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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制度的实践过程及差异化后果

2018-12-08武中哲

社会科学 2018年10期
关键词:公共性

摘 要:农村基层选举作为一种 “嵌入型”民主制度的乡村实践,在不同的乡村组织中呈现不同的实践模式。这些差别在微观层面表现为不同类型村庄的村民在选举过程中不同的投票动机,以及由此产生的带有群体属性的不同选举行为。村民的选举动机和选举行为受到乡村组织因素的影响,由此导致现有村民选举制度对于不同的乡村组织的治理和振兴产生不同的效果。农村基层选举有效功能的发挥需要以乡村组织的“公共性”的存在为条件,作为“公共性”构成要素的村民生活共同体和福利共同体的形成是乡村稳定的基础,也是基层选举赖以摆脱贿选和乱选的基本条件。基层选举不能完全脱离农村社会的实际,其制度的优化和完善需要有乡村组织公共福利和良好乡风的培育作为切实的保障。

关键词:基层选举;投票动机;制度实践;公共性

中图分类号:C912.82;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10-0071-08

一、问题导向与案例选择

农村基层选举制度是农村社会的一个大的制度变革,也是乡村治理和振兴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这种民主制度在实践当中产生了什么效果?这始终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就学术研究而言,大体上可划分为两大阵营:一种是“积极论”者,认为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推动让农民意识到了自身的政治权利,通过选举也培养了农民参与政治的能力,能改善和影响村干部的工作态度和行为。另一种是“消极论”者,认为农民基层民主选举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政治行为,也无法改善农村的政治和治理环境,更不用说对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意义。可以看出,消极论者并非是对基层选举制度的彻底否定,而更多地是对选举过程中所发生的诸如贿选、家族势力介入、暴力参选等选举手段的担忧。近年来对于农村基层选举的研究,也多涉及到这些方面。例如,有学者从资源竞争的角度分析当前一些地区的村委会选举中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以及严重的暴力冲突事件郎晓娟、邢熙、郑风田:《农村选举中的资源竞争与制度供给》,《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还有学者认为,村民选举作为国家在农村中的一种制度“嵌入”,在遭遇了日益复兴的农村家族之后并没有按照制度设计者的初衷运作,而是在家族积极竞逐利益的条件下演变为一场家族博弈金太军、王军洋:《村民选举过程的家族博弈——集体行动的视角》,《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2期。。宗族是村庄政治生活函数中的一个重要变量。在农村社会,宗族依然扮演着农村社会自我运行中的重要角色,并显示着其强大的影响力秦勃:《村民自治、宗族博弈与村庄选举困局:一个湘南村庄选举失败的实践逻辑》,《中国农村观察》2010年第6期。。

不可否认,农村基层选举的过程是现代化的民主制度与农村社会的传统因素的相互交融。基层选举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需要社会环境作为介质,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会导致不同的制度实践效果。客观认识法律制度的实践,需要以过程的眼光来看待“法”的意义,这就意味着强调“法”的意义并非某种可以为科学手段探知的普遍性的客观知识,而是在社会行动当中具体地生成的Stryker, Robin,“Rules, Resources and Legitimacy Processes: Some Implications for Social Conflict, Order and Change”,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99, 1994, pp.847-910.。因为,制度的实践必须以人的行动为中介,而人是具有理解力和创造性的主体。在此意义之下,个人的行动方式在于行动者对自身行动的理解以及所赋予的意义。所以,问题演变为,人们对“法”的内在逻辑的理解,将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中综合演变为其行动意义的方式和方向,进而影响到法律的实践结果。从这个意义上看,对于同样的制度和法律規定,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环境下,必将产生不同的效果,同时也有不同的适用性。正是因为如此,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那些理论上或一般被认为是最优的选举规则并未成为所有村民的选择徐志刚、刘明兴、陶然:《村庄选举最优规则的非一致性——对中国农村居民最优选举规则偏好的实证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06年第6期。。其研究结论暗示着村民选举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在所有的村庄发挥了应有的功能。村民选举是一个在宏观制度规范下的农村村民微观行动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既有个体行动,又有集体意识,进而呈现出独特的制度实践的特性。因此,村民选举的效果有赖于对于这个真实过程的把握,由此也才能解读这种普遍性的制度安排经过多元化的乡村传统的再造所最终呈现出来的真实意义。

