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设危险废物标识企业被罚
2018-12-15梁光源
梁光源
今年2月,佛山市南海家美佳家具有限公司因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款42.9万元。
案情回顾
2017年9月21日,佛山市环保局对佛山市南海家美佳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底楼木工未设置粉尘收集设施,含粉尘废气直排;
3、四楼底漆和五楼面漆废气经水帘后直接外排,四楼底漆房有生产痕迹和明显油漆渣;
4、油磨工序部分工位废气直排。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4万元。
该公司底楼木工废气、喷漆废气、油磨工序废气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40.5万元。
综上,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42.9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染污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