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税法课程教学现状研究
2018-12-19孙晓辉
孙晓辉,王 伟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税法课程是高校财会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高校学生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要课程。近几年,国家加大财税制度改革力度,增值税全面取代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税收金税三期系统升级等。这些政策和实务上的变化,对企业税务岗位的职业能力提出了新要求。而目前,高校税法课程教学现状与税务岗位职业能力新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所培养人才不能胜任相关岗位。
一、税法课程自身特点
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规范性、概括性、强制性等共性特点,但对于作为财经类学生的专业核心课程,税法课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法律内容繁杂。从规定内容来看,税收法律体系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我国目前16个税收实体法,涵盖商品与劳务税类、资源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特定目的税类、所得税类。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收检查程序和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从立法主体上看,我国的税收法律不仅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法,还包括国务院、地方政府、国税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等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实施细则、地方规章、部门规章等。以《增值税法》为例,除全国人大制定的《增值税法》外,还有近百个解释规定。并且随着“营改增”全面推进,国家还会陆续出台大量关于增值税的具体实施文件。所以,税收法律体系整体内容十分庞杂,这就要求有足够的学时支撑税法课程教学。
2.各税种之间关联性强。税收法律体系不仅内容繁杂,各税种之间更是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例如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占用的土地要交城镇土地使用税,购买车辆使用要交车船税,占用房产要交房产税,使用车辆船舶要交车船税,开设账簿、签订应税合同要交印花税,进口商品要交关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要交增值税,如果是15种应税消费品还要交消费税,如果是矿产品或盐还要交资源税,如果是土地等不动产还要交土地增值税。这些税种核算是否准确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计算是否准确,所以各个实体法税种之间是相互关联的,而且有些税种的计税依据是完全一致的(如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仅如此,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也是相互关联的。
3.税收法律变化快,时效性强。首先,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国家经济新环境,税收活动也在不断调整。作为税收执法依据的税收法律也必然要以变应变,为国家税收活动提供法律保障,为国家通过税收调节经济提供理论依据。其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经济进入高速度发展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时期,国家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发展战略,如乡村振兴战略、新旧动能转换战略等。这些战略的实施也同样需要税收法律法规作出变化以适应其发展。再次,在“营改增”全面推进过程中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政策的调整是必然的,与增值税法相关的税收法律将进入一个动荡的调整期。综上,税收法律的变化一定是快节奏的,所以税法是一门时效性非常强的课程。
4.税法与其他学科紧密相联。税法表现出来的可能是简单的法律条文。但这些条文不仅仅局限在法律框架内,很多条文有其理论依据,有的来源于管理学,有的来源于会计学、财务管理,有的来源于国际贸易。因此,税收法律与这些学科之间是紧密相联的。以会计学为例,消费税法中委托加工环节消费税的计算中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的确定以及企业所得税法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问题都属于会计学范畴。基于税法与其他学科的这种相关性,税法课程应安排在大二下学期或大三上学期,确保学生有一定相关学科知识的积累。同时,对于讲授税法这门课的老师来说需具备这些相关知识,并在教学中注意税法与相关学科的融合,做到既要理解涉税业务经济内涵,能够准确计算出应纳税额,又要对涉税业务能够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做出合理的税收筹划。
5.税法课程教学更注重实践性。对于财经类专业学生而言,学习税法这门课程,注重的不是对法理的理解,更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背诵,注重的是对税收法律的运用。即不能仅仅要求会计算应纳税额,更要熟悉纳税申报表的编制、纳税申报的流程、报税软件的操作,还要掌握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整体的税收筹划。因此,税法课程教学过程中更注重实践性,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训练习,甚至实训实践可能会超过理论知识讲授时间。这就要求教师要认真筛选或编写实训教材,并且具备较高的实际操作能力,要求学校配备税法实训实验室,备有报税软件等实训条件。
二、税法课程教学现状
(一)教材内容枯燥、更新速度慢
