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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有机构成及其意义

2018-12-07伍光良

文教资料 2018年29期
关键词:生产关系公平效率

伍光良

摘 要: 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水平是既定的,人们能做的只能是变革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具有不可质变性,因此只有通过对生产关系的基本要素及其有机构成的研究,才能找到破解当前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效率与公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 生产关系 效率 公平

事物运动变化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之外,而在事物之中,社会亦然。尽管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巨系统,其运动非单一因素所致,但所有因素都是通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这一基本矛盾才能对社会起作用,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始终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要真正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要看生产关系与生产力辩证互动并协调演进,这是运用唯物史观分析一切社会问题的逻辑起点。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活动的产物”[1]。在当下,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具有不可质变性,人类主体的能动性只能是变革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水平推动社会发展,因此,对生产关系的内在构成的研究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有机构成分析

一般来说,在新的生产关系建立后的一段时间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是相适应的,这时社会发展处于量变状态,生产力进一步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关系作为基础。生产关系在容纳的生产力没有完全发挥出来之前是不会灭亡的。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有的生产关系就会显得陈旧,不再适合生产力的要求,就会越来越桎梏生产力的发展,此时生产关系的质变就迫在眉睫了。在旧的生产关系质变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又重新符合,在更高阶段又重新开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

就生产关系的内在构成而言,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方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及产品的分配形式。其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最基本的内容,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当然也决定生产关系的第二、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般来说,所谓生产关系的质变指的就是所有制方式的变革;生产关系的量变指的是第二、三方面的变革,在量变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始终未变。生产关系的量变与质变导致社会发展具有量变与质变的特点,社会之所以发展就是因为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相互作用,使得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保持协调一致。当然这种作用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人们对生产关系的随意调节,调节什么、如何调节、调节多少归根到底还是由生产力水平与状况决定的。

在私有制社会,统治阶级凭借掌握社会的生产资料,可以占有别人的劳动。在生产中,劳动者物化为工具,人与人的关系异化为人与物的关系,谈不上人的平等问题,更谈不上实质意义的产品分配。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所谓的劳动分配其实就是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实现,此时劳动力商品的买卖与一般商品的交换没有任何本质区别。

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公有制,这与社会化大生产是相适应的。也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生产关系,具有不可质变性,但并不是说不可以发展。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公有制还没有覆盖到所有生产领域;只有事关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才是公有的,需要说明的是,所谓“事关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有所变化;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可以探索。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性质是非对抗的,注定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只能是一种量变,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不可质变,使得生产关系的变革只有通过调节它的第二、三方面的内容使得本身得以完善,当然需不需要调节、如何调节和调节多少都不突破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框架。

生产资料公有制规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仅是政治权利上的平等。由于个体劳动能力的差异,个体在生产中的发挥实际作用是有差别的,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多少并不相等,形成的劳动价值也有多有少,因此内在的要求产品的分配上不应该完全均等。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是社会的初次分配。这种分配此时不存在剥削,因为在接下来的再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仍然是共有的,然后在此公有制的基础上重复这种生产,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如果一直这样重复下去,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劳动能力相对较弱的劳动者并没有从生产资料公有制中得到实质性的好处,只是象征性地拥有生产资料,与不拥有生产资料并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弱劳动者必须在社会的二次分配中得到相应的补偿。其深层经济学原因是财富分配虽然与价值创造相关,但价值创造与财富分配并不能直接划等号。物质财富的创造必须有两个因素,即自然力与劳动力。社会财富除包含人的劳动的价值创造外,还包含自然物质(自然物质是广义的生产资料,也包括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现代科学技术)的转移。正如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2]。生产资料公有制规定着自然物质为全社会成员所共享,因此,社会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分得的财富只是劳动力价值的转移,并不是全部社会财富。因此,应该把劳动者的收益包括为社会的初次分配与二次分配的相加。

