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的正义战争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与伊拉克战争中的运用*
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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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自古以来,战争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说是如影随行,与人类生活休戚相关。通常存在三种对战争的不同立场。和平主义者反对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战争,认为“战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应该用非暴力手段来解决人与人之间、或社会之间的冲突。现实主义者则认为在战争中,没有道德和公正可言,因为“战时法律缄默无声”。而正义战争论者则对战争进行伦理上的反思,认为战争作为一种人类活动,具有道德性。人类在战争中拥有选择的“自由”,也因此对之负有道德责任。
西方的正义战争论起源很早,可以追溯到《圣经》的旧约。学术界这个问题的讨论,主要兴起于越南战争。1971年,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出版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1999年,他又出版《万民法》(TheLawofPeoples),在两本书中,罗尔斯不仅论述到人类社会中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还特别谈到战争中的正义。1977年,著名政治学理论家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出版《正义与非正义战争》(JustandUnjustWars);2004年,再出新作《论战争》(ArguingAboutWar),两本著作专题论述战争中的正义问题,具有深远影响,成为政治学的经典。
一、正义战争的起源和十字军东征
正义战争论与基督教传统密切相关,源自于其神圣战争理想。基督教认为,权力来自上帝,上帝永远正义,因此他发动的战争必然也是正义的。人们当然要听从上帝的旨意,全力以赴地参加战斗,哪怕是杀人。“旧约”中的几次屠杀战争都是“神圣战争”,上帝直接下达命令,由摩西、约书亚、耶弗他、扫罗、大卫等先知式的国王实施。天主教神学家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指出,在上帝的授意下,或在代表上帝旨意的人的指挥下,是可以杀人的,因为如果一个人是听从上帝的旨意去杀人,那么,真正杀人的并不是他,他只是上帝意愿的执行者。
有关正义战争的理论与中世纪天主教徒的传统密切相关。1096年至1291年间,在罗马天主教教皇的准许下,基督教徒先后对伊斯兰教徒进行了八次宗教性军事行动,史称十字军东征。虽然东征以捍卫宗教、解放圣地为口号,但实际上是以政治、社会与经济等目的为主,伴随着一定程度上的劫掠:“十字军远征聚合了当时的三大时代热潮:宗教、战争和贪欲”*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第10版),杨宁、李韵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243页。。1095年,乌尔班二世在法国南部克莱蒙召开宗教大会,发表了一篇在中世纪影响深远的演讲。他将十字军东征渲染为一场正义伟大的战争,呼吁基督徒发动神圣战争,夺回耶路撒冷。他首先谴责突厥人“在大肆蹂躏上帝的国度,毁坏基督教堂,掳杀虔诚的上帝子民,污辱贞洁的妇女,贪婪地饮著受洗儿童的鲜血”,然后呼吁基督徒们“从那个邪恶的种族手中夺回圣地”*“罗马教皇乌尔班二世克莱芒演说辞”,2012年9月27日下载于http://wenku.baidu.com/view/69b3abc7aa00b52acfc7ca79.html。。乌尔班二世允诺说,凡是参加远征的人都可以赦免罪过,死后直接升入天堂。人们认为,上帝会帮助并奖励那些参加神圣战争的人,因为尽管他们杀了人,却是在弘扬正义。因此,神圣战争是获得救赎的一种方式。
虽然在历史过程中,十字军东征被基督教圣化和理想化,然而,在伊斯兰世界它却被称为“法兰克人入侵”。十字军进入耶路撒冷后,“大肆庆祝,烧杀抢掠,穆斯林和犹太人都未能幸免”*朱迪斯·M·本内特、C·沃伦·霍利斯特:《欧洲中世纪史》,第245页。。一时,全城血流成河,寺院、宫殿和民间的金银财物被抢劫一空,许多古代艺术珍品被毁。可以说,十字军东征生动反映了早期正义战争论在现实中的运用。
二、正义战争的规约
战争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战争道德和战争“正义”性进行了各种讨论。判断一场战争是否正义,通常分为“开战正义”和“战时正义”,即发动战争的起因是否正义,在战时采取的作战手段是否正义。还有一些理论家也提出“战后正义”,即在战争结束阶段,在处理战争责任等相关事项时是否正义。
正义战争理论中,开战正义(JusadBellum)指的是诉诸于战争的正义。当前的正义战争论学者基本达成一致意见,认为只有满足以下六个条件,才说明进行的是正义战争,符合“开战正义”的特征。
