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午餐福利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影响探析
2018-12-15李敏
李 敏
(万博科技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1)
为激发职工工作积极性,很多企业将免费提供职工午餐或发放午餐补贴视作职工福利的一种形式。
1 企业提供午餐福利的方法
企业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以下:第一种,企业以货币形式发放午餐补贴,直接打入职工工资卡;第二种,企业与专业的餐饮公司达成协议,由餐饮公司提供送餐服务,企业定期与其结算;第三种,企业自建食堂,职工全免费或部分免费。一般小企业偏向于采用第一种做法或第二种做法,而大中型企业更偏向于采用第三种做法。不同的做法,企业的财务处理方法与纳税问题也不尽相同。
2 货币形式发放午餐补贴
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故而这部分补贴不能计入福利费,应直接列入工资总额,总额超过3500元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企业账务处理如下所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和“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然后分配职工工资与午餐补贴,借记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
3 由外部专业的餐饮公司统一供餐
外部餐饮公司统一供餐,由餐饮公司开具发票与企业核算,营改增之后,餐饮服务业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根据根据财企[2009]24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是一种非货币性福利。按我国当前福利政策思想,公共福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时提到: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个税,笔者认为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满足以上条件,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值税税法规定:企业将购买的产品或劳务用于集体福利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种非货币性福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但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企业在接受餐饮公司开具的发票后支付款项,业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部门分配福利费。
4 单位自建食堂
4.1 单位自建食堂经营方式
(1)BOT经营模式。投资方投资,购建食堂所需设施设备,企业将食堂的经营权、收益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投资方,经营期满后企业以较低价格或无偿从投资方收回经营权。
(2)承包模式。承包模式分为外部承包责任制和单位内部承包责任制,外部承包责任制又分为外部全包制和外部半包制。外部全包制是指将企业食堂所有资产整体出包给外部经营商户,外部承租商户自行负责水电、房租等,并向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外部半包制是指企业负责水电、房租,外部承租商户负责其余事项。单位内部承包责任制是指承包商户仅负责提供餐饮服务,而企业单位成立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运行管理及日常采购。
(3)单位自主经营。单位自主经营是指各单位购入食堂固定资产、聘用食堂所需工作人员,由企业后勤部门负责管理食堂日常经营活动。
4.2 单位自建食堂的类别
单位自建食堂按其经营性质和服务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对企业内部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又对企业外部人员提供服务,这类职工食堂一般采取独立经营的方式,可以成为纳税义务人,按规定申购和使用发票,一般BOT经营模式与外部承包责任制可归属于此类;另一类仅为企业内部员工提供服务,这种食堂仅是企业的一个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开具使有发票,一般单位内部承包责任制和单位自主经营模式可归属于此类。
4.3 企业单位自建食堂账务处理与纳税情况
(1)独立经营的单位自建食堂。独立经营的单位自建食堂具有开具发票的权利,企业单位的职工午餐费用可通过发票结算,企业单位拨付食堂经费补贴给自建食堂,食堂可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这部分服务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而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都将企业自建食堂经费补贴认定为职工福利,笔者认为这部分补贴同样满足可暂时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没有超过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账务处理流程如下所示:企业收到食堂发票,往下拨付食堂补贴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部门分摊福利费用。
如果企业只部分提供午餐补贴,其员工也需承担部分午餐费用,企业单位可每月将职工负担的午餐费用从其工资中扣除,然后与企业承担的补贴部分一起支付给食堂经营单位。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除其应承担的午餐费用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职工食堂午餐费用”科目,将此款项支付给食堂经营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职工食堂午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食堂经营方收到企业拨付过来的餐费时,应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食堂经营方根据采购发票及其他资料确认进项税额、食堂主营业务成本及期间费用等。
(2)不独立经营的内部食堂。内部食堂不对外营业,不是一个独立经营的机构,但因食堂涉及食材繁多、费用杂乱,且税务部门对职工福利经费、发票管理的稽查力度不断加强,为减少企业税收成本,食堂的账务处理应清晰明了,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因此将食堂账从企业大账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会更科学。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拨付给自建内部职工食堂的经费补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作为内部资金往来处理。
企业支付给食堂经费时,借记“其他应收款—食堂”,贷记“库存现金”。月末,企业收到食堂开来的结算单据,列明企业的食堂开支成本,财务部依据结算收据,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其他应收款—食堂”。企业购入食堂用固定资产,属于公司福利用设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食堂用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计提折旧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累计折旧”。企业为食堂内部人员计提工资,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到期分配各部门福利费支出。
食堂设置辅助账务,反映食堂收支,收到企业拨款时,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公司”。食堂采购材料时,因为材料用于职工福利,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而企业为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一般采用“永续盘存制”来核算食堂所耗用的原料。内部食堂购入量大且能长时间储存的材料,如粮油产品等,购入时,借记“原材料”,贷记“库存现金”等。领用时,借记食堂支出成本等,贷记“原材料”。若购入鲜活产品,如鱼肉蔬菜等,一般直接送入厨房操作间,同时账务上借记食堂支出成本,贷记“库存现金”等。
月末,如果厨房尚有材料没有使用,需实行假退料处理,借记“原材料”,贷记食堂支出成本,到下月月初,针对上月假退料再进行假领料,借记食堂支出成本,贷记“原材料”,某月厨房耗用材料成本=厨房月初假领料成本+本月厨房领用额-月末厨房盘存假退料额。
收取员工自付的餐费时,借记“库存现金”,贷记食堂支出成本(因食堂是内设机构,不确认收入而是冲减食堂支出成本),月末食堂根据结算出的当月食堂支出成本,开具内部结算收据,上报企业财务,借记“其他应付款—公司”,贷记食堂支出成本。
5 结束语
总之,在核算中,为了应对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的检查,一方面,食堂的辅助账务要准确明细记录食堂收到的拨款、购买食材的支出、收取的职工费用;另一方面,采购人员在采购时应取得正式的采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列支入账的福利费应按不超过工资额的14%比例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