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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关于长三角一体化议案建议摘登

2018-12-27卢慧萍

上海人大月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长三角区域建议

文/卢慧萍

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一直是全国人大上海代表团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2013年以来,在常委会主要领导推动下,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数次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开展有关长江保护立法方面的专题调研。2018年3月,李强书记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媒体开放日上系统阐述了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思路、设想和举措。另外,陈靖、陈鸣波、张兆安、丁光宏等代表提出了关于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的议案和建议。本文摘登了部分议案建议的主要观点。

关于加快制定长江法的议案

张兆安、李碧影、王霞等代表:

长江水域面临的主要问题有:流域综合管理机制亟待建立;全流域水资源缺乏统一规划和严格管理;流域协同治污效果有限,生态安全问题日渐突出;航运事故对水源安全构成重大威胁。因此建议尽快制定长江法。

一、建立长江流域综合协调和管理机构。一是协调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以解决长江流域产业布局、航运发展、水电开发、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二是协调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确保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协调建立统一信息公开与通报机制,推进开发建设、水文水质、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研究评估等信息共享,以便各级政府能及时把握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水环境变化趋势,作好科学决策;同时,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通报和协同处置机制,特别是上游发生航运、企业事故性排放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下游有关省市,以便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长江水资源资产管理制度。一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建立基金制度的前提是确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使用付费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收取保护基金。当然,基金的来源还可以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收费、水污染事故赔偿金中的一部分。二是长江流域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议通过立法确立水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明确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和运输船舶根据环境安全的需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效提高防范长江流域性水环境污染风险能力,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目前在地方性立法中,已有将环境保险责任制度引入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先例,如2011年出台的《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就明确鼓励排污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三是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建议以跨地区界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为依据,确定一个具体水质标准,上游水质达到或者优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下游予以补偿;上游水质劣于这一水质标准的,上游应予赔偿。赔偿和补偿的标准不可能完全按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或贡献大小,只能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支出,同时还要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四是流域水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建议通过立法完善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制裁并预防恶性事故的发生。损害赔偿的范围除了赔偿由水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还应当包括恢复被破坏的环境所需生态修复费用。同时,建议通过本次立法设立专门的环境侵权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使损害赔偿评估鉴定更具有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建议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环境侵权公益诉讼机制。

三、关于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建议在长江法立法时明确长江断面水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流域内各省环保、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将省界监测断面人工监测数据和水质自动检测数据提供给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流域综合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将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对未达标的省市应严格追究责任,并落实赔偿制度。

四、对污染和破坏长江的行为强化处罚力度。建议通过立法授予流域综合管理机构行使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使执法管理更加公平、公正;同时,建议引入以下的一些强有力的处罚措施。一是引入“按日计罚”制度。二是设定“双罚”制度。对一些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对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除对当事单位进行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三是规定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对流域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又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决定的排污单位,明确流域综合管理机构有权要求相关单位予以配合,对排污单位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强制措施。四是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方式,也是最具有震慑作用的一道法律屏障。建议立法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制裁的衔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建议

陈鸣波代表:

当前,国际产业格局面临重大调整,抢夺制造业制高点的竞争愈演愈烈。工业互联网顺应国际竞争应运而生,各国结合自身产业发展优势,纷纷加强战略总体布局和理论方法创新。长三角城市群肩负建设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使命,面对激烈的国际产业竞争,应抓住有利时机,响应国家战略,率先建立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平台,将广阔的市场需求和海量工业数据资源,转化为高效率的生产、高质量的创新,形成长三角世界级制造业集群建设的有利条件和先发优势。

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遇到的问题:一是重点行业领域的规划问题;二是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问题;三是平台服务机制及主体问题;四是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长远问题。

对此,我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部省合作,形成顶层设计。建议国家部委加强对长三角区域联动发展的指导。比如由国家制造强国领导小组-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与长三角三省一市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长江三角洲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专项工作组,建立协同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指导长三角区域工业互联网的发展。

2、开展政企协同,推进网络建设。建议三大电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与长三角区域联动建设网络基础设施,与长三角三省一市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定并实施5G在长三角区域三年建设计划,打造区域一体化的感知网络,支撑工业企业依托工业互联网转型升级。

