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山西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模式研究
2018-12-19游文亭
游文亭
(山西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
0 引言
2017年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为了形成引领黄土高原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源、动力源、服务源,山西“农谷”战略的实施成为推动本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山西“农谷”战略在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是走在前列的,它伴随着中国农谷建设大局应运而生。
科技创新是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引擎。“十三五”时期,我国农业发展已进入深入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大力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开创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历史阶段;亟需在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等方面快速推进,使农业农村发展迈上新台阶。驱动山西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构建有效的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及创新体系,是当前山西农业科技创新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农业科技的创新能力会受到农民参与度以及农业科研人员创新意愿的影响。只有找到造成山西省农业科技发展问题的原因所在,减小生物产业科技创新的阻力,才能进一步发展农业生物产业科技创新。为此,2017年5~6月课题组走访了山西省内主产杂粮的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D村,以及主产水果的运城市万荣县汉薛镇W村,主要目的是对农民对于农业科技的需求进行考察。经实地调研后发现:农民整体上有比较强烈的农业科技需求意愿;这种意愿受到农民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是否参加农业科技培训、家庭收入水平、耕地面积、农业技术是否复杂等因素的影响。
另外有学者发现,山西省农业科研人员的农业科技创新意愿整体较高,受教育水平、职称、对创新的认知与其创新意愿之间基本成正向关系。农业科研人员的创新意愿主要受到其年龄、职称、受教育水平、对农业技术研究的选择、对创新信息的关注度、奖励晋升制度的调动作用、创新自由度、团队合作氛围和机制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因素对参与创新意愿的影响程度有差异[1]。
1 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现状
1.1 农业科技创新取得的成果
山西省政府非常重视发挥农业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全力加强农业基础创新体系的建设。山西依托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同时整合高校、科研机构及农业企业等相关农业科技力量,构建协作的农业生物技术研发平台。通过建设农村科技服务模式创新,成立农业信息技术示范基地,在基层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有效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经过多年的努力,山西省初步构建了与本省特色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逐步组建了农业高校、农业科研机构、农业企业以及中介结构参与的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形成了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地市县级试验站、村级服务站点相互联系的农业创新服务平台。
山西省农业规模小,但农业科技人员比例较高。例如,山西省耕地面积只有河南省一半,但农业科技人员规模远大于河南省;但是山西省农业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发挥不到位,科技产出效率低,因而山西省的农业科技创新支撑力不高。目前,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研究、农业人才培养和应用推广的三大主力是山西省农业科学院、山西农业大学和山西省林业科学院,共有1845项科技成果[2]。太原农业科技园区作为全省农业园区的示范龙头,目标是引领全省农业科技园区,起到产业带动和技术支撑作用。
1.2 农业科技创新面临的问题