为了认识和理解村民选举制度的真实过程和后果,2017年11月我们选择山东省的LZ市作为调查个案进行实地调查。2017年是LZ市的选举年,调研选择在选举结束后2个月左右的时间段内进行。该市作为一个县级市,辖16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总人口200多万。我们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不同类型的有代表性的村庄进行实地调查。按照以下标准:(1)传统乡村(一般为纯农业村庄,产业比较单一);(2)农工商混合的村庄;(3)城中村。具体收集资料的方法是访谈法和文献法。访谈对象为村庄前任的负责人、现任负责人及其他村委会工作人员、普通村民,同时收集有关基础选举的文件、规定和标语传单等。通过访谈和文献资料收集了解村庄的历史、民风、人口、家庭等基本情况,民主选举过程,了解他们投票的动机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影响因素,他们对基层民主选举的态度和评价,以此作为分析问题的经验材料。

二、选举中的选民的投票动机与村庄影响因素

村民选举在最微观的层面上就是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投票行为,最终决定着选举的结果。村民如何对待手中的选票,这是一个决定民主选举质量的基础性因素,这其中体现着村庄之间的差异,对于投票动机的关注是我们了解基层民主选举实践的立足点。

(一)候选人竞争

在现实的基层选举过程中,并非所有参加选举的村民都有明确的参与动机。以此标准我们可以将村民的投票行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无动机的投票,另外一种则是有动机的投票。无动机投票行为所表现的则是村庄选举与自己的利益或权利没有关系,投票对自身是一件没什么意义的事情。这些村民对自身的权利没有明确认识,“谁当选都一样”,认为自己的投票对于选举结果没有什么作用。有动机投票表示投票者有明确的选择,有明显的权利意识,无论是基于家族意识还是集体意识,抑或是其他利益和情感诉求,都明确地体现在投票行为中。然而,有动机和无动机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二者在特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有的村民一开始没有投票动机,但会因为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变得有动机。有些村民虽然一开始有动机,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可能会改变动机。正是因为二者可以相互转换,所以类似贿选这样的外部因素的影响才有了可能。

W村是一个纯农业村,村里没有工商企业,集体经济来源较少,村民大多自办家庭企业或外出务工,对于村民来讲,他们普遍认为选举的结果对自己没有什么大的区别。一位村民说:“村里过几年就要搞选举,觉得与我们的关系不大,我投票的时候觉得无所谓,就是为了去挣那200块钱(每人100,两口人,选举时发放的误工费)。”在LZ市,与W村类似的村庄有很多,这些村庄中大部分农民都有自己的职业,与村庄的联系不太紧密,收入和福利基本不依靠村庄,因此选举对他们来讲也就缺少了实际的意义。在这样一种选谁都无所谓的状态下,村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并不重视。在缺少选人依据的情况下,很多村民在选举投票的时候具有随意性。

选举结果主要看得票数量,正是因为有数量众多无动机投票者存在,农村选举中的拉票行为才比较普遍。候选人采用的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现时许利”,另一种是“未来承诺”。 前者是当即兑现的拉票方式,如发烟、请吃饭、给钱;后者即承诺在选举后给予村民某种利益。一位村民说:“我觉得只要能够给村民办些福利就好。选举还是有用的。过去的班子一年给每位村民发600元钱,一袋子大米,还有一桶油。以后的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再选举的时候群众就不会给他投票。这次选举的时候,这个候选人在党员会上承诺了,今后村民收割小麦的费用一律由村里承担,还有其他的福利不降低。”

