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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在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路径分析

2018-12-07

国际商务财会 2018年3期
关键词:中介机构舞弊证券市场

陈 慧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市场的繁荣以及商业交易复杂程度的提高,财务舞弊现象频频发生。安然、世通等国际化的集团公司财务舞弊丑闻更是震惊世人。财务舞弊造成证券市场乃至整个社会范围内的信用缺失,投资者也因财务舞弊行为遭受着巨大的损失。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短短三十余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日益繁荣并逐渐完善,为建设、健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是,我们同样看到一部分的上市公司卷入到财务舞弊案件中,这种状况不但屡禁不止甚至越演越烈,涉案金额巨大且仍在逐年加剧,给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冲击和巨大的损失。因此,治理和预防上市公司高频发生的财务舞弊行为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证券市场上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基于此,本文对中介机构在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角色和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中的角色与作用分析

(一)中介机构财务舞弊中的积极作用分析

对于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中充当着守门员的角色,对上市公司的行为起着监督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能够向利益相关人传递有关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信息,并且还须对上市后的企业进行持续监督,对解决证券发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具有积极作用。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能够监督和规范上市公司的活动,降低监管者的监管成本、投资人的交易成本,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在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的情况下,中介机构将在其专业领域中对监督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发挥积极的作用。此外,中介机构就是证券市场大门前的“守门员”,担负着保证、推荐合格企业的作用。

(二)中介机构财务舞弊中的消极作用分析

第一,中介机构可能成为舞弊行为的“设计者”,这一角色主要出现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募股的环节中,此时,中介机构将在此角色下,帮助和指导上市公司从内部财务、法律、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表面的调整,或协助其伪造必要的凭证或者法律文件等,同时审计人员提供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律师提供符合上市条件的法律意见书,证券公司保荐人则全面帮助上市公司虚构、美化其他法律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帮助公司达到欺诈上市或发行的目的;第二,中介机构可能成为舞弊行为的“共谋人”,虽然中介机构非财务舞弊行为的直接设计者,但是当其发现上市公司违背事实存在舞弊行为之时,违背执业准则利用专业技术帮助上市公司掩盖、粉饰舞弊行为,使财务舞弊行为和手段更加隐蔽,难以被监管部门发现,以此实现不合理的目的或者逃避处罚;第三,中介机构可能成为舞弊行为的“隐形衣”,此处的“隐形衣”主要是指中介机构基于独立证券市场主体所具有的公信力。监管部门以及利益相关人通常会基于对专业人员的信任放弃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财务舞弊行为的合理质疑,虽然中介机构并未参与到舞弊行为之中,但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结论本身就是对舞弊行为的掩盖。

总而言之,虽然有的中介机构目前存在劣迹,但我们也要看到中介机构本质角色在预防和治理财务舞弊方面独特的优势和积极作用。如能够在对上市公司的辅导、审核过程中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威慑舞弊行为者以达到预防舞弊的作用;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和技术优势及时识别、监督舞弊行为,做好资本市场的“监督者”;还可以在查处舞弊案件时帮助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取证、辅助诉讼活动以及对舞弊损失进行准确计量。一方面可以为案件的定性定量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评估舞弊成本,威慑舞弊行为人,从而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基于此,我们一定要重视和引导中介机构的行为和作用,避免其成为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帮凶”。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地位,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以增加中介机构财务舞弊成本,同时注重提高中介机构人员执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使中介机构与监管部门的职能相互配合和补充,确保我国经济和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

三、中介机构回归本质角色的必要性

(一)有助于推动证监会职能转变

在国家“简政放权”政策指引下,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部门也不例外,近年来简政放权和监管转型成为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坐标,并且力度不断加大。证监会一方面不断取消证券市场行政审批事项,另一方面又不断加大对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及欺诈发行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仅2016年就相继修订出台了《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事实上,引导中介机构回归其本质角色意味着中介机构将在简政放权的过程中自动承袭证监会投向市场的部分监管职能,使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更为重要,不但能够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管功能,也能够促使证监会顺利、快速的完成政府职能和监管模式的转型,使证券市场开放、健康、灵活的运作。

