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模式的实践与反思
2018-12-20刘梦李莹
刘梦 李莹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关注的社会问题和公共健康问题,家庭暴力会对受害者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带来严重的后果,包括受伤、慢性疼痛、胃肠和妇科问题、产科并发症、睡眠障碍、焦虑、抑郁、药物滥用和创伤后应急障碍等。[1]目睹了暴力的儿童会出现焦虑、抑郁和应急反应症状,对抗和攻击性行为、低自尊[2][3]32-39、57-101,社交、关系性和沟通技巧缺陷[4],甚至在进入青春期后和成年后出现伴侣暴力。[5]此外,因为家庭暴力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生产率下降的费用也是巨大的。[6]因此,从司法、医疗、精神健康和社会服务角度来干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兴起了受虐妇女运动(Battered Women’s Movement),极大地推动了立法改革和社会服务改革。社会各界致力于给受虐妇女及其子女提供庇护所和心理咨询以及所需的社会支持和服务,同时不断推进司法和民法系统更好地处理家庭暴力案件。[7]由于家庭暴力涉及社会的很多方面,如法律知识、司法程序、社会服务和心理与精神健康、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而这些服务由不同主体提供,有政府部门,也有非政府部门,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会出现碎片化趋势,给受虐妇女救助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于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专业人士就开始探讨建立一种合作机制,确保资源整合,最大限度地提高服务效率,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为此,学者们发展了德卢斯模式(The Duluth Model),建立了协同性社区回应(Coordinated Community Response,以下简称 CCR)模式来有效处理家庭暴力个案。[8]本文将系统梳理德卢斯模式和协同性社区回应策略(CCR)的理念、流程、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希望从中找到成功的要素和失败的教训,为中国建立自己的反家庭暴力多机构、多领域合作,提供借鉴和启发。
一、德卢斯模式
(一)简单历史
德卢斯模式最初源于明尼苏达州的德卢斯市,明尼苏达州作为美国反家庭暴力的先驱州,在推进和探索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和社会综合干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美第一家庇护所就成立于此。1978年,明尼苏达州出台了《家庭虐待条例》和《家庭暴力逮捕法》,明确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刑事犯罪,要求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以逮捕施暴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1980年,为了进一步实施州法律,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完整的服务,在德卢斯庇护所的推动下,有十多家机构达成协议,联合行动,其中包括911报警电话、州长办公室、检察官办公室、缓刑官、刑事和民事法庭、地方受虐妇女庇护所、三家精神健康机构等。他们共同成立了一个新的协调机构——家庭暴力干预项目(The 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以下简称 DAIP)。在 DAIP 的协调下,逐步发展了德卢斯模式。
(二)德卢斯模式的基本要素和特点
作为最初的跨机构合作的尝试,德卢斯模式认为,公众干预家庭暴力需要包含几个基本要素。首先,必须要能够保护受害者远离正在发生的暴力伤害;必须控制施暴者,实务工作者必须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其次,必须给施暴者一个机会来改变(包括惩罚),还必须在干预过程中确保施暴者经历正当法律程序。再次,干预的重点是制止暴力,不是修复或结束婚姻关系。[9]6-13
德卢斯模式提出了跨机构干预的四个基本策略性原则。
