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探究银行保函的分批担保问题

2018-12-07牛凡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8年21期
关键词:国际商会尾款装运

文/牛凡 编辑/韩英彤

为了避免因开证模糊不清引致风险,对于结算中涉及保函的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环节应对保函的出具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以维护自身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国际贸易实务中,机械设备和生产线一直是我国进口的主要产品。许多大型机器设备或生产线的结算都采用信用证。使用信用证结算时,为了满足进口商对于设备调试时长的需求,有时在跟单信用证项下会要求出口商提交质量保函,用来担保设备在一定期限内的调试要求。独立的信用证遵循UCP600,独立的保函遵循URDG758。当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的单据时,对于保函的审核,银行应特别加以关注。

案例背景

2017年5月26日,开证行开立一笔即期付款信用证, 金额为EUR1736000,用于进口两套测力计系统。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

信用证分PART A和PART B两部分结算。付款方式具体如下:PART A (EUR1519000)为合同金额(EUR2170000)的70%,凭发票、提单等装运单据结算,交单期不迟于装运日后21天;PART B(EUR217000)为合同金额的10%,凭汇票、买卖双方签字的验收报告和受益人银行出具的尾款保函在信用证效期(2018-05-15)内交单结算。其中尾款保函要求担保10%(EUR217000)的合同金额,担保期限为验收报告后18个月。

2017年7月3日,开证行收到该笔信用证PART A项下到单,显示货物已全部装运。7月7日,开证行对PART A项下到单金额EUR1519000对外付款。

2018年1月12日,开证行收到PART B项下第一次到单,索汇金额为信用证规定的PART B的一半,即EUR108500。该金额也是受益人银行出具的尾款保函所担保的金额。6月25日,开证行收到PART B项下第二次到单,到单金额和所提交的银行保函金额均为余下的EUR108500。PART B项下两次到单所提交的验收报告,均只显示“装运的货物已被验收”,未提及具体的设备种类数量。

该案例涉及以下问题:在信用证已规定首尾款结算安排的情况下,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的条款对尾款保函有何影响?尾款项下银行保函是否允许分批担保?当只收到PART B项下第一次到单时,开证行是否应对银行保函的金额不足提出不符点?

案例分析

保函在首尾款结算中的作用

银行保函是银行应客户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承诺文件,一旦保函申请人未按其与保函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将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保函作为信用证结算要求的单据多见于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的买卖。由于安装调试期较长,货物发运后立即向进口方交单无法满足进口方对货物质量试运行期的时间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通常会选择以首尾款的方式结算。

如果因受信用证有效期的限制,首尾款结算仍无法覆盖贸易项下调试期时长时,为保护买方的权益,信用证会在尾款所需单据中要求提交由银行开立的保函,规定以一定比例的合同金额作为担保额,以调试运行期作为担保期限,用于担保信用证失效后可能的设备安装运行风险。

禁止部分装运对尾款保函的影响

信用证对部分装运的允许或禁止,主要针对货物发运层面,而尾款的担保主要针对银行偿付层面。一方面,从货物发运的角度,禁止部分装运的条款使申请人能同时从同一运输工具上取得全部货物,以满足其两套机器设备同时安装才能正常运行的需要。另一方面,从银行偿付的角度,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担保凭证。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而银行保函则是卖方以银行信用向买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担保。本案例中,PART B项下第一次交单,受益人银行仅担保了尾款金额的一半(EUR108500)。由于信用证禁止部分装运,假设两套机器设备存在运行时的配套关系,一旦一台设备发生质量问题,另一台也无法正常使用。此时买方对合同尾款金额进行索偿时,就会面临PART B第一次交单所提交的保函金额不足的风险。

根据URDG758第17条e款关于部分索赔多次索赔和索赔金额的规定,不相符的索赔包括“(1)索赔超过了保函项下可用的金额,或者(2)保函要求的任何支持声明或其他单据所表明的金额合计少于索赔的金额”。据此,从货物和索偿的角度,在禁止部分装运的情况下,针对尾款开立的保函,分批担保无异于保函的软条款,会给申请人在后续索赔中带来索偿要求不符的风险。

保函的分批担保与交单不符点的认定

重新审视本案例中信用证关于银行保函的规定:信用证要求保函担保全部合同金额的10%。从条款表面看,信用证未允许分批担保,即开证行及买方预期收到的尾款交单应为一次10%金额的单据,包括一份担保金额为10%合同金额的保函。而在尾款的第一次到单中,保函只担保了合同尾款金额的一半,实际相当于保函被分批担保。那么,是否允许保函的分批担保呢?