大多数对候选人不了解或者没有选择意愿的,就会成为候选人争取的对象,拉票行为会因为多个候选人的参与而愈演愈烈,诋毁对方以抬高自己也就司空见惯。正是存在多个候选人之间的竞争,并且实力又不相上下,村民的选择又确实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争取“中间派”才有可能。LZ市S村是一个“镇中村”,家庭数550户,人口1900人左右,有选举权的1600人。由于来镇上经商、办厂的外地人很多,村里的土地可以出租给工商企业,获得租金收入。同时给这些企业或者客户提供电力供应,从中收取电费差价获得收入,这两项收入非常稳定和丰厚,并且由村委会支配,所以觊觎村干部职位的人很多,选举中的竞争较为激烈。选举前夕,争斗的序幕就已拉开,采用多种手段拉票。参加竞选的轮流请村民吃饭,并在吃饭期间承诺上任后并不把参选请客吃饭的钱捞回来。竞选者相互攻击指责,在各家各户门缝里塞上匿名的传单,攻击自己的竞争对手。传单提供的内容非常详细,包括前任贪污村里公款的详细数额。

选举中表面上的竞争策略虽然多种多样,但是其基本取向都是一致的,就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争取更多的选票。既要考虑村庄的民风传统,也要考虑其他候选人采取的策略。在很多村庄,有的候选人并不想,或者没有能力用请客送礼的形式来拉票,但是由于别人这么做,自己不得已也得这样做,有的甚至最终演变为“争口气”而努力拉更多的选票,体现出投票动机来源于利益和权利两个基本的方面。

(二)村民公共意识

投票是一种由个体主导的选择行为,投票动机的背后是选民对于候选人确定性的认知和选择。所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自身和家庭的利益,个体的情感偏好以及权利意识等方面。村民的利益可以来自于朋友、亲属和家族网络,也可能来自于村集体。投票动机除了受到个体因素的影响之外,主要会受到村庄组织的影响。即便是看重利益的“经济投票”也必须考虑到村庄的差异臧雷振、孟天广:《中国农村基层民主选举中经济投票行为研究》,《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已有关于村民选举的结论大多认为家族网络对村民的投票行为有最为直接的影响,然而,这种结论明显是有局限性的。这个结论成立的前提是将村民利益的获得纳入到家庭或家族的网络之中,而忽视其他因素的存在。实际上,随着农村社会的发展,家庭或家族对个人的作用也在发生变化。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就论及到乡村个人关系的影响因素,用“扩展”一词来形容亲属关系的发生过程,在他看来,“生育”事实并不能完成“抚育”作用。这种抚育作用,现在来理解也类似于村民获取利益或保障的因素。他认为,从抚育的作用看,家庭并不能包办个人发展的所需要的所有任务。生活内容的增加,文化水准的提高,把抚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围。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76页。村民的投票动机在最基础的层次上是与自己家庭的利益相关联的。但是,这种关联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的村庄,这种关联的强度和范围有所不同。即便是在同一个村庄,家族等结构性因素发挥作用的程度随着时间的流逝也会发生变化。村集体的整合度、集体福利的高低决定着村庄在村民心中的地位,也直接影响到村民对村领导的评价。在当下农村,家庭的利益可以从家族网络中来,也可以从村集体中来,也可以主要依靠自己的职业得来。不同的利益获得方式和获得渠道,必然会影响到村民对待选举的态度,进而决定着他们的投票动机。从这一点看,家族在影响选举方面是具有限定条件的。

因此,村民投票的动机即便是出于私利的考虑,也不会完全局限于私人社会网络的范畴,村庄的公共福利对人们的选择也具有直接的影响。那些治理较好,领导班子比较稳定的村庄,一般有比较好的经济基础,社会风气较好,村干部关心群众,没有明显的偏袒。村民对于村组织的认同开始超過自己的家族和其他关系网络,因此选举中的家族因素自然也就减轻或消失了。

