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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2018-12-26胡绍雨

税收征纳 2018年12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优惠税收

胡绍雨

创新一直以来都是推动历史前进和时代进步的巨轮,党的十八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创新、协调、开放、绿色、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创新首次被置于发展理念的首要位置,这也表明我国的发展将要开启以创新为导向的新航程。为了早日完成百年中国梦,使我国能够早日进入全面小康,我们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动力,而这动力的关键就在于创新。

近年来,我国一直坚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改革开放,使全国经济发展水平持续快速增长,对外贸易发展迅速,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也在不断提高,城市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三农问题也得到一定的改善,经济运行大体趋势良好。与此同时,经济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协调、不稳定、不可持续发展的问题,需要借助技术创新的力量去推动我国企业达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从而促进我国早日实现百年中国梦。

一、技术创新的理论基础以及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

(一)技术创新的理论基础

技术创新的代表性理论主要有:熊彼特的技术创新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的技术创新理论以及新经济增长理论下的创新理论。熊彼特是技术创新的开创者,1912年熊彼特发表了《经济发展理论》,并且第一次提出“创新”概念。在《经济发展理论》中,熊彼特把经济的发展与创新紧密相连,以创新为中心,重新定义了企业家的资本、利润等相关信息的概念,形成了独特的经济发展理论体系。并提出经济发展离不开创新的推动作用,创新是最根本的经济助力。此后,熊彼特在后续出版的《经济周期》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两部著作中,充分展现了他的创新思维,对资本主义经济的运作和社会的演变进行了全新的解说,成为了后人进行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导线,并再一次展现了创新的重要作用。

1956年罗伯特·默顿·索洛(Robert Merton Solow)将技术进步与新古典经济学相结合,提出了新古典经济模型,该模型在假设技术不变的情况下,考察资本和劳动在经济增长中所起的作用。

1985年缪塞尔通过大量的文献研究了创新的定义,并且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义了技术创新,即技术创新是以其构思新颖性和成功实现为特征有意义并且非连续性的实践。

新经济理论模型出现之后,更多的研究者开始关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作用,其中以罗默(Paul Romer)于1986年在《收益增长和长期增长》提出的内生理论尤为出名,他认为经济增长是因为知识积累的源头力量。该理论提出了经济外部性的特点,罗默把知识分成专业知识和一般知识两种。他发现,对于一般知识,技术创新企业积累的外部性特征,即企业投入的知识所带来的利益并不全部为企业所有,所有企业都会取得一定的效益,一旦企业研发产品被其他企业占据先机,导致社会效益大于企业投入所带来的成本,产生外部效益,会打击企业积极性。二是专业知识,能给企业带来巨额垄断效益。因此知识不但自生能够增加产生额外效益,也能够带动资金和劳动投入的收益增长,能够促进经济的长远发展。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

市场具有自发的调节作用,可以进行资源调配,但是现实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往往会发生市场失灵的现象。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如果市场不是完全竞争市场状态,就会产生市场自发调节资源并不处于最优的状态。最早将市场失灵的理论与技术创新结合起来的,是美国经济学家纳尔森(Nelson)和阿罗(Arrow)。由于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并且存在一定风险,而且企业创新活动的收益也会受到外部(例如人们选择偏好)的影响,这些不确定因素就会导致市场失灵的产生。这时就需要发挥好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税收优惠作为纳税人的直接收入,能够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引导作用。所以,税收作为最直接有效的调节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利用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包括:

1.补偿企业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增加企业的创新收益。企业经营的目标是为了获取最大利润,而且创新成果可以有产品实物和产品信息两部分。其中,产品信息部分不能完全为企业所独占,会带来一定的社会效益,这就导致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正外部效应。而企业进行创新行为即使花费了大量投入,但是一旦被其他企业抢占了市场先机,所能获得的利润也寥寥无几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进行创新的风险,从而打击企业创新的积极性。这时,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对率先进行创新活动的行为予以补偿,可以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和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企业的创新意愿,从而达到激励企业创新的目的。

2.削弱创新的不确定性,降低创新的行为风险。泰奇(1997)认为,企业由于市场的不可知性,技术创新的复杂性以及创新投入时间的不确定三个方面,导致了创新收益的难以确定。所以企业在进行创新行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比传统企业要高很多。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在创新前期过程给予一定的直接抵免,减少企业创新压力,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优惠政策,从而将创新的风险分摊到不同的参与者上,使社会不同企业置于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发挥好税收的中性作用。

二、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现状

随着2016年全面营改增的完成,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的营业税相关内容已经不再适用。当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种;主要采取了加计扣除、优惠税率、减免税政策以及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方式来激励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共中央于1985年出台了《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科技命运的重要转折点,使我国开始吹响科技变革的号角,变革原有的科技体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税收优惠作用与科技进步相结合起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于2006年由财政部发布,主要从技术开发费、职工教育经费、加速折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相应规定,企业技术创新行为有了具体化的所得税激励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发布了《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问题

