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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集团珠海煤码头卸船泊位同时靠泊15万和7万吨级船舶的可行性分析

2018-12-07郝晗

商品与质量 2018年47期
关键词:泊位珠海码头

郝晗

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珠海 519000

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正式注册成立,主要负责珠海港煤炭储运中心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珠海煤码头神华煤炭储运中心一期工程设计年吞吐量为4080万吨(其中,卸船2020万吨/年,装船2060万吨/年),岸线总长度1308米,其中西侧590米岸线布置2个10万吨级(结构按15万吨级设计并施工)卸船泊位,港池底标高已达-19.1米,可满足15万吨船舶通航要求。卸船码头由东向西布置桥式抓斗卸船机4台(以下称为卸1、卸2、卸3、卸4)、链斗连续卸船机2台(以下称为卸5、卸6),单台卸船机额定作业能力均为1800吨/小时。根据市场实际需求,珠海煤码头需具备同时靠泊接卸15万和7万吨级船舶作业能力[1]。现通过对15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舶进行数据分析,结合珠海煤码头卸船泊位和设备实际布置情况,同时考虑安全作业、引航、港池内作业状态、天气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1 泊位、设备布置和船舶数据情况分析

1.1 泊位情况

(1)卸船码头:珠海煤码头卸船码头布置2个10万吨级卸船泊位(水工结构按15万吨级散货船舶设计并施工,泊位名SH2/SH3),长 590米;

(2)卸船机有效作业范围:514米,受卸1/卸6东西极限位影响,西至2#缆桩向西7米(以卸6BE头部向西极限为准),东至24#缆桩向东9米;

(3)卸船机可移动范围:487.6米,东侧以卸1抓斗向海测垂直码头面位置为标准,至24#缆桩向东9米;西侧以卸6链斗向海测垂直码头面位置为标准至3#缆桩向西4米。

1.2 卸船机布置情况

(1)以抓斗向海测垂直码头面位置为标准:

①卸1可移动281.0米,西至12#缆桩,东至24#缆桩向东9米;

②卸2可移动293.0米,西至10#缆桩向西1米,东至23#缆桩;

③卸3可移动310.8米,西至7#缆桩向东5米,东至21#缆桩向东10米;

④卸4可移动319.5米,西至6#缆桩向西4米,东至20#缆桩。

(2)链斗卸船机以链斗向海测垂直码头面位置为标准:

①卸5可移动319.0米,西至4#缆桩向东2米,东至18#缆桩向东6米;

②卸6可移动318.6米,西至3#缆桩向西4米,东至17#缆桩。

1.3 船舶数据

(1)15万吨级船舶数据:船长约289米,船宽约45米,船深24.1米,船头至首舱前排舱沿的距离约为22米,船尾至尾舱后排舱沿的距离约为47米;

(2)7万吨级船舶数据:船长约225米,船宽约32米,船深18.3米,船头至首舱前排舱沿的距离约为18米,船尾至尾舱后排舱沿的距离约为38米。

结论:根据以上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合理靠泊(如15万吨级船舶左靠SH3泊位且7万吨级船舶右靠SH2泊位,或者15万吨级船舶右靠SH2泊位且7万吨级船舶左靠SH3泊位),珠海煤码头卸船码头初步具备同时靠泊15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舶的能力。

2 卸船机与15万吨级船舶匹配情况分析

2.1 链斗卸船机与15万吨级船舶匹配情况分析

链斗卸船机臂架海侧延伸距离40米,俯仰角度-17—+35度,溜筒和链斗松弛状态的长度约为14米。

(1)受链斗卸船机臂长及俯仰角度限制,若作业15万吨级船舶,则海侧会剩余5米左右无法直接作业。

(2)因链斗卸船机溜筒长度及俯仰角度限制,不具备直接清舱至舱底的能力(舱底会有1米左右不能直接清舱),需要推耙机的辅助作业才能完船。

(3)清舱和吊耙机阶段,作业危险系数较高,存在卸船机(或吊装耙机)与船体碰撞的危险。同时,由于留煤量较多,耙机单舱作业即需吊出加油,更加重作业危险系数。

因此,链斗卸船机作业15万吨级船舶不利于整体卸船动态的执行和落实,非特殊原因,不建议15万吨级船舶使用链斗卸船机作业。

2.2 抓斗卸船机与15万吨级船舶匹配情况分析

抓斗卸船机小车自海侧轨前伸距40米,抓斗向海侧可垂直最远距离23.6米(以码头前沿为基准),起升总高度51米,其中轨上27.5米,轨下23.5米,

抓斗卸船机作业15万吨级船舶时,通过及时合理的甩斗作业可以降低15万吨级船舶海侧剩余煤量过多的情况发生,抓斗钢丝绳长度对于清舱底作业无限制。

因此,抓斗卸船机相对适合15万吨级船舶卸船作业。

结论:为保障15万吨级船舶正常开展卸船作业和保障生产效率,根据码头实际设备布置和设备能力情况,15万吨级船舶需靠SH3泊位,由抓斗卸船机进行卸船作业,同时由于船体较宽,海侧剩余煤量会较多,清舱时间会延长。

