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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2018-12-07

金融经济 2018年12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交易

一、 虚拟货币发展现状

虚拟货币是由私人机构发行的,同时也是私人机构使用的记账单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虚拟货币是价值数字化的重要表现,常用的虚拟货币主要包括航空里程、电子优惠券以及加密数字货币等。目前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受到全世界范围内的关注,采用的是分布式账本,主要特征表现如下:虚拟货币的价值,主要取决于供需,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货币既不是个人债务,也不是结构的债务,与法币存在较大的不同;虚拟货币可以利用分布式账本,实现点对点的价值转移,是一种创新的价值转移方式;虚拟货币不在任何的机构下进行运营,但是一些虚拟货币的使用者,一些中介机构可以为其提供服务,但是不同于电子货币发行人提供的服务。

目前比特币应用越来越广泛,逐渐扩大到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商户使用比特币进行交易,每天现金兑换超过了10万。目前,我国比特币中国、OKCoin币行和火币网三个交易平台的交易量最大,三者合计占比达60%,其他众多“虚拟货币”交易所占剩下40%的市场份额。2017年7月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发布报告,其报告中显示国内比特币交易成交额达301.7亿元,占全球总交易量的30%。2017年以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仅价格飞速上升,而是市值也得到了快速飙升,2017年年初徘徊在1000美元到年末攀升至19511美元,此后出现阶段性的暴涨暴跌,跌幅达70%左右。由此可以看出虚拟货币投机性较为显著,同时具有较大的洗钱风险,对此需要监管者重视,全球监管不断加码。

二、虚拟货币潜在的洗钱风险

(一)虚拟货币交易中反洗钱监管制度不健全,易被洗钱分子利用。虚拟货币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目前我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正处于探索阶段,缺乏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估标准。在市场准入阶段,虚拟货币发行方和交易服务方未受到健全法规的有效约束,在一定成程度上,提高了虚拟货币用于洗钱的风险。而且各国针对虚拟货币的使用,还未建立完善反洗钱监管体系,导致不能能全面监控和制裁虚拟货币洗钱违法犯罪活动。

(二)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使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难以落实。虽然目前《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虚拟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用户实名注册并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但由于网络的非面对面性,现有的实名认证只能辨明身份证号的真伪,无法知道比特币账户持有者,也就无法通过交易行为追溯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同时,用户上传的电子版身份证件极易伪造,洗钱分子往往通过买卖丢失身份证、银行卡来冒用或盗用他人身份资料完成多个账号的注册,造成注册身份难以核实,使管理者疏于监控、难于追踪。

(三)虚拟货币交易的脆弱中介,无法有效保存使客户身份资料以及交易记录。虚拟货币主要在互联网网站上进行交易,如果互联网遭受到黑客攻击,会损害交易主体的利益。日本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之一Coincheck宣布遭遇黑客袭击,平台全部价值约580亿日元的NEM币(新经币)被非法转移。同时比特币网站中涵盖了大量客户的信息和交易记录,如果保密技术存在漏洞或者被黑客破解,导致客户信息以及交易记录泄露,无法保证完整性,在发生洗钱事件后,对洗钱调查及追踪资金流向产生了不利影响。

(四)虚拟货币交易的主权超国家性和隐蔽性,使可疑交易资金难以监测和跟踪。虚拟货币发行方、交易服务方、用户分散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地区,采用的是跨国支付方式,因此在储存客户身份信息以及交易记录时,也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地域进行,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全球范围的监测和跟踪难度。此外虚拟货币的虚拟性及自身具备P2P方式的全球性交易网络,使任何人在全球任何地方都可以进行比特币转账,但交易中任何第三方无法介入,虚拟货币洗钱者则利用反洗钱监管薄弱的国家和地区,从而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复杂的资金流转,即使确定为可疑交易,也难以采取措施,增加了调查难度。

三、虚拟货币监管的国际做法及经验

如何解决虚拟货币体系潜在的风险和监管问题,受到了许多国际组织和央行的重视,并对此进行了公开回应。这些回应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警告与风险提示。伴随着比特币价格的大起大落,针对虚拟货币体系,一些央行、监管机构及政府发出了风险警告。法兰西银行、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以及比利时央行质疑非央行发行的比特币存储无保障,而使用比特币可能引发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风险。法国和德国将联合撰写比特币分析报告及监管建议,并将相关成果在2018年3月举行的二十国集团财长会上提交二十国集团。西班牙也及时发布了与虚拟货币有关风险的信息公告。欧盟考虑将加强对比特币和其他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并认为加密数字货币市场存在明显与价格波动相关的风险。