LZ市某城中村目前还是一个农村小区,现在正在和城市小区接轨。村庄现有的土地是集体福利的主要来源,主要依靠厂房出租和商品房开发。该村有733户2235人,党员82名,两委班子7人,平均年龄45岁。村庄班子团结,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村里通过房产开发、三产和房屋租赁获得主要经济收入,村民年人均收入超过9000元。该村目前仍然依据农村基层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村负责人认为,村庄之所以没有与城市小区接轨,是因为村里有集体的土地。如果市政府把土地全部收上去,村里什么都没有了,就可以接轨了。该村书记和主任合作很好,多年如一日。书记管外,主任管内。村庄集体经济发达,村民福利较高,村主任和书记对村民非常关心。过年过节,老人过生日,老人过世,年轻人结婚、生孩子,村集体都有“表示”。特别是老人过世,书记和主任、两委成员都要到场。万一当时不在家,过后也要去慰问。村里还给考上大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奖励2000元。这些给村民很好的印象,对促进村庄和谐、提高村干部威信的发挥了重要作用。村组织在普通村民的生命历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形成的福利共同体惠及所有村民,人性化的服务增强了村民对村组织的认同感。这样的村庄,家族意识比较淡化,选举中也少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纷争,因此选举过程似乎没有悬念。选举过程很平静,大家对选举结果也能够接受。2017年该村选举,两委成员只调整了一个。调整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其工作不好,而是因为选举回避制度,直系亲属不能在一个村任职。原来村两委中有姊妹两个,妹妹辞职了,换了一个年轻人。

村民对公共福利的关心和依赖催生了一种公共意识,因而也激发了他们的政治参与动机。拥有良好效益的集体企业的富裕村庄提倡村民自治比较容易,农户的成长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民的组织化王文平:《山东省农户成长的模糊关联分析》,《经济与管理评论》2016年第1期。。相反,如果利益的获得局限于小圈子之中,那么在选举过程中的投票动机就会以小圈子为中心。即便是村庄有良好的经济实力,选举过程中也会导致纷争。村庄是否富裕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是村民的利益获得的方式:是通过公共领域(集体)获得,还是通过私人领域(朋友、亲属和家庭)获得,两种不同的利益获得方式将促发两种不同的投票动机,也构建出两种不同的乡村秩序。那些集体经济较好、社会秩序较为稳定的村,村民的家族意识相对较弱,选举过程中不求变,有稳定的预期。而那些社会秩序不稳定的村,村组织相对涣散,力量弱化,村民对村组织缺乏良好的期望,因而在选举中更多关注的是家族或圈子利益。因此,村组织不同的发展水平和组织形式对于村民的选举存在着显著的影响,基层选举在实践中反映着村庄的集体特性,其作用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乡村集体的意识。

(三)村庄政治秩序

村庄秩序是推进民主选举的基础性条件,也可是说是基层选举顺利实施的前提,然而,在许多农村,霸痞势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存在,是乡村社会的一颗“毒瘤”。霸痞势力依靠暴力手段控制村庄,必然导致乡村组织的无力和涣散,对农村选举的正当性带来颠覆性的破坏。

如果说贿选和拉票是竞选中的“经济手段”,那么霸痞势力的干扰则是一种“政治手段”。前者虽然也不值得提倡,但是毕竟以和平方式展开的竞争。然而,后者则是一种非和平的干预,是对村民选举意愿的暴力干涉,后者的负面影响远远超过前者。在村民选举的过程中,群众面对霸痞势力的干扰往往敢怒不敢言,很多村庄的村民只能选择屈服,尤其是那些没有明确投票动机的“中间”选民。他们本来对选举的结果就没有什么期待,如果不能通过选举获得必要的个人利益,能够避免因此带来的些许麻烦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

霸痞势力干涉选举在农村较为普遍,他们的策略是“踩着法制的边缘走”,以“亡命”的方式确立其在村庄中的权力地位。对于选举这样的大事情,他们当然不会袖手旁观,而是竭尽其无赖霸道之能事,自己不当选或者不选出与他们“在一条在线”的村干部誓不罢休。

LZ市F村是一个农工商混合的村庄,村里有一家翻砂厂和乙炔气厂,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济。该村有一个远近闻名的痞子毛某,一个典型的亡命徒,此人因为寻衅滋事被判刑,现在还在监外执行期间。虽然他目前没有选举权,但是极力干涉村里选举,一心想借选举把和自己关系好的人房某推到村主任的位置,以实现他自己的利益。为达目的,毛某在村里大喇叭公开诬陷前任村主任贪污。还威吓周围群众,投票必须给房某,如果不投票,晚上砸人家后窗玻璃,在人家门前柴禾纵火,搞得鸡犬不宁。群众一般都不愿惹事,很多只能违心地投他指定人的票。毛某甚至通过发短信的方式威胁镇分管领导,结果分管领导也不再敢插足此事。由于没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毛某在此次选举中的计划如愿以偿。他在做这些卑劣之事的过程中好像还懂法律,主要靠威胁和“下黑手”的办法干涉选举,并没有酿成犯罪事实。有村民反映到派出所,警察说没有证据证明他犯法,没办法处理他。令人遗憾的是,在他的破坏之下,原来的老主任不堪其扰,作为另外一名候选人提出弃权,房某则在选举中胜出。