教材是一门课教学的基础,是学生课前预习、课上学习、课后复习的重要依据。一本好的教材除了要将理论知识系统呈现外,更要能够激发起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指引学生理解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现在大部分学校所用税法教材的框架 (如图1)是首先介绍税法概述,其次分税种介绍税收实体法,再次介绍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最后介绍国际税收相关内容。
图1 税法课程教材内容框架
从教材内容上看,各个实体法税种、实体法与程序法都是独立成章,割裂了彼此之间的关联,忽视了对学生综合运用税法能力的培养。例如,某汽车生产企业如果销售自产小汽车,就需要计算消费税和增值税,并且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完全一致的。但消费税法和增值税法在教材内容安排上是彼此独立的,并未阐述二者之间的这种关联。而且,目前大多数教材的内容都是重法律条文罗列,轻案例实训分析、操作,语言表述生硬呆板,因此很难调动起学生主动阅读教材的积极性。学生们学习后,只是对教材内容简单记忆,不能深刻理解,也不能熟练运用所学内容解决实际问题。同时,税收法律法规更新快,时效性强,而大部分教材很难做到实时更新,因此造成很多教材中有些内容过时或失效。
(二)税法实践教学环节严重缺乏
目前税法课程教学普遍重理论轻实训;重讲授轻操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只讲授如何理解税法条文,教学目标上仅要求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而对于税务登记、变更,纳税申报,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涉税业务法律事项,报税软件操作等内容很少涉及。这直接导致了学生的学习完全停留在书本上、题海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忽视职业能力的培养。究其原因,一是教师对实训环节不重视。教学计划安排上,大量理论知识讲授占用了大部分学时,实训课程分得的学时很少。并且,对于几个学时的税法实训课,很多教师也不愿意倾注太多精力,往往草草了事,甚至将实训课安排成习题课来应付。二是因为经费不足,重视不够等原因,有些学校没有独立的税法实训实验室,没有独立的纳税申报模拟系统,只是将税法实训作为财务会计实训的一个单元来进行。没有独立的纳税申报系统,就不能模拟真实的企业纳税申报全过程,学生的学习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与实际业务结合。面对考题、试卷,学生们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但走向工作岗位后,遇到实际业务,却不知如何识别各种数据,更不知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如何准备纳税申报材料。三是师资队伍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不足。从事税法教学的教师们,有些没有从事过企业纳税申报工作,他们理论水平很高,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却又不足。由于工作上不需要或没有强制要求,所以他们也不愿主动去弥补自己在实践上的短板,从而忽视实训环节。
(三)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单一,缺乏现代化技术手段支持
随着教学改革深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教育和现代化技术结合的越来越紧密。现代化教学手段是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的有力保障。目前,大多数学校税法课程教学的现代化手段主要是多媒体教学。但这种多媒体教学手段的应用仅限于用多媒体课件将繁杂的税法条文通过屏幕展现给学生。课堂上,学生仍然是被动地听、被动地看,师生之间缺乏互动。教师只注重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不注重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不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现代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如案例教学法、情景教学法、任务导向教学法、小组讨论、翻转课堂等。多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有利于提高税法教学质量。但现实中老师们往往只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案例法简化为做习题,其他方法基本上不采用,因此导致税法课堂沉闷,教学效果不理想。本文就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单一的问题对2017年某校1600名在校生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教师职业教育意识薄弱,教学方法重理论轻实践。目前高等教育教师的教学理念还属于传统的教学理念,职业教育意识薄弱,不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重知识的传授,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不够。调查结果表明认为教师教学方法为了“完成教学任务”的学生达到47.5%,“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学生只有15.6%(见表1)。结果表明多数教师选用的教学方法更多的是传授了知识而不是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对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不够。
表1 传统教学方法对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程度调查表
2.受传统教学思想影响较深,注重“教”而不是“学”。传统教学方法是以“教师”为中心,以“灌输式”为主,表现为师生之间的单向交流,教师只重视知识的传授,忽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调查发现,在“教师教学方法对学生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影响程度”的调查中,认为“教师教学方法对提升其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影响一般的占46.5%,而40.2%的学生认为“不太有效”,只有13.3%的学生认为老师的教学方法大大提高了其学习能力、创新能力(见表 2)。
表2 传统教学方法对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影响程度调查表
