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的案例分析
2018-12-15高冲宋迁
高冲 宋迁
【摘 要】 跨国企业为了谋求最大的税后利润,就需要通过一定的筹划手段使税负最低化、利润最大化,并通过具体的措施来规避因经济、政治和税收筹划所带来的风险。文章分析总结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合理选择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式、妙用税收协定等。同时对运用利润分割法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具体案例加以具体的筹划分析,并对筹划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种类进行分析及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旨在为跨国企业在经营決策过程中提供理论支撑,为跨国企业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起到指导作用,而我国“走出去”企业可以进行对比参照,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提供了实践指导。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转让定价; 跨国企业; 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F2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8)20-0105-07
一、引言
随着经济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开放经济的发展以及国际资本和劳动力的流动使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据全球不完全统计,从1960年起跨国企业由原来的7 000多家发展到2009年的8.8万家,预计现在已经超过9万家,其经济活动已占世界贸易总额的80%,占国际技术转让的60%①。众所周知,跨国企业一般资金雄厚、人才密集,集聚国际先进技术和高端设备,是衡量世界经济、技术发展的标志。众所周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是所有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跨国企业为了获得最丰厚的利润、扩大规模和提高市场份额,都想尽各种办法来减轻纳税义务。纳税义务的减轻可以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这是经营战略目标实现不可缺少的方面。因此跨国税收筹划应运而生,并随着跨国企业的蓬勃发展而成为一种趋势。跨国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活动突破了本国的国境,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同时跨国税收筹划也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制度上的差异,寻找突破口,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减轻国际税负以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的行为。
而无形资产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一个跨国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决定着一个企业以后的发展空间,是一个企业软实力的综合体现;另一方面,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其价值很难精确计量和披露,也难以被税务机关核实。因此跨国企业无形资产的税收筹划是跨国企业税收筹划中的难点和重点。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跨国企业大多都是利用关联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常用的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1]。转让定价就是在跨国关联交易活动中,高税负国以低价向低税负国进行转让,低税负国以高价向高税负国进行转让,目的是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目前,国际上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运用得越来越多。如美国苹果公司通过看不见的知识产权来进行转让定价,达到避税的目的,从而使公司的总税率仅为22%,远远低于美国联邦税率35%。因此研究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二、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及选择
(一)税收政策差异的充分利用
1.税收优惠的充分享受
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往往都会制定对本国的经济发展有利的税收政策,而跨国公司可以通过仔细研究税收政策,合理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中对无形资产的形成和转让有利的税收优惠条款,通过运用一定的手段使其符合条件,以达到减税的目的。例如,我国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给予了很多的税收优惠,表现形式大体上有免税、减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税收抵免、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投资抵免、起征点、免征额。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②。跨国企业可以根据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安排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使其尽可能地多享受和利用税收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2.妙用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主要用于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的分配问题,是国际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的划分是按照参加国的多少决定的。目前国际上签订的税收协定大部分都是双边税收协定。截至2014年3月底,我国正式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有99个,其中已生效的有97个。同时内地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订了税收安排。③