3、着重创新机制,加大市场供给。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作用,建议长三角工业互联网平台从工业企业、互联网企业两端分别搭建,形成层次多样的市场化供给机制。比如,各地分别加强与当地工业央企(中船、中交、中核、振华重工)、地方重要国企(上汽、电气)、制造业龙头企业(三一重工、海尔等),互联网企业(BAT、华为、小米等)等分类战略合作。由工业龙头企业同步“一带一路”等全球制造步伐,打造行业型工业互联网的国际化平台,互联网企业打造通用平台服务中小制造企业,实现大企业建平台和中小企业用平台双向迭代,互促共进。

4、组建企业联盟,加强行业指导。尽快成立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企业联盟。在工信部与国家工业互联网联盟的指导下,基于现有工业互联网上海分联盟(首个国家联盟地方分联盟)推动成立长三角区域联盟。在长三角办、三省一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联动区域工业企业协同开展上云入网工作。基于上海首个工业互联网创新中心,拓展网络互联、标识解析、大数据平台、安全保障等关键共性技术及公共需求服务,形成辐射服务长三角的子平台网络。

5、利用全球资源,谋划全球网络。长三角具有丰厚的制造业基础以及一批走向全球的制造业企业。以振华重工为例,其在全球拥有250多个码头客户(占全球码头总数的82%),再配合全球的海运船舶调度数据,如能全部联网建设静动态互联的全球船联网,将形成全球标志性的海运数据和物流互联网平台,数据及应用价值无可估量。

张兆安代表:

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很关心,很支持,国内外也很关注。2008年9月推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0年5月国务院批准实施《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尤其是2016年5月国务院又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这些意见和规划的颁布,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在这个大背景下,长三角区域合作更加紧密,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今年初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指出,要按照“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总要求,建设好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深化好区域合作大格局,并且由三省一市联合组建的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在上海挂牌成立,来自三省一市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部到位。这充分表明,长三角站在了新时代,确立了新方位,迈出了新步伐。因此,我建议在国家层面除了以上提到的一些意见和规划之外,围绕改革创新和与时俱进,继续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进程中给予以下四个方面的有力支持。

第一,建议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由于长三角是国际上公认的全球第六大世界级城市群,并且要代表中国参与国际竞争,因此,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有利于充分释放长三角发展潜能。

第二,建议把一些国家重大基础项目布局在长三角。例如,国家实验室尽早落地上海等,以及其他一些有利于发挥长三角特殊优势的重大基础项目落在长三角。这样做,可以与长三角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的优势相匹配。

第三,建议对长三角区域发展立法。如通过协作立法,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法》《区域金融合作法》《区域环境保护法》等,构建长三角区域公共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在这方面,一些国家的相关做法可以借鉴。

第四,建议对区域治理加强协调领导或者予以授权。可以在国家层面设立协调领导机构,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及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统筹行使区域公共事务治理权,成为统筹实现国家、区域与地方发展规划、推进一体化进程的区域公共治理组织。

丁光宏代表: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成为国家战略,需破除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包括: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产业合作不足;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必须由中央规划推动,通过市场化机制的途径,以经济利益为纽带,才能出现成效。为此,提出建议:

一、创新行政区划治理。成立“中央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和“国务院长三角管理委员会”,将长三角治理所涉及的事权划分为中央事权、区域共同事权和地方事权三类,由中央统筹行使区域发展规划权,各行政区政府按照事权大小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二、协调各要素有效布局。第一,突破基础设施一体化,形成陆、水、空三位一体的综合运输格局。包括:强化区域交通设施建设,特别是城际铁路的贯通、衔接、成网;推动港口群与江海联运的合作,打造长三角现代化港口物流体系;推动航空港的共建共享。第二,鼓励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一是实现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人力资源在区域内自由流动。二是设立全面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实现资金的自由流动。三是通过“飞地”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建设一体化产业发展工程。第一,强化产业协同发展的利益纽带。将产业制造环节配置于长三角合适的地区,降低产品生产制造的成本。从税收等方面建立利益调整机制,对在地区利益和地区机会上的损失予以补偿。第二,发挥大型企业在跨地区并购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重视并鼓励各地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活动。第三,以新型产业为突破口。可从新能源汽车产业开始,将涉及到的技术、制造、服务等由各地充分协调。

四、组建“一行四金”。一是建立长三角发展银行。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项目提供金融支持,也可为地区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供研究、咨询服务。资金来源包括一市三省的财政资金、国家相关部门的资金、社会资本和发行债券等。到一定发展阶段,可以吸收外资,甚至可以成为公开上市的银行。二是设立长三角区域发展基金、长三角农业发展基金、长三角环境保护基金和长三角社会发展基金,是当前平衡各方利益、争取协调发展非常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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