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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下不能拒绝继承遗产

2018-12-19

新传奇 2018年44期
关键词:邱某李婷婷谢某

在被继承人生前放弃继承 因为长期在外地上班,以至于照顾母亲的责任几乎全部落到了弟弟身上,李婷婷出于内疚,也为了鼓励弟弟,曾在母亲生前写了一份放弃继承其遗产的声明交给了弟弟。2018年1月,母亲去世后,已调回老家工作的李婷婷因后悔当初的决定,要求参与继承母亲留下的房屋以便解决居无定所的问题,但却被手持声明的弟弟拒绝。出乎弟弟意料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李婷婷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其中表明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才能作出,也就是应当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正因为李婷婷放弃继承权时,母亲尚且在世,决定了其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

为了规避债务放弃继承 邱某因经营不善,欠下了巨额债务,甚至到了严重资不抵债的地步。2018年2月初,邱某的父母死于交通事故后,邱某考虑到即使能够分得价值上百万元的遗产,对偿还债务也是杯水车薪,还不如干脆全部给弟弟,至少日后弟弟碍于情面能够对自己有所照应,于是便立下一纸表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交给了弟弟。债权人寇女士等获悉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邱某的声明、分割遗产用于清偿债务。法院采纳了寇女士等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与之对应,虽然邱某在其父母死亡之后,已经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甚至已经通知弟弟,但因为其目的在于不想将继承所得用于清偿自己所负借款,即规避责任,决定了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附加转让条件放弃继承 2018年3月,姚萍萍的父亲去世后,姚萍萍考虑自己与弟弟的关系长期不睦,而自己在外地已经成家立业甚至是“不差钱”,遂立下一张证明:放弃对父亲房屋的继承,将自己应得的份额无偿转让给闺蜜谢某。而后,谢某曾数次持证明要求继承房屋。因被谢某的弟弟一再拒绝,谢某提起了诉讼。然而,法院判决驳回了谢某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承权是和身份紧密相关的,也正因为如此,决定了继承的权利人不可能出现在继承人之外,继承人之外的人也不可能因为受让继承权而获得相应资格。故姚萍萍不能名为放弃继承权,实则将继承权转让给谢某,而只能是继承完成之后,再行转让继承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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