第一,在多机构处理案例过程中,要加入改变的要素。工作人员必须要协调一致,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确保受害者安全,要遵守跨机构合作协议。各参与机构必须团结一致来检讨、调整和标准化实务过程,要在下列八个核心行动上做出改变:
(1)要明确每个机构的使命和目标;
(2)准确制定政策,指导每个点的干预行动;
(3)提供行政性工具来指导实务工作者完成自己的任务;
(4)建立一个系统将不同机构的实务工作者连接起来,互相呼应;
(5)采取跨机构问责制度,包括跨机构的追踪和信息共享制度,阶段性的评估,每两个月一次的跨机构会议;
(6)制定合作计划,以寻找必要的资源;
(7)就书面政策和实务中涉及的操作性假设、理论和概念达成共识;
(8)就政策程序和概念开展跨机构培训。
第二,总体策略就是以受害者安全为中心。这一策略为个体受害者提供倡导服务和为施暴者提供康复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建立一些小的独立监督和协调的机构,来与小组协调开展工作,运作追踪系统,帮助协调阶段性评估和研究项目等。受害者倡导机构在设计干预策略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成员。
第三,所有机构都要作为合作伙伴来共同参与整个过程。每个机构要主动发现、分析并找出方法来解决实务中可能会影响集体干预目标的问题。小的问题解决小组、培训委员会、评估项目和日常会议在协调干预中都是常见的方法。这些工作小组通常都是由DAIP职员来协助的。
第四,施暴者必须持续性地对自己的施暴行为负责。有效的干预需要警察和法庭明确、持续地回应最初的施暴行为和反复出现的施暴行为。这些包括:
(1)对施暴者强制性逮捕;
(2)证据为本的起诉;
(3)处以刑罚,施暴者要为自己不断的暴力行为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4)为施暴者开办法庭强制的教育小组;
(5)运用协调机构(DAIP)来追踪施暴者,确保反复重犯的施暴者或者那些不遵守法庭规定的施暴者一直受到关注,确保受害者的安全是所有服务的核心所在。[10]6-46
(三)理论基础
德卢斯模式是按照女性主义和社会学框架建构的。从生态学的角度,这个模式聚焦于宏观的社会因素、父权制文化规范,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影响人们的家庭和个人层面的行为。[11]7-57
德卢斯模式的理论基础就是女性主义学者发展出来的“权力和控制之轮”(见图1)。[12]6-46德卢斯模式的关键是阐明男性应分析自己社会特权思想信念以及他们对女性屈从地位的信念。[12]6-46[13]这个“权力和控制之轮”说明了男性如何运用父权制策略来控制女性的。这些控制策略包括运用恐吓、孤立和其他形式的心理或生理虐待。因此,德卢斯干预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帮助男性建立性别平等主义思想,重新认识自己在社会上与女性之间的关系,将“权力和控制之轮”转变为“平等之轮”,建立平等的夫妻关系。[12]6-46
图1 权力和控制之轮
在这个“权力和控制之轮”中,清楚地罗列出了暴力的类型和主要表现,施暴者为了控制受害者所采取的策略,“权力和控制之轮”成为施暴者治疗小组中分析男性施暴表现和策略的主要工具。通过这个工具,能够帮助男性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的地位和表现,从而为后来的改变做出铺垫。这里特别提出了 8个要素:(1)恐吓;(2)情感虐待;(3)孤立;(4)经济虐待;(5)男性特权;(6)胁迫和威胁;(7)利用;(8)淡化、否认和指责。
“平等之轮”呈现了干预的结构,反映了一个非暴力婚姻关系的状况,成为改变暴力婚姻关系、建立新型的平等的非暴力婚姻关系的路线图,这个图中呈现的是非暴力婚姻关系的特质和要素(见图2)。这里也包含了8个要素:(1)谈判和公平;(2)经济合作;(3)分担责任;(4)有责任心的父母;(5)诚实和负责;(6)信任和支持;(7)尊重;(8)非威胁性行为。这些成为强有力的平等夫妻关系的基础。
(四)德卢斯模式运作方式
德卢斯模式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围绕其基本原则开展的。主要的服务内容包括:
图2 平等之轮
1.受害者安全至上的服务
德卢斯模式的主要目标就是要确保受害者安全,远离施暴者,不再受到暴力伤害。DAIP会协调妇女庇护所和相关的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给受虐妇女提供服务,应该是全方位的,包括一个紧急住处和长期住处,法律倡导、经济援助包括就业、与他人交流,特别是与自己有同样经历的妇女一起交流、活动,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生活现状,同时还帮助妇女育儿等。在德卢斯,妇女联盟(Women’s Coalition)下设有庇护所和服务机构,扮演了一个基础性平台的角色,给妇女提供支持性服务。此外,司法机关会给受虐妇女提供申请保护令,确保施暴者远离受虐妇女和儿童。