监管与登记许可。部分国家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反洗钱监管重点。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局(Fin CEN)和纽约州法案中,规定“个人每天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应当报告,还应当监测客户是否有违法活动,有可疑情况要立即报告”,明确了中介平台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查证义务。英国拟将其纳入到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融资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督中,并拟通过扩大欧盟反洗钱法规的管辖范围,使交易员披露各自的身份并报告可疑交易。日本对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及与其他虚拟货币的交换媒介、经销及代理机构实行强制登记制度,要求交易机构登记注册时提交包括未来三年收支预测在内的各种文件,并实行严格的了解客户程序。韩国于2017年12月召开的多部门联合紧急会议上,提出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安全监管措施,要求交易所遏制洗钱活动、上报所有可疑交易等。

立法规范。目前,已有部分国家拟立法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欧盟在第四版《反洗钱法》修改草案中,将虚拟货币领域的反洗钱管控纳入其中。加拿大出台《C-31法案》,要求比特币企业保存可疑的交易记录、验证程序,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日本出台《支付服务法案》,强化了对账户持有人的审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韩国《加密货币相关反洗钱准则》中,明确了金融机构在加密货币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俄罗斯“关于数字金融资产”的联邦法律草案中,要求虚拟货币的流转及数字钱包密钥均需由合法设立的加密数字货币交易所管理。

明令禁止。针对比特币交易,在某些国家被命令禁止。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文命令禁止比特币交易,包括一些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服务供应商;2017年9月,禁止ICO,关停相关数字货币交易所。澳大利亚央行担忧数字货币的安全性、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诸多问题,快速叫停了比特币交易。印度政府近期明确表示不承认比特币为法定货币,并将阻止在司法管辖范围内使用比特币。更多国家则对比特币接受成都较低,如芬兰、马来西亚和印尼等国家,这些国家认为比特币不属于流通货币,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不承认其法律地位。

四、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的有效建议

(一)完善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制度,加强虚拟货币准入管理。应从国家层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虚拟货币管理办法,以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为重点,应提前落实好反洗钱监管措施,预防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洗钱风险。在市场准入环节中,要求虚拟货币发行或经营机构建立反洗钱控制要求,明确交易过程中履行的反洗钱义务。同时,对相关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账户数量和交易限额、反洗钱领导小组、可疑交易的监控和报送等方面建立严格规范的准入制度。

(二)全面落实“风险为本”的要求,开展洗钱风险评估工作。一是在风险为本的前提下,监管部门通过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针对存在的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二是对新产品、新业务实施风险评估。在新产品以及新业务交易过程中,容易带来洗钱以及恐怖融资风险,所以还应重视对新产品以及新业务的风险评估,落实有效的监管措施,预防和降低新产品、开展新业务以及应用新技术带来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

(三)深入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严格落实实名制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一是在开户和注册阶段,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客户相关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资信信息,应进行全面的了解以及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应采取联网核查等措施,在必要情况下,可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客户进行实地回访,保证客户身份信息真实可靠。二是推广和加强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加强从第三方数据库或其他信息源获取能证实客户交易与活动相符的身份信息,并对网络服务器上发生的每一起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都全要素保存。

(四)加强可疑交易监测及分析,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一是依照FATF第20条建议,针对货币虚拟货币支付机构的可疑交易活动,还应进行实时监测,同时还应针对交易主体的信息、公共密钥以及、交易性质、交易金额,实现信息记录的有效维护。二是通过数据挖掘、数据碰撞、黑名单比对等方式,进行账单分析,对可疑交易线索进行挖掘。三是明确虚拟货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限制风险较高的虚拟货币交易金额和次数,对IP地址、服务器和域名租用信息等进行实时跟踪。

(五)加强虚拟货币反洗钱跨国合作,加大对虚拟货币洗钱打击力度。目前虚拟货币跨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日益严峻,而虚拟货币的全球性,使得虚拟货币洗钱监管变得更加的困难,因此应针对不同国家反洗钱监管差异化特征,加强虚拟货币风险多国监管、跨区域合作、联合立法等方面的深入合作和交流,并借鉴已取得的先进监管经验,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监管程序的衔接和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虚拟货币反洗钱应对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甘肃酒泉7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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