(二)有利于加强证券市场各主体间的及时、有效沟通

证券中介机构是密切联系上市公司与投资人、上市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的纽带,中介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既要受托于上市公司,维护其合法权利,又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人等公众利益,还要受管于监管部门,向其反馈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与存在的问题,协助其完成监督管理职能。正是由于中介机构身兼数职,才能以专业的身份与视角通过披露和反馈真实信息将上市公司、投资人及监管部门有效的联系起来,并在各方主体出现认识和理解分歧时,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各方争议,避免财务舞弊的出现及损失扩大。从而构建证券市场主体之间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维护证券市场迅猛、高效、稳健的发展。

(三)有利于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中介机构基于独立的第三方主体地位在财务舞弊案件中通过发现财务舞弊事实,利用专业和技术调取相关证据,对舞弊行为和事实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并对舞弊损失进行有效、合理的计量,为监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依法做出刑事、行政处罚提供了客观、真实、合法、准确的依据,不仅能够促使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舞弊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防范执法和司法风险,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有关部门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从客观上协助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四、中介机构回归本质角色的路径建议

(一)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一方面,中介机构的收入来源多元化,中介机构作为盈利性组织,必然要先解决生存问题,如果能够丰富中介机构的收入来源,满足中介机构的生存目的,无疑有利于中介机构保持其独立性,提高相关文件的准确性和可信性。另一方面,避免中介机构职能冲突,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时,中介机构将同时涉及咨询业务和审查业务,虽然基于对上市公司的熟悉程度有助于提高中介机构的工作效率,但是这直接导致了中介机构自改自查的情况,最终使审核程序流于形式。因此,应当将中介机构的咨询业务和审查业务进行分离,即中介机构在为同一上市公司提供服务时,只可在咨询业务和审查业务中择一而行,以避免审查业务的形式化。另外,咨询业务和审查业务的分离和细化,将有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专业化进程,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证券市场和证券中介机构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完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增加中介机构财务舞弊成本

证券市场相对于一般的商业交易市场有其特殊性,证券中介机构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对证券中介机构制定符合其行业特点的规范体系,证券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零散的分布在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中,这些规定己经无法适应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因此构建、完善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的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己成为当务之急,否则将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治久安及从容稳健的发展。

除此之外,还应当严格追究证券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拥有对中介机构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时间较远,规定较为粗糙,并且处罚力度过轻,未能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构成威慑力,致使中介机构不惧后果,肆意的违法违规并呈越演越烈状。首先,要建立、细化中介机构法律责任体系,一旦出现违规行为能够“有法可依”;其次,完善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制度,认真贯彻对于因自身原因给其他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最后,从刑事处罚方面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惩办力度,提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警示和震慑力。

(三)提高中介机构人员执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

随着上市公司业务范围的复杂化和专业化,交易结构日渐繁琐,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手段具有“推陈出新”且越来越隐蔽的趋势,这就需要中介机构人员具有更胜一筹的专业技能和更加多元化的知识结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虽然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关执业资格,但是理论知识未必与实践工作达到有效的统一,专业的从业人员势必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执业技能水平。中介机构组织应当定期举办内部的业务培训,做好业务细化、专业化的转型工作;行业组织应当依据证券市场发展特色,定期开设专业培训课程,以满足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服务人才需求,并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以完成社会继续教育工作。除此之外,要多方面教育、培养、提升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坚定的社会责任感,加强从业人员爱岗敬业、严谨审慎的工作态度,为我国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五、结语

证券市场的繁荣稳定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自我国证券市场成立,预防、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健康、长远发展以及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一直坚持不懈的监管目标。但目前财务舞弊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甚至涉案金额和舞弊规模有所加大,这与证券中介机构未能有效发挥其本质角色是分不开的。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主体之一,若能真正发挥其本质角色,将成为预防和治理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的另一有效途径。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盼.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舞弊分析及防范[J]. 中国电子商务,2013(11):196-197.

[2]史金艳,宋蕾,刘井建.金融中介机构声誉对IPO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影响——以万福生科为例[J].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2014,7(2):154-161.

[3]夏春瑞.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南纺股份财务舞弊案例分析[D]. 江西农业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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