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研究

2018-12-19杨静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3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可持续发展

摘 要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只有建设生态文明之路才能为未来世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然而,面对日益猖獗的环境犯罪,亟需完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关键词 可持续发展 环境犯罪 立法完善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62400410275)。

作者简介:杨静,河南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刑事法律及资源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1.258

自然資源是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自然环境有其承载能力,不能盲目、过度地开发利用。根据2017年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国。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出现了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土地盐碱化、臭氧层破坏、酸雨、雾霾、沙尘暴等现象。目前在我国破坏环境的主要原因是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自己,我们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犯罪,保护人类的绿色家园。

一、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现状及分析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了3种污染环境的犯罪和12种破坏资源罪名。我国刑法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虽然比较全面,但是仍然有不足之处。

(一)对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分析

《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是污染环境罪。《刑法修正案(八)》将原条文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罪名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这个修改体现了刑法对本罪从原来的人类中心主义理念转变为生态保护理念。因此,对本罪的犯罪形态,在理论上出现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罪是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仍然应当是结果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原条文规定的严重后果,而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因此本罪应当是行为犯。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修改之前,构成本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公民的生命、健康、公私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就是说当时本罪以结果犯为本位。而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的危害结果的表述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而且在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中第一项至第七项都是行为,而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污染环境罪从原来关注行为对人的利益的侵害转变为更加关注环境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应当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作了修改之后,对本罪的主观方面在理论上出现了争议。通说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过失说认为,因为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与刑法分则中大多数过失犯罪的刑罚幅度相同。若认为污染环境罪为故意犯罪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那么,对行为人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则依照刑法分则第二章的罪名如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而上述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并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侧重于对人利益的保护。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没有体现对环境权益的保护,没有引起行为人对环境与资源的重视。而保护自然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二)破坏水资源、污染空气的犯罪没有专门的罪名

目前对于破坏水资源、污染空气的犯罪,一般依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是环保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一些国家曾经受雾霾困扰,例如上世纪40年代美国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1948年的“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日本的四日市哮喘事件;伦敦曾经被称为“雾都”;等等。上述雾霾事件致使人民患病,严重的导致人们在短期内大量死亡。由此,这些国家积极立法,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最终远离了雾霾的困扰。

目前,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已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我们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立法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严重后果。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水资源污染可引发多种疾病,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健康。我国的水资源短缺、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果不及时遏制这种局面,那么将会严重影响后代子孙的生存质量。然而在我国刑法中对破坏水资源犯罪没有专门的罪名,没有体现对水资源的专门保护。

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一共有15个罪名,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是结果犯。例如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需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甚至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求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环境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生态资源毁坏,都有着长期的潜伏性,不易显现。 但若出现危害后果,往往不可逆转,将致使公民的人身、公私财产遭受损害,且环境难以修复。此外,由于环境犯罪的危害后果往往并不是在短期内显现,因此难以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罚,无法惩治环境犯罪。因此将这类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有很多弊端。

(三)罚金刑的数额标准不明确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的犯罪都规定了罚金刑。环境犯罪往往与人们追求经济利益相关。罚金刑是从经济上对行为人给予惩罚,提高行为人犯罪的经济成本,对于图利型的环境犯罪具有有效性。然而,本节采用的都是无限额罚金制,即罚金的数额没有明确标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是有缺陷的,例如,由于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处的罚金数额偏少,导致行为人不惧罚金刑的威慑,宁愿付出较小的经济成本而去实施环境犯罪,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刊载的2015年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1322个“污染环境罪”一审案件为例,罚金数额在3万元以下的案件占68.43%,处罚金3万-10万(含3万,不含10万)的案件占22.51%,处罚金10万以上的案件占8.63%。2015年度,只有8名被告人或者单位被判处100万元以上的罚金。 而且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无法体现判决的公平和权威。

二、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完善污染环境罪的规定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过失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适用的罪名不同,保护的客体具有不对称性,因此笔者认为,污染环境罪适用混合罪过标准更为合适,即主观方面包括故意与过失。我国刑法中有这样的立法例,《刑法分则》第九章的食品监管渎职罪即是如此。对污染环境罪采用混合罪过标准,更能体现对环境法益的保护,更能够提高人们保护环境资源的意识。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法定最高刑期是7年有期徒刑。德国对重大环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美国的环境质量远超中国,但其环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定刑以及实践中法院对环境犯罪判处的最高刑期仍然比中国更重。 污染环境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造成危害后果,往往结果难以逆转,会造成重大人身或者财产损失。而且由于污染环境罪可以由故意构成,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因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提高本罪的法定刑。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进行轻重不同的量刑。

(二)增设破坏水资源罪、污染大气罪

鉴于目前我国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以及水资源短缺、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笔者认为,应当将破坏水资源的犯罪、污染大气的犯罪从污染环境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定罪。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破坏水资源、污染空气的犯罪。

水环境污染犯罪具有“潜伏期长”的特点,也就是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由于污染原因难以查明以及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周期漫长,甚至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以至于不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水环境污染犯罪危害持续时间长,因果关系复杂且难以认定。

因此,笔者认为,这两个罪应当设置为危险犯。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即只要破坏水资源的行为、污染大气的行为足以严重危害环境,就构成犯罪。将这两种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可以使刑法在实际危害后果出现之前介入,从而减少严重结果的发生,有效地保护环境资源。

(三)明确罚金刑数额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罚金刑的数额标准规定有无限额罚金制、特定数额制、倍数制、比例制、倍数兼比例制。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的犯罪采用的都是无限额罚金制。由于前述无限额罚金制的弊端,笔者认为对本节犯罪采用特定数额制更加合适。特定数额制,即在法定刑中明确规定罚金刑的上限与下限。明确规定罚金刑的数额,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操作,也可以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更加有效地发挥罚金刑的威慑作用。

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我们应当尽快完善刑事法律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早日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做出贡献。

注释:

中国雾霾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仍面临六大挑战.人民网.http://world.people.com.cn/n1/2017/0929/c190972-29568065.html.2018年6月15日.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585.

张弟.生态法益理念下污染环境罪的罪过与归责研究.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10.

敦宁、褚冬宁.论我国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建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5).61.

严厚福.美国环境刑事责任制度及其对中国的启示.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68.

白佳鑫、陈卓媛、刘文燕.对污染水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探究及完善对策.安徽农业科学.2017(8).257.

猜你喜欢

立法完善可持续发展
遗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国家安全视角下的战略物资储备立法完善
“村改居”亟待补齐法律短板
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村改居”法律程序的缺失与完善
我国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的研究
江苏省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升级
中小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研究
全球资源治理中的中国角色与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