为妇女制定一个安全计划,包括申请法庭的限制令或者人身保护令,禁止施暴者接近受害者;在很多家庭暴力个案中,受害妇女一旦带走孩子,施暴的丈夫就会为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和探视权而变得更加暴力。1990年,DAIP配合当地法庭的家庭法庭改革,成立了一个探视中心,专门处理这种监护权和探视权纠纷,其基本原则就是在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引起的监护权、探视权纠纷时,绝对不能将妇女利益和儿童利益对立起来。[12]6-46
2.施暴者必须受到教育和惩罚
德卢斯模式坚信暴力是父权制的表现,是男性控制的制度性表达,与情感的、经济的、性的、语言虐待同时发挥作用,从而恐吓妇女,让妇女屈服。[14]3-25针对施暴者的服务主要包括:对严重的施暴者进行强制性逮捕、起诉和审判、法庭强制施暴者接受心理治疗、DAIP来追踪施暴者的改变情况,确保反复重犯的施暴者或者那些不遵守规定接受干预服务的施暴者都能够得到掌控,以此来确保受害者的安全。
为了有效地帮助施暴者,他们设计了26周的服务项目,以“帮助施暴者运用‘权力和控制之轮’来改变自己目前的专制型和破坏性的婚姻关系,运用‘平等之轮’来建立平等的婚姻关系”。DAIP还设计了一个课程体系,帮助施暴者改变自己的暴力行为,学会对自己的暴力行为负责。此外,DAIP还监督施暴者要服从法庭的命令。[14]3-25
这样,DAIP成功地促使施暴者和相关机构都要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承担起各自的责任。由于德卢斯模式特别强调施暴者需要对自己的责任负责,他们发展出来的男性施暴者心理教育课程在美国很多地方得到了推广和运用,成为施暴者服务的主要模式之一。
(五)效果评估
作为一个先驱性的回应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社区项目,德卢斯模式拥有一个系统网络,是共时性的、程序化的服务模式,是由地方庇护所、司法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共同在德卢斯发展起来的。[8]德卢斯模式建立之初就是为了回应某些初犯者因为家庭暴力而被捕的情况,即法庭定罪之后,又不愿意对初犯者判决入监服刑(除非在审判期间再次犯罪的),于是要对其进行教育,以避免其再次犯罪。[14]3-25这种教育计划就成为入狱的替代性服务,或是对服刑的补充。从一开始起,这个模式就希望能够在不同机构之间建立协调,让施暴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而不是使用暴力。[14]3-25在后来的近30年中,这个模式不断发展成为美国复制最频繁、使用最广泛的受虐妇女服务模式。一个在网络上开展的对分布在45个州的276个施暴者的服务项目调查发现,有53%的服务计划都是按照德卢斯的理念开展服务的。[15]
非常有意思的是,美国出现了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这个模式的成就是有限的。尽管参加服务的施暴者都是因为法庭要求强制性接受服务,中途退出的比例在40%—75%之间。[16]对那些接受了服务的施暴者而言,复发率依然是一个问题。有研究者认为,德卢斯模式干预服务与其说是改变了施暴者的行为,不如说是在干预期间抑制了他们的暴行。甚至有学者提出,这样的服务会提高妇女再次受害的风险,因为它们给受虐妇女建构了这样一个幻象,即她们的暴力性丈夫接受了治疗,但实际并没有效果。[17]Gondolf做了一个四年的跟进研究,结果发现,随着时间的推移,施暴者再次施暴的概率在下降,大部分接受服务的男性会逐步保持非暴力状态。[18]
Cannon等人的报告表明,德卢斯模式被35.6%的服务项目所采用来进行初级治疗,有11.7%的项目用来进行二级治疗。[19]这个模式的施暴者治疗因素从本质上就是心理教育,它并没有采用一个严格治疗理论框架,这个模式基本上就是一个小组方式。尽管这样,德卢斯模式在欧美国家还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运用。
二、协同性社区为本的模式(CCR模式)
