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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我国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近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推动形成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新格局,央行日前发布公告,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
根据公告,境外机构拟为我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公告对支付业务基础设施做了明确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我国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央行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我国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解读: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从海关总署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简称《信用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进行的一次重大调整。“信用管理制度的修订将有力推动进出口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国外贸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水平。”据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张广志介绍,与此次公布《信用办法》配套的一系列管理制度,比如《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和一些相关公告等将一并修订,并与《信用办法》同步实施。
解读:此次新办法的实施将使得企业信用认定标准更加全面、科学、客观,符合企业实际情况,还加大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而且将落实国家信用管理要求,推进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在《信用办法》中明确了联合奖惩信息的采集、公示和管理措施的实施,使进出口领域联合奖惩有法可依,将有助于依法推动海关签署的多个跨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的实施,进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实现协同监管,真正使诚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新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国际互认合作内容,通过在《信用办法》中明确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完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相关内容,实现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世界海关组织的AEO制度的进一步融合与接轨,为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扩大中国影响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
新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发布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近日透露,今年商务部将实施对外投资创新行动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跨国公司。
据了解,第一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是我国首个针对“走出去”企业境外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于2011年编制完成。新版《指南》充分吸收借鉴了国际先进安全管理理论,针对境外各类非传统安全风险提出具体工作举措。内容上较上一版《指南》,着重增加了境外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和突发应急处置流程体系等内容,具有普遍的适应性、较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前瞻引领性。
解读:境外中资企业在投资项目中可能会遇到政治、经济、商业、法律等各种风险。这就要求企业全面准确梳理这些风险以及可能给企业造成的影响,系统地进行规划并提出预案举措,综合运用各种资源进行化解。去年商务部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安全保护总体情况良好,绝大多数企业在制度设计、人员配备、设施配置、应急管理等方面做得不错,但也有一些企业安保品级不健全、应急预案不规范、责任落实不明确或实施不到位。
商务部“十三五”规划指出,要“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当前,中国企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地位不断提高并向高附加值两端延伸。中国跨国公司数量和体量将会不断上升,与我国经济总量和全球影响力相匹配。只有做大做强我国企业以及海外项目,才能为保护我国海外利益提供有效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