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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及其规范

2018-12-14本刊评论员谭智心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副研究员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8年12期
关键词:联合社要素利益

■ 文/本刊评论员 谭智心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产业与技术研究室副研究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指联合社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价值构成及其分配过程,是联合社实现有效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关键。理顺联合社的利益联结机制,既是联合社实现组织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联合社提高组织效率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体现在产品联结和要素联结两个方面,按照联结的紧密程度,可将其划分为紧密型和松散型两种利益联结类型。

采用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联合社的特点如下:一是在紧密的产供销一体化同盟中,专业合作社一般采取入股的方式加入联合社,股份来源可以多样化(如资金、技术、土地等),即通过生产要素入股来构建共有的产权基础,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二是联合社的剩余一般会按照合作社入股份额进行返还,以此体现出合作社在联合社成立之初的贡献与承担的风险补偿。在这种利益联结类型的联合社中,合作社将生产产品转交联合社,由联合社进行集中销售,联合社再将盈余按照合作社的交易量或股金进行返还;或者合作社共同出资投资某个项目,项目剩余按照股份进行返还。在我国联合社的发展实践中,生产型联合和产业链型联合的联合社多采用此类模式。

采用松散型利益联结机制的联合社的特点如下:一是联合社的各成员合作社不需要以资金入股的方式组建联合社。各成员合作社与联合社一般通过不具有严格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或向成员合作社提供种苗、农药、肥料等农资,或收购成员合作社的农产品进行加工或转手销售等方式来进行利益联结。在这种联合社中,一般会有一个实力较强的中心合作社行使联合社职能,联合社的运作实际上表现为这个中心合作社与普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二是各成员合作社与联合社是产品销售关系,没有二次返利或分红。在这种运营模式中,中心社或联合社是成员合作社部分产品的销售服务代理或者中间经销商,主要以购销差价或者下游相关企业的返利获得收益,经营收入一般不会在成员合作社之间二次分配,很少或完全没有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因此,此类联合社更像是一个合作社联合会或合作社协会,合作双方随时都可能单方面毁约,而且不会遭受相应惩罚。但是,调研发现,这种“代买—代卖”式合作利益关系较为简单,组织成本和运营成本都较低,是我国联合社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运行模式,目前广泛存在的销售型联合社就是此类模式的代表。

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三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见法律导向在于,鼓励成立联合社时,成员合作社进行要素投入(如出资)。这样才有利于在联合社内部形成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也有利于形成联合社的民主管理基础。同时,从我国国情农情出发,对待以产品销售为纽带形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要看到其在农产品品牌运营、产品销售、标准化管理和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要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鼓励联合社内部通过要素投入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针对不同利益联结类型的联合社要坚持包容发展、扶持有度,因地制宜、因社施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原则,以促进联合社的规范发展为导向,加大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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