1、正义的原因:必须是为了抵抗侵略、捍卫政权、或保护人权等正义、高尚的出发点。
2、正义的目的:不应该是为了扩张权力,夺取土地,掠夺财富。同时,正义的战士奔赴战场,也不应该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或个人名誉等个人目的,他应该满怀对坏人的仇恨、义愤填膺地走上战场,为弘扬正义而战。
3、合法的权威:宣战的人必须有合法的统治权。
4、最后的手段:只有在非暴力手段不能解决冲突的情况下,才能诉诸于战争。
5、可能的成功:不能发动不可能取胜的战争。
6、合适的比例:战争将取得的利益应超过它将制造的危害。
沃尔泽认为,开战正义规则主要是针对国家领导人,因为“侵略首先是政治领袖的行为”*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A Moral Argument with Historical Illustrations, 4th ed. New York: Basic Books, 2006, p.289.,正义战争论可以被视为“一种彻底的责任理论,因为它要求政治和军事领袖承担责任,不仅要为自己人民的福祉负责,也要为敌方无辜百姓的幸福负责”*Michael Walzer: Arguing About War, p.14.。“正是因为政治家、军官、革命者的行为代表着他人,有着广泛的影响,因而危险性也特别大,有时会使他们所代表的人们陷入危险,有时也会使其他人遭遇危险,因而如果我们要求他们接受道德评判,他们也很难抱怨什么”*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290.。罗尔斯也认为,“平民不可能组织和发动战争。战争是由领导和官员在那些掌握和控制国家机器的精英们的帮助下发动的。他们才应该负责任,因为是他们想打仗,因此,他们是罪犯”*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ambridge: Harvard UP, 1999, p.95.。
研究开战正义,谈的正是国家领导人的责任。随着正义战争理论的传播,不仅学者们在讨论,各国政治和军事领导们也在讨论。领导人动员了民众和军队,发动了战争,也深知自己的责任,因而在发动战争之时,也会借用正义战争理论,不遗余力地“来解释和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性”*Michael Walzer: Arguing About War, p.13.。因此,需要警惕的是,正义战争论可能也正在沦为一些领导人宣传战争的工具。
在《永久和平论》中,康德提到“道德的政治家”(the moral politician)和“政治的道德主义者”(the political moralist)两种人。前者认为政治审慎的原则可与道德同存,如果发现国家体制或外交关系中存在错误,就会“尽快给予补救,使之符合自然权利”;而“政治的道德主义者”则会想方设法地使道德服务于政治家的利益*Immanuel Kant,Toward Perpetual Peace and Other Writings on Politics, Peace, and History, 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by Pauline Kleingeld. Translated by David L. Colclasure. New Haven: Yale UP, 2006, p.96.。因此,当国家领导人宣称其发动的是一场正义战争时,人们需要意识到“道德的政治家”和“政治的道德主义者”之间的不同,才能明白这究竟是领导人的托辞,还是一场真正的正义之战。
除了开战正义,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也有一些原则,规范国家可以用来发动战争的手段,即战时正义(JusinBello)。即使在一场正义战争中,也有一些暴力形式是被严格禁止的”。“战争的目的是正义的和平,因而采用的手段也不能破坏和平的可能,或者鼓励人们蔑视生命,将我们与人类的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Rev. ed. Cambridg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P, 1999, p.332.。
在几条公认的战时规约中,区分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的重要性被放在首位。“战争规约的第一条原则是一旦战争爆发,军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攻击的目标(除非他们受伤或被俘)”*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138.。而“战争规约的第二条原则是非战斗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被攻击。永不能成为军事行动的目标”*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151.,因为非战斗人员在战争中有一种豁免权。不伤害非战斗人员,也是在力图确保战争的正义性。
