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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摔倒扶不扶”体现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意义

2018-12-26黄晨怡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法律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摘 要 “老人摔倒扶不扶”问题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其次分析了“老人摔倒扶不扶”体现的社会道德和法律问题,最后针对提出的问题探讨了“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意义,希望这些观点能够有效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社会道德 法律意识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简介:黄晨怡,汨罗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73

“老人摔倒扶不扶”事件的发酵反应了当前我国道德和法律中存在的不尽如人意之处,社会道德的冷漠和利己主义泛滥、陌生人社会条件下社会成员间的信任危机以及对恶意讹诈者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使大家在“老人摔倒扶不扶”问题上难以走出两难困境。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和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的两种基本手段,两者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法律将个体的行为自由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自由,通过强制性的限制以保障个体的自由权利,道德是自己给自己设立规范以实现自由与限制的内在统一,两者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都是正义,都致力于社会结构的动态稳定平衡,缓解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其次,道德和法律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道德是一种积极的事前调节,依靠的是人的内心信念,具有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法律是一种较为消极的事后调节,具有惩罚的性质,具有针对性强、见效快的特点,是一种“硬性”的调节手段,在社会管理中,德法并举,刚柔并济,才能保障社会运行不偏离正确的轨道。最后,道德和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新的社会问题的产生必然先在道德领域引发广泛的讨论,然后才有相关法律的出台,而道德也会促进法律的调整和完善。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道德与法律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具有一定的差异性。首先,道德与法律的历史条件不同,道德脱胎于人类共同的心理和行为习惯,是社会意识的集成,贯穿于人类社会的始终,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评价标准和善恶观念呈现出一定的阶级性特征;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其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识,只存在于人类历史中的某一阶段。其次,道德与法律规范人们行为范围的大小不同。道德规范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法面面,而法律规范只涉及违法行为,难以干涉到现实中一些受到道德谴责的行为,其规范范围要远小于道德规范。再次,法律与道德的强制力不同,道德强调个体主动的自我监控和自我约束,需要以社会舆论、风俗习惯、个人修养为支撑,是一种柔性的规范手段,法律强调的是国家强制力之下的被动约束,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明确且具体的规范要求,任何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一种刚性的规范手段。

二、“老人摔倒扶不扶”体现的社会道德和法律问题

(一)经济成本的高昂

“老人摔倒扶不扶”现象的产生很大部分来自于老年群体的经济困境。首先,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老人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缺乏独自承担医疗护理费用的经济能力,导致部分穷困的老人在走投无路的境地中做出偏激的行为,导致讹诈现象层出不穷。其次,“看病难、看病贵”仍然是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障还没有深层次的覆盖到偏远地区,而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障的需求和依赖也在不断加深,两者之间的供需不平衡,也导致了老人对医疗支出的望而生畏,进而做出诬告、讹诈救助者的行为。最后,交换理论和“理性人”思想的传播,也会引发大家从成本价值的角度看待“老人摔倒扶不扶”现象,很多老人选择讹诈救助者的思维逻辑为:如果能够找到“替罪羔羊”,就可以节省自己的医疗支出,如果讹诈不成也可以以“一时糊涂”为借口,敷衍了事,从这个角度看来,老人摔倒之后的讹诈和诬告,显然收益大于成本,而与之相对是,路人选择“见死不救”,只需要承受内心道德的挣扎,而无需面临时间、精力、金钱以及舆论的风险,也是一种交换成本的“理性”衡量,但是长此以往,社会也将变得日趋冷漠。

(二)法律体系的不健全

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紧靠道德的软性约束,很难真正的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首先,道德讹诈的零成本和无风险导致了“老人摔倒扶不扶”现象的层出不穷,老人摔倒后的讹诈行为,不受法律干预,并不需要付出高昂的违法成本,并且社会对老年群体的高容忍度,也纵容了老人的讹诈行为,导致了公众看到老人的摔倒之后的“不敢扶”和“扶不起”。其次,法律救济的缺陷也难以保障“好心人”的合法权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经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这是对保护救助者免责实践中取得的重大进展,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其在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准确预估,难以完全的避免“好心人”陷入被诬陷后的时间、精力付出成本乃至精神舆论压力的重压。最后,法律体系中“扬善”机制的不健全,使得高尚的道德行为难以获得法律保障,导致了道德行为在与社会利益的博弈过程中,受到冲击甚至消解,因而,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道德素养,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震慑和保障,让心怀恶意的人在善行面前望而却步,让公众的道德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深陷道德选择困境。

