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的思考
2018-12-15谢俊波
谢俊波
摘要:针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对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进行账务处理和管理时缺乏明确的政策依据,实务操作中面临各类困难的实际,本文详述了目前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核算和管理面临的问题和困难,简要介绍了企业对于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相关政策,并参考借鉴企业做法提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相关政策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规范;住房公积金;抵债资產;账务处理和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的概念和产生
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是住房公积金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用于抵顶借款人贷款本息的非货币性资产。其资产形态通常为房产、车辆、等有形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需将取得的抵债资产依法进行拍卖变现,以弥补因借款人无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产生的损失。
二、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务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取得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后,受抵债资产市场需求不旺等因素影响不能立刻完成处置变现,不得不持有一段时间,但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持有抵债资产期间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问题尚未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务操作造成困惑。一是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的会计要素属性不明确,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虽名为“资产”,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关于资产的定义,不能按照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二是现行政策对于抵债资产取得和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未予明确规定,造成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取得和持有抵债资产要进行账务处理时无据可依。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文件中对于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的规范管理和保值增值缺乏硬性规定,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普遍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完善的抵债资产持有管理制度,不利于抵债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1]
三、企业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账务处理方式
相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抵债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缺乏清晰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企业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侧》的规定,将抵债资产的会计要素属性划归为资产,并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的后续管理。这对于补充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的政策规范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企业取得抵债资产时的账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具体规定,企业取得非现金资产作为抵债资产重组债务时,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对持有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账务处理
企业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即作为自有资产进行后续的管理,并根据资产的类型,依据具体的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当企业取得的抵债资产是固定资产,须按月对其计提折旧,若取得的是无形资产且使用年限能够可靠估计,则按月对其进行摊销,若取得的是存货,则企业至少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其进行减值测试。
(三)企业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时的账务处理
当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抵债资产进行处置时,与企业持有的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资产进行相同的账务处理。在抵债资产实际处置中,需要区分抵债资产的性质,按照该资产对应的会计准侧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的损益核算。[2]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针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文件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和账务处理等问题还有待完善的实际,建议相关部门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等政策法规,从而更好地指导和约束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抵债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四项建议:
(一)明确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的会计要素属性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于资产的界定标准,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符合资产的三项特征,即抵债资产预期会给会计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抵债资产为会计主体拥有或者控制的经济资源,抵债资产由会计主体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因而抵债资产从会计要素属性上,应划分为资产,并在会计要素属性明确的基础上,开展账务处理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抵债资产账务处理政策规定
借鉴《企业会计准则》等其他行业会计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予以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可专门增设资产类科目“抵债资产”,用于核算抵债资产的增减,并根据实际需要,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抵债损益、评估费支出和维护管理支出等二级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1.取得抵债资产时的账务处理
在取得抵债资产时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借记“抵债资产”,并将逾期贷款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其他应收款——抵债损益”(当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大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时,记在贷方),对于发生的评估费等必要支出也借记“其他应收款——评估费支出”科目。
2.持有抵债资产时的账务处理
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取得抵债资产的目的并非长期持有和使用,因而对抵债资产短期持有期间进行折旧或摊销的意义不大,但对于抵债资产持有期间为确保其保值增值而进行的维护管理支出和短期出租实现的收入应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在发生抵债资产的后续维护管理费用支出时,可将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记入“其他应收款——维护管理支出”科目。在对抵债资产进行短期出租取得租赁收入时,可将所实现的收入贷记“其他应收款——出租收入”科目。
3.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时的账务处理
抵债资产处置变现时,对于处置变现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并将前期取得抵债资产时“抵债资产”和“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账面余额进行冲减,最终将处置变现产生的净收益倒挤入“其他应收款——处置损益”科目。若“其他应收款——处置损益”最终在借方,表示抵债资产用于抵顶逾期贷款时产生损失,应继续向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追偿或按照规定程序作为坏账进行核销;若“其他应收款——处置损益”最终在贷方,则表示抵债资产用于抵顶逾期贷款时产生收益,应将产生的收益返还给住房公积金借款人。
(三)进一步严格贷款审批,强化风险控制
抵债资产是由于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发生违约行为而形成的产物。因而,要降低抵债资产变现困难等风险,首先需要强化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须严格执行贷款审批流程,加强与房产、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强化对借款申请人收入证明的审核,审慎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偿债能力,不断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违约风险的控制,减少以物抵债情况的发生。[3]
(四)进一步完善抵债资产的持有和处置管理政策
一是加强抵债资产的保管,明确管理责任,并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分类登记入账,妥善保管。二是尽快对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减少因为抵债资产折旧等因素而导致的抵债资产价值减损。三是严控并杜绝抵债资产持有和保管部门和人员擅自免费使用抵债资产。四是处置抵债资产时应做到依法依规、公开透明,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实现抵债资产的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马军.改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J].财会月刊,2008 (11):51.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
[3]于盛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理抵债资产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2 (6):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