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原则是以“按劳分配”為主的,为了便于研究,暂且不讨论其他辅助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即“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里的“劳”与“得”并不是正比例的线性关系,另外“不劳”也应有所“得”。这里的“得”应该理解为两方面收益,一是自劳动力价值的转移,二是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作为生产资料的占有者应该获得生产资料转移所形成的财富收益。不劳者(包括失去劳动能力的社会公民)不是“不得”,因为他们同样是社会生产资料的占有者,他们不存在劳动力价值的转移,但也应取得因为生产资料对社会财富的贡献分解到每个拥有者身上的收益。由于劳动者个体能力的差异,因此作为劳动力价值在社会财富的转移应得到体现,这体现了社会的效率,或者说社会初次分配讲究求效率。因为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社会总财富中扣除扩大再生产的留存总会剩余相当一部分,必须均分给全体社会成员,这在社会财富的二次分配中完成,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从社会财富的构成来看,社会总财富可分为“效率财富”与“公平财富”,社会财富的有机构成直接决定了个人收益的构成,即个人的收益由“效率收益”与“公平收益”两部分构成。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能动作用主要是通过合理调节社会财富的有机构成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

社会主义本质最核心的一条是发展生产力,途径是通过改革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的,这种对生产关系的改革只能改革生产关系的第二三方面。厘清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第二与第三方面之间的关系就厘理清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好地捍卫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和地位。只有这样,生产关系才能与生产力相协调并推动生产力向前演进,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地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内在地要求公平与效率得到双重实现。

二、效率和公平的辩证特质

社会的发展有着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社会不依赖人的意志的原因是人类没有依赖社会的意志。

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不是凝固不变的,社会要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恰恰是从变革这种生产关系入手,这种变革当然不是否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是革新社会产品分配、消费方式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相吻合,从而完善和巩固公有制的主导地位。社会发展并不等于每个人同步地均等地发展,同步并行的结果只能把所有人都困在原地。承认人的个体差异,承认发展具有层次性,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較低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打破原来的均势,让一部分人率先突破出来,集中力量在一部分领域率先突破出来,形成新的增长点,然后由点到线,由线到面,形成新的均势,新的均势又被下一阶段局部发展突破,周而复始又螺旋上升。在发展的初始阶段,为了能集中力量,往往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是一种权宜之计,或者说是发展的代价。当然应该强调这种损失的利益必须在以后发展得到补偿,如果后来的发展不足以补偿这种损失,就不是发展,而是倒退,没有效率可言;如果能补偿而没有补偿,就不公平,这种一时的效率就难以维系。绝对的公平是做不到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放弃对绝对公平的追求,只有在对绝对公平的不懈追求之中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相对公平。效率与公平可以存在一定的张力,但这种张力不能太大,必须不断提升公平的底线以释放这种张力。另外,张力的存在并不表示效率永远优先,特定时期公平可以走在效率的前面。效率与公平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这种辩证互动如同人行走的双腿,首先要跑得又快又稳,至于哪一条腿走前面有时反倒是其次的问题,这才是社会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辩证法。

效率主要存在于社会财富的一次分配中,主要是企业分配、微观分配,主要涉及具体行业的劳动者个体;公平存在于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中,是全社会所有行业的财富重新调整,是宏观分配,涉及所有社会成员。效率与公平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空间上表现为不同地方、时间上也有先后关系,它们之间是不矛盾的;然而社会生活时间上继起,空间上的并存使得特定一段时间社会总财富是一定的。如果过于强调效率,实质上就是把一部分全社会成员的“公平财富”错误地转化为“效率财富”,这是一种掠夺,无疑会降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品质,这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这样必然导致加快两极分化。同样过于夸大社会公平也是错误的,它的实质是把一部分“效率财富”当作“公平财富”,是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剥削,这样社会公平已经降格为原始平等,必然扼杀社会发展的活力。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效率财富”才会越来越多地向“公平财富”自然转化,社会公正的程度将越来越高。马克思为我们展示了这一动人前景,“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社会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消耗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里运用作用物的力量,而这种作用物自身——它们巨大的效率——又和生产它们花费的劳动时间不成正比,而是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或者说取决于这种科学在生产中的运用”[3]。只有到了这个时候,整个社会财富才趋向于“公平财富”的单一构成,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将是“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社会财富划分成“效率财富”与“公正财富”总是有意义的,在此基础上的效率与公平的对立与统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内在要求,同时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比较低,而且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但生产关系却比较先进。先进的生产关系只能最大限度地打造社会公平,但究竟能达到什么程度,受制于生产力水平。生产力水平比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公平财富”在社会财富的比例不能太高,也就是产品的分配形式应该是按劳分配,即个人收益主要是“效率收益”,而不是“公平收益”。生产力水平越低,客观上决定了社会的公正程度就越低,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却要求在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发展的公平性,提高公平财富所占据社会财富的比例。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改革正进入这一攻坚阶段,既要求现代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又要有良好的效益,要在公平的轨道上跑得又好又快才行,这是当前必须破解的问题。