在国际商会TA.861和TA.861rev案例中,某银行向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交了这样一个案例:

信用证要求来单包括金额为EUR817050、期限为2018年1月22日的保函。实际到单中,保函声明的期限是:履约检测证明后12个月,或装运日后18个月,或2018年1月22日前。声明金额为EUR817050,同时载有减额至EUR272350的条款。指定行以保函的金额、期限与信用证不符拒付。受益人提出抗辩,认为审核应当仅“基于单据表面”。

国际商会对此案例中保函减额的认定经历了反转的过程。在初始TA.861分析中,国际商会认为,保函作为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提交时,应根据UCP600 第14条f款“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其功能需要,银行将对提交的单据予以接受”进行审核,所以审单者在进行审核时只需确保所载信息符合46A的要求且不与信用证相矛盾即可。而该案例中保函显示的保证金额为EUR817050,即便同时显示了减额,也并不影响其保证金额为EUR817050的事实。据此,国际商会认为不构成不符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随后修订的TA.861rev中,国际商会完全推翻了之前的分析和结论,认为尽管保函应根据UCP600 第14条f款进行审核,但保函中显示的减额是信用证中没有授权且规定的,而且此种减额完全在保函受益人的控制之外,构成不符点。

国际商会TA.861rev案例与本文案例有三个共同点:第一,信用证中均要求提交履约保函;第二,货物均未发生部分装运;第三,保函实际担保金额均出现不足信用证规定的问题。

参考国际商会对信用证项下保函减额不符点的认定过程,笔者认为,在本案例中,尽管受益人银行通过PART B的两次到单,完整担保了全部合同金额的10%,理论上完成信用证对于单据的要求;但就PART B项下第一次独立到单而言,在不能确定是否还有后续到单的情况下,保函的分批担保造成了保函金额的缩减,因此,信用证尾款第一次交单中“保函担保金额不足”构成交单不符。

案例启示

本案例的争议之处在于,在信用证要求提交保函,但对保函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审单中如何判定保函是否符合UCP600第14条f款要求的“看似满足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以及由此引申的对开证行责任范围的认定。

根据UCP600第5条“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规定,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保函金额为EUR108500,与信用证中46域所要求提交保函担保金额EUR217000不一致,显然构成不符点。那么,在本案例中信用证对尾款保函没有具体要求的情况下,根据UCP600第14条f款中关于“只要所提交单据的内容看似满足其功能需要,银行应对提交的单据予以接受”的规定,是否可判定构成不符点呢?根据上述国际商会TA.861rev案例对于信用证中保函减额的分析以及前文提到的保函在实际贸易中的作用,受益人第一次提交的保函显示金额为信用证要求的一半,造成对货物的分批担保,可以判定为不满足其功能要求,因此在禁止部分装运的本案例中,尾款保函的分批担保应认定为单据不符点。

对于申请人和开证行而言,信用证的独立性使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相关买卖合同。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因此为避免因开证模糊不清引致风险,对于结算中涉及保函的信用证,开证行在开证环节应对保函的出具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以维护自身和申请人的正当权益。

而对于受益人和指定银行,在禁止部分装运的情况下,即使信用证未对尾款保函的分批担保予以规定,也不应借此在交单时打“擦边球”,而是应该在信用证尾款所要求的银行保函上给予一次性足额担保,避免产生纠纷及贸易摩擦,防范收汇风险。

猜你喜欢

国际商会尾款装运
砥砺前行 扬帆远航:中国国际商会再出发
商业造的梗,“尾款人”能接住吗
必须堵上尾款欠薪“缺口”
外贸出口操作流程梳理
on Humanity
You’ve got questions? she’s got answers
应改革开放大潮而生——中国国际商会
国际商会TA.870rev意见引发的思考
《2017年国际商会知识产权指南》中文版发布
2万t重载运煤列车装运一体化管理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