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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2018-12-13博士生导师

财会月刊 2018年23期
关键词:金融资产现金流量利息

周 华(博士生导师)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1](CAS 22)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2],推出了关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会计规则,但其中既没有给出理论解释,也没有提供操作示例。鉴于此,本文通过案例来阐释准则的原意。

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

1.信用损失的计算。对于企业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计算信用损失时,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内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仅将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累计变动确认为损失准备,将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2.利息收入的确认。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其利息收入。

二、例解准则原意

例:2×13年1月1日,汝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9100000元,从证券交易所购入正阳农商有限公司同日发行的5年期公司债券10000000元。该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500000元,本金在债券到期时偿还。债券发行方有权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将债券赎回,且无需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汝州实业有限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该公司根据其管理该项债券投资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即其他债权投资)。经测算,该债券实际利率IRR=7.20720809224971%。预计存续期内该债券摊余成本的计算如表1所示。

表1 汝州实业有限公司其他债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单位:元

2×14年1月8日,汝州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该债券的发行方面临重大财务困难,为规避风险,以大幅折扣将该项投资出售给徽州投资有限公司,收款7400000元。

1.汝州实业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

(1)2×13年1月1日购入公司债券。借:其他债权投资——面值10000000;贷: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900000,银行存款9100000。

(2)2×13年年底,采用实际利率法记录投资收益以及记录公允价值变动时的会计处理分别见表1中①②③列与⑥列。

(3)2×14年1月8日出售该项投资。①按照销售价格与摊余成本(9255856元)之差记录转让价差(投资收益):借:银行存款7400000,投资收益1855856(9255856-7400000),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744144(900000-155856);贷:其他债权投资——面值10000000。②注销其他综合收益:借:其他综合收益44144;贷: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44144。

2.徽州投资有限公司的账务处理。该债券发行方面临着重大财务困难,且该项投资是以大幅度折扣购买的,因此,徽州投资有限公司的该项投资属于购买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徽州投资有限公司预计2014~2017年每年年末能收到300000元的利息,2017年年末能够收到8000000元的本金。这些估计已经考虑了初期信用损失和未来的信用损失。该债券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r满足下式:

假定自该公司购买该债券后,该债券的信用风险一直没有显著增加,因此不需要对损失准备进行调整。

(1)2×14年1月8日购入公司债券。借:债权投资——面值10000000;贷:债权投资——利息调整2600000,银行存款7400000。

(2)2×14~2×17年每年年底,按照最初的预计现金流量记录应收利息。根据CAS 22的规定,企业应当自初始确认时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并确认其利息收入,具体如表2所示。

表2 徽州投资有限公司利息收入情况 单位:元

徽州投资有限公司按照预计现金流量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基于摊余成本(即扣除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二者之差,借记“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相关会计处理见表2。

(3)不同实际利息收入水平下,徽州投资有限公司2×14~2×17年每年年底实际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处理。根据准则的规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将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变动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即使该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金额小于初始确认时估计现金流量所反映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企业也应当将预期信用损失的有利变动确认为减值利得。

以下分每年实际收到利息300000元、400000元、500000元三种情况,阐释相应的会计处理(见表3、表4、表5)。假定徽州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年底都认为,自初始确认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没有发生累计变动,不需要另行计提损失准备。

表3 实际收到利息300000元时的会计处理 单位:元

表4 实际收到利息400000元时的会计处理 单位:元

表5 实际收到利息500000元时的会计处理 单位:元

(4)2017年年底收回债券本金。此时“债权投资——面值”科目借方余额为10000000元,“债权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贷方余额为2000000元。假设实际收回的债权本金金额有7000000元、8000000元、9000000元和10000000元四种情形,各种情形下的会计处理如表6所示。

表6 不同回收金额下收回债券本金的会计处理

三、对会计规则的评价

CAS 22中对实际利率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进行了明确的区分。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需要考虑预期信用损失。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内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在确定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的所有合同条款(如提前还款、展期、看涨期权或其他类似期权等)以及初始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企业需要在合同现金流量之外,另行按照预计现金流量计算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这种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对于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而言,已经不适合根据不考虑初期预期信用损失金额所计算的实际利率去计算摊余成本和利息收入。但同时也需要注意,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的计算建立在记账主体对现金流量的估计上,且该估计会影响未来期间利润的计算。因此,这种计算规则为一些企业调节利润数据提供了便利,其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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