但与此同时,正义战争原则提到了一种“双重后果”(double effect):虽然战争会伤及无辜,但同时也带来另一个后果:更多人的自由与和平。因此,如果非战斗人员在战争中的死亡并非有意而为,而是战争进行过程中必须付出的牺牲,则可以被认为是正当的。沃尔泽认为,“双重效果是在绝对禁止攻击非战斗人员和合法正当的军事行为之间达成平衡的一种方法”*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153.。
美国学者安德鲁·菲阿拉提到一个“胖子比喻”:一个胖子卡在了山洞口,进不了,也退不出。在他身后是一群被挡在洞里的人。洞里洪水正在慢慢升起,如果这群人出不来,就会被淹死。“双重后果”的原则允许这群人用炸药把胖子炸开,以保证其他人从山洞中逃离。这种行为被认为是正当的,因为他们的初衷是自救,而不是意在夺取胖子的生命,胖子一个人的生命换来了更多人生存的可能。
沃尔泽提出的“最高紧急状态”(supreme emergency),则是双重后果在战争中的具体表现。在最高紧急状态中,当人们“不仅面临着失败,而且面对的很可能是政治共同体的灭顶之灾”时*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268.,为了保卫“国家本身,或其努力保护的政治共同体、及共同体成员的生命和自由”*Michael Walzer, Just and Unjust Wars, p.230.,偏离平民豁免原则的做法因而是必要的,从道德上也可以被接受。
罗尔斯也认为在“最高紧急状态”下,可以暂时忽视平民豁免原则。二战期间,纳粹在道德和政治上给文明生活带来巨大的邪恶,并且当时英国已危在旦夕,因此在1942年之前,英国对德国的轰炸是正当的。英国对德国城市进行轰炸期间,虽然死伤了很多平民,但却保护了英国的宪政民主。但是,美军在日本扔下两颗原子弹的做法,是否符合战时正义的规约,一直以来都有各种争议。罗尔斯认为,“轰炸广岛、长崎和日本其他城市是严重的错误,政治家的责任要求政治领导们应该避免这种错误”*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p.102.。
沃尔泽在讨论战争责任时认为,战时的军官有双重责任。一方面,军官要对上级负责,并通过最高上级,即总司令,对全体人民的集体安全负责。另一方面,军官也要对下级负责,即要对手下每个士兵的安全负责,要将士兵必须面对的危险降到最低程度,避免无谓的牺牲。沃尔泽将这种双重责任称为军官的“职级责任”(hierarchical responsibility)。在战争中,每个军官为了尽到对上对下的双重责任,会运用一切可以支配的手段,用士兵最小的牺牲获得胜利,保护全体人民的安全。杜鲁门在二战中决定使用原子弹时,宣称他是在“履行这种道德上的要求”。但沃尔泽却指出,虽然杜鲁门的确担负起了“他所有的职级责任,却没有担负起所有的道德责任”*Michael Walzer: Arguing About War, p.28.。
战争中,平民在交战敌方国家的职级系统中不占据任何位置。敌方平民既不是军官要服务的上级,也不是军官有责任保护的下属。“事实上,只有他跳出自己的职级责任,向外看时,才能看到这些平民”*Michael Walzer: Arguing About War, p.29.。如果他要照顾这些平民的利益和权利,就将不得不放弃自己的职级责任,给自己的士兵带来更大的危险。沃尔泽在批评杜鲁门时,是指杜鲁门虽然履行了自己对上对下的双重职级责任,但在道德责任的层面,却完全没有考虑敌方平民的生命和利益,因而他下令投下原子弹的决定值得商榷。
另外,按照正义战争的规约,在战争进行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相称性规则”,即采取的战略战术手段必须与其目标比例相当,正义战争不允许杀鸡用牛刀。而一些本质邪恶的手段,如强奸、虐待战俘、给水下毒等,在任何情况都不应该使用。
虽然越战后涌现了许多有关正义战争的理论,但“战后正义”(Jus post Bellum)一直没有得到学者们充分的讨论。战后正义指战争结束阶段行为的正当性,“包括审判战犯、惩罚侵略、区分无辜者和罪人;对侵略行为进行补偿和道歉、非军事化和裁军、政治重建和侵略者政权的恢复、恢复前交战国的地位,使其成为国际共同体的参与者”等*刘贺青:“论罗尔斯的正义战争观”,《伦理学研究》,2009年第1期:第32页。。罗尔斯指出,“一旦恢复了和平,应允许敌国拥有其自己的良序自主政权,但可以在一段时间内,限制战败国的外交自由”*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p.98.。总的来说,因为有时很难准确地界定战争究竟在何时真正结束,以及战后阶段到底持续多久,有关战后正义的理论较为匮乏。
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与伊拉克战争中的正义战争论
正义战争理论在越战期间兴起之时,是为了批评美国在越南的军事行动。然而,随着正义战争理论的广泛传播,它也被国家领导人借用。早在正义战争论正式作为一种学术研究出现之前,很多国家领导人就对其精髓熟稔于心,他们在战争宣传中,不遗余力地强调其进行的是正义战争,既试图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又在战争中获取实际的利益。历届美国总统充分利用了人们熟悉的正义战争论,将每一场战争都建构为正义战争,误导美国民众,以获得他们对战争的支持。然而,即使是被奉为现代正义战争经典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在很多方面也并不符合正义战争的规约,更不要说伊拉克战争了。
