建设法治政府和探索伦理亦是如此,这二者之间的联系是非常紧密的,法治政府建设最根本的灵魂便是伦理观,因为具体化的伦理观是法治政府建设中极为重要的内涵成分,并且对于整个法治政府的运转和创新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制约,反过来,建设法治政府本身也作用于伦理观的发展。切不可只注重某一方面,需要在二者之间把握好一个度,当二者能够形成优势互补的时候,那么法治政府的建设和整个社会的伦理水平皆能迈上一个大台阶;反之,二者一旦出现不良的磨合,则会出现双方的存在都对另一方有着恶劣的影响,严重的还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纵观古今发展史,无数史事证明了这一点。
二、法治建设与法治政府伦理思想的发展过程
唐朝是我国古代发展中的一个鼎盛时期,其经济发展迅猛,文化更是广为传播,世界很多国家都会来唐朝进行进贡、参拜、学习,其综合实力是其他国家远不可及的。当我们拨开这一现象的面纱后,不难发现,唐朝的政治建设是极其厉害的,“清明”是其典型的特征。从典籍《唐律》便能发现,唐朝的法律治理水平和满朝文武的伦理水平,便是形成了良性的关系,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典范,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一座里程碑,而其中一些当朝官员谈吐的政治伦理观和具体的伦理规范更是成为了后代统治者制订法典的参考依据,这些皆是与唐朝法治政府的建设分不开的。
我国在漫长的封建时期是否存在这法治一直是一个争议极其激烈的话题,有些人认为我国封建时期万事皆由“天子”决定,这是典型的人治而不是法治,而建设法治政府更是无稽之谈。通过对于典籍的研读,学术界的这部分人开始慢慢的改变了自己的看法。从我的角度看来,是否存在法治,就看这个时期是否制订并且实施了法律。当然,每个时代制订法律的人都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很完善,甚至一度出现了恶法,而有时即使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典,却也是“天子”说了算,一度出现官员和皇帝的倒行逆施。但是,当我们站在历史发展的时间轴上来看,通过法治来维持社会关系的总体趋势是进步的:先是从野蛮来到了文明,接着从君主专制来到了民主,也同时从愚昧走向了科学。
历史发展的长河,告诉我们,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哪怕是同一制度的不同时期,法治政府和倫理关系这二者皆出现了或顺或逆的发展趋势。人类发展的总体趋势表明:不论是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伦理的发展,都需要从野蛮、愚昧、专制慢慢的走向文明、科学、民主。但是剥削阶级[2]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是可以逆转的,我国古代的奴隶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统治者发现这种制度快崩溃时,想要做出改变,社会便出现了进步的状态,但是在后期,因为管理和自身的问题,出现了比奴隶制更为恐怖、野蛮、愚昧的制度。大多数人对于隋朝是不陌生的,建国初始,隋文帝杨坚励精图治,一心为了国家的发展,经过百般努力,还颁布了《开皇律》,这可是对于当时的法律是一个重大的革新,但是因为后来的种种事情,仅仅10年不到,杨坚自己就把自己亲自颁布的法典视若不见,置之脑后,甚至是颁布令人不可思议的苛酷刑法。此时,虽然国法依在,甚至是全国公示,但是全国的最高统治者以及整个统治集团在伦理观和伦理观的规范上已经出现了根本性的逆转,可见整个法治已是白纸一张。当然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过程,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和伦理的发展,是不应该也不可能永远的停滞不前的,想要发展法治政府,就需要做到事先对于伦理观和具体伦理规范进行创新。
“文革”曾让中国的法治建设走上了弯路,一度使得法治建设倒退,但是全国人民无论风吹雨打,始终保持着一颗谋求法治进步的热心,坚持不懈的对于那些落后、倒退的行为和观念进行批判,与之斗争到底。当前,我们在习近平主席的带领下,我国法治建设出现了高潮,全国上下齐心同力探索着我国大步向前有效发展的法治之路。十九大为我们指明了前进的方向,我们需要坚定不移的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需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宪法为核心,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对于我们创新法治伦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国有着五千年的灿烂文化,其伦理思想是值得借鉴的,但是我们需要去粗取精,去其糟粕,切不可照单全收。儒家思想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占据了主导地位,究其原因,我们发现,除了法家和儒家一样有着完备的思想体系,其他诸子百家,皆未能将自身的思想及时总结形成体系,其中较为突出为大家知晓的墨家,也只有墨子,但是因为没能有完整的理论体系,导致后继无人;道家虽然人数也有不少,但是和儒家相比,真是小巫见大巫了;其余的还有阴阳家和兵家等等,也只是昙花一现,完全不具备和儒家抗衡的能力。其中法家还有着不错的理论体系,并且发展也较为不错,门派创始人管仲和商鞅,还是有着不错的理论思想的,后来由韩非子等青年俊杰发展壮大,其著作也是甚为可观,但是他们的理论都有点极端,导致无法被世人所接受,难以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潮,其中给人留下最大的不良印象便是秦始皇的暴政,焚书坑儒,导致儒家受到重创,但是正因如此广大人民群众更难以欣然接受。其次由于儒家学说一度受到历代王朝统治者的推崇,在政治上更是有着无可取代的地位。自然也就成为了社会的主流思潮,并且其在话语权上更是起到了主导作用,其实,部分统治者也是很青睐法家思想的,但是他们不是明面上表现出来,选择了以欺骗的手段,为了迎合人民大众,选择儒家来做表面,内在却是实行法家思想。即便是汉、唐这样的鼎盛朝代也是选择“外儒内法”的政策,综上所述,我们应该平等对待“批判”和“继承”这两者对于古代文化和文明的态度,但是除了学习外,我们更需要的是进行创新[3],切不可选择“复古”这条道路。既然有着这样的要求,我们就需要在当下学习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潮中,加以宣传,对于其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纠正。
