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发展历程
2018-12-13雨桐
文|雨桐
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工业发展和城市扩张,黄浦江中下游段水质不断恶化,1987年,上海市将城市自来水厂取水口上移至黄浦江上游的临江河段;1994年,取水口又进一步上移至黄浦江上游的松浦大桥河段,并开始将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长江确定为第二水源;1990年起建设长江引水的一、二期工程,取水口设在长江南岸的陈行水库。长江水源正式进入上海城市供水序列;2009年,长江口青草沙水源地建成蓄水,两江供水格局初步形成;2014年,基本建成东风西沙水源地,崇明本岛集中供水问题得到解决;2016年,黄浦江上游金泽水源湖基本建成,黄浦江上游原水连通管建设项目基本完成,至此,上海市基本建设完成“两江并举、一网调度”的集中供水格局。
建章立制划定保护区
1985年4月,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划分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建立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面积830平方千米;上海成为全国最早划定水源保护区的省市之一。
1987年7月,取水口由黄浦江中下游迁至上游临江段;1994年7月,取水口进一步上移至黄浦江上游松浦大桥段;1999年,在原有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进一步划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面积扩大至1058平方千米,其中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分别占4.4%、48.4%、47.2%。
2008年,上海市根据国家发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按照突出精细化保护、尊重历史沿革和可保尽保的原则,对当时的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进行了重新划分,划分方案确定后对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进行勘界和规划落地,将空间边界集成到市规划部门的土地管理系统中,作为开发边界和参考边界对涉及的范围进行有效保护和控制。
2009年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正式出台,2010年3月,上海市正式发布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划分范围,其中,黄浦江上游一级保护区范围是以黄浦江干流及主要支流上的四个取水口上下游各1千米为边界,陆域纵深100米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从上游淀山湖、太浦河省界段到下游S4公路,原黄浦江上游保护区内其他区域设置为准保护区,黄浦江上游水保护区总面积保持不变,精确勘界后该范围实际总面积为1168平方千米。
2016年底,黄浦江上游金泽原水工程建成通水,黄浦江上游原有干支流取水口的连通管建设工程全面完工,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取水口调整为金泽原水取水口作为常用取水口,原松浦大桥取水口作为备用取水口。因此,上海市根据取水口功能调整,于2017年对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进行重新调整,坚持重点保护、科学划分的原则,将一级区调整到常用和备用取水口周边,二级保护区根据《规范》要求重新进行计算划分,上游边界基本保持不变,下游边界调整至闵行区西河泾,太浦河以北、淀山湖以南的湖荡地区作为准保护区,实现对黄浦江上游金泽取水口周围的重点保护。
饮水源建设循序推进
1985年,动工建设黄浦江上游引水工程,市政府批复同意引水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1985年4月,通过《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建立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面积830平方千米,上海市第一部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对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目标、保护区范围、环保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管理方法、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奖罚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做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
1985年,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开展了排污申报工作,各单位如实申报1985年的生产情况,排污状况,具体至每个排放口的污水排放量,各污染因子的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提出具体污染物削减措施、削减量及时间进度等。
1986年4月,上海市环保局发出了《关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排放许可证的审核办法》,对审核原则、审核重点、审核要求提出了统一的规定。
1986年,实施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对水污染物排放在全国率先实行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在控制地区允许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在企业之间开展部分排污指标有偿转让的尝试。
1987年,发布《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对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做了具体界定,规定各有关部门保护水源的具体职责范围,削减污染物总量的目标、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可以在企业之间有条件地调剂余缺、互相转让。防止水源污染的具体行为规范以及奖励和行政处罚的规定。
1987年,取水口迁至黄浦江上游临江段,黄浦江上游引水一期工程建成通水,但临江江段水质受到下游污水上溯和上游吴泾、闵行工业区废水的影响,仍难以达到水源水质标准。
1987年,颁发排污许可证,至1987年底,市环保局对占上游水源保护地区排污总量95%以上的198个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1989年7月,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召开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现场会,原市长朱镕基指出要下最大决心治理污染,保护水源,改善水质;并提出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部署了12家重点工厂的24项治理工程。
1990年9月,对《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对于强化管理体制、目标责任制、取水口保护、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管理以及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企业升级评级、干部考核内容等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1990年,强化监督管理,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有关区、县监测站对上游地区12家大户进行每月1次的监督性监测,上海市环保局对上游地区工厂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情况每年组织1~2次突击抽查。
1994年7月,取水口迁至黄浦江上游松浦大桥段,开始黄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工程和上游地区污水截流北排工程的建设。
1995年,禽畜饲养场整治和绿化防护林建设,全面完成黄浦江上游地区75家大、中型禽畜饲养场污染治理工程;建成宽50米、长6000米、占地450亩的黄浦江上游取水口绿化防护林。
1995年,排污许可证制度取得一定成效,1995年底,上海市环保局对黄浦江上游地区404个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其中400家为正式证,4家为临时排污许可证。
1995年9月,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市政工程局编制《关于报送吴泾、闵行等地区污水外排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补充报告的请示》,服务范围与中港工程略有调整,具体为:北起虹桥乡、东南临黄浦江、西到原中心城边缘及铁路,服务面积为92.1平方千米;工程设计污水量为70万米3/天,投资15.03亿元,其中世行贷款2500万美元;工程于1995年8月正式开工,计划于1997年竣工。
1987—1995年,排污交易制度取得一定成效,期间近30个单位通过排污总量指标有偿转让而取得立项建设权。
1986—1995年,黄浦江上游水质恶化趋势得到初步控制,期间用于黄浦江上游水污染控制的投资近3亿元,建成水污染物治理设施300多台(套),日处理污水量12万多米3,日减少污水排放量6万米3,日削减化学需氧量60多吨、氨氮8吨、酚400千克左右。
1999年,在水源保护区内进一步划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将上游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面积扩大至1058平方千米,水源保护区下以黄浦江与闵行北沙港和奉贤南沙港为界,上至淀山湖沪苏、沪浙交界处,黄浦江、淀山湖水域及两岸纵深约5千米陆域;并划定以松浦大桥取水口为中心,上溯7.9千米,下至4.1千米的水域及两岸纵深约2千米陆域为“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面积46平方千米。
2004—2005年,划定畜禽禁养区,全面清退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
2008—2009年,重新划定全市水源保护区并进行勘界工作,所有保护区范围纳入规划土地部门控制体系,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精确落地,总面积达到1168平方千米,一级保护区覆盖黄浦江上游所有在用取水口,二级保护区范围根据国家规范进行计算,保留原有保护区内范围作为准保护区。
2009年,出台水源保护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正式启动市级资金对保护区所在区县的生态补偿工作,根据保护范围、面积、重要程度和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工作效果进行资金比例调配。
2010年,出台《上海市水源保护条例》,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版的要求,基本实现对全市水源地的精细化管控。
2017年,根据取水口功能调整重新划定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调整后保护区总体面积仍在1000平方千米以上,其中一级保护区覆盖常用和备用取水口,二级保护区根据规范计算划定并延续了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的发展历史,将青西部分地区划分为准保护区,原黄浦江上游两岸区域作为上海市水源地保护缓冲区进行严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