德卢斯模式作为一个服务倡导模式,得到了很多地方服务机构的欢迎,特别是其中对施暴者的心理教育小组模式,得到广泛采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学者们和实务工作者发现,从服务使用者的角度,越来越多的受害妇女不愿意报警,因为一旦报警,施暴的丈夫就会面临牢狱之灾,这样,家庭的经济支柱瞬间倒塌,家庭不复存在,这与很多妇女的意愿发生了冲突。很多研究表明,妇女报警的目的是希望有人来制止家庭暴力,教育丈夫不再使用暴力来解决家庭冲突,而非让丈夫吃上官司。[20]于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很多扎根于社区的服务机构开始思考新的多机构合作模式,如何在社区内建立一个机制,协调不同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回应受害者的需求,以便更好地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8]
(一)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服务的有效性,降低妇女再次受暴的机会,很多家庭服务机构采取了协同性社区回应的方法(即CCR方法),以不断改进给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服务质量。需要指出的是,CCR最早是回应施暴者的服务,后来逐步运用到给受害者的服务中。[21]CCR的理念就是,协调参与家庭暴力服务的不同提供者,能够有效地激发社区的领导力,动员社区资源,最大限度地运用现有的社区资源,并发挥其作用,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也有研究结果表明,来自不同部门的干预计划如果能够成为一个协同性社区回应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话,它们的功效会更好。[20][22]193-209
1995年,美国议会决定要安排预算,来帮助非营利机构来建立合作性项目,邀请不同的社区合作伙伴参与,在本地区协调各种干预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工作(Public Law 103-322,Section 40261)。为了响应这个立法,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在1996年资助了6个协同性社区回应项目,旨在提升社区合作能力和协同性社区回应家庭暴力的能力,提供服务以减少受害者的伤害和死亡。
CCR方法的假设就是,社区能够开展不同的初级和二级预防创新项目,从而可以改变社区对家庭暴力的态度和信念,通过社区内服务提供者和系统的协同合作方式,给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资源,提高她们的福祉水平,降低她们再次受虐的风险,同时运用司法系统和服务系统,提高施暴者对自己行为负责的机会。[23][24]
(二)干预理论基础
CCR方法采用了一个生态系统视角,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包括社区范围内的机构,例如警察、法律机构和社会服务提供者(如受害者倡导者)、政府、健康照顾系统和教育及职业培训机构等。[25]要做到协同回应,就要建立一个地方委员会,包括服务提供者(如警察、倡导者、健康服务提供者),共同处理家庭暴力。这些委员会在不同系统之间建立了关联,填补了在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时,出现的各种空白点。[26]服务和系统网络的存在,提高了社区回应家庭暴力的能力,降低了暴力的发生率,给受害者提供必要的资源。系统的一个部分(倡导者)能够帮助受害者获取系统其他部分的服务(如人身保护令、健康服务等)。相反,一个非协同性系统中,受害者需要自己去寻找相关的服务,这样会降低她们寻求帮助的机会,因为在寻求资源过程中,她们会感到疲惫不堪,无从下手。[27]CCR能够帮助受害者获取多种资源和服务,受害者自己不需要特别辛苦地去找这些资源。[26][28]
(三)协作机制
在CCR中,主要有三种协调类型:一是社区干预项目,二是司法系统为主的改革项目,三是协作性委员会。
1.社区干预项目
这个类型协调的典型代表就是DAIP实践。这种以社区干预为主导的协调机制的重点任务就是改进、完善和协调社区内各机构如何团结一致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这种协调方式与其他两种方式的最大区别,就在于DAIP属于司法系统之外的非政府组织,它植根于受虐妇女运动之中。[24]
2.司法系统为主的改革项目
代表性项目就是麻省昆西地区法院和旧金山的家庭暴力项目。这就是从司法系统内部出现的协调性服务计划。它们关注的重点就是推动司法系统内部的改革,以更好地执行反家庭暴力法,它们出台了逮捕政策,实施严格的起诉过程、严密监督施暴者的治疗过程,广泛使用限制人身令,违背者将被起诉。[29]58、70早在1980年,旧金山就成立了家庭暴力项目,成为地方检察官办公室下属的一个受害者倡导项目[30]21、33、57、121,实现了垂直起诉制(同一个检察官从传讯到审判始终负责到底),成立了受害者倡导小组,制定了书面的缓刑和转介的指南。[31]211-266
