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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休宁县田地面积计量之变革

2018-12-18朱慧丽萨日娜

咸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休宁县万历计税

朱慧丽,萨日娜

(上海交通大学 科学史与科学文化研究院,上海 201100)

自周朝开始的二千多年中,“亩”是历代王朝计量土地面积大小的标准单位,也是征收田赋的基本单位。在明代,官方制定的标准亩制为每亩240(方)步,每步5尺(明代1尺合今31.9 cm)。明代的田赋征收过程是朝廷将粮食石数作为纳税总额分配到各州县,由知县确定不同名目、不同等级田亩的税率。在此过程中,除了朝廷分配的总税额和大致的官民田地纳税之比不变,其他的包括折银、加耗和折率都可以进行调整。因此,不同时期亩制的变化与其时的田赋制度息息相关。嘉靖四十年(1561)前后,一条鞭法开始盛行,其特点是田赋和徭役合一,按亩计税,用银缴纳,此条编也引出了明朝的第三次田地清丈——万历清丈。本文所选取的休宁县,是南直隶(今江苏、安徽、上海三地)徽州府六县之一,实施一条鞭法较早,且在万历清丈中对原有亩制进行了变革,即对田地面积的计量单位进行了重新定义。同时,在民间的田地买卖租赁中,也出现了丰富多样的田地计量方式。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唯一,但休宁县其制度极为完备,影响极其深远,直到民国时期依旧在使用。因此本文拟通过对休宁县亩制的探讨,管窥明代自嘉靖朝开始的田地计量方法的变迁。

1 万历清丈前休宁县亩制

与平原地区相比,徽州府山多田少且土地贫瘠。康熙《徽州府志》记载:“郡之地隘,斗绝在其中,厥土骍刚而不化,高水湍悍少潴蓄,地寡泽而易枯……大山之所多垦为田,层累而上指,至十余级不盈一亩。”[1]复杂的地理条件使得徽州府在田亩课税上不得不做出相对合理的调整,南宋罗愿在《新安志》中记载[2]:

(自唐行两税法)新安三壤之则,歙、休宁、祁门、绩溪、黟上田园每亩税钱二百为夏税……中田园每亩税钱百五十为夏税……下田园税钱每亩百文为夏税……大率上田产米二石者,田主之收什六七,夏秋之税度用钱二千八百,自余中田、下田以次率之,此其大凡也。

从记载中可知,休宁县对田地进行了三个等级的划分,此上中下“三壤之则”,从唐代施行两税法(夏税、秋粮)开始一直沿用至宋代。元至正十七年(1357),朱元璋占领徽州,第二年就在徽州进行了田地清丈自实①《康熙休宁县志·隐逸》记载:“程宾赐,字孟思,山斗人……戊戌自实田,一秉至公毫发不少假。”可知戊戌田地清丈自实的实施。,并在至正二十三年(1363)至二十四年(1364)又进行第二次土地经理,在至正二十五年(1365)推行了税制改革,称为“乙巳改科”。根据嘉靖《徽州府志》记载[3]:

乙巳改科岁征,休宁县旧官田则,秋粮:一等前元职田不带耗脚上田每亩正米五斗五升,中田每亩正米四斗五升,下田每亩正米三斗三升,次下田每亩正米二斗二升……寄庄田上田每亩正米八升,中田每亩正米五升,下田每亩正米三升,次下田每亩正米三升。

(民地)休宁县秋粮:一等正地每亩正米一石二斗四升四合九勺,二等正地每亩正米八斗八升三合三勺,三等正地每亩正米五斗六升一合,四等正地每亩正米二斗六升九合七勺;上地每亩正米三升五合,下地每亩正米□升。

从方志记载中可以看出,此时休宁县已经将田分成四个等级:上、中、下、次下;地也被分成六个等级,从一等正到四等正,另加上地和下地,从纳税比例来看,上地和下地土壤远比前面四个等级要贫瘠。在正式建立明王朝之后,朱元璋为解决元朝遗留下来的土地兼并、地籍散失、有田无籍等问题,亲自主持田地的清丈和人口调查。此次田地清丈、丈量绘制等工作一律由朝廷派人主持,可以推测出当时的实测田亩和赋税田亩应该是以官方标准的亩制进行换算的,这一情况也可以从下面这张卖地契中得到证实[4]:

