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与监管制度的构建
2018-12-23颜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
文/颜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港支行
自20世纪开始,金融创新就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在它迅速发展的同时,对金童创新的质疑也从未停止过。大量研究显示,金融创新会扰乱市场稳定,导致市场经济失灵。这就意味着必须要注重金融创新的监管,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政府部门也需做出合理的选择,避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影响,科学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1.1 讲究适度原则
金融监管工作开展必须要遵循适度原则,一旦金融监管力度不足,必须要实现金融制度的创新,促使业绩稳定增长。针对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加剧的因素,必须要增加金融监管力度。针对无法实现金融绩效增长的业务,应当立即放弃创新,全面提升金融发展活力,凸显出金融监管制度的激励作用。
1.2 选取优度发展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两者间的关系,必须要选取一个最佳的发展阶段,在国外这类发展阶段简称“BHH’C”阶段,相关学者与部门需注重金融创新、绩效增长,全面落实金融监管,找寻最佳的协调发展机制。在此阶段内,必须要有效开展监管与控制,全面降低金融风险,针对金融风险需要制定完善的约束机制,促使监管制度与监管对象处于完全耦合状态,避免两者间存在冲突。
2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动力
2.1 金融创新具备先行性
从根本意义上分析,金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润,想要实现短期内绩效的增长。一般情况下,金融创新行为会在金融监管前出现,只有在金融风险产生时,金融监管才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大部分情况下,金融监管均是为服务金融创新而出现,以此确保绩效的稳定增长。
在任何金融风险出现前,均会存在金融监管制度不合理的现象,比如:监管过度、监管自负等,主要是因为缺乏完善的金融制度,难以实现金融风险协调,在金融监管制度设计中,是以政府的经济干预权、政府权力扩张作为借口,难以保障金童监管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金融创新的内在逻辑是介于金融创新绩效与金融风险之间,一旦金融创新大于金融风险,或金融监管力度不足时,行业内应当形成良好的自律氛围。否则,金融监管会自主加大力度,并采取强硬的干政手段。
2.2 均衡创新与监管关系
通过调查能够发现,近几年,商业银行存在着监管过度的现象,主要是因为大部分研究者认为美国的次贷危机使得国内的监管放松。但深入分析能够发现,导致我国监管过度的原因为金融创新能力不足。相关部门需采取有效措施,均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首先,制定持续性的金融创新制度,确保监管的合理性,及时规避被动监管现象的存在。其次,避免过度监管,主要是因为一旦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受到限制,将会增加民间金融创新的活跃度,为地下金融发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与机会,加剧了金融监管难度。因此,必须要均衡商业银行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创新关系,形成良好的行业互补与行业竞争,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挑战。最后,市面上很多的金融机构均面临着严重的侵权风险,主要是我国监管太过严格与苛刻,在金融创新上我国会沿用、抄袭国外成熟的金融创新品牌,在短时间内,抄袭而来的金融创制度会得到监管层的认可,但就长远发展而言,难以获得长期性的生存,一旦全球内开始实施金融专利制度,将会打击各类沿用与抄袭的金融创新模式。
2.3 完善金融创新制度
就实际情况而言,完善的监管制度可促使自身与监管对象之间形成良好的耦合状态,还会发挥出很好的激励作用与约束作用。针对我国商业银行中监管制度的冲突,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逐步增加金融创新动力。商业而银行可采取股东制,建设专门的财政部,合理处理政府部门在商业银行经营内的作用。
完善金融创新制度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第一,国有性质问题需清晰主体利益,保障国有资本参与商业银行经营的合理性。不管是监管方还是被监管方,均存在着密切的利益联系性,必须要合理处理政府与银行之间的关系,避免“监管俘获”现象的存在,共同谋取最佳的经济利益。第二,建立健全完善的激励制度,国有性质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绩效增长被弱化,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需明确这一点,不断创新金融制度,凸显出金融的主体地位。
2.4 科学组织金融架构
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范围、金融组织架构存在着明显的短板现象。主要是因为自2003年以后,我国的监管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确定了“一行三会”的监管组织架构。但在实际应用中,随着不同种类金融交叉业务的增加,金融风险的复合型也愈发明显,使得金融机构监管重复现象普遍存在,在一定意义上会影响金融创新动力与热情,消弱激励性作用。
商业银行需从自身的战略发展角度出发,创新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金融手段,以此实现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提升。一旦金融业务面临复合型风险,监管机构很难有效应对各类复合型风险,针对这类情况,政府部门会采取行政干预手段。但在实质上会阻碍金融产业的发展。监管组织与机构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选取合理的组织架构,不断激发商业银行的创新热情与激情,充分激发金融创新动力,以此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得到更好的发展。
3 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监管制度的构建
3.1 能够加强行业自律性
首先,监管方需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借助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金融创新知识产权,配备完善的保护措施,全面降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以此实现行业内创新能力的激发,增加各种创新动力。其次,行业自律对监管制度的冲突性具有显著的治理效果。在当前各种体制影响下,我国难以实现银行股权问题的有效解决,通过成立相应的协会,可有效处理财政部门与国有控股商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各项领域、知识、信息应用的充分性,克服信息滞后问题。
3.2 可以优化股权结构性
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持有形式而言,股权基本集中在汇金公司与财政部门手中,只有实现这类持股形式的优化,才可有效解决财政部的持股问题。股权结构的优化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需将股权转让给非政府部门,优化银行股权。第二,汇金公司同样也应该实现持股方式的优化,依据相关数据显示,汇金公司手持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权占比的55.0%以上,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因此,监管机构需依据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制度、明确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强化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的持股管控,最大程度激发商业银行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活力,全面降低国家的信用额度担保,实现市场主体的进一步平等与优化,同时注重其他非国有商业银行创新动力的激发,配备与之对应的监管制度,完善各项监管体系。
3.3 重组监管机构部门
原本“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在我国金融创新模式发展中,使得各类问题频发,主要是原本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被打破,采取的是混业经营。部分交叉地带成为重复管辖的重点区域,这也是导致过度监管问题存在的主要因素,相关部门均在相互推诿责任。
德国在2012年也设立了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管机构。法国通过直接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实现对金融监管组织框架的重组。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应采取“一行一会”的监管体系,从银行、金融服务部、财政部三方下手,统一监督机构,设定监督委员会,确保各项资源应用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构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的分析阐述能够得知,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相关的监管机构,均需要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与模式,采取“一行一会”的形式,整合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手段、人员等,确保各项资源应用的合理性。政府相关部门需纠正现行的监管体制,统一行业标准,针对各类不必要的监管保护,应该及时取消,合理处理发展目标、监管目标两者间的关系。确保不同区域,不同实力的商业银行可积极、广泛的开展金融制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