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压触电人身损害侵权责任
2018-12-20方文翔夏鹏
方文翔 夏鹏
中图分类号:TM5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8)10-387-01
摘要 在高压电运行过程中,其危险性也不容忽视,高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赔偿纠纷也越来越多,并逐渐引起重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是一种传统的侵权纠纷案件。怎样有效地解决、处理好此类纠纷,合理地划分损害责任,对受害人实现有效的赔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就此进行分析。
关键词 高压触电 人身损害 侵权责任
一、高压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一)高度危险作业人
《民法通则》第123条将高危活动的作业人认定为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主体。从字面上看,高危活动的作业人是指进行高危作业的人员,应包括实际操作的高危活动的技术人员与指挥监管人员等等,范围十分广泛。《民法通则》作为一部调整最基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规定应当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普遍适用性,立法目的是指明问题解决的方向而不是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规定。所以高危活动作业人是针对高危活动致人损害案件概括出的责任主体的统称。当其他特殊法对于高危活动责任主体具有更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时,则不能抛开特殊法而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
(二)电力设施产权人
《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规定:高压电力设施引起的触电事故依据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法律责任。该电力设施的所有者承担其拥有的电力设施所带来的法律责任,也就是将“电力设施产权人”作为承担高度危险责任的主体。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力设施的产权归属按照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确定。据此,产权分界点成为划分高压致人损害案件中划分法律责任的基点及法律依据。通常情况下,根据供电公司与用户之间签署的合同内容来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点。在双方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则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区分产权归属,进而确定产权人。
(三)高压电经营者
《侵权责任法》第73条将高度危险活动的责任主体明确为高度危险活动的经营者,即对高度危险作业享有支配权并获得利益的主体。相对比《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二者可能是同一主体,但有些案件中电力设施产权人并不经营其设施。例如明确划分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的供电企业与用户,用户虽然根据供用电合同成为某一区域內电力设施的产权人,但实际上对该处电力设施进行管理并享受运营利益的可能仍是供电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力设施经营者的认定就可能产生争议。《侵权责任法》相比于《供电营业规则》属于上位法,且属于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二者分析得出的结论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二、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
(一)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
一般赔偿是指只要受害人受到了人身损害,无论是伤、残、死,赔偿义务人都需要的赔偿项目。包括一切为治疗和康复所必须的花销,以及因耽误正常工作而损失的收入。《侵权责任法》第73条所列举的赔偿项目仅是一般赔偿范围内比较常见的几种,实践中因治疗与康复合理的花销,都属于一般赔偿的范围。合理费用的标准通常根据医院开具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
(二)造成残疾的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除了一般赔偿范围外,还需额外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残疾的,赔偿义务人除对一般赔偿项目进行赔偿外,还要赔偿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而造成经济收入的损失,具体体现为残疾赔偿金(狭义的残疾赔偿金1+被扶养人生活费2)。《侵权责任法》第16条没有单独规定侵权人须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侵权问题通知》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有被抚养人的,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第16条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是广义上的残疾赔偿金,它应由狭义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累加构成。
(三)造成死亡的赔偿
造成死亡的赔偿范围,除了一般赔偿范围外,还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学说:“扶养丧失说”认为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因受害人死亡而导致的其抚养人丧失的生活费;“继承丧失说”认为侵权行为人应赔偿因受害人的死亡而损失的将来预期收益。我国的立法偏向于后者。
(四)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22条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人身权益受损”。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用金钱来赔偿受害人因人格或者身份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承受的精神痛苦。在高压触电人身侵权案件中,由于损害结果严重,受害人通常非死即伤,这对于受害人及其亲属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通常情况下,精神损害的赔偿对象应当是遭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本人。但在受害人因伤害致死的情况下,法律还赋予了受害人的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侵权责任法》第18条规定,在被侵权人因伤致死的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此条赋予受害人近亲属的请求权中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综上,随着科技的进步,现代化文明的进一步发展,高压电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高压触电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由此所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供电企业需要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减少类似纠纷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