嘉靖四十五年休宁黄阿程同男卖地赤契

二十三都九图黄阿程……情愿央中将承祖户下一则田成地……该地伍步,余计税二厘三毛,尽行立契出卖……

在这份嘉靖四十五年(1566)的卖地契约中,五积步的地折成税亩为二厘三毛,正是以240步每亩的标准亩制进行计算得到的。

可见,在明代中前期,休宁县仍遵循240步每亩的标准,在均平田赋问题上采取了将田地分等级的方法。这一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由于明代的税收构成十分复杂,尤其是明代后期税收构成更趋纷繁,这种方法在均平田赋的同时也增加了税则的复杂程度。仅就以乙巳改科后休宁一县的科则为例,只官田一项就有39种之多,再考虑其征税对象还有民田、官民山、塘等,其复杂程度可以想见。

2 万历清丈时休宁县亩法

明朝的田赋制度发展到正德年间已经混乱不堪,各州府衙门与负责攒造图册的里长、甲首、粮长等串通作弊,诡寄田地、飞洒税粮或者隐瞒丁口而脱免差役的情况屡见不鲜[5],甚至还有“黄册”“白册”之分②根据明代张萱《西园闻见录》卷三十二《户部一》记载:“有司征钱粮编徭役者为一册,名曰白册,而此解后湖之黄册又一册也,有司但以白册为重,其于黄册唯付之里胥,任其增减,凡钱粮之完欠,差役之重轻,户口之消长,明实相悬。”。此外,明朝的赋税名目众多,税率不一,为舞弊者大开方便之门。鉴此种种,明代执政者对赋役制度进行了简化改革,“一条鞭法”由此而生。根据梁方仲对一条鞭法年表的研究,一条鞭法最早由大学士桂萼、提督御使陶谐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由欧阳铎、庞尚鹏、海瑞等人在南方特别是赣、浙、南直隶等地的试点施行之后,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本文所讨论的休宁县于隆庆三年(1569)由巡抚海瑞奏议推行一条鞭法。由于一条鞭法的实行,全国范围内田亩数量的核算、鱼鳞册的重新绘制势在必行。万历五年(1577)一月,张居正奏报调查天下户口田地,并于六年(1578)十一月在福建省首先进行试点,据《明实录》记载,“以福建田粮不均,偏累小民,令抚案著实,清丈明白具奏”[6],由此全国田地清丈拉开了序幕。

据县志记载,休宁县于万历九年“经界田土增税”。此次的田亩清丈中,休宁县进一步改进了均平赋税的方法,将原来的不同田地等则不同科则改为直接对亩制进行重新定义。与洪武朝朱元璋直接派遣专门测绘人员不同,万历朝的清丈工作由地方官员负责组织推行。时任休宁县知县的曾乾亨,字于建,吉水县人,于万历五年中进士,万历八年由合肥知县调知休宁[7]。据汪道昆著《曾令君经野记》所载:“辛巳(即万历九年)诏,有司经野制赋,严如期……乃博讨而深求,周诹而独断,既踰月而始定章程,列八议,上上官条二十事,示境内。”而后,划定图里,指定“驯谨者”为图正,“小事从隅都质成,大事专达”,做到“日有稽,夕有报,旬有会,月有要”。休宁县的清丈开始于八月下旬,到十一月就已完成,不可谓不高效。在清丈过程中,曾乾亨重新制定了新的纳税标准和亩制。根据县志记载:“万历九年春,上曰清丈过实,在官民一则……概县等则起税。”[8]表1是万历休宁县志中记载的不同等级田地的亩制数据。

