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电子商务体系构建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2018-12-17毕再宏
毕再宏
摘 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单独提及“推进农村电商发展”。在中央的倡导与支持下,我市农村电商发展方兴未艾,但与此相伴的是不懂法、不守法带来的经营风险与交易风险日益增加。本文梳理了农村电商经营中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及风险点,探索推动电商经营主体依法依规活动的方式方法,使其在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消费者及其他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
关键词:农村电商;法律风险;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18)08 — 0102 — 03
齐齐哈尔市作为传统农业大市,正面临着大农业小市场、农产品质优价不优、农民持续增收乏力等诸多问题,发展农村电商正当其时。但由于电商从业主体对相关法律了解不够、法律意识淡薄、国家立法不完善等原因,经营中的法律风险也不断增加,农村电商的长远发展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我市而言,面对新兴业态的快速崛起,既要政府发挥监管引导责任,又要经营者在学法懂法用法下功夫。
一、齐齐哈尔市农村电商发展现状
我市农村电商在近三年呈现快速发展态势。目前,工商正规注册电商企业232家,同比增长105%。全市网商、微商超过5万多个,从业人员超过1.5万人。
(一)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优势
1.示范引领成效显著。我市现有泰来、拜泉等5个县(市)为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星光科技园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几年来,加大了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县级电商运营服务中心9个,农村电商服务网点1600余个。2017年编制完成了《齐齐哈尔市电子商务十三五规划》,对我市农村电商发展进行了整体布局,将指导我市未来五年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2.网络品牌脱颖而出。我市农产品资源丰富,电商发展潜力巨大。通过强化农业供给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供给质量等办法,加快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同时,以市场为导向,调优种植结构,扩大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增加优质农产品生产能力,提升农产品内在价值。深入挖掘了“泰来大米”“龙江小米”“龙江和牛”等区域网货品牌,发展优质畅销网货。
3.涉农平台发展迅猛。自2015年以来,我市全面铺开农村电商服务中心建设。各县(市)均成立了电商服务中心和产业园区,京东、阿里巴巴、苏宁易购均入驻,同时整合中小电商企业资源,形成链条式、集约化的电商发展模式。2017年,齐齐哈尔市应用电商的合作社达到360家,农村网店达到1500多家,全市农产品电商销售额21.3亿元,较2016年的8.9亿元有大幅度上升。
(二)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中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市农村电商的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起步晚、区域位置等原因,农村电商的发展与其他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当前迅猛的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要求相比,也并不完全适应。
第一,电子商务载体平台支撑不到位。缺乏“一站式”电商服务的综合性企业,无法满足本地传统产业应用电商的巨大需求,矛盾日益凸显。电商产业园区“杂、散、小”,缺少金融、物流、数据等要件,承载能力不足。
第二,农产品电商发展要素整合不系统。主要表现在网销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优势不突出,品牌效应尚未形成,缺少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电商企业和平台。对农产品资源及产业价值链进行全方位重组及对商业模式进行重新设计的能力缺失,金融、物流、平台等农产品电商发展要素不能系统发挥作用,对主导产业拉动不明显。
第三,传统企业电商转型定位不清晰。传统行业对电商发展认识不深刻、应用率不高、发展模式不清晰,电子商务对传统生产经营模式的创新促进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涉农传统企业发展电子商务的动力和信心不足。
二、齐齐哈尔市农村电商体系构建中的主要法律风险
农村电商体系的构建以传统电商为依托,过去电商发展中出现的,如恶性竞争、消费纠纷、合同履行、网络诈骗等问题,在农村电商发展过程中同样会出现。同时,由于农村电商从业主体中很大一部分是普通农户,这部分群体法律意识相对薄弱,这使得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一)合同效力风险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口头和其他三种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效力认定一般不会有太大议异,交易风险相对较低。
但农村电子商务活动基于交易的特殊性,一般多采用电子合同方式,《合同法》承认其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合同订立的形式不局限于常见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电子合同,还包括点击合同。在点击合同中,消费者只有点击“我同意”后才可以进行下步相关活动。这时就容易出现问题,从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看,缔约各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而点击合同中,相关条款的内容是否是双方合意或意识表示一致结果的结果,往往缺少判定依据,因而电子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风险。目前,点击合同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认定方面存在多种标准,没有统一;司法实践中在效力认定上也常有不同判决,这些都给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增加了不确定性,从长远看制约着农村电商的发展。
(二)違约责任风险
一般情况下,农村电商企业等交易主体,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较为详细的产品信息,消费者一方通过互联网选购自身需要的产品、确认订单并支付相应货款,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即成立。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取消、更改订单,否则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从实际情况看,作为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一方而言,面对的是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无论是生产还是运输环节都存在违约风险。一方面,农产品季节性较强,生产受季节影响较大,产品存量能否满足大量的订单需求常常未可知。另一方面,生鲜农产品具有易腐败、保鲜难等特点,在物流过程中对包装、装卸、运输、仓储都有特定的要求,个别地方的村、街还存在打通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受天气、物流、交通等不特定因素的影响,在属约时限上也可能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履约行为。加上作为电商经营主体的一些普通农户履约观念不强,很可能导致合同违约情况发生。