三、效率反哺公平,不断提升公平底线

我国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以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发生了质变,生产关系的根本变革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社会发展呈现高速发展的生动局面。然而在后来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一些人对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认识走向了误区,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的不可质变理解为不要发展,把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看成一成不变的。把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产品的分配与消费形式当作简单的线性一致,几乎完全忽略人们在具体生产中的作用与地位。把“社会财富”简单地当作“公平财富”。把企业一次分配、社会的二次分配合二为一,企业成了小社会,社会成了大企业。在处理公平和效率的问题上,夸大了公平,贬低了效率,把“效率收益”划归为“公平收益”,从而扼杀了社会发展的活力,社会发展缓慢;没有效率,社会发展受阻,所谓的公平只能是共同贫穷。

应该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的一段时期里,按劳分配的原则较多地体现了公平至上、以公平促效率的理念,它的积极意义及后来逐渐显露出来的消极意义,历史已经给出了它的评价。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决定了必须长期把效率优先当作社会发展的第一原则。仅从经济指标上看,发展是硬道理和效率是硬道理是一致的。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太慢也不是社会主义。效率优先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效率的提高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直接表现,还为实现社会公平的提供物质基础,公平问题只有在不断提高社会效率中得以解决。在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中,必须坚持效率第一原则,这才是唯物主义的发展观。只有在此基础上讨论如何提升社会的公平度才有现实意义,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必须注意,如果效率与公平张力太大,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并危及社会效率的实现,社会发展就会趋缓甚至趋向停滞。当然过于强调公平,社会活力不足,社会发展同样会趋向停滞。

80年代的改革是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指针为罗盘的,这种举措打破了大一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无疑释放了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巨大潜能。近40年也是社会主义建设高速发展的年代,GDP总量迅速增大,综合国力明显增强。这40年也是老百姓得实惠最多的年代,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但相对GDP总量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落后于GDP增幅。这就会影响到GDP的持續走高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今天,根据人们与生产资料的结合程度,社会群体已经可以划分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两个阶层。这种群体的出现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的产物。这种群体的形成,尽管有历史、地理的、劳动者个体的原因,但主要原因是当前我国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还不能囊括生产资料的所有领域造成的,再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不够健全,使得某一部分人与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在弱化,他们的应得利益未能在效率优先主导下的社会发展中得到应有的利益补偿。当然,同时使得某一部分人与社会生产资料的关系在强化,他们是这种生产资料的既得利益者;在社会发展中,他们的利益得到了优先保障,从而慢慢成为强势群体。一些垄断行业过高的个人收益远远大于个人劳动力价值的转移,这里有很大部分收益源于对更多社会资源的占有,包括对特许经营权的垄断,这种强势群体并不是市场选择的产物。尽管在转型过程中,一些人手中“第一桶金”并非在公正秩序下取得的,这在理论上可以理解,在现实中也一定程度存在,但并不增加合法性。当然弱势群体的形成也跟市场有关,这是第二位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与分开的,市场只追求效率,它不会自动修复已经引发的社会不公。

效率的实现与进一步提升,必须建立在不断提升的社会公平底线之上。这绝不仅仅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道德支持,它不属于道德层面,属于“法”的层面。当效率与社会公平远离到一定程度时,就必须用效率反哺公平释放其放张力,否则社会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这是研究生产关系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32

[2]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7.

[3]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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