只有一方为缔约国居民或双方都为缔约国居民才可以使用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协定在适用于人的范围方面,限于是缔约国居民,而不是缔约国居民只能在税收情报交换、纳税无差别待遇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能享受到税收优惠[2]。税收协定的签订有助于避免和消除重复征税,互相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给予双方的税收优惠要高于双方给予未签订税收协定的第三方国家的税收优惠。
因此在一个国家设立公司或常设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哪些国家和地区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条款做出了税收优惠的规定、税收饶让能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得以运用。通过综合比较后,选出最佳的投资地点。如在《中美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中提到,经双方同意,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征税的包括商业、科学设备或租赁工业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④。
(二)合理选择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估价方法
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常使用的三种估价方法。⑤
1.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替代或重置原则为基础,即评估一项资产的价值是以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为基础,主要涉及到重置成本、替代成本、折旧成本、原始成本和账面成本。当无形资产的价值可以被其他加以替代时,一般采用的估价方法是成本法。成本法的局限性在于受到产品生命周期、替代技术和开发替代技术能力的影响。该方法是运用成本与价值的相关性为研究前提的,但在实践中,并不是只要投入了研发费用就一定会研究出有价值的东西,在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中,成本的投入与价值并不成正比。因此,这也是成本法可能在一定条件下受限的原因。
2.市场法
评估一项无形资产的价值是通过市场法以独立企业间买卖或许可使用的可比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确定的。而要进行评估的无形资产在市场上一般可以找到与其类似的无形资产及其近期独立交易的价格信息。其估值过程中关键要素包括四点:第一,存在可以进行无形资产交易的活跃市场;第二,无形资产的交易是在可比环境下进行交易的;第三,可以从市场上获取交易的价格信息;第四,交易双方基于自愿原则,根据双方的谈判,在价格上最終达成一致[3]。
该方法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可比公开市场交易信息较少,即使存在,交易的财务细节也通常不披露;二是大多无形资产是通过企业内部进行研发的,不在市场上进行流通,难以通过价格进行价值的衡量;三是很多时候有形资产的销售过程中掺杂了无形资产,价值难以单独区分。
3.收益法
收益法以归属于无形资产在其剩余经济寿命中的预期收益为基础评估一项无形资产的价值。常用的模型是现金流量折现法。其估值过程中的关键要素有三点:第一,无形资产在未来能够形成预期的收益流;第二,收益流在未来能够持续性获得;第三,有与实现未来预期收益相关的成本和风险的假设。
其局限性在于需要估计无形资产的未来收益贡献,估计其经济寿命及合适的贴现率。因此,一般来说,该方法仅当上述估计能够有效实施时方能适用。
通过不同的无形资产估价方法就可会导致无形资产价值的不同,在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就会造成不同的税负差异,因此要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
例如:假设一个农药公司甲于2011年11月投资100万元研发成功一种新的农药配方D,2012年11月甲公司欲将此农药配方投入生产,随着技术的更新,再研制同样的配方仅需60万元。甲公司的另一种新农药的配方E与配方D在使用材料、针对的客户群等方面都是相似的。配方E在2008年10月底以150万元的价格对外售出。公司甲预计该配方D每年持续能够产生额外的现金流10万元。2012年11月物价比上年同期上涨1.2%。如表1所示。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对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时,每一种方法在特定的情景和目的下可能都是合理的。而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来说,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会带来不一样的评估结果。如最高评估值与最低评估值相差90万,但需强调的是方法的选择并不是基于估价的结果,而是应该根据案例的实际情况和评估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
(三)合理选择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作价价格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及专利权的转让,各国都有明确的条款加以规定。但对于关联企业在转让非专利技术时,由于难以评定非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又难以有第三方市场价值加以参考,因此可以通过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高低来转移和调节企业利润,达到筹划的目的,使税收负担达到最低。
来我国投资的跨国企业,其技术的引进一般分为技术转让和技术投资。技术投资指外方跨国企业以技术为资本在我国设立关联企业,将技术作价为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于新设立的企业[4]。而技术转让是跨国企业通过交易的方式将技术有偿地转让给在我国的关联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来调节跨国企业的税后利润。
1.无形资产投资时作价提高
按照国际惯例,外商的技术作价一般不高于外方出资额的50%。但由于我国缺乏对技术投资作价这方面知识的了解,使跨国企业在我国技术投资时作价过高,一般会占到跨国企业出资额的50%以上,甚至有的达到总股本的80%。因此跨国企业可以利用我国这方面知识的欠缺,提高无形资产投资时的作价。
2.无形资产转让时作价提高