(三)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电商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尤其是商标侵权问题也亟需注意。在传统交易中,商标与商品、服务大都直接联系在一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容易辨认,但农村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的特殊性和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一方面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对品牌的传播活动日益增加,网络已成为企业树立品牌的主要阵地。另一方面,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形式随之诞生,如加入链接、网页设计、域名抢注、销售排名造假等,商业领域界限本身的模糊可能导致电子交易纠纷频发。农村电子商务中的域名抢注及商标侵权等问题,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品牌的信誉度。
现实的情况是,有些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尚未形成品牌意识,他们不注意自身产品的品牌建设,产品销售走低端销售得多、高端销售得少,不能通过塑造品牌价值来提升产品影响力,这一点在我市农村电商的发展中也突出存在。另外,这些经营者也缺乏品牌保护意识,无论是对自身品牌或是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品牌,都没有很强的保护观念,容易不经意间产生侵权行为。这其中,以假冒伪劣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国《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多部法律都从不同角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但是由于成本低收益快,假冒伪劣现象一直未得到根治,并伴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而有扩大的趋势。
三、加大法律风险防范 推动农村电商快速发展
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支持,更需要从业主体掌握电商交易规则,提高预知与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从目前情况看,农村电商法律制度的建设总体滞后于电商产业的发展。在有关法律规则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前提下,应注重从法律风险防范、信用体系完善等相关领域着手。
(一)加强法律知识培训
农村电商经营活动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经营者与销售平台以及平台与消费者三对不同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任何一方的违约违法行为都会带来连锁反应。由于农村电商产业发展时间短、发展速度快、加入门槛低,大多数从业人员尤其是个体经营者往往经验不足,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对合同签订、履行、价款支付等方面的涉法问题认识模糊。因此,政府在为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应在宣传教育中加大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通过常态化、定期的培训,借助有实践经验、懂政策懂法律的专业人员的讲授,实现对从业人员的全面教育,培养其风险防范意识,使其对电商交易各环节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预判的能力。通过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农民的法律咨询、帮助开展维权活动,逐步增强其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重点提高从业人员对《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电子商务法(草案)》等交易领域基本法的应用能力,使其掌握交易技巧,注意在经营中采取提示、告知等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责任。如对于电子格式合同效力问题,有学者就曾建议电商企业在网页上以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合同内容,认真审阅点击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并告知消费者相应的法律效果,以免发生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再如,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问题,经营者应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养成敏感的识别能力,避免过失侵权带来的损失。
(二)开展电商经营理论培训
电商经营活动门槛低,一般情况下只需要提交相应手续、押金即可“开店经营”,成为电商从业大军中的一员,然而要想在大浪淘沙的电商大军中脱颖而出,获得长远发展,除了要加强法律知识培训以外,还要了解电商基础理论。
当前,智能手机普及加快了农民进行电子交易的步伐,利用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电子支付已成为常态。然而,由于木马程序、钓鱼网站、个人信息盗取软件的出现,给电商交易的安全带来隐患,威胁农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因此,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宣传和技能教育,对于保障电商经营主体尤其是广大农民合法权益非常必要,这也是降低电子交易风险、规范交易行为和交易秩序的迫切要求。要定期组织经营者深入系统的学习电商理论,一是加入对网购的各个环节风险点把控的培训;二是通过培训,使其熟悉互联网金融支付、营销等相关问题,借助互联网优势实现产品的生产、宣传及营销一条龙。
(三)完善农村商务信用体系
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相伴而生的,是交易中的欺诈、行骗行为日益增多,一些非法经营者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便捷性,不断翻新升級手法,形成非法产业链,严重破坏电商经营秩序。尤其是近年来,各种虚假交易、刷单、炒信、恶意差评,以及滥用、泄漏和倒卖个人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充斥着网络交易空间。农村电商经营活动由于受主体文化程度、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风险防控能力更加不足,推动农村电商的诚信建设更加刻不容缓。
近年来,我国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201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建立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网络支付管理,建立寄递物流信用体系……《意见》对于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等均有所涉及。农村电商在下一步发展中应以国家电商诚信建设大势为契机,借鉴商事信用模式建立、运行的有关做法,减少违约、侵权行为,提升自身品牌信誉度。
信用能力的提升一方面是经营主体自身养成“有约必守”的意识,另一方面还需要政府等有关部门加大宣传、教育、打击力度,通过经常性地开展诚信经营、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电商经营主体能够充分意识到诚信守法经营的意义。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一整套适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农村电商诚信评价体系,通过设置合理的运行机制和运行标准,保证交易活动中至少我方能够按期、按质、按量支付货款和交送货物。通过监督机构的监督执法,对虚假交易等有违诚信要求的经营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充分发挥法律的打击、指引、教育功能。
农村电商的发展势不可档,但有竞争力的市场地位需要从业者、政府各方共同努力,正确认识、科学处理电商涉法问题,共建农村电商的有序经营。
〔参 考 文 献〕
〔1〕王立涛.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J〕.农业经济,2017,(02).
〔2〕杜鹏.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法律新问题〔J〕.法制博览,2017,(02).
〔3〕李茂春.互联网背景下农村电商法律风险防范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06).
〔4〕李茂春.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农村电商法律保障机制〔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6,(04).
〔责任编辑:张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