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问题研究及对策
2018-12-19张政盟
摘 要 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在适用对象、范围、矫正的方法、效果以及立法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差距。本文认为通过健全地方性法规,强化法律监督,畅通部门沟通机制,提高公众认识和参与度,对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问题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张政盟,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300
一、社区矫正发展的现状
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新时期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期新阶段我国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变化和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试行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提升罪犯改造质量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也证明了社区矫正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新制度。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仍面临着诸多现实的困境及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一步步解决。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较为滞后,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一大障碍。以某市为例,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仅仅是“两高两院”发文的三个文件、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刑事诉讼法》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部分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行为文件。缺乏一部完整意义上的《社区矫正法》,仅从“文件”层面对社区矫正进行了规定和调整,无法满足当前的迫切需要,造成各个地区执行不完全、不统一,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二)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的工作目标在于从心理和行为上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自身认识和能力的改善,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人员专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改造的效果,理论上讲,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应该具备法学、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公共关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同时应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而现实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大都缺乏教育矫治所需的必要知识,半道出家的占到大多数。
(三)社会力量参与还有待加强
社区矫正的本质特点之一,是在社区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管理和改造工作,即“社会参与性”,社区参与性,是指社区矫正不仅仅在“社区”这个地理概念中发生,更是指社区应积极发挥矫正罪犯的作用。 一般而言,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是以正式社区矫正专职干部为主,招聘编外辅助人员即社工相辅的形式开展,总体来看依旧是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全权负责机关,缺少了社区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且现有的社区矫正队伍中人员流动性较大,部分地区尝试招录公益性岗位社工,但是这些人员由于待遇低,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受到影响,致使一些已有一定工作能力、且富实践经验的专职社工干不长、留不住;加之公益性岗位有三年的期限限制,不利于社区矫正专门人才的培养和矫正事业的长远发展。同时在社工招录中,并没有以专业能力为导向,目前在职社工中社会工作专业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数比例较小,社会力量参与严重缺乏。
(四)社区矫正各机关单位间衔接机制不畅通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狱等多个部门的职能职责,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各部门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沟通解决。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存在,但召开频次较少,效果不太明显。例如:在居住地核实方面,决定机关在委托前简单根据被执行人的供述和一些身份信息,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居住地核实便将委托材料送达,受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接到委托后,发现错误,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和无效的工作。此外,还存在委托调查不及时问题,个别决定机关在决定前几天才将委托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时间上比较紧张,另外,也有一些决定机关在调查评估还未结束时就将决定文书送达,致使调查评估工作做了很多无用功。公安机关负责在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刑期间发生触犯相关行政法规等再犯罪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协调通报情况,实际工作中却因沟通不畅,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发生托管情况后,才后知后觉了解相关情况。这些都暴露出社区矫正各相关部门间协调沟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亟待解决。
(五)民众对社区矫正认识存在偏差
社区矫正是一种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新型刑罚措施,对于我国民众来说,尚需要一个接纳的过程。由于我国传统法律,传统道德思想的影响,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不甚理解,对于犯罪分子处以重刑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认为罪犯在社会上服刑惩罚性远远不够,会增加社会的危险性,更加不利于治安环境的良好。因此,增强社区矫正政策宣传势在必行,解决了民众认知的偏差,才能促进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取得更好的矫正效果。
三、解决的措施和建议
(一)完善地方性法规,推动社区矫正立法进程
近年来,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这对于社区矫正的正常开展很有必要,但总体而言,目前制定全国性法律条件还不太成熟,首先可以加强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办法文件的内容,增加其权威性,为全国性立法提供必要的基础。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来看,当前需要做的是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内,积极寻求突破,创新,形成一批有特色的社区矫正精品案例,为国家层面的立法提供案例依据和支持。
(二)强化法律监督,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运行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权力,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不仅可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依规开展,也可以为社区矫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力度不够,体现在仅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上的监督,也应该对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实行实时监督,如调查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效果的意见看法等方面有所缺失。强化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各环节全面把控,及时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日常监管工作。
(三)畅通沟通渠道,完善社区矫正各部门间沟通机制
一方面,激活已建立沟通机制的活力,增进沟通。定期召开社区矫正工作联席会议,各机关单位共同探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每次会议议题、会议的规则、会议工作报告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会议的严格执行,起到真正该有的效果。另一方面,制定责任倒查追责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对出现的问题具体落实责任,以敦促各机关间的协作配合。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社区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补偿,激励其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同时还需要對参与社区矫正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的意识和能力,以点带面,促使社区矫正人员从融入社区社会组织到融入社区,再到融入社会的转变。同时,积极寻找相关志愿者服务组织,利用好社会公益力量,适当链接相关资源进入社区,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为社区矫正工作注入新鲜的血液,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困境进行一定的支持。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政府部门出资,购买第三方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五)扩大宣传,提高民众认可度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引入我国后必然会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还要做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消除民众的心里芥蒂,提升公众认可度。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宣传:(1)利用好新媒体途径,制作宣传视频。(2)制作宣传册,宣传标语在社区宣传栏进行宣传。(3)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居委会治保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增加其对社区矫正的了解。(4)与社区协商组织相关的社区活动扩大宣传。
注释:
夏福志、丁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情况调查报告——以杭州市为例.社区矫正研究论文集.2013.
参考文献:
[1]郑晓林、张华.浅谈社区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作用.新农村.2016(1).
[2]刘强.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法制论丛.2002(6).
[3]张显.社会工作价值观运用于社区矫正的经验分析.社会工作专业化及本土化实践——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2003-2004论文集.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