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作价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技术入门费。入门费具有定金的意义,是需要先预支的一笔费用,却不从提成费中扣除。根据国际惯例,入门费一般不应超过技术总价的20%。但从我国签订的实际合同来看,入门费一般都超过了技术总价的30%,甚至有的还高达50%。因此跨国企业在我国转让无形资产时可以提高其作价比例。第二,提成率。提成率指技术使用方从当年的销售额中抽取一定的比例给技术提供方。按照国际惯例,提成率不能高于5%。而我国一般都超过了这个比例,这样跨国企业就可以利用这种形式把在我国的利润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出去。第三,提成年限。国际上规定,提成年限一般为5—10年,而我国也在《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合同的期限应当同受方掌握引进技术的时间相适应,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不得超过十年⑥。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往往这个期限会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因此这也给了跨国企业一个筹划的契机。
通过适当地提高技术入门费、提成率和提成年限,有助于跨国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这也是筹划的突破口。
(四)合理选择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的选择
费用的支付是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不同的支付方式又直接决定着纳税人双方的税收负担。从付款方式是否为一次性付清来看,可以将支付方式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多次支付。按照收益来划分,可以分为技术入门费加收益提成和未来收益⑦。
实行一次性支付方式的,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经营风险及投资后的经济风险,往往都应由买方负担[5]。因此在无形资产转让时,如果采用的是一次性支付方式,应把价格定得相应低一点;而在多次支付方式下,其支付期限会比较长,因此在转让无形资产时,价格可以适当地定高一些;如果采取的是技术入门费加收益提成这样的支付方式,在转让无形资产时,价格可以适当地居中,尽量做到不高不低。如果仅仅是根据未来收益进行提成的,在转让时,价格应该定高一些。
2.支付方式与转让定价
例如,X公司是A公司的外国子公司,A公司授权X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附带有专利的家用电器产品。许可协议规定其有效时间为五年,支付形式为在协议生效之初一次性支付50万元,通过计算A公司在许可协议有效期内预测收入的净现值,根据一次性支付的特许权费用和收入净现值得出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最终换算出应税年度相应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基于这种家用电器产品行业的风险,假设合适的折现率为10%。A公司在许可协议期内容各年的预测收入如表2所示。
根据预测收入和折现率数据,计算得出预测收入的净现值约为1 000万元。用一次性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50万元除以5年的收入净现值1 000万元,得出相当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为5%。因此各年度换算出的相当的特许权使用费如表3所示。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如果无形资产是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在关联交易中被转让,该付款数额必须和归属于该无形资产的所得相称。
因此选择不同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支付方式对于无形资产转让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有所不同,跨国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确定合适的转让价格,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
(五)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选择
如图1所示,从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统计数据可知,目前转让定价的方法一般有五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⑧
而从表4转让定价方法⑨选择表可知,除了成本加成法和再销售价格法不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外,其他三种都适合。但从税收实践的角度出发,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利润分割法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运用得最多。因此本文仅从这两种方法出发来研究无形资产转让定价。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
从图1可知,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均可适用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但有是否为最佳方式之分。鉴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虽然难以有匹配的可比交易,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仍然是优先考虑的[6]。对于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的差异比较及无形资产转让价格能否可靠地计量并做出合理的解释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两者之间无差异,则结果是直接和可靠的;第二种,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小,并不影响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或者这些差异能够可靠地量化且能够做出合理解释,则认为两者是可比的;第三种,存在差异且差异不能可靠计量并做出合理调整时,则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靠性将会降低。在应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易遇到的难题:难以获得高质量、可靠的可比数据。
