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注意“保险利益”,谨防保险金被拒赔
2018-12-12薄志红
薄志红
牛先生和田小姐经人介绍认识后,两人相处非常融洽,经过两年时间的热恋,去年两人便把结婚事宜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可是就在这个时候,牛先生的父亲不幸因病去世,按照当地的习俗,如果遇父母过世,子女必须尽孝两年,所以就这样牛先生和田小姐的婚事就被搁了下来,等牛先生尽完孝后再结婚。
因父亲的离世,使自己和田小姐不能结婚,这点让牛先生深感愧疚。为了弥补未婚妻田小姐,并给她一个意外惊喜,在田小姐生日这天,牛先生特意为田小姐购买了一份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年的两全保险。被保险人是田小姐,因牛先生是偷偷给田小姐购买的,因此并没有让田小姐当场签字确认。
俗話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几个月后的一天,这份保险却真的有了“用处”,田小姐在这天下班回家途中,不慎被一辆横冲直撞的汽车撞倒,造成当场死亡。两位亲人的相继离世,让牛先生痛不欲生,但他还是硬撑着和田小姐的父母一起料理完了未婚妻田小姐的后事。过了一段时间后,牛先生突然想起了自己年初曾给未婚妻田小姐购买过一份保额10万元,保险期限为20年的两全保险,随后牛先生找到保单便来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未婚妻田小姐的意外死亡进行理赔。可是令牛先生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竟然拒绝了他的理赔请求,理由很简单,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不具备有保险利益”。怎么会发生这种事呢?牛先生很是想不通。
那什么是保险利益呢?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这一定义说明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投保人,对此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同时,在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采取的是法定原则和同意原则相结合的方式。但在此案例中,无论是“法定”原则,还是“同意”原则都不具备,按“法定”属于未婚妻,则不属于配偶,按“同意”则田小姐并未签字确认。所以,从这些方面来说,保险公司拒赔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由此也可见,在投保人身保险时,必须要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这一点非常重要,否则,就会虽然投了保,但出险时却得不到保障,最终被保险公司拒赔,使投保人费力而不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