在社会科技进步较快的今天,知识更新速度也相应加快,“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培养学生学习能力的重要性远远大于传授知识的重要性。所以,教师们需要更多的关注研究如何运用教学方法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职业能力、创新能力。另外,在对教学方法满意度的调查中,“一般”满意的为68.7%,有11.9%学生对教师运用的教学方法“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见表3)。这说明大部分学生对老师现有教学方法认可度不高。不被学生认可的教学方法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也无法保证教学质量。
表3 教学方法满意度调查表
3.教学条件落后,先进教学方法的推广受到限制。
教学方法的选用和实施效果受教学条件的影响和限制。调查中,有18.7%的教师和35.2%的学生表示学校生实习实践的场地、实验场所、多媒体教室等数量不够、设施落后、陈旧,不能满足运用先进教学方法的需要。个别学校在师资力量较弱和教学设备不完备的条件下,强行推广较为先进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查找大量资料,可是却没有相应的教学条件来使学生完成任务,最后只能是流于形式。可见学校教学设备的缺乏、陈旧或者有很好的设备但是没有利用起来和利用次数有限等对教师教学方法的选用造成了一定影响,限制了先进教学方法的使用和推广。
(四)税法课程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
目前大多数高校税法课程考核仍采用传统的考核评价方式,即“平时成绩+期末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包括考勤、课堂提问、课后作业等,期末成绩就是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这种考核方式局限性大,只注重对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不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容易导致学生为应试而学习,与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严重脱节。
经过多年教学改革探索,高校形成了以培养职业能力和基本素质为主线的教育教学模式。强化职业能力的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比例接近或超过1:1,但目前绝大多数学校实践考试比重仅占考试的20%—40%左右,考试内容仍局限于教材和课堂教学中教师讲授范围,侧重于考核知识的识记和掌握,比例明显失衡。对职业能力考评要么缺少硬件条件无法进行,要么要求过于宽松,学校的考试结果很难被社会用人单位认可。考试主要考核吸收知识的多少及掌握所学知识的程度,较少联系税务工作实际,较少涉及相关税务实践技能操作,不能引导学生对掌握税务核心技能的重视,不利于考核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水平,与培养目标有偏离。
三、税法课程应对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分析
近几年,我国财税制度改革力度加大,各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调整频率加快,地税国税合并以金税三期系统升级等变化对涉税岗位提出了新要求,以职业核心能力培养为导向培养应用型人才已成为必然。
首先,基于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更能满足社会需求。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根据职业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改革课程体系和教育内容,增强学生的职业能力,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 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因此,高校人才培养要凸显实务性,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为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必须基于核心职业能力来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体系,建立与应用型人才相对应的人才培养模式。
其次,基于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可以促进学生就业。学生要想在众多的求职者中脱颖而出、成功就业,并在工作中尽快适应岗位的需求,必须具备较强的核心职业能力。因此高校要加强大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以满足学生就业及在工作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最后,基于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模式有利于缩短职业适应期。传统的高等教育是“精英教育”的模式,强调学生的理论知识掌握,因而造成大量高文凭、低能力的“人才”,缺乏适应能力,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一些阻碍。对学生进行核心职业能力的培养,是建立在企业需求的基础之上,根据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构建课程体系,建立“理实结合”的的教育教学机制,从而增强教育的实效性,有效缩短步入社会的职业适应期,增强学生的社会竞争力。
税法对应的职业能力(如图2)主要有熟悉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及其变化、准确计算各税种应纳税额,熟悉各税种纳税申报流程和熟练操作报税软件、涉税业务会计处理、税收筹划。
图2 税务岗位职业能力要求
针对税务职业能力要求,高校应改变过去的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优化教材结构、创新教材内容,拓展学生知识的广度与深度,提高各税种、各学科之间的融合度。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和大数据技术,引入多种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模式提高教学质量,重视实践能力考评,优化实践教学模式,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