3 泊位与船舶匹配情况分析

根据交通部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1]:泊位有效长度应当至少为被引船舶总长的120%;被引船舶总长度小于100米的,泊位长度应大于被引船舶总长的20米。同时,通常情况下,SH2泊位船舶不能头齐或尾齐1#缆桩,必须有余量以保障缆绳系泊留有合理角度。

SH2泊位无论进船左靠右靠,15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舶的船舱都在卸船码头有效作业范围内;而SH3泊位进船右靠时,首舱前排舱沿受卸1东侧极限(24#缆桩向东9米)位置限制;进船左靠时,尾舱后排舱沿同样受卸1东侧极限位置限制。因此,15万吨级船舶和7万吨级船舶同时靠泊时,为保证卸1能够正常作业,SH3泊位船舶最东侧舱舱沿不超过24#缆桩向东9米,即要求SH2泊位船舶+安全距离+SH3泊位船舶(不计算最东侧舱沿外长度)长度最小为531米。

码头同时靠泊15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舶时,共有4种排船靠泊情况(暂按照SH2泊位头齐或尾齐1#缆桩计算,实际上需头齐或尾齐2#缆桩):

(1)15万吨级船舶正常右靠SH2泊位,7万吨级船舶亦右靠SH3泊位时,泊位需要长度至少为553.8米(15万吨级船舶长度*1.2+7万吨级船舶长度-7万吨级船舶船头至首舱前排舱沿的距离),大于531米,不符合《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2)15万吨级船舶正常右靠SH2泊位,7万吨级船舶左靠SH3泊位时,泊位需要长度至少为533.8米(15万吨级船舶长度*1.2+7万吨级船舶长度-7万吨级船舶船尾至尾舱后排舱沿的距离),略大于531米,不符合《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3)7万吨级船舶正常右靠SH2泊位,15万吨级船舶亦右靠SH3泊位时,泊位需要长度至少为549.8米(15万吨级船舶长度*1.2+7万吨级船舶长度-15万吨级船舶船头至首舱前排舱沿的距离),大于531米,不符合《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4)7万吨级船舶正常右靠SH2泊位,15万吨级船舶左靠SH3泊位时,泊位需要长度至少为524.8米(15万吨级船舶长度*1.2+7万吨级船舶长度-15万吨级船舶船尾至尾舱后排舱沿的距离),小于531米,符合《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同时,15万吨级船舶靠SH3泊位,需将15万吨级船舶缆绳系至SH4泊位28#-30#缆桩(卸船码头缆桩规格均为1500千牛,SH4泊位28#-51#缆桩规格为1000千牛),缆桩强度存在一定隐患,但通过后期升级改造,可适应靠泊作业需求。

结论:从安全靠泊角度,7万吨级船舶右靠SH2泊位,15万吨级船舶左靠SH3泊位,可以满足同时靠泊15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舶进行作业的条件。

4 航道、港池与船舶匹配情况分析

4.1 航道情况

目前高栏港区主航道与支航道水深浅点19米以上,码头前沿水深浅点19.1米以上。同时,根据珠海海域海水密度,15万吨级船舶满载一般吃水深18米左右,因此,15万吨级船舶可满载进港。

4.2 港池情况

目前我卸船码头SH2泊位前沿港池回转水域2个,回转半径分别为284米和240米;SH3泊位前沿港池回转水域2个,回转半径分别为240米和220米。

回转水域基本满足15万吨级船舶的调头靠泊作业,但由于15万吨级船舶满载惯性大,根据与引航部门沟通的结果,在目前条件下,15万吨级船舶进港需根据靠泊时的天气、潮水、涌浪、港池内作业船舶情况来具体判断是否具备重载安全调头作业条件。

结论:15万吨级船舶需在港池内重载调头靠泊,受天气、潮水、涌浪及在港作业船只等多重因素影响较大,靠泊需要提前向引航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5 结语

综合以上各方面要素,可得出最终分析结论:在满足15万吨级船舶左靠SH3泊位前提下,珠海煤码头卸船泊位可同时靠泊接卸15万吨级和7万吨级船舶;同时,受设备和船体因素制约,清舱时间会较长;此外,由于船舶需重载调头,存在部分非受控因素,船舶进港靠泊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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