表1 明代休宁县新制亩法一览表 步/亩

在计算田亩过程中,不仅亩制有所改变,丈量亩步的尺度也有所改变。明代数学家程大位的《算法统宗》一书中记载:“古今折步法:原用古弓,每步五尺,今以钞弓校之只有四尺八寸,问古弓百步,该钞弓若干?”[9]在解题过程中,他提出古弓每步五尺相当于钞弓四尺八寸,即古弓相当于钞弓0.96步,这与《明史》中记载的“有司改小弓以求田多”[10]的现象相符。因此在修正尺度的差异之后,各等级田地的征税面积见表2。

“亩”是征收赋税的标准单位,“步”则是实际测量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等级的田地.其相同的实测面积所折合的赋税面积却大不相同,与旧有亩制相比,上等田一亩约为原来的0.73亩,中等田约为0.84亩,下等田基本与原亩制相同,下下等则为原来的1.15亩。在这些改制中,变化最大的是上等在城基地,为原制面积的0.115。此外还有“塘池潭场,同田则,园圃洲堤,同地则,坟茔境迹,多作上地,开垦儱野,以作荒地,三百为亩入山税。”[9]

表2 明代休宁县实际亩法一览表 步/亩

休宁县的这一举措影响十分深远,一直到清末民初仍有类似情况出现。有一张道光十一年(1831)的“佥业票”中记载[11]:

上曰复行清丈,本图丈过田土……丈积步七十三步整。

应拟下下则田税一分四厘六毫整。

原额见业廿九都七图十甲张兆明户下焕飞。

这里的“下下则田”为500步1亩。另有民国二十四年(1935)“休宁歙县两邑,更以土质不同而异其步数,前者田地分上中下三积,别为五等,自一百九十步至三百五十”等记载[12]。可见从万历九年开始到民国年间,虽然具体进制发生了变化,但是休宁县自定积步税亩的做法却一直保留了下来。

休宁县这种亩制建立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第一个原因是上文提到的“土田有肥硗”,据万历《休宁县志》记载:“渰没山隈溪隙,肆力垦辟,越十级不盈一亩,犁犊无所施功……故中人之家不惮老稚男妇,奋力胼胝,尽瘁三时,获仅当平野之半。”从记载中可以看出,由于休宁县是多山地区,百姓会沿着山腰开垦田土,但是由于山高,“犁犊无所施功”,且还有灌溉不易等原因,即便一家老小整日辛劳,秋来收成也只有平野之地的一半。如果这两类田土的丁户缴纳同样的税银,那么在高山之中开垦的农户显然就要付出更多,因此有了上、中、下、下下四等划分。在有关田土划分不同等级的记载中,也有对具体划分依据的描写。如“下下田每亩三百步,系高山瘠土难种之田……上地每亩贰百步,系土库厅楼及各□贵土……下下地每亩五百步,系高山瘠土难种之地。”[8]

(2)休宁县建立亩制的第二个原因应当与当时推行的“一条鞭法”的特征联系起来。《明史·食货志》记载[13]: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缴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可以看出,一条鞭法主要趋向于制度的简单化,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赋役内各项合并;其二是赋役各项都用银钱折纳。而田赋内的各项合并就是将田地的种类及科则上的区分消除,化繁为简。“今乃将这些的分别或弛缓或取消之,或将科则减少,由百数十则减为两三则;或直接了当地将左右各种田地总归为一类。即所有税率通均为一则,但按同一的面积征收同一的税率。”[14]一条鞭法不论丁之贫富和土田的肥瘠,只按照同一则的税率起税,从账面上看纳税者所出的田赋额数虽然相同,但结合实际的田地产量、收入而言却不公平。休宁县根据不同地力将田地划为不同等级,并分别制定相应的亩制,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条编需求和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

3 民间文书中的田亩计量

在民间,由于土地租佃关系的存在,在田地交易的契约文书中,田亩的计量方式更是丰富。

第一类计量方式是以积步和税亩代表耕地面积,如万历三年(1576)休宁黄瓒卖地赤契和万历八年(1581)休宁汪兰卖基地赤契:

