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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并购监管解读

2018-12-23

首席财务官 2018年2期
关键词:三板股东交易

新三板与主板并购的监管政策对比

问,股份锁定要求期限与上市公司相比亦大幅缩短等。

新三板并购重组的监管法律规则体系包括4个层次,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其中,个基本法律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以及2个规范性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构成了新三板并购重组的主要监管法规。

购重组政策制度,一方面沿用了部分上市公司并购政策制度,如收购人准入资格、收购人的股份限售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退出管理要求等;另一方面,新三板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企业数量较多,其并购有其独特规律特征。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面,相对于上市公司并购的监管政策制度,新三板并购的监管制度更简便、灵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新三板并购重组的鼓励,具体来看:

1、 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政策

(1)前置性审核更少:股转系统仅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且股东人数超200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实行行政审批;对借壳行为无明确规定;

(2)交易核心要素由市场决定:股转系统不限定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份发行价格和支付手段等;

(3)硬性规定更少:股转系统不强制要求对重组资产进行评估,且不强制要求对重组做出盈利预测,以及不强制要求公司对重组拟购买资产的业绩进行承诺。

2、 新三板收购政策

(1)披露标准更低:股转系统规定,通过协议转让、行政划转、非交易过户等方式,获得新三板公司控制权且拥有权益10%以上的,须披露收购报告书,披露标准相对主板更低;

(2)披露内容更少:新三板收购报告的披露内容主要限于新三板收购的客观性事实,不强制要求披露收购者的持股目的、对新三板公司的影响等;

(3)降低公司成本:不强制被收购方聘请独立财务顾

新三板并购政策应坚持市场化导向

并购本质上也是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让市场来起基础性作用,将提升交易效率、降低成本。新三板并购政策应该坚持市场化导向,让新三板市场更多进行自发的资源整合活动。

新三板智库认为,应以市场化导向为核心,在新三板分层制度、新三板市场流动性、新三板并购监管制度3方面进行优化,具体包括:

1、 新三板基础制度的优化,打牢新三板并购根基

·尽快推出精选层、提升新三板市场含金量,打牢新三板并购根基。

优质挂牌公司IPO,将直接降低新三板市场的含金量。优质公司一直是并购主力军,留住优质挂牌公司利于打牢新三板并购根基。应尽快推出精选层,创造一个利于发挥优质挂牌公司优势的市场化环境,使其在新三板市场“绽放”。

精选层的推出有3个意义:新三板挂牌企业数量已突破一万家,2016年的初次市场分层(分为基础层和创新层)还不足以发挥区分企业的作用,进一步分层是市场内在需要;推出精选层利于构建完整的多层次新三板市场,各层次各司其职、贯彻市场化导向宗旨,基础层提供基础性孵化土壤,创新层提供企业上升的通道,精选层成为更好体现企业价值的场所;精选层辅之以更利好优质企业的配套政策,从而留住存量优质挂牌公司、吸引增量优质公司,打牢新三板并购根基。具体来看,精选层配套政策应体现市场化、差异化,在交易制度、企业融资规定、税收优惠、投资者门槛的降低等核心内容方面推出实质性利好。

·提高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利于提升新三板并购交易估值水平。

提高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将提高挂牌企业估值水平,增加新三板并购规模。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门槛过高(个人投资者开户门槛为500万证券资产、2年交易经验,机构投资者要求实缴资本500万),活跃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到1万,再叠加其它原因,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日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下),挂牌企业的估值水平受到影响。提高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方便挂牌企业股权变现,可增强挂牌企业吸引力、提升估值水平,挂牌企业被收购时其股东能获更高溢价,挂牌企业主动并购时采用股份支付也更容易接受,进而增加新三板并购规模。

提高新三板市场流动性,可从以下方面入手,具体来看:

(1)适当降低投资者门槛:即丰富投资者结构,在保证投资者具备合格投资经验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个人投资者持有证券资产市值标准,以及机构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

(2)完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在交易定价和提供流动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可增加做市商种类,引入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公司子公司、保险资金、QFII做市,形成竞争性做市格局;推出盘后大宗交易制度,弥补做市交易不方便进行大宗交易的短板;

(3)合适时机引入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即在进一步分层的前提下,在精选层引入集合竞价交易制度,可率先实行盘前、盘后竞价交易,以及不连续竞价交易,如每隔一段时间做一次竞价等。

2、 新三板并购制度优化,发挥并购的资源配置功能

新三板并购制度应更简便、灵活和高效,才能促进新三板的并购,具体包括:

(1)减少非关键环节的前置性审批,简化业务流程、提升效率。比如交易价格、对价方式均可由交易参与方协商,监管层不做前置性审批,只对决策程序对规范;

(2)鼓励第三方机构对挂牌企业提供并购顾问服务。新三板并购需求大,券商的服务供给相对而言有限,应鼓励更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新三板并购市场的中介服务;

(3)鼓励资本参与并购,降低并购的成本。比如并购基金持有的挂牌公司股份在和上市换股时,可不视为突击入股不锁定三年,这样可加快资金使用效率,加速行业整合速度。对并购基金实施税收优惠,单个项目退出时无需马上缴交税款,而是基金整体清算后才纳税;

(4)鼓励新三板企业主动并购、卖壳,发挥优胜劣汰效应。

新三板并购监管要关注外部中小股东保护

1、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要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的资本平台功能、提高市场流动性,外部中小股东保护是绕不开的核心点。现实情况是,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相关制度仍有待完善,具体来看:

(1)新三板市场没有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根据2014年6月出台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被收购时是否触发要约收购,取决于挂牌公司章程。现实情况是,大部分新三板公司在章程中并未制定要约收购相关内容;此外,并购交易方案在董事会、股东会表决时,也没有强制性的特殊制度安排。目前,多数新三板公司股权集中度高、董事会普遍受内部股东控制,外部中小股东很难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层面影响并购交易方案;

(2)新三板市场关于中小股东补偿措施、股份回购的规定较模糊。根据2016年10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主动摘牌的公司(包含被并购情形)对异议股东需安排保护措施,被强制摘牌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和主办券商可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该《意见稿》相关内容还缺乏具体操作细节,现实情况是,多数新三板并购方案缺乏具体的对中小股东保护措施,如采取股份回购方式,中小股东获得的回购价同样较低。

2、 建议优化制度加强对外部股东的保护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建议对外部股东的利益保护相关制度进行优化完善,主要的建议包括:

(1)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触发股权比例可设定高一点,比如收购股份超过2/3时;

(2)股东会表决权的特殊安排。并购方案在股东会表决时,对内部股东、外部股东表决权实施特殊安排,比如出售股份方的回避表决等;

(3)如新三板公司向外部股东进行股份回购,或收购方直接向外部股东收购股份,须公布交易价格的计算依据。并设定交易价格下限(比如停牌前20日均价的90%),必要时可请第三方机构介入,以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本文选自新三板智库分析报告,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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