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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分析

2018-12-26吴茂林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经济法

摘 要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协调的部门法。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分别是其进行社会经济调节的基本方式。本文拟对宏观调控这一基本调节方式以经济法的视角进行探究。

关键词 经济法 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法

作者简介:吴茂林,长春理工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34

经济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这就决定了其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整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通过运用政府权力、采用强制性方式以排除市场机制作用的障碍,比如垄断以及不正当竞争;第二、国有经济力量直接进入市场进行市场经营活动,如我国国有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第三、通过宏观调控这一方式,对市场资源进行分配、整合,对市场主体进行激励,从而对各市场主体的社会经济活动给予指导和鼓励,以引导市场资源按照国家的预期运行和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宏观调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协调、干预的一种基本形式,国家或有权调控机关从协调社会经济的宏观层面出发,通过行使宏观调控权,做出一系列的宏观调控行为,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源的流动,协调干预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使得社会经济的结构得以优化,经济运行的效率得以提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整体的和谐发展。

现代社会的特征表现为科技的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的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也越来越细,国民经济日益成为一个融合统一的整体,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程度也进一步提升。面对这一局面,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控制的难度空前加大,日益复杂艰巨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也要求国家从全局和总体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特点,运用适当的宏观调控方式来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这需要政府具有更加宽广的视野和灵活的手段,从而统筹社会资源,兼顾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实现科学调控。

但是,以政府为行为主体的宏观调控也会导致“政府失灵”的不良后果,这就脱离了“市场失灵”而走向了“政府失灵”,为避免这一结果的发生,要求把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式纳入到经济法规范的范围。所以,宏观调控措施的实施是否妥当,宏观调控权是否受到法律的限制,是实现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从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出发,理性而科学地对宏观调控进行经济法视角下的剖析,并结合我国近年来调控经济的经验教训,我国的宏观调控还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

一、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前提和基础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应以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应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是无需置疑的。而国家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是国家针对现代市场经济的缺点比如盲目性、滞后性、自发性的有意识的干预和调节,它只是市场自发调节的辅助性手段,因此应以市场调节为前提和基础。宏观调控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几种方式之一,作为克服和填补市场自发调节的滞后性和盲目性等种种缺陷而产生的辅助性地位,这就决定了它不能违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规律行事,亦不能以国家宏观调控取代市场调节,重新踏入计划经济的旧樊笼。所以,能否把握好调控的度量,如何规范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自发调节之间的边界,让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让政府这只手在宏观调控领域看得见,用得好,使得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自发调节协调配合,是现当代社会经济的新的时代课题。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火热程度居高不下,房价节节攀升。国家为了调控房价,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但是房价陷入“越调越涨”的怪圈。住房需求是人的基础性需求,也是衣食住行中最为重大的支出。高房价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综合实力增强的一个表现,是市场的自发行为,但是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各市场主体自发性的市场行为也可能孕育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隐患,可能会导致经济危机。而国家的调控措施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主要就是因为脱离了市场的基本情况,没有把握好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因此这些调控措施都没有收到理想的效果。

目前,针对这一复杂的局面,国家着手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对各大中城市实行因城施策的方针。通过实行这一住房制度,同时实行差别化调控,因城施策,可以促进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价格稳定的基础。

所以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和前提。只有顺应市场价值规律,因势利导,才能打破宏观调控“调空”的怪圈,实现宏观调控的健康运行。

二、宏观调控应遵守合理化原则

宏观调控应遵守合理化原则,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阐发:

一方面,合理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现代社会中,市场经济活动纷繁复杂,这带来了空前的机遇,同时也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因为在各市场主体逐利的动机下,往往蕴含着生产过剩和消费不足的矛盾,这也会爆发一次次的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巨大的破坏。因此,宏观调控的出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和现代国家经济职能发展的必然要求,理所当然符合正当性的要求。

另一方面,合理调控是宏观调控的本质性要求。宏观调控实际上是国家或政府根据经济形势所作出的政策或法律行为,其调控过程表现为政府主动干预市场,体现了政府面对社会经济的理性和能力。政府主动干预市场通常是通过行为的主客观两方面体现出来的,即在主观上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符合市场的客观实际,这样的调控行为本质上是符合宏观调控的合理化要求的。

再者,宏观调控合理化才能有效克服市场的缺陷,避免南辕北辙的效果,从而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經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宏观调控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宏观调控是必需的,但宏观调控措施不能任意施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在法治的轨道中有序运行。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因此加强完善宏观调控制度是我国经济立法的重要内容,必须从其基本原理出发构建科学的宏观调控体系。

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合理性决定政府干预经济的成败。宏观调控必须基于市场的客观情况,才能最大化社会公共利益,收到良好的调控效果。所以宏观调控立法也应该以合理性为内核。

宏观调控权本质上是一种权力,权力具有异化的特性,容易发生滥用和扩张,需要法律的预先制定以达到规范的效果。不过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一经制定即具有滞后性,无法对复杂的社会经济进行全方位的规定,更何况宏观调控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政策性以及灵活性。法律在限制宏观调控的目的下也不可能做出具体详尽的规定,所以在制定宏观调控法律时要保持原则性规定与具体规则的平衡,留给调控主体——政府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宏观调控需要赋权,必须给予调控主体——政府一定的调控权力,让政府可以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从实际出发,灵活机动地确定调控的目标、手段、方式和方法,实施合理有效的调控。

宏观调控必须坚持有法可依,限制宏观调控权是其应有之义。宏观调控的限权和赋权是宏观調控相关法律的一体两面。由于法律在限制宏观调控的目的下不可能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在制定宏观调控法律时要对相应的社会关系做出原则性规定,同时留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要求立法机关在制定宏观调控法律时要更加注重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限制,要在宏观调控基本原则的指导精神下制定更加周详,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则。要避免宏观调控法律的随意性,调节手段的制定应具有法制化的特征,一切手段的行使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且,宏观调控涉及的主体复杂,利益牵扯面大,因此明确各市场主体的利益边界,协调各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尤为重要。例如这次新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因此,国家在调控时不仅要考虑到调控需要,还要考虑到调控手段的实施是否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梁小民.政府宏观调控不等于搞计划经济——宏观调控的误解、误读、误用.梁小民的专栏 - 博客中国.2005-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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