1.政策目标不够明晰,产业导向模糊。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持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发展时,没有较为清晰的目标导向,致使激励作用不彻底,对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不是特别明显。对于我国亟待解决的产业结构升级、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发展、培育战略创新型国家等问题,没有清晰明确的目标进行引导。目前,我国税收优惠并没有流通到各个创新要素所需要的各个环节,受益分配不均匀。一些急需发展的企业需要资金流的引入,以突破瓶颈期,但并未能够及时受益。就我国现有的技术转让优惠政策来说,我国的税收优惠受益偏重于发生技术转让的一方,而对于接受技术转让的一方的政策出台较少,受益不平衡现象明显。并且缺少多样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植,税收的间接优惠缺乏、形式单一,多以税收减免形式体现,且都是创新活动的事后优惠行为,在当前日新月异的经济增速下,间接的税收扶植政策的出台,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是适应供给侧机构性改革的需要,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2.激励政策的法律层次较低,法律体系不完善。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主要以所得税为主,这与我国现行的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契合度不高,而且大多采取通知、文件等形式,法律层次较低。由于我国税收体系尚在发展时期,营改增之后税收抵扣链条衔接有所进步但仍然不够完善。虽然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同,但与使用以所得税为主的发达国家税制相比,我国的税收优惠效率就会降低很多,造成相关优惠政策的影响力不明显,企业在进行耗资巨大的技术创新行为时,得不到强有力的税收政策激励,自主意愿就会相应降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统一系统的体系支撑,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比较单一、零散,具有临时性、滞后性、局限性并且缺乏弹性,往往达不到预设的激励效果,散乱的税收优惠的独立性强,不具有普惠性,都是针对单一环节的优惠政策,并且时效性强,存在短时有效的特点,不利于优惠政策的长时间深入影响企业技术创新发展的作用。现行税收优惠,在同一税种抵扣链条中的抵扣衔接不当,无法形成较为紧密的一环套一环的抵扣效果;在不同税种中,税收优惠内在联系不大,缺乏内在协调的运作机制,无法进行科学的抵扣,以致税收优惠效益无法达到最大化。

3.缺少降低企业技术创新风险的税收激励政策。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期间,会面临不同时期的相应风险。首先,在企业前期阶段,研发阶段资金投入量巨大,而从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扶植来看,大多是事后补贴,因此在研发阶段如果新产品开发失败,将会面临经费损耗大并且也得不到税收优惠补贴的局面,企业前期投入的大量资金会面临着无法收回的危险。其次,企业中期阶段也是企业创新的一个高风险瓶颈期,这个阶段从技术研发到产品的生产过程经常会遇到很多问题。在这一关键阶段,目前并没有充足的赋予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扶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创新的风险。最后,到了企业创新的后期阶段,企业的产品是否为市场所需要,有一个实践的检验过程,如果该项产品不被市场所认同和接受,那么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成果无异于功亏一篑,企业所有投入都将无法收回。然而目前为止,针对这些风险所提出的能够降低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十分有限。

三、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经验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国际经验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激励政策有如下几种:

1.税收减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效益税种,带来的经济拉动效益最为直观,因此被作为各个国家的税收优惠重点。美国委托大学或者研发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时,其中65%的研发费用可以进行抵免,而新增研发费中的20%,则可以直接冲减应纳所得额。日本对于企业研发费用超出1996年后研发支出最多的一年,对于超出部分的15%直接抵免(抵减额以当年应纳税额的17%为最高限额);对于企业购置的基础技术开发的购置费用可以按照费用的7%进行应纳税额的抵减。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韩国对于受雇在本国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国外技术人员,采取了5年多的税收减免政策。

11月28-30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系统党建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期间,邀请十九大代表、百步亭社区党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王波讲课,与会代表实地学习观摩社区党建工作。图为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百步亭社区培训实践基地揭牌仪式。(图/文:叶翩)

2.投资抵免。美国“经济复兴税法”规定,对企业投资科研的相关费用,对于超过前三年类似费用的25%的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的抵免优惠。日本对于公司购置的用于政府指定的基础性研发的设备,可以选择一定税额直接抵免公司的所得税。韩国对于技术以及人才开发的税金进行减免,企业所支付的人才培养和技术开发费,可以按纳税年度直接进行应纳税额的抵免。对于国内企业以及研究所需要的本国无生产技术的研究样品,采用特别消费税免征政策。法国规定,对于企业用于科研开发的费用超过以前年度的平均值的,对于超过部分进行一定比例的抵免。

3.费用扣除。早在1954年《国内税收法宝典》中,美国研发费用的扣除制度就有了记载。该法典规定,纳税人可以对该年度所发生支付的研发费用进行一次性扣除,研发费不计入资本账户。加拿大政府对于企业的经常性研发、实验费用,以及境外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和境内发生的费用,都允许在费用发生当年进行一次性扣除。与此同时,研发费用的20%可以从应纳税中另行抵免。在英国,企业的科研费用,视为一般营业性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向政府指定的科研机构支付的,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研究费,也可以税前扣除。澳大利亚政府对于企业用于科研及设备的费用,以不少于3年的时间进行扣除。对于该国居民企业科研费用超过5万澳元的部门,可以按照150%进行扣除。