3.协作性委员会
不同的社区都会成立协调性理事会,名称有很多,有的叫反家庭暴力委员会、任务小组或者委员会,其职责就是提供跨机构合作的沟通平台。圣克拉拉县的反家庭暴力理事会成为美国协调理事会的范本。该理事会成立于1991年,这个理事会可自主召开研讨会,成立了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制定了医疗和缓刑议定书,出版了家庭暴力死亡评估报告,实施了一个项目给受害者提供紧急电子报警系统。[32]33、63、98
一般来讲,这样的理事会的成员会来自不同的机构,例如圣地亚哥家庭暴力理事会成员来自200个机构,工作小组的任务主要是:执法、庇护所和支持性服务、医疗服务、立法、儿童虐待和家庭暴力合作服务、少数民族服务、治疗和干预、基金和数据收集、教育和预防等。[24]
(四)主要服务
CCR的服务对象比较多元,既有受害者和施暴者、目睹暴力的儿童,也有专业服务人士和社会大众。服务的内容也丰富。CCR提供资源做培训、工作坊、学术会议,改善司法政策和实践,提高健康专业人士的筛查服务质量,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协调服务等。还有给其他专业人士的外展服务(如按摩医生、牙医和理发师等),主要是集中在培训他们识别、回应并转介受害者和施暴者。CCR还有强有力的对施暴者采取的行动,包括:赞成逮捕和强制性逮捕政策,及时性的起诉,主动监督施暴者服从缓刑安排等活动和规则,法庭强制要求施暴者参与的康复治疗项目(包括药物滥用治疗)等。初级预防活动包括教育性媒体宣传、校内服务计划和亲子服务计划,以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敏感度,挑战性别角色和性别期望的学校宣传计划,改变传统文化习俗,减少人们对暴力的容忍度,对暴力行为提出社会性惩罚等。
1.针对受害者的倡导服务
倡导性服务大多是在庇护所和反家暴机构中开展的,主要内容包括:热线服务、强奸危机干预、咨询、倡导、协助制定安全计划、提供法律帮助、经济援助、儿童照顾、住房申请、协助申请社会福利援助、药物滥用治疗、开设自我保护课程、育儿技巧培训、家访、大众传媒宣传相关服务信息等。在机构层面,倡导者试图改变那些不利于受虐妇女的机构与法律政策和实务[14]3-25,主要包括培训从事反家庭暴力的执法人员、游说立法者、与健康照顾专业人合作、与地方刑事执法系统合作等,希望能够给受虐妇女提供更多的支持性帮助。[25]211-254[33]
2.刑事司法系统
CCR的刑事司法系统包括警察、法律办公室和检察官办公室。[14]3-25[25]211-254各州的刑事司法系统略有不同,给受虐妇女提供的基本服务就是协助她们申请民事人身保护令。[25]211-254
此外,很多警察部门都在执行一个以社区为本的受害者服务计划,以接收家庭暴力电话求助。[34]这里还包括一些接受了家庭暴力或受害者倡导服务的专业训练的普通市民,她们组成了急救小组[25]211-254,陪伴警官在接到家暴救助电话时出警,提供紧急治疗、危机干预,给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转介服务等。[34]此外,很多警察部门还与社区机构签约,例如家庭暴力庇护所,后者会同意警察接到家庭暴力救助电话后,可以直接联系这些庇护所,这样,这些庇护所能找到受害者,并给她们提供必要的服务。[25]211-254
3.处理目睹暴力的儿童的心理和情绪问题
很多妇女认为,在决定是否要离开施暴者时,最大的担心就是孩子的问题,很多妇女出于同样的考虑,而犹豫是否要向外救助,因为扰乱孩子的生活比留在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更加让她们纠结。[25]很多入住庇护所的妇女都会带上孩子。[35]因此,某些CCR的组成部分,例如庇护所,就有接受了培训的倡导者来帮助那些带来孩子的母亲,给她们的孩子提供学业辅导和咨询,必要时还会教母亲如何照顾孩子。[25]211-254庇护所还会给那些带了孩子的受虐妇女提供衣食,孩子上学、放学的交通等[36],有些庇护所和CCR服务(如咨询服务和健康照顾)还给孩子提供咨询服务,以帮助她们处理自己目睹家庭暴力后带来的负面影响。[35]给孩子提供足够的资源,能够提高受虐妇女求助的动机和可能性。
4.健康照顾
由于很多受虐妇女遭受了身体伤害,很多庇护所会与医院和地方健康中心合作,给受虐妇女提供支持和服务。也就是说,有很多训练有素的倡导者和庇护所工作人员会进驻大的医疗机构,会立即给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服务。[25]211-254医疗机构的倡导服务提供者会给受虐妇女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源(例如庇护所和法律建议等),以帮助她们逃离虐待。CCR模式也鼓励地方健康照顾服务,例如急救室和医生办公室,开展有效的筛查,以便甄别受害者。如果一旦发现家庭暴力受害者,医务人员就可能为她们提供转介服务。