菲阿拉认为,虽然他无意为德、日法西斯在二战中的暴行辩护,但二战的事实却远非一般民众想象的那么简单。美国宣战时,将自己描绘为受害者,无端遭受了日本袭击,然而,普通民众却没有注意到早在19世纪,美国就已插手夏威夷岛屿事务;1854年,美国海军强迫日本开放;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菲律宾成为美国的殖民地。美国在战争表述中显然回避了对其不利的因素,没有提及这些历史背景。根据“开战正义”的条件,美国宣战的目的并非保家卫国那么简单。
菲阿拉指出,尽管二战总体上可以说是一场正义的战争,但美军采取了一些不正义的战术,包括地毯式轰炸、原子弹的使用等。也就是说,美国并没有遵守“战时正义”的很多规约。1944年,美军对德国的文化名城德累斯顿进行大轰炸,导致13.5万无辜德国人死亡。这一事件在当时并不为广大民众所熟知,但后来在美国国内引起广泛争议。同样,如前文所述,杜鲁门在日本投下两颗原子弹的决定是否恰当,美国国内也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正义战争典范”的光环包围下,其种种有争议的行为却渐渐被人们淡忘。菲阿拉认为,正义战争神话之所以能够在美国社会流行,究其原因,是因为民众乐意相信他们被告知的神话。首先,民众愿意相信国家,不愿承认自己被政府操纵或误导,不愿承认他们为之献出生命、金钱和感情的战争是不正义的。其次,在战时,如果有人对指挥官或军队提出批评,无异于叛国行为。因此,即使有的民众对美国出兵可能有疑问,但一般人对国家行为还是愿意表示支持。另外,美国经济的强大依赖其军事实力,因而民众更愿意相信其军事是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第二次世界大战因此在历史上被记载为一次光荣伟大的正义战争。
2001年的9·11事件给美国人再次带来只有珍珠港事件才制造过的创伤。随后,2003年爆发了伊拉克战争,一直持续到2011年,才正式落下帷幕。美国政府一直将伊拉克战争描述为一场反对独裁者和恐怖分子的反恐战争,有道义和上帝的支持,因而不容置疑的是正义战争。2003年3月19日,小布什对全美发表电视讲话,宣称“勉强卷入冲突”的美军到伊拉克是为了“解除伊拉克的武装,解放伊拉克人民,保卫世界免遭更大的危险”。他同样表明了美国的无私:“我们在伊拉克没有野心,只是想消除威胁,把那个国家的主权交还给它自己的人民”*George W. Bush, “President Bush Addresses the Nation”. Apr. 14th, 2003 retrieved from: http://www.yahoo.com.。布什给全世界人民传递的信息是,美国进入伊拉克是为了传播民主、捍卫人权、终止暴政。美国政府用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理由包括:美国是在进行自我防御,预防藏匿在伊拉克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恐怖分子;对萨达姆暴政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帮助伊拉克人民建立一个自治的政府;维护地区和平,避免伊拉克内战,保护伊拉克的石油及其他天然资源。这些话语似乎都说明,伊拉克战争符合传统对正义战争的界定,是一场实实在在的正义战争。
然而,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政府滥用了人们对正义战争的信念,布什对战争的论断是建立在歪曲、夸张和欺骗之上。菲阿拉根据上文提到的正义战争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逐一进行了驳斥,指出伊拉克战争远非正义战争。
首先,是否有正义的理由。防御战可以是发动正义战争的理由,但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发动的却是一场先发制人的战争,在伊拉克对美国和其他国家发动攻击之前就出兵了。从传统正义战争的标准来看,发动先发制人的战争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如敌人即将发动侵略;侵略无法避免;如被动地等待事态的进展,会导致情况恶化。据此,菲阿拉认为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作为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完全没有必要在这个时候发动一场对伊拉克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战争。此外,美国单边行动可能导致事态更不稳定,会让恐怖分子更加反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美国似乎没有正义的理由去发动战争。
其次,是否有正义的目的。正义战争的目的应纯洁而高尚,但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目的却令人质疑。虽然布什对全世界传递的信息是,美国进入伊拉克是为了传播民主、捍卫人权、终止暴政,但不少人指出战争与美国的利益密切相关。早在20世纪末,美国就卷入了阿富汗、伊朗、伊拉克等中东国家的事务,在第一次海湾战争中动用武力,后来又对伊拉克实施长时间的制裁,并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有着复杂的关系。还有人声称伊拉克战争爆发就是因为美国觊觎中东的石油。这一说法虽然可能有些极端,但中东的石油对美国的确是利益攸关。在战争宣传中,这些背后的因素都被抹去了。
