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与应对
2018-12-19付雪平
摘 要 本文简要阐述了连带责任,以及连带责任的组成要素;在此基础上,指出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共同侵权责任人责任认定、共同侵权责任人责任分解、连带责任人责任轻重认定、连带责任人诉讼选择等问题,最后提出应对性思考:引入第三方法律提升连带责任认定客观性,采取分类认定方法有效分解共同侵权人责任,依据涉案轻重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等,使连带责任认定与审理做到有法可依。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 应对
作者简介:付雪平,兰州财经大学长青学院,经济法讲师,主要从事教学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66
民法与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民法,还是商法,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众多。然而在民法与商法两款法律中,对于连带责任做出细致划分的法律或是条文近乎缺失。这就使得连带责任普遍存在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为了预防不同债务人进行合谋进而推卸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它的存在有效规范了生活中纠纷,并大大降低这种纠纷产生的频率,因此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法制意义。” 新时期,为进一步提升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效应,需要我们基于连带责任内涵,不断审视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的客观问题,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概述
(一)连带责任发展概述
连带责任不是一个新的概念,它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客观存在,并发挥积极作用。连带责任随着社会发展与人类法制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得到不断的完善,并获得不断发展。连带责任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人们对于连带责任的认识是以“连坐制度”的概念出现,该制度具备连带责任的基本表征,它不仅可以涵盖刑事案件,而且也适用于处理人们的财产纠纷,在处理手段上,连坐制度规定的惩罚手段相对来说较为残酷,但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民商法中连带责任
每一项法律制度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而做出相应的调整,从而得到不断的完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各种纠纷不断涌现,一些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如果不进行规范,势必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也必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出台相关制度,有效防范因纠纷产生的权益损害行为。“连带责任制度正是基于这一考量,规定经济活动中,当一方基于利益满足的需要,产生包庇另外一方侵权责任的行为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内涵要进一步丰富,明确规定基于连带责任制度下的法制环境,以及连带责任惩罚怎样侵权责任体,又要保護哪些债权人的权益。
(三)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组成要素
连带责任的确认,以及连带责任的划分,其基本的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权条件。连带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分析,看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既成事实,而且产生侵害后果,体现出违法特征,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清晰的因果关系,其中一方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过程,并且行为产生损失后果,但是这些还不能完全构成连带责任;第二,债务人不唯一,即债务人需要达到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第三,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关系密切,他们之间存在难以分割的紧密关系;第四,连带责任中涉及的种类物为客观物体;第五,连带责任的实现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并经过当事人的共同约定。
二、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
(一)共同侵权责任人责任认定问题
在纠纷中,债权人如果对共同侵权人提起诉讼时,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共同侵权人都要依法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然而在法院进行审理的实际过程中,准确地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进行责任认定是一个难题。“这是由案件中共同侵权人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共同侵权人不止一个,在共同侵权人数量众多时,债权人往往难以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这就造成了上述责任难以认定的问题。” 在民商法中,对于共同侵权问题的详细规定较少,这就导致在遭遇多个共同侵权问题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需要法院具备高水准的审理水平,然而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共同侵权人之间的责任认定难以达到公平、公正。
(二)共同侵权责任人责任分解问题
连带责任规定,当债权人遭到利益损害的情况下,多个侵权责任人需要共同承担责任,然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律条文并没有对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轻与重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从宏观上提出所有侵权人都要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责任,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就加大了责任分解的难度,如何保障责任分解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三)连带责任权利与义务划分问题