5.心理咨询
家庭暴力庇护所都会给受害者提供个人和小组咨询。[37]给受虐妇女提供的咨询服务的内容和方式在不同的地方有所不同,但是常见的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悲伤治疗、药物滥用、受虐待及其后果的心理教育、女性主义导向的咨询,以及根据呈现的不同问题而提供的个别化咨询(例如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37]另外,所有庇护所都会涉及的一个主题就是在咨询过程中,都会从权力、控制和性别不平等的角度来解释施暴行为。[38]庇护所提供的另一个程序性服务就是小组治疗。[38]尽管给受虐妇女提供的咨询服务都在庇护所中提供了,CCR模式还会整合庇护所之外的精神健康照顾专业人士(如社区精神健康中心、私人开业的心理诊所等)来帮助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给受虐妇女提供服务。
CCR还给施暴者提供治疗服务,主要包括:施暴者干预服务、育儿干预、药物滥用治疗,在警局、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和法庭都建立了单独的家庭暴力室,专门处理家庭暴力个案。同时,还培训医务工作者筛查识别可疑的家暴案件。[24]
6.职业培训
为了回应很多受虐妇女遭受的经济虐待,CCR会与地方企业签约,帮助受害者找到一个短期就业机会,以获得经济独立。[39]此外,CCR还试图向地方雇主宣传家庭暴力知识,让他们意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7.教育和传媒
CCR提供的教育干预既是预防性的,又是意识提升层面的。初级预防的例子就是,倡导者会在社区给中小学和大学举办工作坊、讲座,散发传单,她们还开展媒体运动,向大众传播信息,宣传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带来的负面影响。[40]例如,警官和庇护所工作人员会进入地方学校,讨论家庭暴力可能带来的负面的生理和心理后果。她们还会给那些受害者可能寻求帮助的场所提供相关信息,这些信息还会通过媒体渠道来进行传播,例如电视、报纸、社区中心和商业中心的传单等。[40]学校层面的干预项目,包括有关家庭暴力的课程、海报、广播电视节目、宣传反家暴知识和服务信息、散发传单、举办网站等。
(五)项目有效性评估
对CCR模式效果的研究,还是比较多的,研究结果也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干预在某些方面是有效的。[20][41][42][43]特别是在降低妇女未来遭受暴力发生风险方面,CCR发挥了重要作用。[24]
一个三年期的项目评估研究发现,如果在司法机构与倡导性服务机构之间能够实现危险需求评估和信息共享,就能够有效地降低施暴者再次施暴的可能性。他们发现,如果施暴者是由法庭强制指派参加施暴者治疗小组,并且能够完成小组治疗计划,他们再次使用暴力的概率在稳步减少。这个研究表明,CCR模式需要在局部进行进一步深化,提高各机构之间的合作和配合,才能真正发挥CCR模式应有的作用。[44]
有学者对美国疾病控制中心资助的10个项目进行了效果评估,结果发现,CCR在改变公众的知识、信念和态度方面、运用家庭暴力服务资源,以及遭受暴力风险方面,没有产生明显影响力。他们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每个项目点的活动多元性很强,缺乏一个统一的服务模式;项目活动的影响力出现会有一个时间差(会相对滞后),项目产出的指标的一致性不高;主观性报告的个人健康层面的改变和机构改变不够科学等。[45]
Kreuter等人指出,CCR效果不明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1)各机构间的合作不佳,或者不能有效开展工作;(2)在评估阶段,对CCR项目结果的期望过高,难以在短期内实现;(3)CCR产生了效果,但是这些效果还不能通过科学的方式来检测出明显的因果关系。[41]还有学者认为,CCR项目缺乏统一的工作程序,没能形成最佳实践模式,是导致评估研究看不到其有效性的主要原因。[46]正因为如此,现行的项目活动还在不断接受评估,服务模式和方法也在不断得到改进、修改和完善。
三、结论及对中国的启发
(一)结论
很多学者认为,德卢斯模式是一个持续演变发展的模式,而CCR方式也可以算是德卢斯模式的发展和演变的结果。但是,从时间上来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些差别的。我们认为,德卢斯模式与CCR之间还是存在差别的,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发展的关系:
