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活动的有效对策
2018-12-26陈广富
摘 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式的刑罚,对于犯罪者更好的进行改造,正常的回到社会中生活以及节省诉讼的费用有很大的帮助,因此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由于中国开始大力推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应用,导致这种代替刑罚的执行措施在实际实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检察机关有对法律进行有效监督的责任,需要在社区矫正实行中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此篇文章主要基于目前社区矫正中人员监管活动的角度展开分析,探讨了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活动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非监禁式 人员监管
作者简介:陈广富,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81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内涵和目的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检察是指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对被管制、缓刑、假释的判决是否合法;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的法律文书送达与罪犯交付执行是否合法依法进行的监督。
社区矫正检查监督的主要目标就是减少社区矫正过程里产生的一些问题的发生,规范社区矫正行为。社区矫正指的就是国家为了改造社区矫正的人们,让违法犯罪的人们可以全面的认清个人犯下的错误,发自内心的服从相关机关的非监禁刑罚约束行为,能够在社区内认真的进行劳动与思想方面的教育,使自己不正常的心理逐渐变得正常,进而能够正常的回到社会当中生活。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
依据我国相关规定,我国的检察机关有权利去监督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行为和执法过程。所以,社区矫正检查监督的对象为参与社区矫正的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实行社区矫正具体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对社区矫正做过裁决的法院等。针对在检查和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不按照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人,检查机关应该对社区矫正机关提出建议,可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实行收监执行,然后检察机关没有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直接监管的权利。
二、目前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外出批准监督工作难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察工作主要是人员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情况,法律只做出了需要上报等待批准的规定,对于哪些缘由和标准才能让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外出批准,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满足社区矫正人员一定的生活需求,针对那些以正当理由提出外出申请的大部分情况下都会同意其外出。而检察机关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状况的检察也只是翻看矫正人员的档案资料,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实际外出状况,没办法做到有效的监管。
例如在前几年,在某地就发生了一件三十多岁的女性为了躲避社区矫正的监管而故意造成自己怀孕的事件,该女子在获得批准外出的时候,有预谋的和一名陌生的男性有了亲密的关系,致使该女子怀孕,进而逃脱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检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了该女子已经流产,然而因为该女子借身体不舒服想要去医院看病,再次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了外出申请,社区机构迫于现状,也是因为考虑到该女子的生命安全问题也只能批准她外出。事后该地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的检查者在进行检查监督工作时发现了这个问题,也第一时间向上级检察院提交了报告,然而在通过一番研究后,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情况作出规定,所以这件事情亦未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二)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就业、迁居托管困难
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去别的城市打工的人越来越多。尤其是在那些较为偏远、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他们在本地没有很好的工作机会,所以那里的人们经常到其他城市寻找工作和发展的机会。其中一些到其他城市打工的人因为一些缘由在外地犯下了较轻的罪行,被判处了缓刑,这个时候就要进行社区矫正。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通常都是让犯罪者回到户口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然而对于这部分外出打工的人来讲,需要依靠外出打工赚取工资去维持家里的生活,所以大部分人都想在打工的城市执行社区矫正。然而因为社区矫正需要投入一些物力与人力,所以外出打工者所在城市的社区矫正机构通常不想接受外来人员在其机构进行矫正,致使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例如某地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男孩在跟着家长到其他城市打工时与他人发生口角,最终犯下了情形较轻的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并将其送到户口所在地进行社区矫正,然而他的家长一直都在外地工作,家里已经没有了其他亲人,孩子被判刑后,他的家长为了可以方便关键他,就将他带到了打工的城市,想让他在打工的城市执行社区矫正,然而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沟通后,他们以该男孩的家长没有固定住所为理由不接受这个男孩。针对这种状况,检察机关也难以有效发挥检查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活动的策略
(一)大力开展人性化帮扶教育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人性化帮扶教育可以提升社区矫正的效力,让社区矫正人员可以真正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自发的去调整自己的心理,改正自己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去开展各项活动,这对于使社区矫正人员尽早的回到社会中生活是十分有帮助的。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应该注重人性化执法,在监督的过程里如果察觉到有哪些人员会再做出违反犯罪行为的,执法人员应该在第一时间和司法行政机关取得联系,全面的调查矫正人员的家庭背景和矫正状况,剖析矫正人员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缘由,然后应该安排心理辅导专员为矫正人员实行心理治疗,改善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素质。同时还要注意应该不断的向矫正人员宣扬法律,增强矫正人员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在检查期间对矫正人员实行教育,让矫正人员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事情,什么是违反法律、不应该做的事情,使矫正人员能够明确违法的严重后果。
(二)严厉监督社区矫正禁止令的执行
那些违法犯罪人员的恶劣行径是否能够被约束、是否会再次犯罪都依赖着社区矫正禁止令的执行。目前的社区矫正的目标依然是刑法惩罚,这也就表示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员自身还是具备着危险性。在清理这些危险因素时应该针对周围的居民予以安慰行为,尽量不要让周围居民处在担惊受怕的状态之中。所以,相关的检察机关在进行监督时,应该着重检查禁止令的登记情况和社区矫正的执行状况,第一时间对社区矫正机关是否把犯罪分子的信息录入到数据库内进行监督。
纵使是社区矫正机关已然执行的行为,亦不能放松警惕,要监督社区矫正机关有没有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禁止令。主要应该在下列三方面去监督社区矫正禁止令的执行状况:首先,社区矯正机构有没有完全遵守禁止令的期限;其次,针对那些行为不符合禁止令相关规定的犯罪分子有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处置;再者,社区矫正机构有没有严格按照禁止令的规定限制矫正人员的出行行为。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非监禁类刑罚制度,对于社区矫正人员更好的进行改造并早日回到社会中生活有很大的帮助。我们需要在不停的进行实践的过程中,第一时间发现社区矫正中出现的问题,并尽快的提出解决的对策。而检查监督作为一种不属于社区矫正制度内的监督力量,能够快速的发现且监督社区矫正中出现的重要问题,促使社区矫正制度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韩东,王晓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模式的理性构建.中国检察官.2016
[2]田露.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的未来程序设计与构建设想.山东社会科学.2015.
[3]谢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襄阳市高新区检察院社区矫正为例.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