基层的实践表明,霸痞实力对选举的干扰往往难以通过乡村组织自行解决,需要一种法律或行政的强制力量的规范。然而,在广大的农村,村民的法制意识并不很强,况且法律在处理具体事务的时候注重结果和证据,也具有滯后性。所以,村民在选举过程中遇到的暴力干涉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或者即便是诉诸法律也会导致无效的结果。在农村社会的管理层级上,乡镇是村组织之上的管理机构,在农村选举过程中发挥着指导和监管的作用。村民的利益和权利大多是通过家庭和村组织这个框架结构实现的,但是这些机构在现实中不能完全保障村民的权利。村民选举制度的实施如果缺少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监管,在一些地方有可能被当地的恶势力所控制。

三、村民选举制度的差异化实践效果

(一)三年选举周期的不同影响

选举的根本目的在于选出好的带头人,带领群众致富,促进村庄和谐繁荣。但是,选举也是有成本的。几乎所有的村庄在组织选举时都有大小不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投入。选举的成本主要来自于选举的组织过程,差别在于不同村庄选举的不同操作难度。对于那些村民缺少明确的投票动机的村庄,要组织选举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是那些在农村改革以后乡村组织涣散、乡村社会结构松散的村庄,组织村民参与投票的热情不高,不愿意或者没有意识参加选举。但选举法和选举程序都要求参加选举的人数达到特定的比例选举的基本程序是首先由村民委员会推选出候选人,然后规定由过半数登记选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选举。。投票人低于特定比例的,选举无效。因为在村庄选举中,程序是最重要的,要保证程序合法,投票人数符合要求又是最重要的方面。在许多村庄,村组织对农民投票并没有强硬的控制手段,只能采用物质激励的办法。大多采用发放误工费、误餐费的办法。如果没有经济方面的激励,有些村庄就难以保证足够的人数参加选举。

因为在选举制度中并没有发放福利的规定,所以村庄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自行决定选举中的福利支出。对那些富裕村庄,即便是村民有明确的投票动机,但是在每次选举中花费也不菲,甚至比那些落后的村庄投入更大。因为村民参加选举就要放弃自己的工作,每个村庄都要发放一些福利以作为弥补,福利标准的确定往往根据村庄的经济实力。一位当选的村主任说:“我村里选举一次的花费就是40万。我们村是好村,在一些穷村,40万要好几年的收入。老百姓都为了钱,不给钱他就不来选举,达不到法定人数,选举就没法进行。”在一些比较穷的村,参加选举也要村里象征性地支付20元左右的误工费,用这个办法将村民召集起来。对很多村庄来说,选举中的支出是一项比较大的花费,每隔三年就要投入一次,对村庄来说形成比较大的经济压力。虽然选举法中没有规定必须给村民发放误工费等福利,但是村庄之间的比较或者攀比会在基层形成一种惯例。

然而,三年选举周期的影响还不仅如此,同时也关乎到乡村的社会治理。对于那些村庄发展比较稳定,村干部有较高的威望,选举中干部更换较少的村庄,因为村干部可以连续任职,村民选举不会带来大的变化。在这些村庄,选举主要是一种“过场”抑或“仪式”。然而,对于那些村干部更迭较为频繁的村庄,三年的选举周期却暴露出一种弊端。其主要原因在于,“刚当选的村干部,第一年熟悉工作,稳下神,第二年干点事,第三年又开始张罗选举了”。基本上没有很大的精力参与村庄的主要工作。部分村干部认为:“有些村经济不发达,家族势力纷争。有些村经济发达,也不稳定。总有一天弄出事情来,村里就不好干了。”调查中发现LZ市的许多村庄曾经“红火”过,村里有比较充足的集体积累,有的甚至被市里命名为“红旗村”。在实行选举以后,有的“红旗村”不再太平,因争夺村两委领导展开争斗。而争斗的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村干部没有心思创造集体福利,带领群众致富。因为村庄精英不再安心干事创业,而是为人际关系的明争暗斗所累,所以势必导致村庄事业的衰落。特别是那些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城中村”和“城边村”,原来有较好的发展基础,后来因为利益之争破坏了村庄的秩序,在经济方面从先进变为落后。