尽管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解释具有较广的涉及面,然而民商法并没有对连带责任涉及的具体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如何进行划分进行详实的解释,这就使得单一地依靠民商法难以进行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在司法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引入其他相关的法律,例如实体法,否则就会出现司法审判形式化、表面化现象的出现,难以抵达司法审判的实质性内涵,也不能依据具体的案例进行司法审判。
(四)连带责任人诉讼选择问题
在常规审判过程中,无论是在全部侵权人起诉或部分侵权人起诉案件中,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一般拥有选择债务人人数的权利,债权人的这一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然而在法院具体审判的过程中,对于共同侵权人的选择行为却发生在诉讼程序的后面,这就导致对审判形式的翻转,本末倒置的审理程序体现出不合理性。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问题的应对
(一)引入第三方法律提升连带责任认定客观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我们只是单纯地运用民商法对连带责任进行认定,显然缺乏科学性与公正性。这就需要我们根据依据具体的案件,引入第三方法律,例如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引入实体法不仅有助于较好地规定相关责任人的权利,而且也有助于规定责任人的相关义务,引入实体法将有助于扩大民商法的法制价值” ;引入程序法则有助于扩大实体法的效应,并且为实体法给予有力的保障,因此引入实体法与程序法第三方法律具有积极的意义,能够有效提升案件审理效率。
如在以下的案例中,王某与李某两人合谋,他们用找朋友的借口查看酒店入住登记表,从而锁定抢劫对象侯某,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对侯某进行人身威胁,最终成功实施抢劫。后来,张某在警察的帮助下入院治疗,后来王某与李某被抓获。张某出院后,对所住宾馆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他精神损失费。如果依照民商法很难进行操作,引入实体法就使案件审理具有了依据,因为实体法中对宾馆应尽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酒店方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采取分类认定方法有效分解共同侵权人责任
共同侵权人过多就容易带来责任分解难题,在具体的实践中,我们可以采取分类认定的方法,有效实现对共同侵权人责任分解问题。我们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共同诉讼,一类是部分诉讼。这两种类型主要依据涉案的具体人数与案件轻重,当人数超过规定的标准需要对全体当事人提出诉讼,可采用第一类方法;如果债权人难以进行共同诉讼,法院就不应该实施审理,然而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我们可以选择部分诉讼,涉及部分诉讼的责任人,主要依据他们受到牵连的程度大小。
如以下案件,老王路过一个小区时,被该楼的一个高层抛弃物砸中,导致老王颅内出血,需要进行开颅手术。老王的家人对老王被砸伤情况,追究高空抛物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有人承认,那么将由该肇事者承担相关责任;但是如果该幢楼没有人出来承认,而该幢楼中的住户又无法举证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那么该幢楼中的所有住户将承担连带责任;在高空抛弃物抛掷范围可以认定的情况下,老王的家人可以对锁定范围内的住户提出诉讼,而不是整幢楼的住户,做到因类而异。
(三)依据涉案轻重对共同侵权人责任轻重进行认定
民商法中,对于共同侵权人的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没有对共同侵权人责任的轻重做出规定,这样容易导致责任認定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出现。民商法中如何对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轻重做出认定,“一个简单可行的方法是依据侵权人涉案的轻重情况进行责任认定,涉案轻重与责任的轻重形成正比例关系,即涉案程度越重,承担的责任越重,反之承担的责任越轻,从而做到特殊情况特殊认定。”
如下列案例,陈某与刘某是关系密切的老乡,有一天陈某找到老乡刘某,问刘某有一个挣钱的事情参不参与,刘某被巨大的利益触动了,于是答应和陈某一起发财。但是陈某所说的发财是一件违法的事情,陈某想要将赃物放置在刘某这里等待机会出手。刘某的一个朋友邵某正好有一处闲置的房子,刘某就和邵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后来刘某不能按期缴纳房租,邵某就对刘某提出诉讼,要求刘某按照协议缴纳并补齐所欠租房款。刘某则将陈某告上法庭,最终法庭驳回刘某的诉讼,并追究陈某、刘某、邵某三人的责任。刘某不服气,认为自己并没有参与非法赃物的获取活动,只是帮忙寻找藏匿赃物的房子,邵某则认为自己并不知道房子用于什么用途。最后法院依据三人涉案的轻重进行责任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较重的连带责任,而邵某涉案相对较轻,最后从轻处理。
四、结语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划分显然并不明确,但是我们可以发现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理念已经得到全面渗透,涉及的面比较广,但是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具体实施与操作还缺乏详细的规定,相关的法律条文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细化。本文所分析的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存在问题也只是一部分,需要在具体的实践中不断审视,不断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使连带责任做到有法可依,并具有可操作性。
注释:
刘军.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思路漫谈.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7).60-61.
李邦红.浅析当前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确定以及处理思路.职工法律天地:下.2017(10).174.
吕馨妍.浅谈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现代交际:学术版.2017(15).45.
刘雨桦.特定情况下用人者与被使用人的连带责任.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43-46.
徐佳.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法制博览.2018 (18).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