二十三都九图住人黄瓒,自情愿将承父贺池地,本身合詇分□,内取四步,计税一厘□□……出卖与黄顺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议时值价白银十两正……[15]16

□都三图立卖契人汪兰,今因缺少使用,自情愿凭中将续置户下基地一片,坐落土名火□基地,系谈字号,计税六厘七毛二,计地十六步,其地东至……[15]63

这两份都为赤契,可以看出两份文书中都是经过县衙处理,也就是经过官方认可的。在这两份卖契中,田地面积都是以积步和计税两种方式进行计量的。

第二种是计税和计租同时存在。如:

四都三图立卖契人方榜、方楠,为伐(乏)用,自情愿将父续置田土名十三□……计租二砠半,计税三分四厘四毛,凭中出卖与于叔方名下为业,当日三面言议……[15]153

十二都立契人汪升、汪昌,今将黎字号一千一百十五号田五分,土名下坑,租五砠,佃人汪得□,其田东至……[15]186

八都三图住人朱云华,同弟朱云寿今因缺少用度,自情愿将承故父土吴山坞共山……地……下田计税三分三厘,计秈租二砠一十七斤,每砠计重廿五斤……[15]194

这三份买卖契约中,计税和计租并列出现在契书上,计税依然是亩步,计租则以“砠”和“斤”等质量单位来代表。“砠”读作“租”,与“斤”(明代1斤约合今590 g)的进制没有统一标准,有“每砠重二十五斤”的记载,如上文中朱云华、朱云寿卖山地契约就属此类,另有每砠分别“重28斤”①明万历十九年(1591)休宁李叔平卖田赤契中,有“每砠重贰拾捌斤”。和“26斤”②明万历二十一年(1593)休宁汪文观卖田赤契中,有“计租三砠拾五觔(斤),计重天平子贰拾陆觔”。等计算方式,也不排除在还未发现的契约文书中存在着其他的进制标准。

另有第三类计算耕地面积的方式就是直接以“计租”来表示,如:

立卖契人张继光、继仲,今情愿将□□□□□字号土名枧下詇租二砠零十五斤,计税。又将果字号詇租三砠零十七斤,计税……[15]248

立卖契人张三郎,今将承祖果字号,土名塘坑,秈租一砠,计税。又果字号土名下湖□秈租二砠,计税……[15]249

在这两份契约文书中,计租和计税虽然都有出现,但是计税的具体数字并没有出现,其土地面积完全都由“砠”和“斤”来表示。可见,在民间的且被官方认可的契约文书中,除了积步,计税亩的田地计量单位之外,还有以粮食重量来计量实际耕地面积的。

4 结论

徽州府休宁县在“万历清丈”之前,官方的田地纳税单位为亩,每亩240步,但在征税过程中将田地分成上、中、下3等,分科纳税。一条鞭法推行后,在万历九年的田地清丈中,休宁县为适应其制度简化的要求,同时尽可能的保证田赋征收的公平性,将旧有的240步一亩的亩法摒弃,采用根据地力不等设置的每亩在190~500步之间新亩制,并且自定亩制的做法一直沿用到了民国。从计量的角度来讲,每亩240步为田地面积的计量基准,休宁县在不同的时代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田亩亩制进行重新定义,体现了古代人民对于田地计量的灵活运用。但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计量的管理问题,尤其是丈量时候古弓和钞弓的使用,即便国家一再颁布法令,颁行标准度量衡器于各州县府衙,但民间的计量依旧不可控,甚至连“清丈”这样带有官方性质的活动也无法完全按照标准来进行。

在明代,民间的田地交易中,面积的计量方式复杂多样,没有明确的标准,以休宁县为例,就出现过积步、税亩和计租等计量方式。这些计量方式的多样性,反映了徽州地区山田较多,步尺难施,常规的面积计量方式无法实施等实际情况。但劳动人民运用智慧,创造出丰富多样的计量方式,巧妙地解决了问题。这种多样性,也勾勒出了古代计量的变化多端,无法统一的真实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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