(二)基层选举制度的差异化激励作用

村民选举的理想效果是选出德才兼备的带头人,而这在现实中往往也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德”和“才”之间,总要有所侧重,而这种侧重在不同的村庄有不同的表现。当前,村民对于村干部的认同更加侧重于其能够给村民带来的直接实惠,这与改革以前对于村干部的期待是完全不同的。“有德无才”的村干部代表以往选举之前的村干部的形象,由于不能担负起发展经济创造福利的作用,所以很难得到村民的认可。因此也说明传统的村干部在当下的农村社会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同。在农村社会,发展经济、改善村民生活是第一位的。

已有的实地研究曾经得出诸多农村地区存在“有才无德”村干部的问题,其存在的背景是农村社会的税费收缴中,认为“乡村干部常常难以用合法手段对‘钉子户进行有效治理,‘有才无德村干部可以依靠乡村混混以暴力收缴税费和提供村庄公共品,则有其‘比较优势”陈柏峰:《“有才无德”村干部:悖谬及原因》,《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然而,随着农村各种税费的取消,这种用以履行收缴税费职能的村干部也在发生着变化。在现有选举法的制度框架下,能够得到更多的选票是当选的必要条件,能得到更多的选票,要求候选人有一定的能力,并且特别重要的是人缘要好。在“干得好”与“少得罪人”之间,往往具有同等的地位,甚至后者更为重要。一些村干部表示,农村社会家族网络错综复杂,得罪了一个人往往涉及到一个网络,蔓延到多人。在一些“城边村”或经济资源较为丰富的村庄,家族关系渗透着利益关系,家族在选举中仍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这样的村庄,家族的作用在于他以家族中每个人为起始点,家族血缘关系与利益关系相互交融,并且向外扩散。家族和血缘关系网络一般是有限的,边界也是清晰的,但是利益关系的网络往往是富有弹性的,处在不断扩张、渗透和变换的过程中。因此,在当下农村,家族的影响力正在发生变化。家族网络和利益关系交错构成一个复杂的网络,触动网络中的一点,就会对网络其他成员产生影响。正是因为如此,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社会网络的关注度较高。调查中的个别村庄,村干部因为顾及集体利益而拒绝部分人的要求,因此得罪了这些人。此后,这些人所在的家族,乃至于与其家族勾连在一起的利益关系网上的人都开始与村干部作对。在以后的选举中,该村干部的选票肯定会受到影响。然而,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既要考虑集体的发展,同时也要避免得罪人,这往往是个两难的选择。大多当选的基层干部表示:“农民不仅在乎村干部能否创造集体福利,而且也关注是否有德行,能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令村民信服。”

不同的村庄由于具有不同的历史传统和发展基础,对于“德”和“才”的要求会出现差异。对于那些经济比较发达,村庄比较富裕,且比较稳定的村庄,村民对于公共福利的需求紧迫性相对较低,而对于村干部的德性则提出较高的要求,因此,在这样的村庄,干部要想得到群众的认同,必须以德为先。“德”是第一位的,“才”是第二位的。许多村干部在当选以后也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避免得罪人。但是,此举也存在一些弊端,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部分私人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村干部的立场往往会发生动摇。在促进村庄经济发展和协调各种关系之间,往往更倾向于后者,因此导致发展的效率受到制约。