目前山西省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已经达61%[3],但农业科技发展的问题仍很明显。宏观上看,农业科技管理方式滞后,关键性农业新技术缺少突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都成为农业科技创新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而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低。农业生物产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是包括从资源配置、技术研发到成果转化的系统过程,当中每个环节都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1.2.1 从资源配置上看 (1)研发资金投入仍显不足。技术创新都是以研发资金的投入为基础的,自2000年以来,山西省生物产业研发资金几乎每5年翻1倍,尤其是企业对于研发资金的投入,已近亿元人民币,约占企业年均总支出的1/5。然而,研发资金投入的数额增长并不足以证明山西省对于技术创新已经给予了足够大的支持,与农业发达省份相比,差距仍较为明显[4]。
(2)创新人才缺口较大。从高校科研人员看,与生物科技创新相关的教授、副教授、讲师以每年约10%的速度递增,且副高职称的增长率更为明显[5],这表明山西生物科技创新的人才力量在逐步加强。但是,产业技术的创新不仅需要基础科研人员,还需要大量的技术开发、技术生产人员,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市场成果,按照山西目前生物相关专业博士、硕士培养速度来看,仍无法满足生物产业科技对于农业科技人才的需求,人才储备严重不足。
1.2.2 从技术研发上看 (1)创新不足,重复研究多。比如对于抗虫棉品种的研究,已达到64种,但没有真正好的新品种,尤其是主力高校及科研机构,仍停留在低水平的重复研究上。
(2)缺乏合作机制。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研发占生物成果的比例为21%,独立研发为62%[6],说明产、学、研合作并不密切,这大大影响了成果转化及科技创新效率。
(3)生物企业研发能力低。由于山西省生物企业规模普遍小,生产能力低,因此很难吸引高科技人才以及大规模融资,很难成为生物科技创新的主体[7];而以美国孟山都为代表的农业公司都具有自己的研发中心,这一企业也基本控制着全国乃至世界的种业销售。
1.2.3 从成果转化上看 (1)成果转化渠道不畅通。由于技术开发方与接受方定位不同,使双方在市场供求上存在差异,如前所述,企业主体的创新能力低,而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研发合作率低,造成了供求衔接不畅。
(2)转化模式以自行转化为主。从成果转化方面看,高校、科研机构作为主要研究主体,其自办企业的现象普遍存在,成果多通过自行转化的方式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成果的市场化。
2 农业科技自主创新模式的选择
2.1 科技创新模式的选择——自主创新
根据创新手段的不同,科技创新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模仿创新,一种是自主创新。模仿创新是学习别人已有的创新思路和行为,购买或破译现有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改进完善所做出的创新[8];自主创新是主要依靠自身的能力与资源,完成包括从技术研发到技术转化全过程的创新,并对技术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9]。两种创新手段并无优劣,而对于创新手段的选择应当参照当地农业科技发展的具体情况,比如自身技术特点、技术更新速度、政策导向等多项内外部因素进行考量。综合山西省目前的农业科技创新现状,对于创新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以下3个因素。
首先,生物技术因素。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突破,目前山西省已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基础,如果采用模仿创新,可能造成自身优势资源的闲置,丧失市场先机与市场份额;如果采用自主创新,则可以凭借自身资源优势,抢占市场先机。
其次,农业产业因素。农业产业竞争激烈,无论产业实力如何,想要通过模仿创新实现农业产业跨越式发展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对于山西省这样一个以省内高校、科研机构自主研发为主的省份而言,若要抢占市场先机,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只能通过自主增强产业技术实力,才能实现预期效果。
再次,农产品周期因素。农产品周期大多比较短,在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更新的当下,如果选择模仿创新,可能面临被市场淘汰的结果,只有通过自主创新保持自有特色,才可能在市场中保持生机。
综合上述生物技术、农业产业、农产品周期3个因素看,自主创新才是当前山西省农业科技创新的最佳模式,但不是唯一模式。它可与模仿创新相结合,在此基础上寻求灵感,大胆自主创新。目前看来,自主创新是最佳选择,应当是山西省农业科技发展的主要创新模式,如何实现这一模式的预期效果是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2.2 自主创新模式之一——产学研相结合
自主创新,应当是原始创新与外来先进技术的结合,因为单凭外来先进技术的学习很难实现自身技术能力的提高,于是应当从自身出发寻求创新模式。而从自身出发的科技创新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生产组织——市场开拓,这5个环节逐步递进方能实现科技创新。
自主创新的主体主要包括生物企业以及高校、科研机构为主力的科研院所,这两种主体主导下的科技创新各有利弊。以科研院所为研究主体的科技创新,具有较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但是对生产组织与市场开拓环节不够重视,或是欠缺推广思维与经验,因而难以将成果转化。即使是科研院所重视科技推广,创办企业将成果进行转化,也会因为缺乏企业管理经验或主客观的增资困难,使企业难以大规模发展。以企业为研究主体的科技创新,能够较好地完成从开发研究到市场开拓的后部环节,这是技术创新的核心环节,但是基础研究显得薄弱,且由于农业企业大多规模较小,资金短缺,因此很难做大做强。技术实力的薄弱使企业很难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力量。