涉及无形资产交易情形的可比因素包括功能风险情况、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独占程度、转让条件、受让成本等因素的影响。如:A公司是设立在美国的一家医药公司,发明了一种新药Z,能有效治疗zeezee疾病,该公司在美国和X国、Y国都已经取得了专利,并且都已经取得了市场准入。美国在X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生产和销售新药Z。X、Y国是相邻的两个国家。X、Y国的企业同时向美国支付这种新药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考虑这种情况下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情况的可比性时,除了确定上述已经可比的因素外,还必须考虑下面这些因素:(1)X、Y国是否对专利有同样的保护程度;(2)人口總数是否相同,得zeezee疾病的几率是否相同,人均收入是否相同;(3)新药Z在X国和Y国的销售量是否相似;(4)X国和Y国生产新药Z的成本是否相似;(5)美国股市给X国和Y国的特许条件是否完全一样等。在考虑了这些实质性因素都相似后才能认为,以Y国非关联企业支付的特许权支付比例作为X国关联企业应支付特许权支付比例的参照是可靠的。
2.利润分割法的应用
利润分割法是一种合理分配合并利润或亏损的分配方法,它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在企业与关联各方都承担了各自的功能和风险。常用的对合并利润进行分割的方法有贡献分析法和剩余利润分析法两种⑩。
第一,贡献分析法。使用贡献分析法的关键在于要知道各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双方所承担的功能和创造价值的比重。而所承担的功能主要是指是否有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力、是否承担决策的功能、在交易过程中担任什么角色等。对于创造价值主要是指能够获得多少市场报酬。
第二,剩余利润分析法。在剩余利润分析法中存在常规贡献和非常规贡献这两个概念。首先按照关联交易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常规贡献分配利润,使各方能够获得相应的市场回报。而市场回报的获得一般是与从事的交易相对称的报酬。其次,依据关联交易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贡献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这主要考虑关联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7]。
如:从美国葛兰素史克的利润分割法的案例可知,葛兰素史克根据母子公司转让定价安排,1989—1996年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平均毛利率为55%,平均经营利润率为16%,利润分割法比例为葛兰素史克美国取得全部利润的31.4%。后来美国国内收入局认为葛兰素史克美国的超额利润主要来源于营销性无形资产和美国这个特殊的市场。美国国内收入局对葛兰素史克美国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葛兰素史克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平均毛利率为80%,平均经营利润率为41%,利润分割法比例为81.7%。
因此,合理地选择转让定价的方法,也是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的一种,可以起到减少税收、增加税后利润的作用。
三、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SoundTech US是一家设立于美国从事声卡制造和销售的公司,同时也负责声卡产品设计;SoundSoft UK是一家设立于英国专门为SoundTech US从事声卡软件开发的关联公司,SoundTech US以特许权使用费形式向SoundSoft UK支付费用以补偿其软件开发支出。2002年SoundTech US实现销售120万美元,其中研发支出11万美元,而SoundSoft UK研发支出20万美元,两公司合并利润20万美元。
(二)SoundTech US的筹划过程
1.确认企业间的关联关系
从案例背景分析中可知,SoundSoft UK是SoundTech US的关联公司,两者的关联关系表现如图2。
2.采用利润分割法的原因
利润分割法是依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在进行关联交易时,考虑他们对合并利润所做的贡献的比值来进行计算,再根据计算的结果来进行利润的分配。在运用此方法时需要考虑关联各方都对无形资产的形成成果都有贡献时如何分割利润。利润分割法运用的总的原则是,综合考虑关联各方应承担的风险及功能,充分考虑各自的贡献,在功能风险得到充分界定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划分。
由于声卡属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因此产品设计与软件开发对于公司声卡产品成功与否至关重要。两家公司均有研发活动和研发支出,并且SoundTech US还承担生产和销售等常规功能,此时如何利用独立交易原则判断并处理两者之间的关联关系,是需要得到解决的问题。本案例中鉴于两家关联企业处于高度整合交易中,除了常规功能外,各自的研发活动对于企业合并利润也形成相应贡献,因此比较适合运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法中的利润分割法来解决。
3.利润分割法的过程
当关联交易各方均拥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交易时,关联各方对于合并利润均有非常规贡献时,一般适宜用剩余利润分割法来进行处理{11}。通常按两个步骤进行分配:第一步,按照关联交易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常规贡献分配利润,使各方能够获得相应的市场回报;第二步,依据关联交易各方在关联交易中的非常规贡献对剩余利润进行分配。
第一,确定常规功能回报。
(1)SoundTech US有两个常规功能,有多种方法可以衡量这两个功能应获得的报酬。本案采用的方法为:生产功能采用成本加成法;销售功能采用以销售利润率为指标的交易净利润法。
(2)根据公开可比信息,确定SoundTech US生产功能的成本加成率为8%,销售功能的销售利润率为3%。
(3)计算确定SoundTech US的常规利润。计算出SoundTech US生产功能的基本回报为$4.8($60×8%),计算出SoundTech US销售功能的基本回报为$3.6($120×3%)。
第二,确定剩余利润。合并利润减去常规利润得出剩余利润$11.6。上述两步具体计算过程如表5所示。
第三,分配剩余利润,如图3所示。
其中分配剩余利润是最为困难的部分,利润的分配额需要依据关联企业交易双方无形资产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由于无法找到有效的外部可比数据确定交易双方无形资产的贡献,本例以关联交易双方无形资产贡献的相对价值来划分剩余利润,相对价值参照交易双方三年的实际研发费用支出,如表6所示。
三年研发费用合计=$90m,其中:SoundTech US占比33%,SoundSoft UK占比67%。以此为标准分配剩余的利润$11.6,SoundTech US分得$3.86,SoundSoft UK分得$7.74。剩余利润分配后的结果如表7所示。
四、案例启示