三、寻求法治政府的建设和伦理思想创新的建议
第一点是,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加大宣传力度,给各位官员敲敲思想上的紧钟。当前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伦理观和具体伦理规范创新的头等大事便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即遵循着民为本,官为末的思想。自古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种大言不惭的话语,认为天下之大,没有大过君王家族利益的,这种极端贬低人民的思想是切不可取的,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受到了批判。“五四运动”时期,我们伟大的孙中山先生,更是提出了“三民主义”:民族、民权、民生,这是与之前的理论思想是完全不同的,这是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尽管中间发生了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但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却成为了不可撼动的政治伦理中的灵魂。在当前建设法治政府,无疑也是必须要遵守的。党的十九大便是落实了这一想法,提出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的目标”。
第二点是,加大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和落实,用它来考察和指导法治政府的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一个人的观念,更不是统治阶级的观念,而是全国各族人民价值观的“最大公约数”,这就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不能因为民族、阶层、信仰和观念的不一样,而不去认同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和友善”这些理念更是很透彻的解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觀,同时将新时期我国人民的核心伦理观也阐释了出来。这里的每一个词,皆可以作为具体伦理观的规范,这些技能反驳了陈旧伦理观和具体伦理观的规范,同时是对追求新伦理观的一种郑重宣誓,在今后的建设法治政府的一切活动中,均需要以行动来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点是,保证法治与德治并举,立法和立德同行,创新法治政府的理论抉择方式。在党的十九大的报告中,再一次明确的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我国坚持并行“法治”和“德治”已经超过20年,在这20几年里,学术界对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存在着分歧。因为我国是马克思主义的坚定践行者,因此有的专家学者就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定义,国家是一种实行暴力的专政机构,通过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来控制人民,如果从这种对于国家的定义来看,那么建设法治国家就需要依靠这些暴力工具,但是“德治”却是与之相反的,需要通过提升人们的意识,让人们能够对于道德标准产生共鸣,那么暴力手段存在就毫无意义,因此这就成为了歧义存在的导火线。这其实是很值得研究探索的,我个人认为,“法”和“德”是有着不同的作用的,“法”可治国,但是法却不能达到每一个地方,这时就需要“德”来感化大家;“德”可育人,但是如果没有法的支撑,是无法制裁那些不遵守道德标准的,“以德治国”需要提高人们的意识,使得人们成为国家生活中自觉的践行者,根据“德治的要求,制定出相关的法律举措。
四、结语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订的过程中,生动的体现出了法治政府的伦理思想和其发展中的创新,这种创新,希望能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守法等一系列实践和政府的操作中加以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廖凯原.中国特色的法治与礼治——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冠名仪式上的讲话[R].2016-09-20.
[2]杨逢彬,杨伯峻.孟子(国学基本丛书)[M].岳麓书社,2001.
[3]高德蕴.黄帝传统中的法、自然与道[C].黄帝思想与先秦诸子百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239-250.
作者简介:
艾晚晴(1991-), 女, 回族, 湖北武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为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