从目前的山西省农业创新及发展情况来看,单凭任何一个主体都难以承担科技创新的大任,这需要两者紧密协作,发挥各自的优势,即产、学、研相结合,方能开辟出山西农业自主创新的新天地。产学研结合的创新模式主要有以下3种具体形式。
2.2.1 共建模式 共建模式是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按股份出资,共同建立新的经济实体,共享人才、技术与收益的创新模式,两类主体在新的联合实体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经济实体包括研发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等形式[10]。这种合作形式能够达到资源的高效配置,降低成本,但需有载体作依托,并要求各合作方提供信誉与资金保证,否则难以长久维持。
在共建模式中,山西省内具有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科院为主要平台的人才与科研优势,企业利用其资金、场地等经济实体优势,在政府的政策扶持下,借助第三方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使其为合作各方提供市场信息,并发挥其风险评估、信誉担保等作用,保障共建模式的顺利进行(图1)。这种模式对于地理位置的要求比较高,联合实体应当靠近高校、科研机构所在地。
图1 共建模式
2.2.2 专家办企业模式 专家办企业模式是生物科技专家创办农业科技公司,以科研院所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有偿或无偿地对挂靠科研院所的技术成果进行中试、生产、销售,使技术成果面向市场,以此实现技术创新。这种模式中的专家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学者,又是企业的创办人或主要参与者。
这种创新模式(图2)的主要优势在于以下3个方面。首先,有利于农业技术的创新。因为企业的主要参与者是科研学者,有着较高的基础研究水平,他们可以利用研究者的学者身份,获得科研单位的技术、设备等支持,降低创新成本;其次,有利于技术推广。企业形式的参与方便了新技术的中试、生产、推广,使农业技术得以顺利面向市场;再次,企业是原始生产者与市场消费者的中间桥梁,这类型的企业本身可以同时获得市场信息,有利于及时了解市场供求关系,调整技术导向,更好地进行技术推广,获得效益[11]。专家拥有最新技术和专利,是这种模式运行的良好基础,尤其是在农业领域,值得大力推广。由于专家和企业都需要以高校、科研机构为依托,所以这种模式对企业的地理位置要求比较高,多应用于高校和科研机构较为集中的地区,以方便技术的研发与推广,并且需要吸收政策、资金、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图2 专家办企业模式
2.2.3 战略技术联盟 前两种创新模式属于紧密结合型创新[12],对于地理位置等条件要求比较高;如果条件不允许,则需要一种相对松散结合的模式——战略技术联盟[13]。
简单说来,就是技术各方以技术创新为目的的技术合作,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股权性合作,一种是契约性合作。股权性合作,是科研院所以技术出资入股,参与合作实体的运营,这种合作模式比较灵活,由于农业产业技术的更新速度快,因此技术入股性的合作实体形式更为灵活多样。契约性合作,是以签订契约作为媒介,将合作各方联系在一起,均按照契约要求的内容进行研发、中试、生产、销售,比如只要约定达成,企业可以将技术外包给某科研院所进行开发。总体来说,战略技术联盟这种合作形式更为灵活和松散,多适用于短期合作(图3)。
2.3 自主创新模式之二——集成创新
集成创新是相对于原始创新而言的,主要源于系统外部的要素融合,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的自主创新。就山西省情而言,可以尝试以下几种形式。
图3 战略技术联盟模式
2.3.1 能力移植型 能力移植型创新是通过招聘技术人才,购买核心技术,兼并、收购技术型企业或科研单位,将外部技术融入自身,将内外部技术资源重新整合而进行的创新模式,其实质是一种技术重组。
这种创新模式有利于技术资源的整合,并加大对市场的控制力[14]。吸纳外部技术资源进行内化,减少了交易成本,是高效的内部创新的过程。这种模式易于实现内部技术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创新效率。在兼并和收购科研单位的基础上快速实现了研发与销售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对市场的控制。当然,能力移植型创新要求进行吸收的技术实体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和经济基础。吸收的目的在于技术的互补,通过消化吸收的方式对外来技术进行整合,而这种技术、人才、管理、财务的整合都需要强大的经济支撑,因此对于吸收企业的要求比较高。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乔治勒蒂格勒所言,“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收购而成长起来的。”比如美国杜邦公司,就是通过这种途径,在印度、巴西拥有了自己的科研单位。
就山西“农谷”战略的实施地——太谷县看来,近邻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科院这两个科研基地,作为能力移植模式中强大的基础研究后盾,相较于其他地区而言,是具备技术优势的,当地政府可以采取政策以鼓励农业生物企业的实施,激励省内农业资源丰富、但农业技术落后的地区企业进行投资,吸收小型企业的销售以及人才,提高当地的农业实力,进而带动全省的农业产业发展。