相反,在那些经济比较落后,村民亟需有人来改变村庄落后面貌的村庄,村民对于村干部的“才”的期待则放在首位,因此在选举过程中具有这个优势的候选人比较容易胜出。然而,即便这样的候选人能够当选,如果在村庄治理的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无私地为村民谋福利,也会在以后的选举中丢失相当数量的选票。因此,即便是“有才无德”的候选人在这样的村庄能够当选,他们也难以在村干部的位置上坐稳坐久。提高村委会选举公正程度可以显著改善村干部行为,而村干部行为的改善对农村的干群关系有显著的正向作用郑广琯:《村委会选举公正程度、村干部行为与农村干群关系》,《中国农村观察》2016年第5期。。村干部要真正得到村民的认同,最终必须要做到“德才兼备”才行。只有在那些被霸痞势力控制的村庄,“无德”的村干部才有可能长期生存下来。正因为如此,村民选举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有一个和平与稳定的社会环境,而这个环境的塑造则需要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手段的保障。

四、结论与讨论

乡村社会在长期的变迁中形成了特定的习俗、传统和社会网络,《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在自上而下的推进过程中,必然经过乡村社会的解读和过滤,进而内化为自身独特逻辑的实践内容。制度的规定更多的是理想化和文本化的,基层的实践则是生动的、多元化的。其中,村民的投票动机以及投票行为的选择是民主选举的微观层面的表现,同时也是一种最真实和最基础的表现。这种投票的动机和行为受到村组织这种结构因素的影响,因而导致不同的村庄村民具有不同的投票动机,也产生不同的投票行为。村民的权利意识成长普遍经历着从家庭、家族和亲友圈到村庄公共领域的变迁过程。这种变化的程度和范围影响着他们参与选举的态度和行为。村民的个体理性、家庭利益、家族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在不同村庄的不同村民那里占有不同的比重,因而也对于选举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结果最终体现在制度的统一性规定与地方的差异化实践之间的张力。村庄选举作为一种新兴制度,它的轨迹并不是按照人们理性设计,或西方民主制度的版本那样如期展现的,而是在中国社会多重的、互为独立过程的交互作用下,在历史条件和已有制度环境的制约下发展演变的周雪光:《一叶知秋:从一个乡镇的村庄选举看中国社会的制度变迁》,《社会》2009年第3期。。为了让选举制度真正能够促进村庄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村民选举过程中个体的行为动机的诸多影响因素着手,探究制度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村民选举要规避来自家族网络的影响,就要加强“公共性”的建构。公共性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永远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我国农村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在改革初期,公共性只能从属于经济发展。然而,这并不表明公共性不重要,当农村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呈现出一系列由于公共性衰落而导致的危机的时候,农村社会的公共性也就有了更为重要的作用武中哲、韩清怀:《农村社会的公共性变迁与治理模式建构》,《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集体福利和优良乡风是塑造乡村公共性的基础的因素,村民生活共同体和福利共同体的形成是乡村稳定的基础。具有良好的“公共性”的村庄,村民选举才能够得以比较理想地执行。“公共性”的重建有利于农村社区归属感的增强、公共精神的培养和公民参与的激励,对于农村社区社会凝聚力的维护、农民自组织的萌芽和农村社区治理具有促进作用崔月琴、张扬:《“村改居”进程中农村社区“公共性”的重建及其意义》,《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当下,中国农村尚缺乏全面理想化的民主选举的社会文化环境,其根源在于农村社会的公共性没有得以普遍地重建和优化。在此背景下,基层民主选举贡献于乡村治理与乡村振兴的实际效果也必然各不相同。作为一种“嵌入型”的民主制度,其理想作用的发挥需要经由普遍性的制度规定与乡村社会差异化的传统和社会结构的诸多方面的交融,并取得合理的运作方式后才能真正实现。这必然需要针对农村基层选举制度的有效创新,最近的相关研究发现,在当下中国农村,乡村民主已经从村民选举扩展至乡村协商机制,一些明智的村干部已经越来越多地利用这种机制来减少社会沖突何包钢:《中国农村从村民选举到乡村协商:协商民主实验的一个案例研究》,《国外理论动态》2017年第4期。。说明村民选举制度在乡村组织的实践中暴露出其内在的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的局限性,要推动基层选举制度贡献于乡村振兴,就需要在坚持其民主理念的前提下赋予其更大的操作有效性与制度灵活性,将乡村公共治理与优化基层选举制度密切联系起来。

(责任编辑:薛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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