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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生前遗嘱是否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2018-12-19江川

女性天地 2018年11期
关键词:抚恤金二女儿礼金

江川

编辑同志:

我今年85岁,是一名女退休干部,1991年6月再婚。27年来,我与再婚老伴经济上有分有合,从未签订任何协议。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扶助,从未因家事争吵,日子过得和谐幸福。

2015年8月,我生病住院10多天,大部分时间都是老伴来陪我,毫无怨言。11月初,老伴也因病住院,由他大女儿和二女儿轮流陪护。住院初期,我俩还互相探视及电话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身体的日渐衰弱,相互探视的时间越来越少。后来,老伴的两个女儿怂恿我们离婚,老伴没答应,她们就千方百计中断我们的联系。从2016年6月开始,我打给老伴的电话都无人接听。

2017年正月初五,老伴的二女儿来拜年,我才知道老伴住进了重症监护室。我说要去看望,他二女儿说:“重症监护室我们也进不去,你去了也见不到他。”听他二女儿这样说,我没再坚持。

又过了几天,他的大女儿、二女儿拿着他的钥匙来拿房产证和存折。我问怎么回事,他大女儿说:“父亲已送殡仪馆。”我听后当即懵了,整日沉浸在悲痛之中。之后所有的事情,他两个女儿都未征询过我的意见,更别说与我商量了。

2017年国庆节前夕,我身体状况有所好转,出院回家休养。现在我想向你们请教几个问题:一、我1991年6月与老伴再婚,2000年我们共同出资购买了他单位的一套福利房,房产证是他的名字,并未签订任何协议。他女儿见他病危,要他立遗嘱,说可以让我在这套房子里住到死,但继承权归他3个女儿所有。请问:老伴这样做是否合法?二、被他两个女儿拿走的约30万存款(包括19万余元抚恤金和办丧事收到的礼金),应该如何分割才合法?三、我和前夫共同工龄分得的一套公有住房,由我与前夫及二儿子共住,前夫去世后,由大儿子出资购买。再婚前,我已决定让二儿子居住,所有权归大儿子和二儿子共有。2014年,此房由政府征收拆迁,签的协议书上写明继承人为大儿子及孙子(二儿子的儿子,因二儿子有病,主动提出由自己儿子继承)。请问:此房属于我婚前个人财产还是我与两个儿子的共有财产?

读者李女士

李女士:

您来信反映的问题,本刊编辑咨询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瞿蓉蓉律师,现整理答复如下:

关于您老伴遗嘱的效力问题。《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您和您老伴婚姻存续期间未就双方的财产有過约定,你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您老伴生前立遗嘱把整套房产的继承权都归于他3个女儿,显然超过了他的遗产范围。也就是说,您老伴生前遗嘱只能处置属于他的那一半房产,而不是全部。

关于存款的归属问题。您的来信所指约30万元存款中,包括19万余元抚恤金和礼金。抚恤金是死者家属的慰问金,不属于遗产。除去抚恤金和礼金,剩下的存款属于您和您老伴生前的共同财产。按照《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条款,这剩下的存款您可以先分得一半,余下的您和您老伴的3个女儿四人平均分割。抚恤金应由您和他的3个女儿共同所有,均等分割。礼金归属法律无明确规定,建议您和您老伴的女儿协商处理。

关于再婚前房产归属问题。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该房产的来源包括您和您前夫的工龄指标价值部分和您大儿子的出资部分,您前夫去世后,归他所有的部分发生继承,目前该房产应理解为您和您的两个儿子共同共有较为适宜。

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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