2.3.2 交叉许可型 交叉许可,是指交易各方将各自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许可权利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各方的许可权利可以是独占的,也可以是非独占的。双方权利对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费[15]。
对于农业生物产业而言,不同的技术会被不同的技术主体所掌握,通过交叉许可,将现有的专利技术互换,互相拥有知识产权,对各自而言同时实现了技术创新。这种尝试创新成本低,速度快,容易在短期内实现市场控制。但是,这要求合作企业同时拥有对方所需农业技术的知识产权,且双方均有合作意向,通过合作研发或独自研发,独自创新并享有研究成果。
就山西省来看,目前省内共有1845项科技成果,其中获得的国家级成果133项。以山西农业大学、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为首的农业基础研究实力强大[16],截止2017年2月,共取得科研成果925项,认定农作物新品种1141个,其中国家审定130个;45个品种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权;获得国家专利授权363件;全国科技大会奖7项,国家科技奖励16项;获得农业部奖项30项;鉴定科研成果129项,其中12项达国际领先水平,76项达国际先进水平[17]。由此可见,山西省农业基础研究基本处于中上水平,部分领域在全国、乃至世界领先。在此条件下,可以与山西省外,甚至国外的拥有先进农业技术的企业合作,对关键技术交叉许可,共同实现农业新技术的高端创新。
事实上,无论采取哪种创新模式,都是要通过自身努力或是借助外力实现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要看到与先进技术所在地的差距并时刻加强自身技术能力,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形成自主性知识产权,最终以创新为手段实现农业产业的壮大。
3 农业科技自主创新体系的构建
农业生物产业的自主创新不是专利技术的单打独斗,知识的传播离不开政策、制度的保障和基础服务的支持。因此,实现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建立一个大的创新体系,即各项相关体系的配套建设。
3.1 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产学研的紧密结合
3.1.1 研发体系 高校、科研机构是农业技术研发的主要主体,而涉农企业规模较小,暂时不具备技术研发的主要承担者资格,因此农业生物产业科技创新研发体系的建设应当以科研院所为主导者,紧密结合大型农业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及集成创新手段,努力将生物企业发展成为研发体系的主力军。
鉴于山西省现有情况,对于研发体系的建设应当着重发展以下两个方面:(1)一是加大对农业高校、科研机构的支持。建立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并重点向农业生物学科倾斜,强化科研院所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加大对那些企业不愿投资开发的基础研究领域主体的支持。(2)二是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尤其是大型生物企业,使其发展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通过创新联盟的形式加大企业的自主创新力,或者鼓励高校专项研究基金向企业的投入,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分红[18];同时增强企业的知识创新,在企业内部建立自己的研发中心,确定适合自身的创新项目并承担收益与风险。
3.1.2 推广体系 技术推广是衔接基础研究与市场的重要一环,也是基础研究的主要目的。生物企业是生物技术推广中最主要的主体,但就目前山西省生物企业来看,规模小、创新能力低,技术的来源、推广都受到限制,于是应当与其他中介机构合作进行推广,构建以生物企业为主力——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参与——中介为辅助的多元推广体系[19]。
(1)首先,要加强产、学、研的合作。科研院所是技术推广体系中重要的技术来源,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可以随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研发,快速构建适应市场的生物技术推广渠道和网络,也可结合原有的国家级、省级、县级三级推广机构进行推广,联合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作为技术推广体系中的辅助环节。(2)其次,要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中介机构可以单独或是联合科研院所一起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将最新研发技术向市场推广。由于中介机构对市场信息了解更全更新,就更有利于针对性的技术推广,提高技术附加值,为研发机构和消费者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从而推动生物产业的创新。
3.2 制度保障体系建设——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