1.德鲁斯是一个以改变施暴者行为为主的模式,通过惩罚施暴者来保证受害者安全,更多的是一个服务倡导带动司法参与的模式;而CCR是一个回应性模式,它协调的形式比较灵活,既可以是服务机构主导,也可以是司法系统主导,服务的内容更加多元,更多关注的是家暴的预防、干预、教育和治疗等问题。
2.从安全到安保(Safety to Security),是干预理念的改变。德卢斯模式发展初期,特别强调的是受害者的安全问题,而到了CCR时,重点放在了安保上,关注的受虐妇女及其子女的人身和心理安全的维护和保护。
3.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德卢斯模式的服务对象针对性更强,就是给施暴者提供司法干预、治疗和惩治,以此来保护受害者不会再次受到伤害。CCR的服务对象则体现了普及性,不仅涉及施暴者家庭(施暴者、受害者和目睹暴力的儿童),还涉及相关的服务人员和社区,社会大众和媒体等,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社区环境,制止和减少家庭暴力。
4.服务手段不断多元化。德卢斯模式源于女性主义的家庭暴力干预模式,发展了心理治疗和教育干预模式,并得到了大力的推广和普及。发展到CCR,服务手段不仅包括心理咨询、婚姻咨询,还包括健康服务、教育预防等,从行为改变到文化改变,同时,各类服务也出现了程序化趋势,服务越来越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对中国的启发
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出台两年多来,各地都在探索如何实施、落实法律,真正有效预防、制止和干预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家庭稳定,促进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干预,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因此,在中国应该如何建构一个跨机构合作机制,是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美国的跨机构合作经验,至少给我们这样的几点启发:
1.多机构合作的形式和主导机构可以是多元化的。社会服务组织主导的多机构合作的形式比较灵活,服务内容也比较多元。司法机构主导的合作更多的是事后干预,进入了执法和司法程序。以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社会服务机构比较难以进入司法系统,而司法系统也很少涉及社会服务领域,因此,可以将社会服务组织与司法机构有机结合起来,同时还应调动医疗、教育、民政、宣传等部门的参与,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共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作用。
2.建立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根据反对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内容,建立多机构合作框架,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建立一个合作机制,包括:沟通、交流、合作、处置、信息共享、转介等,同时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程序和指引,用政策和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好教育预防、惩戒、救助之间的连接和协调,成为各部门开展服务的指南和依据。
3.建立一个完整的培训、研究和评估体系,确保服务质量。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反对家庭暴力的实践从一开始就重视培训、研究和项目评估,从而能够保证从事服务的人员具有专业性,提供的服务是有保障的,什么是有效的服务,如何改进服务,都是有科学依据的。中国的家庭暴力服务正在起步阶段,教育界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和专业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课程,对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同时要通过研究,来不断评估服务的有效性,改进服务水平,提高项目的有效性和社会影响力,为在中国建立和谐的家庭、社区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