第三,发动战争的人是否有合法的权威。美国以萨达姆政权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为借口,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进攻伊拉克这个主权国家,严重违反了现代正义战争的定义。另外,正义战争理论认为政府和领袖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多的信息,能对事态做出更正确的判断,因而有能力判断发动战争的最好时机。然而,在现实中,美国政府有时会滥用民众的信任,操纵民众的态度。在伊拉克战争中,当美国政府宣布伊拉克对美国构成威胁时,虽然没有透露细节予以证明,但民众认为政府肯定有足够的相关秘密情报,否则不会做出这样的判断,因而他们选择相信政府。然而,美军在伊拉克根本没找到任何发动战争前美国政府提到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事实证明,发动战争的美国政府的权威性似乎值得质疑。
第四,发动战争是否是最终无奈、但解决问题的合理手段。美国政府在宣传中夸大了伊拉克构成的威胁。2003年3月7日,在宣布对伊发动战争前,布什表示:“一年内,或五年内,伊拉克对自由国家造成伤害的能力会成倍地增加……我们选择在威胁刚出现时面对这一威胁,而不是等到威胁突如其来地降临到我们的天空和城市中”*Andrew Fiala, The Just War Myth: the Moral Illusions of War, Lanham, Maryland: Rowman & Littlefield, 2008, p.87.。同时,他告诫美国民众:“我们选择在那边抗击恐怖分子,是为了不在这里与他们作战”*Andrew Fiala, The Just War Myth, p.90.。美国出兵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伊拉克拥有大量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其可能对美国和世界和平造成威胁。但实际上,美国最终并未在伊拉克发现任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发现伊拉克没有大规模杀伤武器后,美国修正了自己的措辞:因为伊拉克有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因而对美国和世界和平造成了威胁。
第五,战争可能造成的毁灭与战争可能获得的利益是否成正比。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投入的兵力与面对的威胁显然不成比例。虽然布什在国家安全战略中如此说道:“我们行动的目的是消除对美国或我们的盟国或朋友的一个具体威胁。我们行动的原因将会清晰,采取的行动会有节制,理由正义。”而实际上,战争伊始,美国就派出了12万装备精良的美军,2009年1月驻伊美军仍高达11万人,在此期间耗费军费7630亿美元*“伊拉克战争”,2012年9月29日下载于http://baike.baidu.com/view/7324.htm。。另外,根据正义战争原则,在战争中必须避免伤害非战争人员,但伊拉克战争使480万难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并造成了大量平民的伤亡。根据不同的统计数字,伊拉克平民在战争中的伤亡分别为8万、10万、60万,100万不等*Andrew Fiala, The Just War Myth, p.151.。无论按什么标准统计,这个数字都是巨大的,战争给伊拉克无辜平民带来了难以描述的毁灭和创伤。然而,美国政府有时会运用“双重原则”的理论和“胖子比喻”来为战争中的平民伤亡辩护。他们强调这些人的牺牲只是为了更多人的民主与和平,于是无数伊拉克无辜平民就成了为多数人利益而被合法地、正义地炸飞的“胖子”。
第六,是否避免运用了诸如强奸、虐待这些本质邪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使用的手段。2006年,五名美军士兵在伊拉克强奸杀害了一名14岁的伊拉克女孩,并枪杀了她的父母和6岁的妹妹。美军在关塔那摩拘押营和阿布格莱布监狱相继暴发了折磨、虐待囚犯的丑闻。美国《纽约时报》和《国际先驱导报》等报刊披露,美国中央情报局也参与虐待囚犯。中央情报局甚至有相关部门负责进行海外审讯的统一管理和审讯人员培训,系统总结了所谓十种“强化审讯技术”,包括剥夺睡眠、灌水、蚊虫叮咬等让囚犯极度痛苦的手段。中央情报局如此辩护道,这些“特种审讯”手段是有效的,帮助美国获得了囚犯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说出的机密情报,从而让美国及全世界多次免遭恐怖袭击,因此也是正义的。
然而,无论美军如何为自己辩护和开脱,也掩盖不了丑恶战争的实质,掩盖不了美国政府在战争宣传时掩人耳目的种种手段和策略。正义战争理论的兴起是为了反思战争中的伦理和道德问题,为了批评帝国主义战争。但在当今世界,我们要特别警惕这一理论被一些国家滥用,来掩盖他们发动战争的真正目的。只有对正义战争理论有更清楚的认识,我们才能驳斥一些虚伪的战争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