农业生物产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管理,更离不开法律、政策的规范和激励,因此,要建立起管理、服务、规范的制度保障体系,以支撑农业生物产业的发展。
3.2.1 强化政府职能 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制度创新密不可分,所以要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创新,必须要强化政府职能。在农业生物科技创新中,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能[20]:一是根据当地的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产业的现状,制定中长期总体计划,对本地农业产业的发展做出宏观指导;二是出台一系列有利于农业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自主创新,为农业创新提供政策性引导及保障,并根据市场及时调整政策,为农业产业的创新发展提供可靠的后盾;三是加强法律引导,监督市场正常有序地竞争,为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2.2 建立合理的成果转化体制 农业产业的创新与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分不开,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短期规划制定各项创新性课题,在产、学、研结合的基础上,加强管理,保障从课题项目到成果转化的顺利实现。课题的立项,除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沿用“专家评审”制度外,还应当与市场应用相结合,采取“市场评审”“用户评审”“效益评审”等评审制度,加强课题的实用性与成果转化。
3.2.3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政府应当出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文件,并严格执行,保障科技创新的专利保护,在人才培养与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21]。
3.3 知识传播体系建设——以高校为核心
任何的知识传播都以人为载体,而农业科技知识的传播实际上就是农业人才的培养过程。除了拥有农业科学知识的顶尖人才作基础研究外,还需要推广农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更需要普通的农民去实践创新。所以,农业知识的传播应当以高校为核心,发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建立一整套农业人才培养体系。
3.3.1 要重视高校对于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方面,在加强高校农业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培养的同时,增设流动博士后点以及与科研机构联合办学,吸引高层次、顶尖型农业人才;另一方面,高校应当根据生物产业的需要,及时调整农业人才的培养方向与专业设置,重点发展实践性课程,加大对于懂农业、懂管理、懂市场的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3.3.2 要重视农业产业内部人才的交流 通过实习基地等形式为高校、科研机构提供吸纳人才的平台,并举办培训对企业技术人才进行继续教育与咨询和培训,发展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经营、懂推广的企业核心人才[22]。
3.3.3 要重视对农民的培训指导 农民不是农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参与者,但他们直接关系着一项农业创新的效果和产业化程度,因此,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农民使用新技术的能力,比如现场咨询、网络培训、专家下乡等多种形式。
3.4 基础服务体系建设
农业科技创新基础服务体系是为农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提供信息、资金等服务支持的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农业企业基本都面临着融资难、人才和技术流通难的问题。要改善这样的状况,除了政府政策支持外,还应当大力发展信息公司、融资公司等中介服务类企业,壮大生物技术网络体系[23]。
具体来说,应当建立以不同主体为主导的中介机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融资、信息等服务。(1)第一,政府主导型中介:从国家、省级层面引导外国、外省先进技术,统一大规模组织学习、研发、修改引进技术,制定研究计划,开发新成果;(2)第二,科研院所主导型中介:高校、科研机构充分发挥强化基础研究的作用,为生物技术创新主体提供培训、咨询的平台,同时利用自身优势对技术推广进行设计;(3)第三,公益性民办中介机构:政府根据当地农业技术现实情况,发展一批非赢利性民办中介机构,比如孵化器、高科技园区,为科技创新提供融资、信息、管理、甚至场所和设备等服务。与此同时,政府应当以政策扶持、鼓励中介机构向规模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另外,政府还应当大力推进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转让、人才流动等市场的发展,为其提供场地和资金支持,做好农业科技创新的后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