三、“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意义

(一)加大经济投入力度,接触各方的后顾之忧

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使人民群众“倉廪实而知荣辱”,能够有效避免“老人摔倒扶不扶”现象的泛滥。首先,政府要加大的医疗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政策支持,依据我国的社会结构的老龄化趋势,重点关注无保障的弱势老年群体,加大对老年群体的医疗补贴并适时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老年人意外险”,并确保其长期有效的贯彻执行,以消除老年人的医疗压力。其次,政府部门和民间工艺组织要设立专项基金,给予救助者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肯定救助者“路见危难,伸出援手”的行为,保障“好心人”的正当权益,鼓励公众面对“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道德两难问题时,能够做出正确的道德选择,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传递社会正能力。最后,要设立做好人好事的风险基金,给予被讹诈救助者免费的法律援助,并提供败诉赔偿,为救助者的见义勇为行为撑腰,减少好心人的经济损失,缓解公众面临“老人摔倒扶不扶”问题的疑虑和担忧,化解其讹诈和诬陷风险。

(二)完善法律机制和社会管理

完善法律机制,完善法制建设,提高恶意讹诈者的违法成本,对于讹诈情节严重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提供救助者明确的免责预期,免除陌生人之间救助行为的后顾之忧,并在司法层面上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重塑司法机构的公信力和社会信任度,确保“老人摔倒扶不扶”案件审理流程的公平公正。

与此同时,国家还要完善调查取证制度,缓解救助者的举证压力,执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助人者,没有义务向被救助者本人或家属提供证据证实清白,如果被救助者及家属认定助人者是肇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自己的说法。另外,还要落实对证人的信息保密,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避免恶意讹诈者与证人之间的纠缠,以更好的维护“好心人”的清白。

除此之外,优化社会管理,建构完备的诚信档案体系,强化奖惩机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以提升大家的道德底线,提升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和修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落实。

(三)规范社会舆论导向

规范社会舆论导向与新闻传播能够有效调节公众的道德心态,缓解“老人摔倒扶不扶”事件的负面影响。首先,要提高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以客观的旁观者身份,深入挖掘事实真相,全面报道事件始末,避免新闻报道中的伦理冲突和感性评价,坚守职业操守,避免虚假新闻的产生,强化自身对社会热点事件的理性分析能力,以更好地引导人民群众的道德认知。其次,社会要加强对新闻工作者传播行为的监督力度,避免新闻选题的哗众取宠,新闻语言的夸大其词以及新闻采访的刻意引导,坚决抵制和反对有偿新闻的不正之风,从而降低错误报道的发生几率。最后,国家要落实对新闻媒体的法制管理,记协新闻道德委员会要健全对新闻媒体的自律管理,共同完善查处机制,用法律的强制力手段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对社会举报的新闻界报道失实、新闻敲诈、采编经营两不分等问题开展深入的实地核查工作,以有效推动行风建设,防范失德风险。

(四)提高公民的综合素质

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深入人心,全面提高大家的综合素质,能够有效消除“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道德难题。首先,提高大家的公共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关于思想道德建设和急救知识的宣传培训活动,呼吁大家学习急救知识和技能,例如,北京协和医院胸外科自制视屏《最炫急救风》,主观鲜活的演示了如何判断出倒地不起的人出现的症状以及心肺复苏急救时的关键要诀,其视屏在网络上的热播,促进了基本急救知识的深入人心,有利于提高大家的道德水平和对急救常识的熟知程度。其次,要提高大家的道德修养,切实加强家风建设、传统文化和道德品质教育,促进“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传统道德的蔚然成风,在减少社会恶意讹诈现象的同时,鼓励大家的急公好义,见义勇为之举。最后,要增强大家的自我保护意识,在救助他人之前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充分利用互聯网和移动客户端,做好的证据的收集和保留,以规避讹诈、诬陷风险。

综上所述,强化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对大家的引导机制,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文明友善。

参考文献:

[1]姜瑶.我国道德建设中的道德立法分析.现代交际.2018(14).

[2]弓冰冰.论法治社会形势下的道德定位.南方论刊.2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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