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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民主党派提案中的“军民融合”

2018-12-14本刊

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2018年5期
关键词:军转民军民融合军民

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提案

军民融合发展是国家战略,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主任,发表重要讲话,出台《促进军民融合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全面构建军民融合发展的新格局。各地积极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军民融合的程度不深,一些制约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尚有待破解。

一、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军工企业受体制机制束缚严重

军工企业总体在按照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军方下达任务—企业组织生产(需技改的申报国拨项目资金支持)—产品交付—成本费用核算”的管理模式进行产品研制、生产、交付及售后等工作,其生产立项、投资、扩能技改等经营决策需按程序逐级审批,审批周期长,决策迟缓,难以同现代市场经济接轨。同时,军工企业严重依赖国家订单,对民品市场缺乏足够的投资动力。

(二)军工技术市场化转化周期长,投入大,而企业与地方投入不足,先进技术不能及时转化,严重制约了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

(三)军地隔阂情况仍存在

由于军、地双方多年形成的管理体制差异和思维定式等原因,地方认为军工企业受体制约束严重、活力差、没能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而军工企业则认为地方资源欠缺、说多做少,相互之间沟通不充分,未能进行深度的、实质性的、互补性的融合发展。

(四)军民两大标准体系并存不兼容

我国标准化体系采用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分体系建设方式,造成标准体系缺乏关联、标准重复建设等问题,也极大影响了军品和民品的互用互通。

二、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试验区

中央应积极推动建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试验区。试验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是中央军工企业改革对中央在各省军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最大程度的放权赋权,保障中央在各省军工企业自主投资、自主决策等各项权利。二是明确中央军工企业对各省军民融合产业的发展责任,实行投资倾斜、政策倾斜。三是中央向各省放权,允许各省在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方面进行创制性改革。

(二)借助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建立以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为主业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扩大地方政府对在各省军工企业的自主权和话语权

中央军工企业有集中于主业、退出非主业的战略要求,军转民大多是其非主业,中央军工企业没有足够的激励来推动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的这一工作,这是中央军工企业与地方政府在目标导向上存在的矛盾。发挥好各省省属国有企业的投资引导作用,组建各省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公司,专门负责军民融合产业的投资布局。中央层面应积极推动中央军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军转民央企,专门负责所有中央军工企业的军转民业务,共建独营,地方政府也可参股。建立长效机制,使中央军工企业有动力、有激励持续将军工技术向民用领域扩散。提高军品民企供应比例,提高向民企军事采购规模和比例,对此订立明确目标。建立军民协同研发、协同生产的体系,实现寓军于民、军民一体,逐步消除军民分野的格局。

(三)设立国家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大规模开展军转民技术贸易、技术转化实施工程

综合利用财政、社会等各方面资金,设立足够规模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军民融合产业并购重组、规模扩大、新项目公司设立等。针对军民融合技术双向转化制定精准支持政策,用好用足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充分发挥军工企业作为技术高地的技术扩散作用,结合科技创新企业培育,推动开展大规模军转民技术贸易,孵化、催生、培育一批军转民技术转化实施企业。针对军工企业技术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专项支持政策。

(四)推进军民两大标准体系融合

对现有《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军用标准化相关法规等进行修改完善,为军民两大标准体系融合提供政策保障。建立军民联合标准制定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等。

架设“军转民”的桥梁,将具有推广价值的军用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打通“民参军”的路径,在军用标准中加大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的力度。聚焦军民共用需求,整合修订标准化对象相同的国家标准和军用标准。构建军地互联的标准化工作网络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标准数字化资源的共建共享,统一发布渠道和对外服务窗口。抓好标准符合性检测资源融合工作,推动重点领域军用和民用标准符合性检测资源的互认,形成共享数据库。

(五)金融支持军民融合

完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通过优惠政策吸引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都参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利息、贴现等方面对军民融合产业给予优惠。积极引导军民融合企业通过技术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优化资本结构。利用风险投资方式将技术成果和金融资本进行有机结合。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国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建议

军民融合发展作为一项国家战略,关乎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可实现富国与强军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化军民融合发展的制度环境,坚决拆壁垒、破坚冰、去门槛,加快调整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从政策导向上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技术、资本、服务等在军民融合发展上有更大的作为。国务院办公厅不久前印发了《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军工“四证”改为“三证”,降低了“民参军”的门槛,破除了“军转民”的障碍,打通军民资源共享的通道,积极构建军民融合、军地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但是,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仍存在着短板,如依然存在着制约军民融合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不完善等问题;军地部门间军民融合信息不对称,需求对接不畅;“民参军”准入程序繁琐、门槛高、周期长、协同少,造成军民融合的龙头企业少、有资质的民企少、准入流程繁琐; 缺乏专门对接服务军民融合的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民参军”的数量与质量有待提升、双向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运营有待进一步加强。

针对如何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格局,建议如下:

一、立足军民双方要素资源共享、技术互转,促进军民全要素融合和协同创新。促进军民双方的人才流动、平台共用、资金扶持、政府引导、信息互通、技术互转、市场对接的有机重构和深度融合。重点引进军民融合产业紧缺的掌握关键技术、能带动产业发展的领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

二、建议各地主动对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军民融合特色试点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军民融合企业在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购买专利补助、快速维权援助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的有效融合,促进创新资源良性循环,促进传统军民产业的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发展。

三、大力拓宽军民融合企业的融资渠道,改善军民融合企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引导军民融合企业对接绿色金融项目,对军民融合产业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政策,使投资者享受高效、便捷的“一条龙”服务。全面促进“军转民”“民参军”的双向流动。利用PPP 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生产力发展,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积极稳妥推进国有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军民多领域融合纵深发展。建立属地化军民融合产业统计体系。

四、加强军民融合发展的组织领导,推动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骑好军民融合的“共享单车”。实施军民产业龙头促进计划。支持和引导民企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服务和竞争性采购,支持军品生产企业扩能改造,大力培育“民参军”的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建立军民融合产业项目库,分行业进行重点扶持和项目对接。注重政策扶持引导,加强军民融合发展总体规划实施,统筹编制省级军民融合财政预算,注重硬化预算约束,注重绩效管理。完善政府采购机制,建立以一体制相衔接的重大军民融合发展项目投入机制。加快各省各地国民动员中心信息化建设步伐。

五、建议各省市全覆盖地建立与当地优势产业相匹配的军民融合发展产业示范基地。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聚焦当地重点产业和优势企业,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国家建立军民融合协同创新研究院和建立若干个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园区。探索建立军民融合特色小镇,将“民参军”企业相对集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相对集中的地方打造成军民融合特色小镇。

六、建议各省市设立军民融合综合服务窗口,企业在此窗口可享受查询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让、军工生产资质认证等一条龙服务。进一步完善精细化的军民融合采购需求推荐库,完善线上线下对接功能,为民企转型“民参军”服务咨询。扶持民企参与军民两用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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