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监管要求
2018-12-19康娜
摘 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流砥柱,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规模一直在不断增长,投资的领域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投资风险的逐渐加大。山西省国资委发布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版)》,从而规范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本文以《投资管理办法》及《投资负面清单》为基础,分析山西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的监管要求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投资 负面清单 国有资产 监管
作者简介:康娜,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91
一、山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管办法的基本情况
2006年12月30日,山西省国资委公布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直以来,山西省省属企业以《投资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为准绳,进行投资活动。山西省其他国有企业(非省属国有企业)在实践中也参照《暂行办法》的原则进行投资活动。
2018年8月14日,山西省国资委公布了《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8版)》(以下简称“投资负面清单”),自《投资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投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投资暂行办法》实施的11年来,在确保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引导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基本建立省属企业投资监管框架。但由于国有企业投资规模的加大,投资风险亦在不断增加,急需制定一部新的办法对山西省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规范。2017年1月7日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第34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就是国务院根据新形势对中央企业投资做出的新规定,山西省政府国资委紧跟中央步伐,结合自身实际的,不断修订和完善省属企业投资监管的规定,于是制定并公布了《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投资管理办法》和《投资负面清单》出台对山西省属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了更为切实可行的依据,也对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和山西省国资委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山西省属企业投资监管规定的变化
下文将对比投资暂行办法的规定,试图分析投资管理办法的变化之处。
(一)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投资管理办法》首次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列入《投资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省属国有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投资负面清单》限制类投资的投资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向山西省国资委上报并履行审核手续。
下文将重点分析《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项目。《投资负面清单》规定了12类禁止类的投资事项 。本文认为,以上12向禁止类投资项目可以划分为以下四大类:
第一类为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1项、第2项、第6项即属于该类,若投资项目存在违反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污染排放、项目资本金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省属国有企业不得投资。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根据投资项目的行业准入规定、营业资质与许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投资规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可。
第二类为不符合国家经济布局或省属企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3项、第4项即属于该类。本文认为在实践中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導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山西省工业生产力布局和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3年本)》及《省属企业主业辅业目录》等文件根据投资企业所属行业及细分进行判断即可。
第三类为未达到规定的投资收益、投资规模超出投资能力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第10项、第11项、第12项即属于该类。但本文认为第10项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第10项规定“投资收益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收益未能覆盖融资成本的项目”,而同行业的平均水平的有关数据是无从获取的,公司的利润、投资收益属于每个公司的内部信息而不对外公布,同行业的平均水平更是无从得知。目前公开的现有的数据为从wind等数据库中查询到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财务数据,但上述公司均为行业的佼佼者,以其财务数据无法得出行业平均水平。第11项投资预期收益既然为“预期”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本文认为应当对该条进行细化,明确做出预期的依据应当是什么(该投资项目以往的财务数据、行业情况、重大客户等情况)、进行预测的方法是什么等等。
第四类为不符合投资管理办法投资要求的项目,第5项、第9项即属于该类。本文认为,省属企业按照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程序、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即可。
(二)建立全过程风险防范体系
与《投资暂行办法》重点关注投资事前的项目审核或备案的做法不同,最近公布的《投资管理办法》强调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与监管,并注重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自身的制度建设,要求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全过程的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相关制度,从而明确投资事前的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投资事中的运营情况跟踪分析、风险监控、风险预警及风险处置,投资事后的项目退出、项目评价及责任追究。
该规定更是明确了企业自身与国资委的各自的职责。企业自身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主体,而国资委是监管主体。这样一方面能让国有企业在根据行业信息、市场动态做出自主判断,让市场经济更具有活力,一方面能够明确监管重点,让监管有的放矢、更具有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