(一)筹划方式的选择
跨国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业务的范围及关联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将筹划方式分为运用单一方法筹划和运用多种方法筹划。从本案例可以看出,SoundTech US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筹划过程中仅仅只运用了筹划方法中的一种。但如果随着SoundTech US业务范围的扩大,SoundTech US需要在其他更多地方设立分支机构,这时就有可能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业务情况,再结合其他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式来共同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方式的选择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和关键,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利润分割法的优势分析
从本案例提供的数据可知,当外部无有效的可比数据时,关联交易双方就无法通过有效的可比方式来确定双方之间的贡献比。但该情况仍然可以运用利润分割法来解决,说明利润分割法对于缺乏独立可比交易数据的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仍然是非常适合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也大都是通過根据自身的功能来划分的。
企业可比的外部数据,在利润分割法的运用中并不是直接用来确定利润划分的,而是主要用于反映在交易过程中关联双方所做贡献的比值。除此之外,当独立企业再次面临相同的情况时,采取这种做法仍然是合理的。在某种程度上讲,利润分割法也可以看作是公平交易法中的一种{12}。
由于利润分割法是根据交易双方所承担的功能和所做的贡献来划分的,就不会出现双方都不能接受的利润分割结果,因此在评估交易双方和处理后续调整的过程中,双方都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从这方面来看,这种利润分割方法的灵活适用性很强,而对于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来说,具有这种特质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利润分割法的两面性,适合于规模经济产生的利润的划分,并且这种利润划分方式容易被税务机关所接受,为跨国企业在实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指引了一条新出路。
(三)对跨国企业的影响
因为跨国企业的无形资产一般都是通过自己研发、合作开发或通过其他非市场渠道获得的,因此一般不具有市场价值的可比性。而利润分割法的运用无需专注于外部的可比数据,而是根据跨国企业与关联各方所承担的风险和功能来划分,因此当跨国企业在无形资产转让时无法获得外部可比数据时,可以采用这种利润分割法。
通过利润分割法在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应用,使跨国企业合理地将无形资产转让给关联企业,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同时通过对剩余利润进行合理的分配,使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达到一个最均衡的状态,且也不易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四)对主管税务机关的影响
利润分割法是根据关联各方所承担的风险和功能来进行利润分配的,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公平交易的一种,税务机关在没有找到确定的证据证明其违反了反避税条例时,一般是不会对其进行审计调查的,而且无形资产无市场价值,税务机关在确定无形资产的价值时一般会比较困难,难以得到跨国企业各方在研发无形资产时所耗费的成本,以及对于跨国企业在研发过程中承担的风险、功能等都无法通过合理的手段对其进行价值上的衡量。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对于使用利润分割法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企业,一般都会有点束手无策,除非跨国企业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时做法太过,能明显让税务机关查出异端。这也是为什么利润分割法现在越来越被跨国企业所采纳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的原因。同时这也提醒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各国的税收制度,增强其反避税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张孝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现状及问题研究[J].现代会计,2013(1):44-48.
[2] 张毓红.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收规制的分析及完善建议[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1(1):113-115.
[3] 任中涛.浅论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4(22):274-275.
[4] CHARLES W,et al.Limitations on transfer price adjustments under the commensurate with income standard[J].Journal of Taxation,2006,104(2):112-117.
[5] MARC M L,et al.Cost-sharing agreement :‘pandoras box or the buy-in,buy out challenge[J].The International Tax Journal,2001,27(3):23.
[6] SUSAN C.et al.Transfer pricing of intangible property hamony and discord across five counties[J].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ccounting,2001,36(3):349-374.
[7] TUERFF T T,et al.Overview of outbound tax planning of U.S.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J].Tax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2011,40(7):371-3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