4.提取投资研发类准备金。准备金(reserve)指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能够降低风险,使商业银行能够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现金存款的情况时,有相当充足的清偿能力。自20世纪30年代以后,法定准备金制度还成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韩国有专门的“技术开发准备金”,政策规定,企业为了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求可按照企业类型,进行收入总额3%、4%、5%的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

5.加速折旧。1981年以前的《国内税收法典》规定,在美国用于研究实验的任何财产的折旧期为5年,而在《经济复苏法》中,科研设备法定折旧年限缩短为3年。对于创新型企业使用的科研创新设备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计提折旧,激励了企业的设备更新。法国规定,对于用于科研的房屋建造或者购置的成本,在投资当年可以计提50%的折旧,用于研发活动的新机器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

(二)激励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优惠重点转型,多采用直接抵扣的税收优惠。从发达国家的税收减免和抵免政策以及费用扣除可以看出,主要采取以直接抵免为主,对于企业超过往年均数的新增研发经费进行直接抵扣,以及对于研发经费和人员支出采用直接扣除的方式。可以借鉴上述做法,完善我国技术创新行为税前抵扣的优惠政策。通过转变税收优惠的方向,从以滞后性的间接税为主的政策,转向以直接税为主,辅之以间接税的道路上来,从供给侧进行税收改革。

2.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准备金提取制度。对比国际上的投资研发类准备金提取方案,我国的税收优惠多集中于对于创新产业中后端产品的优惠,并不能企业前期的风险控制作用,应该加大创新产业初期资金投入的抵免优惠,为技术创新的企业建立专用的准备库,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的自信,降低前期投入风险,为企业的技术创新行为保驾护航。

3.建立技术创新专用设备的加速折旧机制。我国企业技术创新优惠税率的加速折旧政策,主要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设备,优惠政策不能惠及所有企业,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中性作用,应该将加速折旧的机制惠及所有企业,只要是用于固定技术创新作用的专用设备,不论企业类型均能享受加速计提的优惠。

四、完善激励我国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公平税收优惠环境,发挥好税收的激励作用

创新,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活力源泉。创新行为不仅仅是高新技术企业才会有,而是一种普遍性的、企业自发的行为。这就决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在全局上具有相对公平性,技术创新税收优惠不应当存在纳税人身份局限。对待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存在对应的创新行为,也应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样有利于营造一种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

与此同时,在全局公平的基础上,还应该结合一些具体情况和区域发展的区别,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企业(例如: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型企业)给予进一步优惠。这样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此类企业的创新压力,由于资金有限、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技术水平受限以及风险承受力比较低,此类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竞争时,才能处于一个相对公平的平台。并且作为我国企业的主要力量,中小企业也迫切需要政府的扶持,税收优惠所带来的直接收益,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并且在极大程度上鼓舞私营企业的创新士气。想不被淘汰,必须进行技术革新,国家要想打开新市场的大门,为市场增添新鲜血液,也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创新,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力度帮助中小企业突破瓶颈,选择性的制定一些具体政策,来推动小微企业渡过转型大关。

另一方面,考虑到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环境不同,对于西部企业创新积极性不高、发展难的情况,也可以运用一些优惠条件给予鼓励,从而使中西部的经济发展达到相对均衡的状态。

(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体系

目前为止,我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条款细碎,杂乱并不能形成良好的体系。因此,应该完善税收优惠的立法,加快立法进程,使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形成体系,提高其权威性。随着时代的变迁,修改和删除一些不符合当前实际或者效用较差的政策。首先,针对当前的情况,把相对成熟并且在预定年限能够行之有效的税收政策合法化,使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的法律规范。其次,对企业创新的不同阶段,针对性地提出不同的优惠政策。比如在,创业初期,应该注重于对企业创新行为的鼓励和支持,针对研发初期高风险的特点,允许企业进行风险准备金的计提准备,均衡企业创新阶段的风险,减少企业的技术开发风险,鼓舞企业创新的自信心;企业创新中期,对于研发阶段使用减少折旧的计提年限;后期,注重企业创新产品优惠,制定一环套一环,相互支持,衔接紧密的优惠政策,使企业创新各个阶段风险都相应降低,协调各个阶段的运作。最后,要加强税收法律的规范行为,在保证整体公平的基础上,对各个地区可以进行细微的差别调节,最大程度号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

(三)明确政策目标,选择合理切实的税收优惠方式

国际上通常采用的税收优惠,上述已经列举了五种,分别是:税收减免、投资税抵免、费用扣除、提取研发准备金、加速折旧。在借鉴这些经验的时候,应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纳。

由于我国现行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以所得税为代表的直接减免为主,直接抵免存在着滞后性和局限性,所以发达国家多采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企业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方式,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引导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既降低了企业投资风险,又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但是,从目前我国企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发展与政府的导向密切相关,所以结合我国的国情,要采用“间接税为主,直接税间接税相结合”的优惠形式。在落实好这个大的政策方向的前提下,再进行具体政策的修订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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